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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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毕业论文

论我国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

学员姓名

学号

2010 年级法学本科专业

指导教师陈永忠

2010年11 月

目录

一、刑法中“精神障碍”的定义 (3)

二、精神障碍者犯罪分析 (3)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 (4)

1、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 (4)

2、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 (4)

三、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4)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 (5)

1、精神障碍者的意志自由程度 (5)

2、行为人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6)

3、精神障碍者犯罪的社会性原因与生物性原因的关系 (6)

4、诉讼程序上的影响 (6)

(二)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 (7)

参考文献 (7)

论我国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

【内容摘要】

影响行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主要有年龄因素和精神状态因素,精神障碍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最为常见和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在生活中这类病人实施危害行为而需评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案件时常可见。由于精神障碍本身的复杂性,而该条文中使用的“精神病”这一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和狭窄性,使刑法刑法学界、司法精神医学界乃至司法实践部门,对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仍存在着许多有争论的疑难问题。

【关键词】: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构成要素

精神疾病是以精神活动失调或紊乱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文从立法上确立了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来评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但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要建立在对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的基础之上。

一、刑法中“精神障碍”的定义

精神障碍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总称。常见的有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性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障碍患者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常见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障碍、更年期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精神障碍等。

二、精神障碍者犯罪分析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

1、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提出: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客观现实对人的意志和意识具有根本上的决定作用,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所以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但是这种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人在社会生活中可依自己相对自由的意志进行选择为或不为某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人正是凭借这种选择作为和不作为进而构成犯罪。刑法也是根据行为人的这种选择和辨别行为的能力并选择了犯罪的缘故而对他追究刑事责任能力。故在中国的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犯罪能力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

2、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

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在他本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所以认定行为人责任能力的根据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对于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即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对于自己行为的支配能力,即行为人是否存在意志能力。辨认能力是前提,只有正确的对事物的性质,尤其是事物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则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有辨认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来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缺一不可的,无论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同时丧失,还是二者丧失其一,均应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内容,对于两者的分析会成为下述关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划分标准的基础。

三、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制约因素

1、精神障碍者的意志自由程度

“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它是确定行为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主观根据。刑事责任能力是意志自由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刑法意义上的意志自由与刑事责任能力应该是内涵相同的范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精神障碍者的意志自由特征:

首先,承认客观必然性是意志自由的前提。精神障碍者的共同特点是,他们都可能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出现反常行为,从而给本人、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

这些精神障碍者实施的危害行为,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完全抗拒的自然现象、客观规律。

其次,刑法意义上的意志自由的基础是对刑事法律的认识,就是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的能力,即辨认能力。刑法上的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前者对后者起着决定、制约作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仅存在性质上的区别,而且存在程度上的差异,在各种具体行为方面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会表现出性质上的区别和程度上的差异。

再次,刑法上的意志自由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制约的发展变化过程,如疾病、身心发育、智力发展程度、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知识积累等因素的制约。

2、行为人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罪过是犯罪主体的一种应受法律谴责的心理态度,来源于意志活动,即他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却依然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由于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一定的损害或削弱。这造成了他们实际是在被削弱的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特征。因此直接故意犯罪时,行为人为了完成预定犯罪目的意志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实际是具有某种病态成分的犯罪动机所驱使的结果。而间接故意犯罪时,行为则是在具有一定荒谬色彩、不合情理内容的精神障碍影响下,选择实施犯罪,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样道理,精神病人在实施过失犯罪时的主观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力也与正常人大相径庭。

综上,考量精神障碍者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仅局限于罪的客观方面,而应结合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客观的综合性评价。仅从客观方面来看,精神障碍者实施的犯罪多是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但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表面现象,其后起支配作用的,实际是受紊乱的精神活动制约而有所缺损的意识力和意志力。

3、精神障碍者犯罪的社会性原因与生物性原因的关系

刑事法律和其他社会行为规范都是调整社会的人的行为。社会的人的本质是具有自我意识,正是这种自我意识,让社会的人与生物的人,乃至其他物种相区别。人产生自我意识,不仅首先需要以一定的生物基础,即大脑为前提,而且需

要以处于社会关系之中为条件。精神障碍者正是由于大脑机能失调或处于紊乱状态而产生的疾病,从而导致自我意识的能力和以此为前提形成的意志能力丧失产生的基础,或该基础受到破坏。就犯罪个体而言,犯罪行为是动机和作出决定的心理过程的某些环节变形的结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实施危害行为,完全是生物性原因直接作用的结果。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个体而言,因为他们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社会的人,他们的心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受到处于紊乱状态的大脑的支配。尽管此类精神病人犯罪原因中的社会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相互交织、渗透,但依据已有的科学技术尚无法将他们准确的分开。

