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协议

顾问协议

甲方:北京环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身份证号码:

13层B1306住址:

法人代表人:程文武

联系方式:010-********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公司下属透析中心医学顾问相关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顾问工作

乙方以顾问形式向甲方提供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为甲方下属各透析中心的护理工作的最高管理者;

2、制定甲方内部血液净化优质护理的质量标准,并负责该标准的实施和检查;

3、组织实施对甲方下属各透析中心护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4、对各透析中心的布局设计提供建议;

5、在各透析中心开业初期,亲临现场进行指导;

6、经与甲方协商,开展与血液净化护理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顾问费

1、顾问费为税前元/年,按月支付,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当月顾问费,年终一次性支付年终奖为税前已包含在年薪内。若乙方未按约履行顾问服务义务,甲方有权酌情扣除部分顾问费。除上述约定的报酬外,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社保费用、公积金、医疗费等。

2、乙方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3、乙方确认本协议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本协议不构成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甲方没有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医疗费等义务。

4、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任何赔偿或补偿。

5、乙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乙方服务费及其他任何

费用。

第三条协议期限

1、协议期限为年,自至日止。

2、协议期限届满或终止、提前解除后,甲乙双方合同关系自行终止,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补偿或赔偿义务;如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可提前30日协商另行订立顾问协议。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2、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要求全面履行约定的职责,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顾问工作任务。如乙方在协议期内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损失或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且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

3、对甲方忠诚,严守甲方的一切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和间接参与其他公司与甲方及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不得利用甲方的资源发展个人事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与本协议约定的顾问服务无关的事务。如乙方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泄露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商业秘密、私自索取任何回扣、佣金、截留资金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4、协议解除/终止前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好工作交接。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顾问费。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乙方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与监督。

3、协议解除/终止前安排人员与乙方办理工作交接。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乙方的顾问工作内容。

第六条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著作或技术成果等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的,本协议可变更、解除或终止:

1、因不可抗力、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甲方或乙方由于自身原因,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2、协议期满或者协商一致变更、解除、终止的。

3、甲方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但应提前10日告知对方。

4、本协议约定的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

方所在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则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涉及本协议权利义务变化的或其他必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传递,收到方应签收。如

无法直接送达或收到方不予签收,可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协议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如果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

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甲方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13层B1306 收件人:张宁电话: 010-********

乙方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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