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法律适用

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法律适用
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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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法律适用

作者:杨玲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摘要:电子证据在线公证是电子证据保全的新方法,是对传统公证方式的补充和完善,

改变了传统公证面对面的形式,突破了公证申请与办理的时空限制,使人们足不出户就能获得公证法律服务,充分体现证据的价值。

关键词:电子证据;公证;客观性;合法性

一、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当事人身份与申请的确认

当事人身份的确认,是目前实现电子证据在线可证的最大的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应提交身分证号,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据处理,指纹管理及人脸识别系统等手段来确认当事人身份。实践中,指纹识别系统的使用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相比之下,人脸识别系统却要先进很多。首先,人脸识别是一种最自然、非接触的识别,非侵犯性好、也很安全,无论室内还是户外均可使用;其次,人脸识别更直观、更安全、更快捷,比如按指纹,指纹按过之后,大家无法直观认出这个指纹是谁的,但是人脸识别就可以一眼认出人来,这样保存的识别照片记录,非常方便事后查证处理,确认当事人身份。

例如,汉王人脸识别系统采用双摄像头,右侧摄像头的图片进行人脸定位和眼睛定位,同时,左侧摄像头与右侧摄像头的图片进行立体融合,恢复出三维人脸模型,在此基础上,进行特征提取和比对,实现模板录入和识别等功能。但不是每个电脑都具备专业的双摄像头,能够进行人脸识别,公证处可以在县(区、市)司法所的电脑设立专用摄像头,通过人脸识别系统确认当事人身份,拟借助安全有效的技术对网络证据及时有效的保全,并予以在线公证,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快捷、经济、优质的公证服务,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证的服务理念。

二、电子证据在线公证的对象

1.电子证据中的待证事实信息

待证事实信息是指证据中蕴含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信息,其本质是在事件发生时所依附与证据在载体之上的能够通过对其的认识直接形成对认识对象的真实判断的信息。由于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所获得的证据信息并不都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证明的关系,需要对信息进行识别解读提炼加工出与待证事实有关的部分。电子证据中蕴含的待证事实信息反映了其信息的电子形式属性加之其自身的法律属性,我们可以说电子证据待证事实信息具有证据事实信息的自然属性、法律属性的共性。

2.电子证据的审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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