因而,社会性因素与生物性因素共同作用构成他犯罪直接原因的事实,足以决定刑法只能部分的谴责其犯罪行为,毕竟生物性因素所导致的危害社会行为当然不在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4、诉讼程序上的影响

刑事责任能力受诉讼程序的制约,主要是由于追究限制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而精神障碍者所患疾病对其诉讼行为能力必然产生影响,进而以此为中介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并在意识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其他诉讼行为的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记忆和表述等三种具体能力所构成。受精神疾病的影响,精神障碍者的诉讼行为能力会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当其在诉讼阶段被判定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诉讼程序进行与否:无须凭借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继续进行诉讼;没有其他充分确实的证据,而有被告人供述证实案件事实的,应中止诉讼,并待条件具备时恢复诉讼。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实体问题,而仅影响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问题。因此,这类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受疾病的影响而导致的无悔改表现或认罪态度差的事实,不足以作为证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的证据,更不能因此加重其刑事责任。

(二)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

刑事责任的标准主要有心理学标准和医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和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障碍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为怀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障碍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上市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值得准一的该标准不以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病为标准,而是以因精神病出现的心理状态为标准。

医学标准又称之为生物学标准,即行为人的精神障碍情况有明确的医学诊断证明。行为人在实施为怀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及精神障碍的性质、种类、程度等,单纯以此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我个人认为,从心理学标准和医学标准的定义来分析,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不能单纯的采用一种标准来评定。因为精神病的种类繁多,如果单纯的采取医学标准回导致一些有精神病的并不至于丧失辨认和控制的能力的行为人,利用这一漏洞实施违法行为并回避惩罚;同理,若只采用心理学标准会因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对激情犯罪、冲动犯罪等不能追究责任。所以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在评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上应该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做到二者的有机统一才能正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辩控能力,才能科学的评定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李林海主编精神病患者犯罪探讨江西省警察学会 2001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牛冬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2) 一、引言 (3) 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4)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4)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4) (三)年龄阶段 (6) 三、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7) 认定的主要难题和成因 (7) (一)公历、农历不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错误 (7) (二)户籍等证明文件与言词证据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8) (三)未上户口的情形 (8) (四)户籍管理制度落后 (8) (五)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的出生证明 (8)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9) (一)刑法规定 (9) (二)解决途径 (9)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不明的解决方法 (10) (一)审查年龄方面的书证 (10) (二)审查年龄方面的人证 (11) (三)审查年龄的技术鉴定 (12) 结论 (13)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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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为了犯罪,、的,是犯罪预备。 2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6、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7、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决定罚金数额。 28、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 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是()。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限制 C、对前段的强调 D、是前段的例外 2、按照()划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 C、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D、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3、盲人犯罪后可以()。 A.不负刑事责任 B.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减轻处罚 4、某甲故意用言语挑逗某乙,诱使其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对某乙实行“防卫”而造成某乙损害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

论刑事责任年龄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06472697.html, 论刑事责任年龄 核心内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后果很严重,那么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界定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责任范围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说,我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word版本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2.比较: 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 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 二.贪污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略 2.比较: 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 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 能是为他人牟利 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 1.名词解释: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 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 第一章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夫在运动时摔伤。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且必须是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甲女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第三,尽管甲女在送乙旱冰鞋时期盼甲在滑旱冰时摔伤,具有伤害甲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人不能因为思想而治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 2016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14页。

第四,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本案中甲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犯罪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述 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2。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刑法行为理论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通说认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犯罪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是近代以来确立的基本刑法命题;任何人因为思想而获罪。 危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此外言论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是发表言论属于行为的范畴。 (二)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修订版,第155页。

刑法总论在线作业2

102.醉酒的人犯罪 ?可以负刑事责任 ?不负刑事责任 ?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103.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应当是 ?按农历的年、月、日计算 ?从过生日的当天起算为满周岁 ?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为满周岁 ?过生日的前一天起算为满周岁 ?正确答案:C 104.又聋又哑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C 105.我国刑法典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处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可以从轻或者免除 ?正确答案:B 106.某甲在犯故意杀人罪时刚满15岁,按照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某甲属于 ?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免除刑事责任阶段 ?正确答案:A

107.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周岁以下 ?不满14周岁 ?周岁以下 ?不满16周岁 ?正确答案:B 108.精神病人只有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自己的行为的,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不能控制 ?不能辨认 ?正确答案:A 109.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

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构成走私毒品罪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构成贩卖毒品罪 ?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正确答案:C 110.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盗窃罪 ?抢劫罪 ?绑架罪 ?抢劫罪、绑架罪 ?正确答案:B

