发泡模设计、验收规范

发泡模设计、验收规范
发泡模设计、验收规范

发泡模具设计、验收规范

1.型腔主体要求:

B:型腔主体采用铸造铝合金,无裂纹、疏松等质量缺陷

C:设置方便可靠的吊装孔或吊环

E: M12以下螺钉与铝合金连接时,应放置自攻螺钉钢套

2.模具壁厚要求:

3.模具内加热水管布置要求:

A. 保证预热温度达到30~50度;

B.要求预埋铜管直径φ8~φ12; 管距100~150(根据温度需求确定)

C.受热时各部分受热均均匀,模具各部分温差≤4度

D. 根据环戊烷发泡工艺要求模芯温度40±5度,结合实际环境温度变化,

能快速进行温度调节10度(10分钟内)

E.冬季整体模具升温在30分钟内达到要求

F.模芯温度监测温度传感器布置在模具温度最敏感的部位,并在模具上表识出该部位

G.加热水管先进主体,再进出各个滑块

H. 水管接头规格统一,方便安装调节

4.运动部件的要求:

A: 运动部件包括:滑块、顶针、翻板、导向块等,运动块不得出现运动方向上的倒扣B: 硬脱模的倒扣高度不超过0.8mm

C: 运动块动作,不得在产品上留下任何划痕

D: 运动块与本体接触面必须有2~10度的拔模斜角

E: 气缸控制运动块时,应设置接近开关,以控制运动是否到位,并带有锁定结构,防止发泡压力使运动块移位。

F: 运动块上应充分考虑真空布置,设置真空密封条、真空腔、真空线路、气管接头安装

G: 运动滑块动作到位后,与型腔本体(固定块)表面平齐,接合面不会对产品造成外观缺陷(压痕、折凹、表面不平等)

5.型腔本体与模具基板对中要求:

A: 型腔本体与模具基板通过精密数控加工的工艺定位孔与定位导柱(一面两销)定位加工,其配合间隙不得大于0.08,确保对中

B: 安装板应根据发泡机的安装定位销加工安装定位孔,材料为优质钢材,厚度根据发泡模具重量确定,配合间隙不大于0.1mm.

C: 模具基板上外围对边与安装板定位孔为一次定位加工而成,基板中心线与安装板中线

线重合(或偏差≤0.05)

6:配胆要求:

7:表面质量要求:

表面色泽统一、光滑、粗糙度Ra0.4~0.8,配胆合格后进行表面处理。8:模具验收要求:

A: 客户技术要求项目明细表

B: 委外加工合同

C: 模具出厂检验报告

D: 模具零部件清单

E: 入厂尺寸、外观检测报告

F: 配胆检查、修证记录

G: 模具上机安装调试记录

H: 小批试产(5台)调整、修配记录

I: 批量生产模具异常跟踪处理表

J: 模具批产评审报告

K: 模具验收报告: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45-8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 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经基〔1982) 58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 试行。 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 查监督之责。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 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 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 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 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 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 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 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 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 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 门会审定稿。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 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1.GB_50219-95_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01) 4.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6.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

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 阅读:58512011-11-05 07:18 标签: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2014-08-27发布2015-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2,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 3.7.6、3.8.2、3.8.3、3.8.7、 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 4.3.2、4.3.3、4.3.8、4.4.1、4.4.2、4.4.5、 5.1.3、5.1.4、5.2.2、5.2.6、5.3.1、5.3.2、5.3.4、 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 5.5.25、5.5.26、5.5.29、5.5.30、5.5.31、 6.1.1、6.1.2、6.1.5、6.1.7、6.2.2、6.2.4、6.2.5、6.2.6、 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 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 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 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7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新版商业建筑防火设计综合规范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裙房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p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高架仓库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明火地点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耐火极限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防火隔墙fire parta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防火墙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1.13避难层(间)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l.14安全出口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15封闭楼梯间enclosed staircase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结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的相关常用数据,表格。 一)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与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有如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有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供了高层住宅建筑和超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技术要求;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配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复习常用数据表格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2-3-1 。 表2-3-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上表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林、综合类建筑等。

(2)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性建筑,如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工业建筑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加工、生产类厂房和仓储类库房两大类,厂房和仓库又按其生产或储存物质的性质进行分类。 (3)农业建筑。指农副产业生产建筑,主要有暖棚、牲畜饲养场、蚕房、烤烟房、粮仓等。 二、按建筑结构分类 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1)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是木材。 (2)砖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用砖石和木材做成。如砖(石)砌墙体、木楼板、木屋盖的建筑。 (3)砖混结构。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墙或砖柱,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板。 (4)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做柱、梁、楼板及屋顶等建筑的主要承重构件,砖或其他轻质材料做墙体等围护构件。如装配式大板、大模板、滑模等工业化方法建造的建筑,钢筋混凝土的高层、大跨、大空间结构的建筑。 (5)钢结构。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如全部用钢柱、钢屋架建造的厂房。 (6)钢混结构。屋顶采用钢结构,其他主要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如钢筋混凝土梁、柱、钢屋架组成的骨架结构厂房。 (7)其它结构。如生土建筑、塑料建筑、充气塑料建筑等。 三、按建筑高度分类 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消防设计规范

消防设计规范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4、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5、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50m的窗。 三、室外消防栓系统 18、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19、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0、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的室内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非燃烧体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最新一次修订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呢?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他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说明](略)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说明]新增条文。 商住楼一般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场所。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住宅和商店共用楼梯,一旦下部商店发生火灾,就会直接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为此,本条做出了相应规定。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多层内宜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 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均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人群组成复杂,安全疏散需要重点考虑。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考虑到这些场所在使用时,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可能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也可能混合。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部疏散楼梯,仅供该场所使用,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楼层共用。) 5.4.10 (强)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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