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条文释义1

登记条文释义1
登记条文释义1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三)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对不予登记的情形做了规定,是对第十八条的补充规定。

(一)本办法对各类登记所需的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都作了规定,如: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其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文件,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或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上记载的相关要素与申请登记房屋的权利要素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也应当不予登记。如甲新建了一栋四层楼的私房,提供了载有其名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房屋层数为三层,此时登记机构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为由,对甲提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不予登记。

(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从法律上明确了登记簿的性质和地位。故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这是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必要条件之一,这在本办法第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否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如,房屋登记簿上记载某房屋属甲和乙共同共有,如此时甲一方处置该房产,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就可以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有冲突为由,对甲提出的申请不予登记。

(三)《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概念明确为“特定的物”的权利,所以对不特定的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部门不能予以登记。申请房屋不能特定主要指在空间位置上无法确定,没有明确具体的位置、界限或地理坐标的。例如以前出现过的“一平方米产权”问题,只有抽象的物权概念,没有明确具体的物权所在。

同样,房屋是人们用于居住、生产、使用等的一种“特定的物”,

是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如不适用人们生活生产的1.20米以下房屋或特定空间、建筑物外表或顶部所做造型或装饰等等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房屋,是不适用登记的。

(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也有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且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原属于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成为国家所有,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同样,没收是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其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故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再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可见查封是人民法院对财产实施保全的一种手段,如对

房地产的查封,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被申请执行人(房地产权利人)的财产处置权(即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转让、抵押该房地产)。因房地产属于不动产性质,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房地产查封要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还必须依靠登记部门的协助执行,这也是登记部门应尽的义务。故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只有待法院解除查封或查封期限届满法院没有续封及轮候查封的情况下,权利人处置该房屋才能申请登记。

第八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释义]:本条是对房屋登记基本原则的规定。即能够进行登记的房屋(或特定空间)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有固定界限;2、可以独立使用;3、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

前2个条件可从房屋的基本概念得知:

房屋,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

从房屋的概念来看,只有具备了1、固定界限(一般应具备屋顶、

墙界等维护结构);2、可以独立使用(可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3、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建筑物才能称为房屋,这样的房屋才能进行登记。

另外,登记是为了使房屋权利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房屋(该房屋是明确的、唯一的)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以进行登记的房屋必须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否则,无法与他人的房屋区别,也无法排除他人的干涉,这和每个公民拥有一个明确、唯一编号、终生不变的居民身份证是一个道理。

住房是指专供人们居住的房屋,能够满足人们的饮食起居需要,通常包括会客厅、餐厅、厨房、洗手间、卧室等不同功能的房间,这些不同功能的房间聚合一起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饮食起居需要,否则会大大降低各自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故遵照民间的约定俗成,住房应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这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有规定,同样,住房进行登记也应该以套为基本单元。

除开专供人们居住以外的房屋统称为非住房,包括商业、工业、仓储、办公、教育医疗等多种用途,每种非住房功能都比较单一,无需配备其他功能的房间就可以发挥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故非住宅一般不成套,销售主要是以房屋的幢、间(有的一层为一间)为基本单元,这就决定了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一原则。

登记只有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才具有公信力和公示力,

如何制定工厂各项规章制度--受控文件管理

如何制定工厂(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受控文 件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健全、完善公司各部门对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受控文件和资料得到统一及规范化管理,并得到有效的管制;确保使用部门能妥善保管受控文件,确保使用场所得到充分的、适宜的和有效的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受控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表单、技术文件,检验标准、管理文件、外来文件、技术资料)的编号、登记、复制、发放、更改、接收、传阅、建档、归档、存档(保存)、整理、借阅/查阅、回收等管理;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受控文件的丢失、故意破坏、私自占有、私自复印、作废文件的遗 留处罚等管理规定。 2.3本制度不适用于财务账目、人事档案、此类文件资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制。 3.0定义 无 4.0职责 4.1 文控中心负责内部受控文件、外来文件的接收、登记、保管; 4.2文控中心负责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受控文件正本的接收、副本的分发、回收、建档、归档、标识等管理。 4.3 各部门负责对文控中心下发的受控文件副本进行使用、妥善保管、传阅、归档、标识以及作废文件的交回管理。 4.4 工程部负责对顾客要求变更的技术文件进行更改,并将核准后的相关产品图纸与工艺文件交给文控中心,文控文员负责分发、回收管理。

