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论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程信和

【摘要】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具有独特性与综合性。基于主体的基本权利在经济法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和突出作用,可以权利分析为视角进行研究。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是经济法的哲学基础,居于最高指导层次。在学科互动中,社会科学范畴的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法理学、伦理学以及相关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则分别而又共同地为经济法提供操作层次的理论基础。虽然,上述学科对经济法发生理论影响的路径和程度不一,但都不可或缺;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整合,构建“经济法理论基础系统”。破解经济法研究领域的这一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经济法;理论基础;法制(法治)系统工程

【正文】

经济法有没有理论基础?这一问题关系到经济法的命运:它依靠什么样的理论来支撑,它是不是杂乱无章、软弱无力,或者说只能在夹缝中生存?看来,讨论似有必要;但是,我们“不争高下,只求在理”。

一、研究思路

(一)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独特性、综合性

无论作为法律部门,抑或法学学科,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其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为现实基础,即客观基础;二为理论基础,即主观基础。作为直接反映经济生活的一种上层建筑形态,经济法具有广泛而坚实的现实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对此已越来越形成共识;但对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似乎还不那么清晰。

理论基础,顾名思义,应是指最基本的理论。毛泽东同志说过:“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1] 理论基础亦可称为思想基础。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作为一类法律或是一门学科的理论基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有多个。如是多个,它们则从不同角度提供依据,并且相互结合,形成一个中心,支撑这类法律或这门学科。笔者认为,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不是宽泛的,而是独特的;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

经济法涉及面广,实践性强,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理论贯穿其中,但它们对经济法发生影响的路径和程度不一,故而不能笼统地主张它们都属于经济法的“最基本的理论”,而只能将它们的基本原理有机地汇集成“经济法理论基础系统”。

(二)以权利分析为视角

经济法规范体系由“主体——行为——责任”的逻辑结构组成。其中,对主体的定位,首先在于权利的确定。笔者认为:(1)在经济法中,权力指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责、权限;权利指经济活动主体的资格、利益。法律上可将公权力、私权利通称为权利,而权利有时又称作权益。权利或者权益,已成为法律的核心。(2)权利处于法律关系之中,权利的构成因素为:权利的依据,权利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权利的效力,义务人及其义务。[2] (3)如果

没有一套统一的、特定的基本权利范畴而只有各个具体经济法律中的权利规定,经济法就显得相当分散,难以形成为一个整体。经济法中的基本权利应当包括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和经济安全权,以发展权为核心,三位一体。[3] 这种设计,就使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民法、社会法、行政法等有了较为明晰的视野划分。正是基于主体的这些基本权利在经济法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和突出作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包含着或者说也就是经济法权利的理论基础,因而本文的研究也就主要以权利分析为视角。

现有经济法研究中,有一些著述已涉及“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的理论基础”,集中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方面,也已涉及伦理学。[4] 但总体上看来,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尚未深入,甚至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

对于新兴的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怎样进行界定较为准确而又完整呢?本文拟从概括性的哲学、多样性的社会科学和精确性的自然科学等角度对经济法的理论影响进行探析。这样做,是否会将经济法泛化呢?笔者认为,运用多元思维,不会泛化,却有助于将经济法置于合适的方位。

二、哲学层次的基础

哲学解决世界观、方法论问题,我们必须应用哲学来指导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对经济法而言,主要是应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的规律的理论,贯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科学发展观。

必须认识到,“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5] 一方面,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与经济法的存在和价值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这是科学发展观对新兴的经济法的肯定;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运作与经济法的运行和发展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这又是科学发展观对经济法的指引。在现阶段,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经济法权利的设计和实现,正是为着回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比如,中国现有13亿人口,然而到2007年初耕地却只剩下18亿亩,人均耕地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现在我们划定的警戒线是18亿亩,土地管理法就要从这一现实出发,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必须认识到,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中,“所有制方面的革命,在一定时期内是有底的,……但是人们在劳动生产和分配中的相互关系,总要不断地改进,这方面很难说有什么底。”[6] 法律、权利以社会经济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经济状况。经济法中的基本权利——发展权、分配权和安全权植根于社会经济,形成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进程之中。

必须认识到,经济法中贯穿着一系列的辩证法思维:国家、集体与个人,中央与地方,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政府与市场,民主与集中,经济与社会,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中国与外国等等。各种关系,都要处理好、协调好。

必须认识到,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考虑经济法律问题的,“经济法的这种整体观念较其他法更为显著。”[7] 比如,经济法主张的整体与个体、民主与集中,与传统民法主张的个体本位就有着很大的不同。

