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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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作者:姚鑫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出现,让言论自由从“个人-政府”二元对立开始向“个人-ISP-政府”三角关系转变。本文认为立基于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以ISP为中心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分析我国现行有效规制体制和政策,完善ISP权利义务条款,优化行政指导方式,强化行业自律,可以有效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法规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法规制

作者简介:姚鑫炜,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1f4902129.html,ki.1009-0592.2017.03.378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出现,让言论自由从“个人-政府”二元对立开始向“个人-ISP-政府”三角关系转变。并且,按照摩尔定律和吉尔德定律,计算机的成本将会持续回落,而互联网将呈指数级生长,飞速的发展导致绝大多数网络运营基础设施(如社交服务、搜索服务、网络交易等)都被各大ISP直接掌控,类似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典型ISP,他们的任何商业决策或技术调整,对于互联网的控制和影响绝不亚于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因此,本文试图以ISP为中心,分析“个人-ISP-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探讨对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政法规制方式。

一、政府与ISP的行政法律关系

2016年轰动一时的“魏则西事件”,让人们第一次知道“莆田系”的存在,致使人们将气愤的矛头指向百度。2016年年末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卖文”的“罗尔事件”,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网络言论中的善恶美丑。ISP在给数以亿计的网民提供“技术支持”或“服务”时,也给他们带来了“洪水猛兽”,有些人受到了欺骗,有些人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孤立无援的公民就需要政府的“援助”,需要政府来对ISP进行监督、干预和管理。此时,网络言论自由不再是“个人-政府”二元对立关系,而是转向了“个人-ISP-政府”三角关系,ISP与政府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需要法制的约束,正如欧文·费斯(Owen Fiss)所说,“人们需要政府从…消极国家?转向…积极国家?,政府不仅仅需要做到…不干预?,在必要的时候,政府还要扶持、资助和补贴言论。”

首先,在政府与ISP这对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可以扮演维护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帮手”。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了我国互联网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也就是说,政府是有权利和义务去保护、维护和监督管理网络言论自由,对I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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