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一、依法治教概述
1、(名解)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简答)随着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正式颁布,拉开了我国依法治教的序幕,特别是《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3、(简答)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①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4.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5. 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6.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①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
②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
7.(简答)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②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③运用用法律手段,推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④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⑤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事实与监督工作
二、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基本含义:
①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
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和制度。
②狭义: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现了教育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9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
★我们一般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a.教育法在形式上是一种行为规范;
b.在其来源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c.在其运行上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的作用:
★(多选)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明确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
评价作用——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
教育作用——强化对有关人员的教育。
预测作用——可预先知道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
强制作用——要求必须接受,否则将受到制裁。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3.(多选)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①法定条件
②行为准则
③法律后果
三、教育法律关系:
1.(名解)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a.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
范畴。
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3.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4.(选择)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a.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
场馆等);
b.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5.(判断)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与义务(核心)
6.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a.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
b.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组织、人员、物质、经费)
a. 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前提。
b. 合格的教师队伍。学校旁一般由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构成,其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c.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的权利
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中心工作
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责任:
1、尊重和保护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保质保量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5、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办发义务教育证书
6、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做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7、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教教育的首位
3.学生的权力
①.学生的基本权利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
位证书;
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②.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
女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等
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权等
残疾人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等
4.学生的义务:
a、遵守法律、法规;
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权利
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
a.教育教学自主权
b.学术自由权
c.管理学生权
d.获取报酬待遇权
e.参与教育管理权
f.培训进修权
g.申诉权
2.教师的义务
a.遵纪守法义务。
b.教育教学义务
c.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3.(3.6.7出一个)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的内容。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能成为教师。
4.教师资格分为:
a.幼儿园教师资格;
b.小学教师资格;
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含中专学校);
e.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f.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专)
5.教师资格条件:
a.必须是中国公民;
b.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c.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d.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e. 身心健康。
6.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成,是我国教师任用的重要制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它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休时职务同时解聘。
★教师职务设置:
小学教师职务
中学教师职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
技工学校教师职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7.教师聘任制度: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发法律行为,是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聘任按照严格程序来完成的。
8.聘任制基本形式
招聘-----公开、公正,择优聘用。
续聘-----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
解聘-----用人单位因故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辞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五、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简答)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a、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规定性)
b、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国家强制性)
c、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归责的特定性)
d、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书73页分析/选择)
.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 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经济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选择/简答)
·有损害事实
·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选择/判断,第77 页)(法律制裁是主要方式——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5.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多选)
Ⅰ制裁(惩罚): 对人身的制裁、对行为的限制、剥夺财产、申诫罚
Ⅱ补救:财产上的补救、精神上的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Ⅲ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6.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7.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书89页案例分析)
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②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③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④体罚或变相体罚;
⑤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⑥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
⑦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六、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渠道——通过司法程序和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行政渠道——通过申诉和行政复议方式寻求救济。
其他渠道——通过校内调解、协商沟通、教育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3.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并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
4.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5.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
是一项严格的法律制度;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