所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成为经济法、经济法权利的哲学基础。可以说,它居于经济法理论基础的最高层次——基本理念和指导原则的地位。

三、社会科学层次的基础

(一)经济学方面

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的规律性,而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因而,社会科学中,首先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成为指导经济法发展的理论基础。

其中,“劳动价值论”、“诸项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投入产出规则”、“经营者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济利益”等,这些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也成为经济法理论分析的工具它们对经济法权利的设计和实现有着指导意义。

这里特别有必要提及西方现代经济学理论对法律、法学的影响。18世纪,亚当·斯密等人创立了古典自由主义,主张经济自由,强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20世纪30年代,面对经济萧条,凯恩斯等人提出了国家干预主义,强调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80年代,哈耶克、弗里德曼、卢卡斯等人提出新自由主义。到了90年代,产生了所谓“华盛顿共识”,鼓动世界各国都推行私有化、自由化,包括要求发展中国家放开市场,走向全球一体化。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特别是新自由主义,其核心观点有:第一,经济人假说;第二,私有制最有效率;第三,市场完全自由化;第四,政府作用最小化。这几点,对某些国家已造成不少影响,包括负面影响。我们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功。从总体上看,作为一种经济理论和方法,新自由主义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的见解是可以借鉴的,但对其基本理论和价值观念,我们不能接受。[8] 各国的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经济法学,也会受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影响。我们应当采取科学的态度,合理取舍,趋利避害。

研究经济法,要从经济到法律,又从法律到经济,即出发点是现实的经济问题,中间经过法律博弈、法律协调,最终落脚点还是回到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上来。在中国经济转型、经济学向法学长驱直入的今天,发展经济法必须大力借助经济学,这是毫无疑义的。

(二)管理学方面

管理学包括工商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等。管理学研究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的规律性,而经济法是国民经济管理、企业管理之法,因而,管理学的基本原理也就成为指导经济法发展的理论基础。

在实践中,传统行政管理发展为新兴的公共管理,而从公共管理中又产生了更富有新意的公共治理。公共治理是一种开放性的公共管理,强调集体选择、公众参与、共同协商、社会责任。与公共治理相对应的概念则是私人治理(此处私人即个体之意,并非专指个人)。公共治理与私人治理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形成富有效率的社会经济治理模式,从而达到“善治”。管理学特别是公共管理、公共治理的理论,指引着经济法、经济法学向前发展。

经济法中的基本权利——发展权、分配权和安全权,既有公的权利(权力),又有私的权利,既可纳入公共治理,又能纳入私人治理,前者如公共财政体制、整顿市场秩序,后者如公司三驾(或四驾马车式运作机制、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经济法正向着国民经济管理领域长驱直入,经济法学已跨入国民经济管理科学系列。

(三)政治学方面

政治学研究国家(政府)的组织、职能和行为。而经济法作为国民经济运行之法,其实质是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包括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企业促进等。国家(政府)行使经济职能,为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挥作用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因而,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指导经济法发展乃题中应有之义,并非泛政治化。

法律、权利都离不开政治。在我国,基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成为人民的“代表人”,而非经济学或民法学上所说的“委托代理人”。经济学、民法学上所说的“委托—代理”理论不宜硬搬到政治学的场合,政治学意义上的“代表”比“代理”更为准确、更为深刻。作为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应当对其经济管理行为承担政治的和道德的责任。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引入“发展权利”使之成为政治学的一个概念。该《决定》提出: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经济领域的发展权、分配权和安全权,归根到底是人民赋予的权利,应当运用这些权利为人民谋利益,由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

(四)社会学方面

社会学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象,探讨社会的发展变化及各个组成部分的运行的规律性。经济法主张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统筹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协调解决各类经济矛盾。因而,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也就指导着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中的基本权利——发展权、分配权和安全权,许多都涉及公共利益。但有一种说法即“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共利益”,提法不够确切:其一,公共利益指具体的东西,若说“公共利益”后面应加“理论”二字;其二,经济法应当突出公共利益,但并不限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已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现实基础,不过对公共利益本身仍有待科学界定。

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往往交织,经济法的社会性是很突出的。关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进步,经济法与社会学走到了一起。

(五)法学方面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是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的理论基础,也有人将法理学称为法哲学。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道:“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关于法律的性质、目的、为实现那些目的所必要的(组织上的和概念上的)手段、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对正义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历史上改变和成长的方式。”[9] 在高等法律院系,法理学被列

为第一门专业基础理论课。作为法律分支的经济法和法学分支的经济法学,必须在法理学的指导下发展。特别要指出的是,法理学揭示了法律关系的实质乃是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与责任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为了探究法理学对经济法的理论指导,以下从硬法与软法、公法与私法以及法律与权利(权力等方面再作些具体分析。