4.5 文控中心按文件类别对新增文件进行编号,并登记、分发按编制部门提出的发放单位及份数进行分发。 4.6 文件的更改、申请作废由编制单位提出,经批准后的《文件更改单》与文件一并交给文 控中心进行编号、登记。 4.7 设备部将设备资料、使用维护说明书交给文控中心进行管理。 5.0 工作程序 5.1顾客文件(图纸、技术资料、技术标准等)由营业部接收,工程部负责处理后交文控中 心登记、保管、发放。 5.2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使用顾客文件,先由部门使用人员填写《工作联络单》经部门主管 审核、(副)管理者代表批准同意后由文控文员复制、登记、发放、并定期回收。 5.3工程部编制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以及技术管理文件需提交文控中心编号、 标准化;并经审核、批准后交文控中心登记、分发、保管。 5.4 各部门编制的各类管理标准、作业规范等文件,需由文控中心编号经过标准化审签和批 准后,交文控中心登记、分发、保管。 5.5 设备部将公司购置设备的资料及使用维护说明书整理交由文控中心保管仅供借阅。 5.6 各部门编制的文件交文控中心分发时应提出发放的单位,由文控中心对文件进行受控发 放。 5.7 各部门编制的文件如需修订、更改,需填写《文件更改单》,经部门主管审核、文控中 心同意、(副)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文件持有部门方可对文件进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经审核、标准化、批准后交给文控中心管制,并对其分发,同时将旧版文件回收。 5.8 顾客文件的更改通知,由营业部负责接收后传工程部,工程部视情提出更改意见。 5.9 各部门所编制的各类文件在交文控中心时,应一并提交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5.10 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需采购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技术参考资料,应向文控中心提出 申请,由文控中心填写《请购单》交由物控采购部购买。文控中心对购回的标准进行登记、发放或借阅。 5.11 如因工作需要启用作废文件、资料、需经主管副总批准后,由文控中心复制,限期区 域使用,用后立即交回文控中心。

新《保密法》解读

新《保密法》解读

新《保密法》解读 保密法的修订过程 1995年12月中央正式决定修改保密法。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国家保密局起草了修订方案,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于2007年12月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09年4月1日,保密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其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保密资质单位进行了调研,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0年4月26日至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4月29日下午,修订草案以高票获得通过。 保密法修订后定密制度取得的进展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修订中取得的进展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上收定密权限,不再赋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和地市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二是明确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三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强化定密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既有自行解密,也有审查解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缩小秘密范围,减少定密随意,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

保密法解读测试答案

保密法解读 最高密级、分级 平均密级、分级 最高密级、无差别 最低密级、等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信息系统建设资质 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信息系统建设资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涉密信息系统系统集成资质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 存储、传递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 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最小化原则 最大化原则 保密与效益平衡的原则

适当兼顾的原则 暂缓 可以 不得 主要、次要责任者和被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事件的主要情节 被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事件属于什么性质被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 12 24 48 1 2 3 5 国家安全部门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有关机关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密级、保密期限、涉密内容 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涉密内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共产党员 国家公务员 生理特征、星期 IC 生理特征、月 IC 防范 查处

防范 查处 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便利各项工作的开展 降低,缩短,缩小 提高,延长,扩大 降低,缩短或延长,缩小 降低或提高,缩短或延长,缩小或扩大 绝密级、机密级或较多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 较多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 密级、不能 密级、可以

保密期限、不能 密级和保密期限、可以 知悉范围 最高密级 最低密级 平均密级 产生,经常 产生经管,经常 产生经管,偶尔 经管,偶尔 不良影响 严重后果 国家秘密失去保护 较大负面影响 生理特征 IC

