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定性与规范.概要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定性与规范.概要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定性与规范.概要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定性与规范

——基于对《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解读

丁晓华

? 2013-03-22 13:55:57 来源:《法学》(沪)2012年10期

【内容提要】《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特别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强制拆违行为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解析第44条的具体含义,促进强制拆违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文从剖析强制拆违行为及其基础行为的法律属性入手,阐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强制拆违行为及限期拆违决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并就第44条强制拆违公告的具体操作、强制拆违主体的确定等同题提出规范意见,同时强调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在拆违实施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声明异议权并遵循比例原则。

【关键词】限期拆违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声明异议/比例原则

近年来,随着土地和房屋的迅速升值,各地的违法建设现象越来越突出。不少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甚至简单粗暴野蛮执法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在第44条专门针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作出特别规定,不仅首次设置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违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公告义务,还设置了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不诉讼作为强制拆违的前置条件,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强制拆违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但不可否认,《行政强制法》仅仅提供了强制拆违程序的基本框架,尚未展现强制拆违行为的全部合法性要件。对于强制拆违行为的法律属性、

法律适用、实施主体、正当程序以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违等问题,仍然需要结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涉及违法建筑处理的法律法规,一一展开剖析。

一、强制拆违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强制拆违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往往给人以强制性和单方性的印象,许多违法建筑甚至在没有通知搭建人的情况下被快速拆除。执法中存在的种种违规行为以及立法的欠缺使得人们对于强制拆违行为的法律性质难以形成统一认识。关于强制拆违法律性质争论的主要焦点集中于强制拆违究竟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运动式、突袭式的拆违行动似乎更接近行政强制措施,而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拆违决定又似乎构成强制执行。对此,有学者提出了按施工进度进行界定的说法,认为对于已经施工完毕的违法建筑,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执法部门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前者是行政强制执行,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①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法学理论界存在以下划分标准:(1)以事先是否存在可履行义务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事先义务的执行,强制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则无须以当事人事先存在可履行义务为前提。(2)以事先是否存在行政决定为标准,如果事先有行政决定的存在,有关国家机关采用强制手段执行该行政决定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反之,事先不存在行政决定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手段的,就构成行政强制措施。(3)以是否期待当事人自

我履行为标准,如果客观情况允许强制机关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的,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否则便属行政强制措施。(4)以基础行为是否生效为标准,国家机关执行生效的基础行为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如执行尚未生效的基础行为,这种执行行为依然按行政强制措施对待。②我国《行政强制法》第2

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我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以是否存在行政决定为标准,即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事先作出的一个行政决定;相反,事先不存在决定而实施强制手段的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标准与境外一些国家与地区的“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合分说”相通。在国际行政法学上,特别是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对于行政强制采纳的是“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的划分理论。按此理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事先存在的决定即基础行为的执行,最典型地表现为“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的分离,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合一而无法分开。③

按此标准分析,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可以立即拆除的前提是作出了要求停止施工的决定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为模式中存在决定与执行的分离,尽管决定与执行的作出时间比较接近,但不可否认决定的事先存在。因此,即使行政机关是对正在施工中的违法建筑实施立即强制拆除,仍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对此,《行政强制法》不仅在第2条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行政决定而当事人不履行,在第34条及第53条还分别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并将第44条关于强制拆违的规定置于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之内。因此可以说,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后,强制拆违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已无悬念,关于强制拆违行为法律属性的争论终于可以尘埃落定了。

(二)责令限期拆违是强制拆违行为的基础行为

既然行政强制执行中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是分离的,在确定强制拆违行为的法律属性后,还必须解析其基础行为及其法律属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终究是为了基础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或目的得以实现。基础行为若不合法,执行行为也将无法展开。这一点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5条中就已强调,“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强制法》第58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同时,《行政强制法》第41条还明确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因此,规范行政强制拆违行为,离不开对其基础行为的考量,如果基础行为违法,那么后续的执行行为也将因不合法而无法执行或执行后面临索赔。

那么强制拆违行为的基础行为是什么?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当前,我国对违法建筑所采取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等。由于《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强制拆违针对的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况,因此,强制拆违行为对应的基础行为应当是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有权机关只有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明确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者搭建人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又在相对人不履行的情况下,才有实施强制拆违行为的可能性。

(三)限期拆违决定的法律属性

那么,限期拆违决定的合法性要件应当如何把握?这就涉及对限期拆违决定法律属性之探究。只有明确其法律属性,才能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展开合法性审查。

