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制美国体系和中国探索

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制美国体系和中国探索
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制美国体系和中国探索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 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 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 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 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 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

美国信用体系的几个特点

与传统信用文化所理解的信用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两个经济主体或多个经济主体之间,为了某种交易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履约能力。对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信用交易保证的信用调查评级、信用支付工具和信用管理技术,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产品已经成了在市场上可以生产加工、销售的商品,其商品的销售量越大,信用交易的规模就越大。美国的信用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和信用产品的基本内涵。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一、重视信息公开的法制建设,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丰厚的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公开,又称行政公开,其主要含义是,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美国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是 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上述三个法律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是美国政治、法律领域一次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利用三种方法了解和获得政府信息:一是必须在联邦登记(一种政府公报)公布的文件,主要包括机关组织、机关职能和工作方法、程序方面的制度,对公众权利和利益有影响的政策和规则;二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文件,这些文件也是用来指导行政机关行动的,实际效果相当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秘密的法律;三是依请求而公开的文件,一切没有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都可以依请求公开。法律还要求美国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观察,每次举行会议时,会议机关应在一星期前发出举行会议的通告;举行不公开的会议,要经过相当复杂的程序。在信息公开的同时,美国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出发,对信息保密也相当重视。法律同时规定免除公开的信息有九个方面:(1)国防和外交领域的信息,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规定的标准,特别授权予以保密的文件,二是根据总统行政命令已经被定密的文件;(2)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惯例的文件;(3)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文件,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类免除公开的规定,一是法律规定文件对公众保密的方式非常严格,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任何自由裁量权,二是对应予以保密的文件规定了特别的标准,或列举了应予以保密的特定种类;(4)贸易秘密、从个人以及特权机构或保密机构获得的商业或金融信息;(5)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备忘录或往来函件;(6)公开后可能明显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事的、医疗的以及类似的档案;(7)执行法律的记录和信息,在妨碍执法程序、剥夺公正审判或公平裁决的权利、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泄露秘密的信息来源和秘密的信息等六种情况下可以免予公开;(8)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主要指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国内贷款委员会、联邦储蓄保险机构在金融活动中收集的大量非常敏感的信息;(9)关于油井地质和地球物理信息。另外,对举行免除公开的行政会议,法律也作了相应规定。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美国实行了定密官制度和定密制度。1996财政年度综合定密数为 5789625项,在所有政府秘密中,中央情报局占52%,国防部占44%,国务院占2%,司法部占1%,其他政府部门占1%。大量公开的政务信息,为信用服务公司收集与信用有关的政务信息提供了重要来源。二、重视对信用产品特别是评级结果的运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美国政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和州政府,越来越多地利用评级结果,作为确保银行、保险公司及养老基金,能使其所持固定收入或证券组合维持在足够信用水平上的一种保障。美国政府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 1.在法律中对此作出明文规定。(1)对已评级的证券,可以通过提供简略形式并注明参考出处使得信息披露的负担最小化;(2)注册时,可以在不必得到nrsro(全国承认的评级组织)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nrsro的评级放入注册材

美国法律体系

1General overview 2 1.1 Sources of law 3 1.2 Constitutionality ? 2 American common law ? 3 Levels of law 1 3.1 Federal law 2 3.1.1 Federal statutory enactment procedure ? 3.1.2 Federal regulatory promulgation procedure ? 3.1.3 Formulation of federal precedent 3 3.2 State law ? 3.2.1 Attempts at "uniform" laws 4 3.3 Local law ? 4 Types of law 1 4.1 Procedural law ? 4.1.1 Criminal procedure ? 4.1.2 Civil procedure 2 4.2 Substantive law ? 4.2.1 Criminal law ? 4.2.2 Contract law ? 4.2.3 Tort law ? 5 Odd exceptions ? 6 See also 1 6.1 Lists ?7 References ?8 Further reading ?9 External links ?1概览 1.1法的渊源 ? 1.2合宪 ?2美国普通法 ?3法律层次 ? 3.1联邦法律 3.1.1联邦法定程序制定?3.1.2联邦法规的颁布程序?3.1.3制定联邦先例? ? 3.2州际法律 3.2.1“统一”的法律企图? ? 3.3当地法律 ?4法律类型 ? 4.1程序法 4.1.1刑事诉讼程序? 4.1.2民事程序? ? 4.2实体法 4.2.1刑法? 4.2.2合同法? 4.2.3侵权法? ?5稀奇古怪的例外 ?6参见 ? 6.1列表 ?7参考资料 ?8延伸阅读 ?9外部链接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ists of many levels[1] of codified and uncodified forms of law, of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stitution sets out the boundaries of federal law, which consists of constitutional acts of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treaties ratified by Congress, 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case law originating from the federal judiciary. 1、The Constitution and federal law ar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thus circumscribing限制state and territorial laws in the fifty U.S. states and in the territories.

