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期待可能性角度探讨洞穴奇案

从期待可能性角度讨论洞穴奇案

1821班王议娴 182********

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律学者富勒提出的一个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于洞穴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议的人,却在掷骰子前决定撤回同意。但另外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洞穴奇案中这四个人的行为显然是蓄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违反了字面的法规。但是我们也应当考虑法律条文本身蕴含的法律精神,就如福斯特法官的陈词中提到的,“但一个人可以违法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在运用法律时,不能仅仅只关注法律文本的字面意思或者先前的司法案例及判决,还应该考虑到法律设定的目的,即阻止人们犯罪,是一种威慑作用,为了避免类似的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再次发生,甚至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而不只是为了惩罚、等价偿还、寻求报复。洞穴奇案中四名被告虽然对被害者威特莫尔实施了杀害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行为,倘若法律对他们进行惩罚,虽然能安抚威特莫尔的家友以及大众,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威慑的、标榜的作用,因为在同样的情况下,我相信任何一个人都是先考虑怎样保全自己的生命、或者怎样最大程度、最大可能地保全大部分人的生命。

实际上困扰我们、让我们没有办法完全同情四名被告的,是我们的道德观念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也许我们会认为“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因为毕竟这四个人是用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来换取了自己的存活。然而,

我认为在当时情况下,饥饿实际上可以作为一种“紧急避险”,而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我同意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中提到的,“事后的智慧之见”实际上是对那些处于险境中的人的不利考虑,我们对于那些处于险境中、甚至无法凭借冷静和理智来作出所谓的更为合理的抉择的人,不应抱有期待可能性,期待他们在衡量得失之后,选择其他方式而不是杀掉一个同伴,因为除了杀掉一个同伴以存活下去,我能够想到的别的方式只有残害自己的身体或者大家一起等死。而在后两种方式下,他们都不可避免地要剥夺自己的权利甚至是生命,这显然是一项更难作出的选择。我们不能期待他们在那样的情况下还能够奉献牺牲自己,因为关切自身的利益可以说是一种人之本能,这相当于是一种自我防卫的情形,对此我们无法否定,就像我们无法否定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互相认定的关系。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不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它的法学根据在于法律规范,即人们除了遵守外在的法律规范之外,还有内心的义务规范需要遵守。关于期待可能性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即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国家标准说。根据行为人标准说,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在于在行为时,该行为人能否作出其行为之外的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如上所述,四名被告在洞穴中出于求生的需要,确实除了放弃自己的生命之外,无其他适法行为可为。从平均人标准说来说,即根据社会通常人的情况,将能否作出与行为人同样的行为,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出于常理,我们可以赞同这一行为是出于人之本能,即考虑自己的生命生存,并且困于洞穴、受于饥饿,都不是由五个人造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五个人通过事先彼此承诺,来决定牺牲一个人以拯救更多条生命,是可以被普通人所理解的。而从国家标准说即从国家法秩序的立场出发,对这种行为的不判处并不否认法律设立的目的和精神,因此也对国家法秩序没有负面的影响。因此,在我看来,对行为人不作出杀人救命的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并不适用于洞穴奇案中的四名被告,因此四名被告的行为是存在合理性并且不应追究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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