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与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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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与无法可依

作者:公旭明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作者简介:公旭明(1976-),男,汉族,山西临汾人,佛山市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要】近年来,法的作用日益为人所重视,法治的进程得到大大推进,但无可否认的是由于对法律的认识、执行尚没有取得较为普遍的更高程度的统一,各种对法的怀疑乃至否定的提法层出不穷,其中无法可依论调的甚嚣尘上是其中集大成者,对其加以厘清和驳斥对于推进前述统一就显得尤为迫切了。

【关键词】宪法;法治;行政机关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已经得到确认,党的十八大对此进一步进行了强调和明晰,尤其要求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工作,更被视为本次大会的一大亮点,这既是依法治国战略在各级领导干部思维层面上的反映和落实,也是对当前社会凸显的复杂矛盾进行有益反思的结果。

法治思维的提出是执政党执政理念的重大进步,值得人民期待和关注。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仍然充斥于社会各个角落挂着各式伪装的“无法可依”。试举例如下:

一是因为拆迁条例针对城镇,所以农村的拆迁就无法可依;[1]

二是国内超半数用户实际宽带速率低于运营商提供的名义宽带,“问题关键是只有运营商知道超售的情况,而且这方面也没有规章制度”“再比如许多小区对运营商收取高额费用或者阻止运营商升级,这些都要有具体的立法去协助执行”;[2]

三是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以满足管理需要和弥补企业损失。[3-4]相信持有例一观点的人很多,地产大亨首倡其义。拆迁条例如果没有包含农村范围的拆迁,那么农民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应属农民合法私有财产是毫无疑问的。试问应如何对待农民私有财产呢?

首先,我国2004年第四个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条款在某些人眼中最后一句话成为适用重点,“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全然不顾“公共利益”、“补偿”等前提条件;其次,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制定法律完成,拆迁条例从法律阶位上来说还不是法律,所以它即使涵盖农村也不能适用于农民私有财产;最后,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及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律足以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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