一是硬法与软法的关系。

以宪法为统率的国家法可称为硬法(Hard Law)。在中国,硬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硬法具有硬约束的效力。

与硬法相对应的规则可称为软法(Soft Law)。西方学者对软法的经典性描述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10] 中国有学者认为:“软法是一个概括性的词语,被用于指称许多法现象,这些法现象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可以有效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而这些行为规则的实施总体上不直接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11] 软法具有软约束的效力。就经济领域而言,在国内层面,软法的表现形式有:(1)国家法之外的、属于公共政策的正式规范;(2)次国家法的民间社会自治规则;

(3)专业标准;(4)交易习惯。在国际层面,软法的表现形式有: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权利义务的某些规范,国家之间经济交往的某些规范,以及由民间组织提出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国际承认的某些规范。

加强经济法制、发挥经济法制作用,既要依托硬法,又要借助软法。在经济生活中,一般说来硬法是基本的依据,软法是补充的依据。然而,与硬法相比较而言,软法的公众参与度更大,民主性更强。硬法、软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成为经济法及其权利的一个法学理论基础。[12]

二是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构成法律的最单纯的因素是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公法、私法的划分,自古罗马时代至今,一直存在多种见解。综合各种学说,可以考虑按照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给公法、私法的区分大致确定如下的标准:公法关系属于国家管理的事务,其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私法关系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事务,其主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法发生部分私法化,私法发生部分公法化。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结合,塑造了现代经济法。西方经济法、中国经济法,大体上都经历了如此的过程。拉德布鲁赫所著《法学导论》写道:“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

[13] 在20世纪,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是推出了经济法、社会法,而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这个大范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划分公法、私法仍有必要。私法的实质在于保障私权利,公法的实质在于正确运用公权力,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既要有私法,又要有公法。经济法从整体上说,正是以公法为主导、公私法兼具的法律体系。经济法中的基本权利——发展权、分配权和安全权,涉及政府行为、市场行为的范围和规则,必须科学地适用公法、私法这两种法律因素。

加强经济法制、发挥经济法制作用,既要依托公法,又要依托私法。公法、私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成为经济法及其权利的一个法学理论基础。

三是法律与权利(权力)的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现象、法律内容愈益复杂和丰富。以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作为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遇到了新的难题。特别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其表现形式可以多样不一定甚至说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新兴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社会法的出现,对法理学提出了挑战。其中,权利(权力)范畴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有几个提法值得思索:其一,“权利之要义乃资格,包括行为权和接受权”。[14] 这讲的是权利的精神。其二,“认真对待权利”。[15] 这讲的是对权利的态度。其三,“以权利为基础促进发展”。[16] 这讲的是发挥权利的作用。研究经济活动及其管理领域的“法律与权利(权力)”问题,这些见解颇有价值。

经济法建设中,面对着哪些权利呢?基本的有三大类:发展的权利;分配的权利;安全的权利。它们在公共管理主导下(这就与民法有很大的不同),或以财产的归属和流转为基础,或以生产、贸易为基础,或以劳动为基础,或以消费为基础,或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基础,或兼而有之。

在实践中,中国经济法发展还存在不少矛盾,最大的难题是:第一,经济法如何保障政府行使管理国民经济的权力的合法性,包括限制这种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第二,经济法如何保证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性,并要对低效、无效、失效造成的损失进行补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在经济法制建设中,要建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相对平衡,谋求发展权、分配权和安全权之间的协调、互动。

(六)伦理学方面

伦理学讨论道德观念、标准,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法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发展权、分配权和安全权体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社会和谐。伦理学的基本原理特别是其中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社会责任理念,也指导着经济法的实践。

综上所述,既有分工、又有交叉的社会科学多门学科对经济法的指导,可以聚焦到一点:通过揭示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律性,在不同程度上为经济法提供操作层面的理论基础,协同发挥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学亦以不同方式跨入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法理学和伦理学的行列。

四、自然科学层次的基础

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自然界,它要揭示自然现象的规律性,如天地演化、生命起源、物质不灭等,以便人们适应、控制和利用自然,并注意防范其负面的影响。自然科学的显著特点是以数字化表现出来的精确性。

为什么要将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作为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之一呢?这是因为:首先,自然科学要求人们严格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在经济法涉及的领域中,管理、利用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水及能源资源等),改善、保护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都要依赖自然科学的指导,既作定性分析,又作定量分析。