在很多立法中,限期拆违决定被定性为行政处罚。最典型的当属《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该条明确将责令限期拆违确定为行政处罚。在地方性法规中,将限期拆违决定确定为行政处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直接将拆违列为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的职责范围之一。

从行政处罚的特点来看,将责令当事人限期拆违定性为行政处罚显然勉为其难。首先,责令限期拆违不具有惩罚性。在我国,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法律制裁。④行政处罚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一种科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而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目的是恢复土地或城市规划管理的原状,即责令当事人将非法状态恢复至原有的合法状态,在文义上等同于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相对人并未在人身或财产方面受到任何制裁。其次,限期拆违决定以纠正和结束不法行为为限度。限期拆违是要求当事人自己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仅属于一般的行政处理决定,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类比《行政处罚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虽然也是强制行为人自己纠正违法行为,但被停的“业”是由各具体的

生产经营行为组成的,不可能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均违法,而未违法的环节也停下来,就具有惩罚性了,因而该项是行政处罚。⑤再次,责令限期拆违有时并不构成结论性查处行为。在形式上,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惩戒的结果,其存在是独立的,是行政执法机关适用法律惩戒违法行为的最终表现形式。⑥而责令限期拆违可能只是查处某项违法行为的中间行为,不一定构成查处的最终处理结果。当事人逾期不拆违的,可能被强制执行,也可能被采取行政处罚。如《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在本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拆违只是查处违法建筑的中间行为,如违法建筑没有被拆除的,可能面临着被没收或违法搭建人被罚款的最终结果。

由于责令限期拆违只是一般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不构成行政处罚,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对其开展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对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从作出机关是否具备法定职责、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当然,由于拆除违法建筑通常涉及当事人较大的财产利益,在作出限期拆违决定前,仍应当在程序上着重保护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给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和时间。

在国外,对于不利益处分程序建设的重点往往在于如何在处分作出之前告知相对人提出意见的机会。在日本,行政机关进行不利处分之际,需要履行《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下列程序:行政厅应当努力制定是否进行不利处分的判断之处分基准,并将其予以公布;行政厅进行不利处分时,应当事先通知所预定处分的内容、成为依据的法令、成为处分之原因的事实等;关于撤销等剥夺资格和地位的重要处分,必须采取听证程序,关于其他不利处分,则必须采取赋予辩明机会

的程序。⑦在英国,由自然正义原则引申出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公共机构作出影响他人利益的决定前,必须进行听证。⑧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设立的听证程序是贯彻《宪法修正案》第5条确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具体措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规定了正式听证制度,包括通知、听证前的协商、调查起诉人员与听证裁决人员分开、听证记录等步骤。在实践中,联邦行政机关还依据联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发展出灵活高效的非正式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可依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在不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下,举行非正式听证活动以保证听证的行政效率。非正式听证具有灵活性、效率性和广泛适用性的特点。在一般情况下,除涉及公民的生命、自由和重大财产利益而需要给予正式听证外,大量的行政案件通过非正式听证作出裁决。⑨

在我国,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违也是对当事人不利益的处分行为,为了完善沟通,充分保护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权利,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程度,确保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违决定前,除了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外,也应当在程序上充分给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甚至听证权,避免因程序不当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尽管限期拆违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拆违决定之前,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限期拆违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事实或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当事人的意见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变更或取消拟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违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表达意见或者意见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违的书面决定。通过事先的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实现与公民的意见沟通,为公民接受不利的行政行为打好心理基础,将行政行为

作出之后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减少到最低限度。⑩

二、强制拆违行为的法律适用

规范拆违行为,我们还需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正如探讨法律属性离不开对其基础行为法律属性的探讨,在解决强制拆违行为的法律适用后,还必须考虑基础行为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如基础行为法律适用发生错误,那么强制拆违行为也会丧失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只有一并准确解决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才能真正推动强制拆违行为步入合法化运行轨道。

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涉及违法建筑处理的法律主要是《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各地还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细化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理和执行问题,如《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同时《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等内容,也可以适用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拆违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法》颁布后,对于强制拆违行为及其基础行为应当如何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尤其当《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拆违行为基本程序与当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内容不尽一致时,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是决定强制拆违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一)强制拆违的执行程序如遇法律冲突,应以《行政强制法》规定为准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类。在