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浙江大学17春16秋浙大《刑法分论》在线作业 一、判断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1. 甲系一民间土医生,利用祖传的治疗肝炎的偏方为周围群众看病,于2002至2005年间,治愈患者众多,收取诊费6000余元,甲构成非法行医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2. 甲为向乙索要高利贷,就将乙非法拘禁在某空房内,向乙的妻子索要债务,并声称如果不还钱,就将乙杀害。甲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3. 张某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江某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江某某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张某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4. 李某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杨某后,为防止杨某逃跑,又将杨某关在自己的房间里长达半年之久。李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5. 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利用某制药厂的车间,生产了大量的假的三金片。2002年10月,三人找到某医药公司,谎称是真的三金片。某医药公司信以为真,购买了价值达10万元的假的三金片。林某、高某和唐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6. 邓某将汤某价值3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邓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 7. 某公安局局长张某在接到某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的情况下,不依照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张某仍坚持错误意见,致使高某被非法羁押3个月。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A. 错误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关键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罪行说罪名说 内容提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做了不尽一致的解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必将导致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产生差异。基于此,有必要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一步厘清。 一、罪行说与罪名说概说 罪行说又称犯罪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下简称“八种罪行”)这八种行为的,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中,虽然有的情形下规定对实施了此八种犯罪行为的要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下简称“八种罪名”)以外其他犯罪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但对于14—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而言,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无论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还是单纯地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种观点,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是较为宽泛的。以故意杀人为例不仅仅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刑法中其他条款中包容了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一观点得到了有权部门的肯定。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解答,该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然,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如何定罪,罪行说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只能确定《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确定的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人则认为,其罪名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来定罪。 持罪名说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只对此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犯……罪”,因此,应当将此八种情形限定为是罪名。如“在刑法用语中,‘犯’一般与罪名搭配,而‘实施’一般与具体行为搭配。如果该款要表明的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犯罪(罪名),法条的表述应是‘实施……犯罪(或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法条所规定的就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即使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但如果刑法分则对于这些行为不是以该八种罪名论处,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刘凤科刑法考点总结2017

刑法考点总结 (详细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①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内容: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 ③刑法的解释 A.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B.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 C.解释的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凡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管辖) ②国外犯: A.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我国刑法都有属人管辖权); B.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双重犯罪原则) C.普遍管辖(适用普遍管辖时,定罪量刑的根据仍然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2)时间效力: 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适用的唯一可能是处罚更轻(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①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的犯罪 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①记述的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②积极的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③客观的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④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吉大16秋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

奥鹏17春吉大16秋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 一、单选题(共10 道试题,共40 分。) 1.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 A.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D.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 2. 我国刑法分则类罪分类的主要标准是() A. 一般客体 B. 同类客体 C. 直接客体 D. 简单客体 正确答案: 3. 关于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行为人被羁押之日起计算 B.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主刑减刑的,其缓刑考验期相应缩短 C.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主刑减刑的,其缓刑考验期不受影响 D. 减刑只适用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不存在减刑 正确答案: 4.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正当业务行为 B. 紧急避险 C. 正当防卫 D. 自救行为 正确答案: 5. 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 A. 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对判刑的人不再执行刑罚 B. 刑法的溯及力 C. 刑法的时间效力 D. 经过一定期间,对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6. 下列情况中哪些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A. 二人以上的人中有的是过失行为 B.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 C.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行为

D. 一人和不满14岁的另一人同时实施某种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 7. 下列哪一项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A. 禁止习惯法的适用 B. 禁止类推制度 C. 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D. 法律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 正确答案: 8. 章某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船途径美国,章某向船上射击,将日本公民A射死。对章某的行为,我国的刑法()管辖权;汪某从日本向我国境内寄炸弹,但在日本就被警方破获。对王某的行为,我国刑法()管辖权;杨某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A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材料,运送至国外,由3A党制成成品,在境外销售。对杨某的行为,我国刑法()管辖权;国际大毒枭老K(哥伦比亚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国际刑警接受哥伦比亚的请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我国对其()管辖权。 A. 有,有,有,有 B. 没有,没有,没有,没有 C. 有,没有,有,没有 D. 没有,有,没有,有 正确答案: 9.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它体现了空间效力原则中的()。 A. 属地原则 B. 属人原则 C. 保护原则 D. 折衷原则 正确答案: 10. 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构成:() A. 放火罪 B. 失火罪 C. 危害公共安全罪 D. 破坏生产经营罪 正确答案: 吉大16秋学期《刑法总论》在线作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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