新保密法学习论文

学习保密法,思考定密责任人制度《保密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法律。《保密法》对保密工作的宗旨、方针、管理体制,保密的含义和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产生,变更和解密的法定程序,以及保密程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为各部门搞好保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结合对新保密法的学习,指出了保密法学习的重要性,并大致对比新旧保密法,总结了几点新保密法的亮点,然后着重就定密责任人制度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银行工作实践,对银行在保密工作中落实责任人制度提出来了几点思考! 1.学习保密法的必要性 保守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广大职工,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商业银行是支持国家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商业银行的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国家的经济安全,当今社会大国与大国之间,经济较量日益激烈,保守银行机密,维护银行机密安全,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作为银行职员,学习保密法,并在工作实践中积极落实保密法,遵守保密法要求,是成为一名合格银行职员所必备的素质! 2.新保密法新在何处? 2010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新《保密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保密法》开始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等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在老《保密法》中尚未得到反映和规定,而《新保密法》的出台,则填补了这些空白;并且,《新保密法》对于相关权限的修改,则充分体现出政策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可以说,《新保密法》是保密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那么新保密法究竟新在何处? 2.1 定密范围缩小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价值导向上偏重于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在定密问题上通行的是扩大化的解释与运用,导致国家秘密大量产生。实际上很多并不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经常被滥用。许多本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材料被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了方便,对基层工作设置了障碍,对科学研究造成了不便。新《保密法》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明确的定义首先为其范围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防止了实践中的定密扩大化倾向。定密范围的缩小,直接意味着公开范围的扩大,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促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资源的需求。这也是对民众信息公开、阳光政府呼声的一个回应。 2.2定密权限和程序严格规范化 2.2.1定密权限更加严格 中国保密制度一直以来在定密权上过于下放,任何单位甚至单位内部的科室都有定密权力,一些定密人员在没有把握的情况

学习保密法心得体会范文1

学习保密法心得体会范文1 学习保密法心得体会范文1:古人云“时时检饬,谨言慎行,守口要密,防意须严”,说的是君子保守秘密修德养性的处世之道。“秘密”二字各有一“必”,也就是为“心”加了一把保险锁。而守口如瓶,一诺千金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君子之道。今年四月我国修订了新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学习之后,感觉深有体会和意义。 学习新修订《保密法》,我们必须把握的四个“关键词”是一:“缩小”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二:“增加”增强新形势下的保密防范能力。三:”权利”新保密法法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其中依法对保密行政管理部法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四:“责任”新保密法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并且新《保密法》规定了十二种禁止行为,只要有这些危害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一个显著转变,强化了法律责任并增强了可操作性。 每当我唱起“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这首南唐主李煜所写的词时,就不禁为南唐国的灭亡而叹息。当时的南唐国地处僻远,地形复杂,宋朝原本尚无心消灭南唐国的。但南唐主李煜却没有丝毫的保密意识,轻信了宋朝使者所说的收集各国地图来制成完整地图以造福后人的言辞,拱手将本国地形图及人口分布图交给宋朝使者,

导致顷刻亡国的悲剧。这样的事例给了我们启示:保守国家秘密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我们知道,当今世界对信息制控权的争夺十分激烈,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尖锐复杂。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秘密的保护。秘密这个词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保护个人隐私,保密是对隐私的尊重。而对于国家机密,保密工作就重于泰山,必须常抓不怠。 在革命战争时期,有邱少云烈士为了掩护大部队深夜进攻的秘密,而宁肯活活被流弹的烈火烧死,一动不动。而《红岩》中的江姐为了保护重庆地下党组织的秘密,宁肯经受敌人的严刑拷打,坚强不屈。《红灯记》中的李玉和一家为了保护游击队的密电码,更是前仆后继的走革命道路。革命先烈用生命和鲜血向我们证明了保守机密,维护民族和党的利益高于一切! 反之,麻痹大意的对待保密工作,会给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失。保守机密,慎之又慎!无论是战时还是平时,保密和窃密的斗争都从来没有停止过。尽管当前世界的主流是和平与发展,但是敌对国家甚至友好国家之间,无不在千方百计地窃取对方的秘密。在1991年的海湾战争中”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军事目标袭击成功率很高,甚至一些鲜为人知、隐蔽于居民区中的军事目标也被摧毁,主要原因是由于平时多国部队获取了伊拉克军事目标的准确情报。如今,通讯发达之神速令人惊叹,真可谓:一机在手可知天下之事。随着电脑入住百姓家庭,网络世界向人们打开了互通有无,共享彼此信息的便利条件,这就意味着涉及计算机中的信息对所有用户都是公开的,显示器的辐射最强,稍加改装的普通电视机,在30米内就可以接收到正在工作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文书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准确、及时,提高公文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公文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司各部门与外界来往文书的收发由行政部门统一负责。 第3条行政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来往文书的核稿及收发、拆封、登记、分发、稽催、 校对、监印等事宜。 第2章公文的种类 第4条公司的通用公文种类 (1)请示 向上级部门请求请示、批准的事项。 (2)报告 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3)决定 对公司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安排。 (4)决议 经过会议讨论或议定,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5)批复 上级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6)通告 在公司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7)通知 传达、批转上级、同级、不相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协助或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发布规章、任免聘用事项。 (8)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9)函 对同级或不相属单位相互介绍、商洽、询问、催办、答复某些问题,请有关部门批准。(10)会议纪要 记载和表达会议重要精神及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 第5条文书的保密等级划分 (1)绝密。指极为重要并且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内容的文书。 (2)秘密。指次重要并且涉及内容不能向无关人员透露的文书。 (3)机密。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文书。 (4)普通。指非机密文书,如果附有其他调查问卷这类的重要东西,则另当别论。 第3章文书的收发 第6条到达文书全部由文书主管部门接收,并按下列要点处理。 (1)一般文书予以启封,分送各部门。 (2)私人信件直接送收信人。 (3)分送各部门的文书若有差错,必须立即退回。 第7条各部门的邮寄文书,必须于发送前在“发信登记本”与“邮资明细账”上做好登记。