其次,自然科学引入具体专业领域,就产生出许多科学技术来。在这些科学技术中,有许多专业标准,也是经济法中要涉及或者要规定的,如生产和交通安全规程、工业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建筑标准、环境标准等。

由此可知,经济法包括经济法权利,其设计和实施(此乃操作层次)有赖于自然科学及科学技术的理论指导和专业支撑,忽略了这一条,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就不算完整。换言之,不懂得运用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经济法面临的许多问题就无法解决。

五、结语:聚各学科之精华,铸经济法之活力

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该项选题属于经济法研究的前沿领域,破解这一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如前所述,经济法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法、分配法和安全法。经济法是丰富的、复杂的,所以应当将它作为一个和谐一致的系统看待,并且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推进它的科学发展。

恩格斯指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17] 经济法正是以各个相关社会经济活动过程的规范的集合体出现的。

系统工程被称为直接用于改造客观世界的一种组织管理的技术和方法。钱学森认为,组织管理的技术即称“系统工程”(Systems Engineering);系统工程是组织管理“系统”的规划、研究、设计、制造、试验和使用的科学方法,是一种对所有“系统”都具有普遍意义的科学方法。他还提出了“建立中国法制(法治)系统工程”的建议。[18]

系统有大、小,一个系统之内还有若干子系统,经济法即是一个相对独立而又开放的法制(法治)系统。我在1992年曾著文认为,“所谓经济法制(法治)系统工程,实际上就是把现代系统工程的理论与方法,应用于经济法制(法治)建设的实践,综合解决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它反映了经济法制(法治)的内容,又表现为解决经济问题的法律技术。”[19]

本文一开头就提出,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是独特的、综合的,并分析了哲学、有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经济法、经济法学的联系,主要是它们对经济法、经济法学的理论影响,这

既涉及经济法的本体论基础,又涉及经济法的方法论基础。虽然,哲学、有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多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对经济法及经济法学发生影响、做出贡献的路径和程度不一,但它们对经济法制建设都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可以通过经济法所涉及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借助系统工程的理论与方法将它们沟通起来、整合起来,通过信息处理和智能设计,以国家、市场与企业(个人)的关系为连接链,科学构建“经济法理论基础系统”。见图1经济法理论基础系统(略)这也是法制(法治)系统工程的应用与表现。

从经济到法律,从多元化到一体化,经济法的现实基础立足于市场经济与国家因素的有机结合,而其理论基础则凝聚着多学科的精华,从而孕育出经济法旺盛的生命力。

能说经济法没有支撑、杂乱无章、软弱无力或者只能在夹缝中生存吗?请先看它的广泛而坚实的现实基础,再看它的复合而深厚的理论基础!这就是一种整体的观念、一个全新的视野!

【作者简介】

程信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1]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50页。

[2] 参见黄建武:“法权的构成及人权的法律保护”,2007年全国法理学年会论文。

[3] 程信和:“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探析”,《华东政法学院院报》1999年第1期;“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4] 参见:邱本:《经济法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经济法的基础”。该书认为,经济法具有三大基础:社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四章“经济法基础论”,第一节“经济法的法哲学(人性)基础”,第二节“经济法的政治学(国家)基础”,第三节“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程宝山:《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法学观念基础”。卢炯星:《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我国宏观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孔德周:《系统经济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理论基础”。齐建辉:“经济法理论基础的辩证法解读”,《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刘亚丛:“现代劳动价值论应当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理论基础”,《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贺小雨:“论新经济自由主义的兴起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冲击”,《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李国海:“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法商研究》1997年第6期。彭春凝:“论经济法的伦理基础”,载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4卷)(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该文指出:“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认识基础”;又指出:“经济学、伦理学、法学共同构成了经济法基础。”

[5]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6] 《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5-136页。

[7] 芮沐:“经济法概述”,《中国法制报》1984年3月19日。

[8] 刘国光:“对经济学教学与研究中一些问题的看法”,《高校理论战线》2005年第9

期;“什么是新自由主义”,《人民日报》2006年12月22日。

[9] 《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3卷》,1973年;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页。

[10] Francic Snyder ,“Soft law and Institutioal Prartic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See Steve Martin ed,The Construction of Europe :Essays in Honour of Emilte Noel,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法制日报》2005年12月15日;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11] 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页。

[12] 程信和:“硬法、软法与经济法”,《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13]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77页。

[14] 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11-112页。

[15]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16] 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以权利为基础促进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17] 恩格斯:“致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第224-225页。

[18] 钱学森等:《论系统工程》(增订本),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第7、11-12、167、387页。

[19] 程信和:《经济法新论——改革开放中的若干经济法律问题》,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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