《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有关强制拆违的程序规定散见于《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及《解释》中。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强制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拆违。至于如何具体操作拆违行为,《城乡规划法》并未明示,其他法律也未提及强制拆违应当遵循的条件、步骤、时限等内容。而《行政强制法》设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因此,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作出的限期拆违决定,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执行。

但是《土地管理法》对于违法建筑处理的规定并未给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法第83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拆违的,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是适用《行政诉讼法》及《解释》的。《行政诉讼法》第66条赋予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解释》第86条则将上述条款予以细化,明确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同时还另设条款规定了申请期限、管辖法院、应提交的材料、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准予执行的情形等内容。而《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专设第五章

进行了规定。该章内容与《行政诉讼法》及《解释》的前述内容相比,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主体。按照《解释》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对于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形,法院可以受理申请。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换言之,行政机关如拥有强制执行权,就不得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催告义务。《行政诉讼法》及《解释》没有规定催告义务,但《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只有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复议。对于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行政强制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而《行政诉讼法》及《解释》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未给予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权。

此外,在申请材料、执行裁定作出时限方面,《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诉讼法》及《解释》之相关规定亦存在差异。

对于上述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规定上的差异,强制拆违应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对此,我们可根据《立法法》关于新法优于旧法以及法律位阶的规定进行判断。当《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应以《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内容为准。(11)当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设置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时,根据立法位阶的原理,显然也

应当以《行政强制法》的内容为准。(12)

(二)限期拆违决定的作出应依不同法律的具体适用范围而定

强制拆违行为的基础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都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违决定时是否准确适用了法律,也决定了后期的强制拆违行为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建筑应当限期拆除的规定主要是第76条和第77条。第76条针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要求相对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77条针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筑应当限期拆除的规定体现在第64条至第66条,适用的违法行为包括:(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要准确适用法律作出限期拆违决定,必须仔细斟酌上述法律的适用范围、针对对象以及赋予不同行政机关的具体职权。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各有不同,由此决定了适用范围及对象的不同。《土地管理法》施行的目的是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土地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围绕土地的利用和保护而展开,针对的对象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包括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建设行为、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而《城乡规划法》施行的目的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因此其适用范围是城乡规划管理,根据该法作出的限期拆违决定针对的是违反建筑规划的违法建造行为。

其次,从限期拆违决定的作出主体来看,法定职权机关的不同也决定了作出限期拆违决定的主体各不相同。《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职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根据该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按照《城乡规划法》,拥有城乡规划管理职权的是各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作出限期拆违决定的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其中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违决定,其余区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违决定。

因此,责令限期拆违决定的作出,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由不同的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法律作出,如适用法律错误或限期拆违决定作出主体依法没有相应职权的,限期拆违决定将因不符法律规定而无法被强制执行。

三、强制拆违程序的规范问题

解决强制拆违行为包括其基础行为的法律属性、法律适用问题,目的在于为强制拆违的具体实施奠定合法性及合理性基础。为确保强制拆违行为自始至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接下去就要探讨如何规范强制拆违的具体步骤、时间点、方式等问题,以确保程序正当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强制拆违的程序只作了概括性规定,且仅针对行政机关。在强制拆违的具体实施中,仍需结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解释》及《行政强制法》的其他条文仔细推敲强制拆违实施程序的规范问题。当前,确定强制拆违执行程序合法及合理流程的主要难点在于,公告如何操作、执行主体如何确定,以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避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告

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违决定但当事人并不履行而需要强制拆除时,《行政强制法》第44条首先规定了公告程序。公告对于保障强制拆违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公告具体应当如何操作,公告与第35条规定的催告有什么区别,公告的形式和内容如何把握,公告的主体如何确定,对此,学界与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制定机关也没有作出明确的释法说明,故而值得深入探讨。

1.公告不能代替催告。《行政强制法》第44条设置的公告,是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况下设置的程序。从时间上看,公告已构成强制拆违程序的一个环节和步骤,而第35条规定的催告是行政机关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前履行的义务;从义务性质来看,如果说催告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基本义务,那么公告则是为行政机关强制拆违设置的额外义务,因为强制拆违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在催告后再予公告,可以进

一步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在业已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国家,把期待当事人的自我履行奉为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核心精神,任何行政强制执行都应当期待当事人的自我履行,告诫便成了整个行政强制之核心。(13)经由一系列告诫、确定与执行,逐次加强手段之执行,采用心理上之强制希望义务人借由此种心理上之强制,得以于程序进行中履行其义务。(14)催告与公告作为告诫的不同形式,循序渐进,不可互相替代。

