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深府[2009]107号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高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

(二)目标。在我市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

(三)基本原则。遵照国家政策与深圳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类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体制保障

(一)设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设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国土房产局(市房改办)、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编制问题,由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编委审定。

(三)住房公积金监管。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履行下列住房公

积金日常监管职责:1.监督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政策执行情况;2.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

我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为非户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缴存基数的一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我市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5%,缴存比例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单位可根据情况,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低息的购房贷款,并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存贷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规范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等相关项目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七、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程及制度建设

(一)2009年5月底前,公布方案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应启动工作。

(二)2009年6月-2009年12月底,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筹备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上述两个机构成立之前,由市国土房产局(市房改办)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研究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具体办法和规程,做好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三)自2010年12月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运作。

(四)2010年内,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草案)或规章。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我市现有住房公积金的清理、缴存转移等准备工作。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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