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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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作者:张博

来源:《商情》2013年第20期

【摘要】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完善有效,退出方式的选择是否适当,是决定风险投资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本文就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现状入手,寻找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根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一、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1)风险投资实现收益的途径。风险投资公司之所以敢冒风险,目的在于获取高的资金回报率,因而投资公司在资金注入企业3~7年后就会带着丰厚的利润将资本撤回。风险投资者当前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中国是否有有效的资金退出渠道,关心他们的投资收益到期是否能够顺利地取得。

(2)风险投资的资产要保持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产生的意义在于扶持潜力企业成长,那么其自身有限的资产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才能不断地扶持新企业。如果缺乏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投入某一风险企业的资金达到预期增值目的后却难以套现,将会使风险投资者的资产陷入停滞状态,它就无法再去寻找新的投资对象,那么,这种风险投资本身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3)风险投资企业规避风险的需要。由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风险投资项目和非风险投资项目相比更容易胎死腹中。一旦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不仅获得资本增值的愿望成为泡影,能否收回本金也将成为很大的问题。因此,投资成功的企业需要退出,投资失败的企业更要有通畅的渠道及时退出,以尽可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水平。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症结

(一)缺乏适应风险投资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又存在一些不利于风险投资退出的条款,例如《公司法》要求公司上市要在股本规模、股东人数、知识产权入股比例、企业成立年限与盈利年限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这增加了风险企业上市的难度,客观上不利于风险资本通过上市方式退出。《公司法》还规定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这阻碍了风险资本采取回购方式实现退出。另外《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清算条件往往并非风险投资采取破产清算实现退出的最佳时机,这就加大了风险资本的损失。再者,《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以及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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