2.公告的内容应具体。国家对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告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使得当事人可以通过此种告知,得有机会亲自着手义务之履行。鉴于公告对当事人而言是再次宽限了履行义务的期限,意在督促当事人自我履行,因此公告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翔实,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拆违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拆违的方式和时间。(4)履行义务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强制拆违主体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公告的目的应合法。公告的目的不仅在于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拆违的义务,同时也是向社会宣示国家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态度,用以警示他人。因此公告的范围首先必须足以让一般人在通常情形下知晓,譬如在当地的电视、报纸等媒体上予以发布并在涉案违法建筑上张贴等。如果行政机关进行公告不采取广而告之的形式,而是偷偷摸摸张贴告示,甚至以希望当事人不知情的方式进行公告,那么就构成了伪公告、假公告,没有真正履行公告的义务。其次,公告的时间不能太短,公告的实质是发布范围更广的催告,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因此公告发布的期限必须超过给予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否则将损害当事人根据公告享有的自行履行义务的权利。最后,公告的内容应当紧扣当事人的义务,公告发布的内容必须必要且合理,不能通过不恰当地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伤

害当事人声誉的方式胁迫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4.公告的主体应为强制拆违执行主体。《行政强制法》第44条并未明确作出公告的主体究竟是作出限期拆违决定的主体还是强制拆违的实施主体。从公告规定位于强制执行程序一章中我们可以推测出,公告的作出意味着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正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阶段,因此公告应当是由有权进行强制执行的主体进行颁布,即公告的主体应当是强制拆违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主体

在确定了限期拆违决定的作出主体后,还面临着甄别强制拆违执行主体的问题,即由谁来实施强制拆违的决定。一般而言,执行主体包括原处分机关、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及法院三类。

1.原处分机关。原处分机关是指作出限期拆违决定的主体,即基础行为作出主体。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原处分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那么原处分机关就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拆违决定,而必须自行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意味着乡镇人民政府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可以作出限期拆违决定并自行执行。在《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17条中,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被赋予了强制拆除的职权,当然前提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但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

2.法律规定之主体。强制拆违的实施主体有时并非是原处分机关,而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原处分机关的上级部门。如《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该条,强制拆违的执行主体不是作出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是县级以上政府。当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其获得的强制执行权,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3.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限期拆违决定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且法律法规也未赋予其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该项行政决定的权力时,只有法院才能担当强制拆违的执行主体。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第83条之规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三)拆违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强制拆违的程序。如前所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类。因此,在执行程序上,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决定不同的执行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拥有强制执行权的,则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操作,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应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违法建筑的规范程序

拆除违法建筑的规范程序 (2012-06-26 09:18:51) 拆除违法建筑的规范程序 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执法,如果程序不合法,一旦违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将会造成国家赔偿,导致拆违工作出现被动局面。在拆除违法建筑前,城乡规划部门必须完善执法程序,认定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上海等地拆除违法建筑规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于××路(街、巷)××号,或者x镇x村x组(自然村)x号,多大面积,什么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乡镇政府的调查取证工作资料要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避免乡镇政府不知晓当事人已直接在县级规划部门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定义、处置以及操作步骤 〖违章建筑定义〗 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分类 (1)违背规划型,即没有获得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审批或者超出规划审批的范围建设而成的建筑,包括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比如明珠小区车库就属于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2)非法用地型,即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而为的建筑。比如化工厂职工宿舍就属于没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违反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 (3)不当施工型,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或者虽有施工许可但未按许可范围进行施工的建筑。比如国门金街旧边防大队德圣苑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而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规划要求施工。 (4)擅自搭建型,即在已有的建筑物基础上未经审批而搭建附属设施,或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正常结构或者通常使用功能而形成的建筑。比如个别小区搭建门斗(大圐圙门斗)、泰和家园车库上搭建鸽子窝等。 (5)临建超期型,即在审批所规定的存续期届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比如步行街、迎宾小区西侧售楼部 (6)其它类型,即在用地、选址、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划、建筑和土地