保密法解读-答案

保密法解读-答案

试卷名称:保密法解读 1 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按照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实行()保护。(分值:2.0/ 得分:2.0) 最高密级、分级 平均密级、分级 最高密级、无差别 最低密级、等级 2 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分值:2.0/得分:2.0) 最小化原则 最大化原则 保密与效益平衡的原则 适当兼顾的原则 3 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分值:2.0/得分:2.0) 暂缓 可以 不得 4 某文件标注“绝密★”,表示该文件保密期限为()。(分值:2.0/得分:2.0) 20年 30年 长期 5 涉密计算机的放置应与非涉密计算机或设备之间保持()以上的隔离距离。(分值:2.0/得分:2.0) 1米 2米 3米

5米 6 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在()维修, 现场有专门人员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确需外送维修的,应当()。(分值:2.0/得分:2.0) 单位内部、拆除硬盘 定点维修点、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定点维修点、拆除硬盘 单位内部、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7 保密法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规定。(分值:2.0/得分:2.0) 国家安全部门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有关机关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8 任何情况,不得向境外传递()秘密载体。(分值:2.0/得分:2.0) 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 绝密级 机密级、绝密级 9 按照保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变更指()的变更。(分值:2.0/得分:2.0) 密级、保密期限、涉密内容 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涉密内容 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10 机密级计算机口令设置采取()方式,且口令长度不少于4位;如使用纯口令方式,且长度 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分值:2.0/得分:2.0)

第五章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后的保密法与原法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完善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模式从原来的“结果论”改为现在的“行为论”。也就是说,原保密法规定,只有在违反保密法的行为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时,才予追究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改变了这种追究模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做出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泄密后果,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了泄密事件发生,则把泄密结果视为违法行为的一个加重情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降低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门槛,提高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为依法追究各类保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望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 第一节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原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从该定义中可见泄露国家秘密由下列几个要件构成: 1、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应该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式,都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故意是指主观追求或者希望泄密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追求泄密后果的发生,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后果的发生,却对泄露后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密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国家秘密被扩大知悉范围的结果完全是由个人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就不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3、泄露国家秘密的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即行为本身具有保密违法性。比如,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某甲在一台新买的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此行为已经违反的上述保密规定,但如果这台个人计算机没有用来上互联网,当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还不会泄露;过后不久,某乙在不知其中存储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这台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互联网,被感染特种木马,导致其中的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造成泄密事件。在此情况下,某乙的行为没有违反保密规定,某乙不应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相反,由于某甲的行为违

安徽省干部教育在线学习《保密法解读》答案

在证明文件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时,按泄密事件处理 在不能证明文件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时,按泄密事件处理属于泄密事件 最高密级、分级 平均密级、分级 最高密级、无差别 最低密级、等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信息系统建设资质 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信息系统建设资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涉密信息系统系统集成资质 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最小化原则 最大化原则 保密与效益平衡的原则 适当兼顾的原则

暂缓 可以 不得 20 30 长期 12 24 48 1 2 3 5 涉密的 连接互联网的便携的 所有的

分工负责 领导负责 单位负责 密级、保密期限、涉密内容 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涉密内容 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防范 查处 防范 查处 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便利各项工作的开展 使用