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2007年10月,案外人赵XX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香屯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赵XX承包香屯村东150亩土地用于种植养殖。2011年6月1日,赵XX与原告赵义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赵XX承包的部分土地9.28亩转租给赵义生。2013年3月,赵义生开始在上述承租土地上建设库房。2014年5月5日,兴寿镇政府将赵义生建设的上述库房予以拆除。赵义生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兴寿镇政府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6年1月29日,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兴寿镇政府在拆除该案所涉违法建设的过程中,没有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兴寿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法律文书合法送达赵义生,兴寿镇政府行政行为已经构成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兴寿镇政府于2014年5月5日拆除赵义生所建房屋的行为违法。兴寿镇政府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兴寿镇政府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照片8张,用以证明其向赵义生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执行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同时,兴寿镇政府表示由于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未找到保存上述照片的存储卡。后在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经查找发现上述照片,故在二审审理期间补充提交。 针对该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一、兴寿镇政府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二、兴寿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针对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在本案中,兴寿镇政府作为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上述证据已经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且上述证据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情形。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是以其收集的证据为前提的,一般不存在补充证据的说法,否则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缺乏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五篇】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五篇】 现在办建筑证很难,就有很多的违法违章建筑,那么大家知道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吗?以下是辑为您整理的“拆除 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供您参考。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总结【一】 一、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工作 一是建立分片监管查处机制,将镇域划分为六个片区,在严格执行违法建设监管日常巡查制的同时把违法建设巡查控管 的责任主体落实到每一个执法中队队员。 二是强化村(社区)干部监管责任,我镇与村(社区)签定了违法建设目标责任书,成立违法建设村(社区)巡查控管队伍,所属村(社区)、组均有专人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控管工作,按每年4000元∕村安排工作经费,同时按照目标责任书规定,对村(社区)干部本年度的违法建设监管工作收取1000元保证金。 三是建立规划建设保证金制度,参照黄水镇经验,结合我镇实际,建立了收取规划建设保证金制度,标准为规划区内200元/㎡,规划区外100元/㎡,以审批建筑面积为准收取;对于违反

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建房户缴纳的保证金用于其违法建筑的拆除;对于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设的业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全数返还。截至目前,我镇已收取规划建设保证金49户。在规范建设秩序的同时,力争从源头杜绝新增违法建设的产生。四是建立施工责任监管举报牌制度,为秉持公正、公开执法理念,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我中队首创施工责任监管举报制度,对镇域内办理了国土用地手续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经过建管部门放线的建设户,我中队在其建设地点设立施工责任监管举报牌,将建设业主审批建房地点、层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监管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喷绘在举报牌上,力求实现违法建设监管全民化。 五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积极监督,凡镇域区内的任何违法建设,除日常巡查发现外,还让广大的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举报之中,举报信息一经核实,举报者将得到500—20XX元的奖励,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 截至8月,我中队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下达各类文书共计181份,其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55份;《停止建设通知书》60份;《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66份,做到了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二、拆违执法工作 今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中队配合县拆违办、规划、国土、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分别在3月和8月进行

谁说违章建筑必须拆 这几种违建可以不拆除 看你的情况是哪种

谁说违章建筑必须拆?这几种违建可以不拆除,看你的情况是哪种? 文章导读:提到违章建筑,就能联想到“拆除”两个字。事实上,不是所有违章建筑必须一拆了之的。在有些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暂时不拆除,或者根本不必拆除。今天我们聊聊这个话题。 一、违章建筑有哪几种类型? (一)未经批准在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且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的。 (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没有按照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三)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五)未经批准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人行道等土地上搭建的棚亭、房屋等。(六)自建房屋,也就是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二、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分为几个步骤呢? (一)先要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 (二)进行催告。 (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五)对社会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告限期拆除。 (六)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时,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三、所有的违章建筑必须拆吗?这四种情形可以不拆除。 1、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如果部分拆除建筑物,会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会影响相邻建筑物及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在这种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不拆除。

2、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由于建筑的特殊性,或建筑物所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违章建筑,也可以不予以拆除。 3、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有些违章建筑,拆除之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拆除之后,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违章建筑可不予以拆除。 4、通过改正或补办手续,由“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的,所涉建筑可不拆除。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办手续,应该给予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因为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原创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楚林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情况汇报(精简篇)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情况汇报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情况汇报 ****年《媒体网络重要信息(特刊)第**期》发布了网友关于 XX 县大面积强拆修建时未接到相关部门任何公文,强拆时未出示任何证件及批文的网贴,这个网贴严重失实。一、双山新区违法违章建筑产生的原因 ****年毕节市委、政府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抢抓机遇,规划建设毕节双百城市的宏伟蓝图,决定成立双山新区,双山镇为新区的主战场,纳入毕节双百城市总体规划。****年*月**日,市委副书记安金黎同志主持召开了双山新区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次会议,明确规定双山新区规划范围内停止一切建筑行为,冻结所有房屋建筑审批手续。双山镇党委、政府根据市委、政府和双山新区领导小组成员第一次会议精神的要求,镇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发布并在集镇及主要村寨张贴了《双山新区土地纳入总体规划的通告》,明确规定在双山新区规划范围内严禁一切建筑行为,成立了由国土、村建等部门组成的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综合执法组,组装宣传车对双山新区规划范围内严禁建筑行为作了广泛宣传,同时利用镇广播及校园广播进行严禁建房的宣传,在各中小学多次召开家长会及群众会进行宣传。但是部分群众由于受到利益的驱动,不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不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抢建抢修。对此,镇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执法组对所有违法违章建房户下发了《停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但部分群众不顾政府的《通告》及通知,顶风冒雨、昼夜抢修房屋。为此,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了几次强制拆除行动。尽管如此,部分群众还是屡拆屡建,严重破坏了双山新区的建设规划,引起了市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二、依法拆违情况 ****年*月**日,市委专题组织召开了会议,要求双山镇用一个月时间全部拆除新区规划范围内在****年*月**日《公告》发布后抢修的违法违章建筑。当日,县委、县政府在双山召开专题会议。县委书记作了重要指示,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有关县委常委、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拆违领导小组。根据专题会议精神,镇党委、政府迅速对控制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作了详细安排,明确从*月**日起严格按照调查摸底、宣传发动、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118160874.html, 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的拆除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二)处理和处罚阶段 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

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方案

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方案 关于对xx乡某村某队某姓村民建设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圈舍、院墙)进行拆除的方案 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xx乡某村某队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保障我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及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现结合我乡整体规划及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此强制拆除工作实施方案。 一、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ⅹ年ⅹ月ⅹ日,我乡接到举报,查实xx乡ⅹ村一户房屋(围墙)正在进行建设。经调查核实,当事人:ⅹⅹⅹ,性别:ⅹ,身份证号:ⅹⅹⅹ,家庭住址:ⅹⅹⅹ。该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现建设情况,手续办理情况。 县规划建设局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对此违法(违章)建筑行为进行了认定,认定情况。认定结果:此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为违法(违章)建筑。 乡政府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已下达强制拆除通告,并决定于ⅹⅹ月ⅹⅹ日对当事人违法或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除时间、地点、方式及车辆安排

1、强制拆除时间: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ⅹⅹ时ⅹⅹ开始。 2、地点:xx乡ⅹⅹ村ⅹⅹ队。 3、方式:人工与机械相结合。 4、车辆安排:1辆清运车,3辆其他车辆。 三、违法建设拆除现场指挥人员 总指挥:xxx(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副总指挥:xxx(乡人大主席) xxx(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 成员: xxxⅹⅹ村村长 xxx乡党政办副主任 xxx乡安监站站长民宗专干 xxx乡林管站站长 xxx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xxx中队中队长 xxx乡土地所所长 xxx乡环卫站负责人 xxx乡派出所所长 xxx乡卫生院院长 成员单位:xx乡政府、村两委、规划建设站、派出所、司法所、管区执法中队、土地所、环卫站、工商所、旅游办、卫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实施方案操作性极强

**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实施方案(含应急处 置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全面遏制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决定依法对**镇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镇人民政府。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执行人违章建房情况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介绍。 违法事实:**年**月,被执行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地段搭建铁皮棚砖房等建筑物。经核实,该地围墙内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执法人员分别于**年**月**日在施工现场向被执行人发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年**月**日,**镇人民政府对其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三、强制拆除领导工作小组

此次强拆行动由**镇镇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由**担任总指挥,**担任副总指挥,镇国土、行政执法、城建、规划、党政、农村办、宣传、公安、司法、卫生、供电、供水、消防、**村委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总指挥:**(镇委副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镇委委员) **(镇委委员) **(镇委委员) 成员:** ** … 现场指挥:** 为确保拆除行动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分8个组,分别负责各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组员:**,**,**…任务是负责此次强制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分组、分工文书汇报及善后工作,检查各有关单位履行拆违工作职责情况。 (二)现场控制组 组长:**。组员:公安干警10人、巡防队员20人、消防员4人、供电分局2人、供水公司2人。任务是在强拆实施前完成警戒范围内的清理工作,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的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