通过中间机刻录只读光盘 通过中间机拷贝普通 通过中间及使用带有锁定开关的专用 绝密级、机密级或较多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 较多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安全性能防护技术 不定期 保密管理 保密技术 相关,给予处分 所有,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给与处分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按照领导意图确定 HJUY&uf89!de 885811880088 ~!@#$%^&*( ) LJ19811003 在操作系统的 从便携式计算机的 拆除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 将便携式计算机确定涉密等级并粘贴密级标志后,作为涉密计算机使用 不良影响 严重后果 国家秘密失去保护 较大负面影响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保密部门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1、档案收集制度 1.1收集工作原则 1.1.1为了维护企业利益、确保各种经营、财务、生产凭证的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收集一切有历史凭证作用、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不同载体的档案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管理体系,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 1.2接收的范围 1.2.1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所形成的各类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1.2.2公司撤销单位各类不同载体的档案。 1.2.3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类不同载体的档案。 1.2.4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获取奖励、证书等各类不同载体的档案。 1.3征集的范围 征集散失与个人手中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不同的档案。 1.4收集的要求 1.4.1各类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系统整理,符合案卷质量要求,与其有关的资料和重要实物,应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1.4.2档案人员要进行业务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文件整理工作。 1.4.3编制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二份,覆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1.4.4公司向被征集单位和个人提供重要档案复制件,以备留存。 2、档案整理制度 2.1整理各类档案严格执行《新疆油田公司档案分类方案及说明》。 2.2档案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类档案整理方法,对接收的档案及时进行整理,不积压,不影响提供利用。 2.3认真检查接受的档案,对保管期限划分不正确的及时调整。 2.4档案分类正确,排列合理,分类编号既遵循形成规律,又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2.5组织目录必须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 2.6根据需要,做好各类档案目录的编制工作。 三、立卷归档制度 3.1原则

3.1.1要保持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间的有机联系,立卷要问题集中,保管期限明确,便于管理和查找利用。 3.1.2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包括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实行文书部门立卷,凡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要及时交由文书处理部门进行平时立卷,年终整理组卷归档。 3.1.3油田勘探开发、基本建设、科学研究、产品试制、设备开箱等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由各形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3.1.4会计、职工档案由生产档案的部门立卷、归档。 3.2归档范围 3.2.1凡属企业管理、油田建设等各项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3.2.2属二级单位归档范围 3.2.2.1负责接受本单位在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照片、实物磁盘等各种载体的材料)。 3.2.2.2负责接受各级领导在视察本单位的题词、讲话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记录。 3.2.2.3负责接受本单位职工档案(根据单位情况而定)。 3.2.2.4负责定期向油田公司技术资料中心移交永久、长期保存各种载体的档案。 3.3归档要求 3.3.1归档的案卷要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要确保全宗内档案齐全、完整。 3.3.2进馆档案图有字迹模糊不清楚或破损的文件,归档部门应予以打印复制或修裱、加固,并在备考表中写明基本情况。 3.3.3永久、长期进馆档案应编制全宗介绍、分类目录、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 3.3.4归档案卷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文据清点核对,并覆行签字手续。 3.4归档时间 3.4.1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类文件材料与次年上半年向各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与跨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各档案部门移交;基建、设备、产品、科研档案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归档。 3.4.2撤销单位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人责成有关业务人员、档案人员按照进馆档案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作者:法逐年华 日期:2017-08-29 一、公司决议的效力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未成立、被撤销情形下由“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形。发生的变化在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将征求意见稿件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修改为“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笔者认为,发生这一变化,从原来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变成了普通共同诉讼人,按照这种逻辑,