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理方式

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理方式 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理方式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具体内容为: (一)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适用罚款的处罚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理方式有哪些 1、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罚款的前提条件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到每一处违法建筑或每一个个案,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不同。这直接涉及到民生问题。因此,应该把握几个原则: 一是要有“规划”。 要谈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然首先必须要有规划,这里的“规划”是指《城乡规划法》要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没有规划,就谈不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更谈不上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有规划这个问题上,要注重详细规划,因为详细规划规定得更为翔实具体,更容易掌握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规划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多群众在政府没有确定的规划开发区域内违法建房,虽然我们有城区总体规划,但没有详细规划,总体

规划规定得比较原则,因而在具体处罚时显得很没有说服力。 二是“规划”要合法。 这里所说的“合法”,是指规划的制定、修改等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实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以及遵循的原则等。程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规划的制定、修改所必经的法定程序。 在一定程度上讲,程序要件要比实体要件更为重要,因为人们往往更加注重实体而忽视程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制定、修改规划的其他法定程序一般不会被忽略,最后一道公布程序却易被忽视。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说明,未经公布的规划是不合法的。因此,要在做好规划制定、修改的同时,做好规划的公布工作,这不仅是规划合法性的要求,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呼声的有效途径。 三是正确把握“能否消除影响”这个关键。 认定通过改正措施后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在有规划和规划合法的基础上,要把握两点:违法建筑违反了规划的“硬性规定”(也可称之为“强制性规定”),它的存在使规划的硬性规定不能得以顺利实现,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 违法建筑的存在使合法的规划建设方案不能得以顺利实施,可认定为无法消除影响。凡是不存在这两种情况的违法建筑,一

拆除违法建设预案

依法拆除违法建设XXX的 工作预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拆除XXX为及时、快速、稳妥的做好拆除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依法拆除目的 依法拆除XXX以维护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保障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实施。 二、依法拆除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快速反 应,果断 处置的原则。 三、违法建筑基本情况 经调查、查证,证实XXX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 XXX已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现法定程序已完,已具备依法予以拆除条件。 四、依法拆除时间、地点、方式及物资配备 1、依法拆除时间:年月日 2、集合时间、地点:

3、方式:机械拆除 4、物资配备:220 大型挖土机2 辆、50 大型铲车2辆、大 型吊车2辆、物品运输车4辆、救护1 辆、消防车1辆、垃圾清运车4 辆、警车(扣押阻碍公务人员)、警戒线、摄像机(3 部)、干粉灭火器(2 个)、扩音器等。 五、拆违实施程序 1、现场指挥进行拆违动员,提出工作要求、纪律要求及注意事项。 2、工作人员及时到位,设置警戒线,如遇现场抵制或出现过激、暴力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控制,强行带离现场。 3、工作人员及时切断水、电等设施。 4、拆除实施单位进行物品清理、登记、摄像,安排工作人员迅速将房屋内的物品搬离现场。 5、乡干部对实施现场进一步对物品进行清查,核实无误后由乡负责人向现场指挥报告。 6、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现场指挥下达拆除命令。 7、机械及拆卸人员实施拆除。 8、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在拆除违法建筑中出现当事人突发心脏病等突发疾病或者受伤、自残的,由乡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协助救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严重的在采取必要救护措施后,立即送至医院。如遇群众围观起哄、拍摄的情况,由乡工作人员、村干部出面进行及时制止、劝说、教育。如出现恶意谩骂,进入现场不听劝 阻,阻挠拆违工作的滋事 人员,对采取恐吓手段或极端措施阻挠拆违的非法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制止,并带离现场。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违章建筑定义 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类主要是针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按照土地利用性质而进行建设的建筑,在区国土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无效后,既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区国土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由县级政府责令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区建设局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法律规定,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后,只有在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雨城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规建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章建

违建强制拆除程序时间顺序步骤

违建强制拆除程序时间顺序步骤 1、《案件受理登记》如:2014.1.16 2、《现场勘察记录》如:2014.1.16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说明:A、这个日期那一天不确定,要看当事人配合情况决定。B、做现堪和笔录时,首先亮明身份,由两人以上执法,宣布执法依据;C、内容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签名,并紧顶内容下格签名)。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

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政府备案。 12、签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 1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6、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7、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18、张贴《强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1个月)。 19、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制作强拆现场笔录,此时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三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确认标准、确认程序、拆除程序等问题的探讨 首先我们应该搞清楚什么是违章建筑?在了解违章建筑的概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建筑物?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那么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由于违章建筑具有不合法的特征,所以处理违章建筑也有自身的特征,建章建筑通常情况下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1学习资料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1

违章建筑拆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违章建筑定义 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事权划分,雅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雨城区政府不具备城市规划行政职权。因此,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由雨城区负责拆除,应当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作为拆除主体,同时完善相关程序授权雨城区实施。 二、违章建筑拆除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发生案件较多的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强制执行。 (一)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类主要是针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按照土地利用性质而进行建设的建筑,在区国土分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或限期拆除等措施无效后,既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区国土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由县级政府责令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区建设局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法律规定,规划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

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分析 —以“唐福珍案”为例 郑书宏卢宇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一案,因胡昌明前妻唐福珍自焚身亡,在各大媒体吵得沸沸扬扬。该事件系各种复杂因素所致,涉及方方面面,现笔者仅从法律层面对本案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介绍: 年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年月,成都市决定修建市政道路金新路。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沟通,要求其自行拆除该建筑。考虑到历史因素,金牛区有关方面拟给予适当补偿,但胡昌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多万元的要价。年月日,成都市金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通知书,月日,又给他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令胡昌明在年月日时前拆除。胡昌明未予理睬。年月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遭到其前妻唐福珍组织亲属多人暴力阻挠执法,该次执法行动终因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为避免意外情况出现而终止。年月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胡昌明建筑实施拆除。 法律分析: 本案虽因拆迁工作引发,但实质上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依据规划及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并将其拆除而引发的纷争。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是否是适格主体、胡昌明的违法行为是否因时效而应免于处罚以及其是否有权实施强制拆除。下面,笔者就该争议焦点分别进行分析:

一、限期拆除建筑决定的性质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限期拆除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拆除并没有归为其中之一,但是该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因此,考察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应当考察是否有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也对限期拆除做了明确规定。 据此,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拆除已经明确被规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二、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之合法性分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胡昌明兴建房屋应当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时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限期拆除。据此,根据该法律之相关规定,规划部门是有权对胡昌明违法建筑行为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制定了《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

拆除违章建筑施工方案

第三章施工方案 1、拆除准备 首先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发现有不牢固的墙体要及时向业主反映,拟定防护措施(先对墙体进行加固)对于不牢固的房屋材料,要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安全的施工方案,先行拆除,以防止拆除其它房屋时发生危险。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2、施工队伍的组建 (1)施工队伍分为房屋拆除组和垃圾清运组。 (2)将拆除的施工区域隔离,以防无关人员进入拆除作业区;可以用彩板做围栏或拉警示带进行隔离。 (3)移动式灭火器,消防水用专用软管引至拆除作业区。 (4)针对不同的作业环境拟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拆除方案经业主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用火手续。 (5)参加拆除施工的人员经过技术交底和相关安全教育。 (6)拆除用的有关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并完好待用。 (7)洒水车进场待用。 3、施工阶段安排 按照本项目的特点,拆除阶段主要为:

准备阶段、部件拆除阶段、设备主体拆除阶段、其它附属设施拆除阶段、房屋主体拆除阶段和场地平整阶段。 4、主要拆除方法 工艺流程:现场察看了解施工现场情况熟悉图纸附属物迁移拆除物周围疏导及封闭拆除附属物场外运输拆除房屋场外运输拆除其他场外运输清理废物垃圾外运场地平整 (1)施工准备 ①.本公司有多年的拆除施工经验。因此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之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之后才可以进行拆除操作。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②.对安全技术不熟悉的人员不能独立作业。 ③.在技术交底时必须有安全交底,拆除步骤和特别危险的一定要制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④.如发现危及安全工作的因素,应立即向技术安全部门或施工负责人报告,排除不安全因素后才能进行施工。 ⑤.施工技术人员要认真审阅与施工相关的一切资料: 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拆除工程涉及区域的建筑及设施的分布情况资料;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勘察,弄清建筑物的结构情况、建筑情况及水电等情况;

违章建筑申请拆除的程序

违章建筑申请拆除的程序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指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 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农村里的自由田起了违章建筑被强拆之前是否会 出具书面通知书? 农村自由田搭违章建筑,违法土地法的规定,主管部门是国土局。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速以前要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法律依据等。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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