保密法答案

1 某领导外出时提包被窃,找回后发现包内钱物丢失,涉密文件完整无缺。这一事件()。(分值:2.0/得分:2.0) 在证明文件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时,按泄密事件处理 在不能证明文件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时,按泄密事件处理 属于泄密事件 2 涉密计算机的放置应与非涉密计算机或设备之间保持()以上的隔离距离。(分值:2.0/得分:2.0) 1米 2米 3米 5米 3 保密法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规定。(分值:2.0/得分:2.0) 国家安全部门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有关机关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4 任何情况,不得向境外传递()秘密载体。(分值:2.0/得分:0.0) 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 绝密级 机密级、绝密级 5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制,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 有关人员具体承办。(分值:2.0/得分:2.0) 分工负责 领导负责 单位负责 6 按照保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变更指()的变更。(分值:2.0/得分:2.0) 密级、保密期限、涉密内容 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涉密内容 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7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分值:2.0/得分:2.0)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共产党员 国家公务员 8 机密级计算机口令设置采取()方式,且口令长度不少于4位;如使用纯口令方式,且长度不少于10位,更 换周期不超过1个()。(分值:2.0/得分:2.0) 生理特征、星期 IC卡或USB Key与口令相结合、月 生理特征、月 IC卡或USB Key与口令相结合、星期 9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分值:2.0/得分:2.0) 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新保密法释义(六)

新保密法释义(六) 第五章法律责任 本章共4条,主要规定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和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本款主要规定两种法律责任形式: 一是行政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是: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

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制度》《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制度》《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 柳州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柳州各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提高政府透明度。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柳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的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在柳州市政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负责文件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新闻机构、各级法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是政策解读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柳州市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由各级负责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解读;多部门联合制发的,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部门负责组织解读。 第四条需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包括:政府规章;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第五条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制度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解读方案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起草。 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解读材料。 起草单位报请政府审议印发政策性文件的,应当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性文件草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一并报送。解读方案与政策性文件不同步报送,解读方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政府办公室予以退文。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同步发布工作。 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和政策性文件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实施解读工作。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本文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晓公司治理、经营情况,保障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股东知情权又可能被滥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知晓了公司经营情况,存在对外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所以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包括限定股东知情的范围、规定行使的程序、赋予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要求等。 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九十七条(股份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则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同的裁判方法,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高院司法辖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口径也不相同的情况。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处理的:

新保密法释义----解密制度

新保密法释义★ 关于定密制度的规定(四) 2010-12-31 (四)关于解密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上级机关决定。 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密意味着解除有关保密措施,知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再需要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本条主要规定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行解密,即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对于保管、使用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而未收到原关、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可以认定该项国家秘密已经自行解密,不需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二是审查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本条规定了两种“不需保密”的法定条件。一种是定密时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该事项已于国家秘密的。另一种是公开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有权决定提前解密长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期”的,原定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解密的,应当提请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准,不得擅自决定解密。对于非由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认解密条件或者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建议,不得自行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发出通知,避免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在保密期限届满时未接到通行解密。 解密制度是许多国家保密制度的重要内容。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了系统审查解密、强制审查解密、自动解密等3种解密方式。为解决解密工当、不统一、不及时问题,美国还专门建立了国家解密中心,负责指导、协督各部门解密工作。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对解密也有专门规定:一是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信息的保密期不得超过30年。如有特殊需要,可由部门工作委员会作出延长保密期的决定。二是规定了解密的条件。根据国际条约开的信息或者客观情况发生改变,没有必要继续保护的信息应当解密。三是解密审查。有权将信息定为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定期(至少每5 重新审核各机关、企业、机构、组织现行保密信息清单的内容,特别是有关密的必要性及密级的合理性。四是规定了解密监督制度。有权将信息定为国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可根据其任命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原信息载体定密的决定。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负责人有权将由下属人员不当定密的密。

最新公司法解释

最新公司法解释 新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登记条件作了修改,取消了公司注册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把整理好的最新公司法解释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最新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法释〔20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及监管标准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立法 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服务法》等。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内。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法典共分50个部分,对应不同的联邦监管内容。其中,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包含在第12部分(银行及银行业)和第17部分(商品及证券交易)。该法典每年更新一次并按季度发布更新内容。其中第1-16部分在每年的1月1日更新,第17-27部分在每年的4月1日更新,第28-41部分在每年的7月1日更新,第42-50部分在每年的10月1日更新。 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这些监管法规未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 (一)美国的银行业监管 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美国大多数银行由不止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National Currency Act of 1863)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国民银行)的职能。货币监理署主要负责对国民银行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制定并下发有关银行投资、贷款等操作的法规。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 of 1913)设立。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设立,旨在通过保护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监管投保机构以及对破产机构进行接管等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信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投保的非联储成员州立银行负有主要监管职责,同时对其他投保的银行和储蓄机构负有辅助监管职责。 储蓄机构监管署(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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