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的法院体系 2006-2-24 The U.S. Court System The U.S. court system, as part of the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dual hierarchies: there are both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composed of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courts, sometime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 and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trial courts (district courts) serving relatively small geographic region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 that hear appeals from many district courts in a particular geographic reg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o court systems are to some extent overlapping in that certain kinds of disputes (such as a claim that a state law i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system. They are also to some extent hierarchical, the federal system stands above the state system. Litigants who lose their cases in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may appeal their cases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1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 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 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 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 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 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 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T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 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 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 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 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耍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 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 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 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 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课程教学大纲(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英汉对照)

The Jurisprudence of GATT & the WTO Course Syllabus 《美国法律制度》课程教学大纲 Name :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课程名称: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双语教学) Code: 课程编码: Semester: 7 开课学期:第7学期 No. of hours and credits: 32 hrs,2 credits 学时数、学分数:32学时,2学分 Applicable specialty: law 适用专业:法学 Succedent course: No 后续课程:无 1. Objectives and tasks 教学目的与任务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is taked as an elective course. The objectives of the course are to have students know subjuct matter about the history and the law,court organization,procedure and evidence, and understand the basic legal system of the U.S.A. such as constitution law,criminal law,administrative law,etc after students complete the course.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hav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research. 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是门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希望学生了解法与历史的关系、美国法院体系、程序与证据;了解美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重要部门法,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同时要求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研究方法。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urse, it is expected that students will grasp the current tendency of American law and legal systems, have the capacity of referring to references themselves, and strengthen their enthusiasm about American law and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 缅因州 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 波多黎各 罗得岛州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美国殡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来源:一零一研究所时间: 2010-10-08 08:37 一、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普查局于2003年12月31日宣布,到2004年1月1日,美国的总人口将达到2.92亿。美国人口普查局说,“在今年1月份,美国每8秒钟将有一人出生,每13秒钟将有一人死亡。同时,国际移民活动将使美国每25秒钟增加一人。其综合结果是,大约每12秒内美国的总人口将增加一人。”据此,在美国,一年死亡人口达260多万。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很发达,这表现在殡葬服务场所的数量和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殡葬设备设施的科技现代化、殡葬专业教育的高度发展、殡葬服务的人性化专业化、殡葬工作者的专业化执业化、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等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 在美国,殡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近30%,但在一些大城市,高达70%。美国50个州,几乎每个州都有2-3所殡葬专科学院或在大学设立殡葬系,欲从事殡葬服务业者,须参加专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且每年要经过资格审查方可继续从事殡葬服务。美国共有殡仪馆27000多家,平均每一万人就有一家殡仪馆,且这些殡仪馆都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城区,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既普通又独特,规模不大,但功能齐全;公墓的数量更是数以千计,从规模宏大的国家公墓,到小巧精致的乡村家族墓地,可谓难计其数。 在美国,殡葬服务业是商业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采用的是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私有化的企业管理方式,即使是在国家公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也处处可见市场机制的影子,这与其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二、美国的法律体系介绍 在了解美国殡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美国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立法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行使。联邦的法律效力最高,州的一切法律包括州的宪法在内,不能违背联邦的法律。联邦和州的任何立法不能违背联邦宪法。 美国属典型的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主要有英国法、立法、判例法。 1、美国原来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属于普通法体系,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体系不同,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已经接受英国的法律传统,美国独立以后,英国法律不能再为美国法院援引作为法律根据,直到十九世纪下半期才摆脱英国法的影响。然而相同的文化背景和长期的历史结合,英国法律传统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决定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概念和特征。 2、当代美国法律最主要的渊源是立法。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各州也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他们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是狭义的立法。近现代,国家机关所适用的成文的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性规则,绝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中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适应WTO规则 【内容提要】中国金融法律体系与WTO规则存在着诸多脱节,中国金融立法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法律体系是中国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金融业在融入国际金融主流中能否经得起考验,关键要看中国金融法治化的实现程度。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治化/金融监管 一、WTO提出了重大课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以互惠互利的多边和诸边贸易协定与协议为基础,消除贸易歧视,促进成员方贸易经济发展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中,已有135个国家加入世贸,世贸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占全世界贸易额的90%,而中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也占中国外贸总额的90%左右。由于中国没有加入WTO,在一些贸易争端中得不到公正的裁判,许多双边贸易的互惠好处无法享受,反而经常受到歧视性待遇。 WTO协定为21世纪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贸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必须承担一系列义务。封闭和保护不可能发展中国的产业,加入WTO是“以开放促进改革”,加大对国内行政垄断和纵向一体化的冲击。

中国虽然就加入WTO进行了十几年的谈判,但国内真正了解、熟悉有关WTO规则的人并不多。WTO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不少规则涉及大量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性也很强。目前WTO正在酝酿的新一轮谈判,涉及领域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扩展到与经济全球化有关的广泛商务领域。要想利用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就必须了解、掌握WTO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 中国企业要充分利用WTO的规则保护自身利益。WTO根据其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国际贸易中的一些不公平竞争行为,制定了一些保护条款,如反倾销和反补贴、进口保障措施等。近两年,中国企业借鉴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开始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纸业集团等9家企业对进口新闻纸申请反倾销调查,是中国国内第一起反倾销案,减少了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实质损害。继新闻纸反倾销案后,有的企业对一些国家向我国低价倾销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请,目前正在受理之中。这些做法符合WTO规则,也避免了不应有的产业损害。 中国怎样变革自身的法律体系以适应WTO规则?这便是WTO给中国法学界提出的重大课题。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一柄双刃剑。如何努力改变由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控制和支配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新秩序,尽量消除和努力避免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使世界各国都受惠于经济全球化,等等,都包含着一系列亟

分析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

分析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 自独立战争结束建国以来,美国小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是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完善之路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美国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折射出不同历史阶段美国人对小企业特点和作用的认识情况,体现了美国社会所崇尚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借鉴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需要予以吸收,有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美国小企业概念的发展演变 与我国采用大企业、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分类方式不同,在美国通常是按照小企业(SmallBusiness)与大企业(LargeBusiness)进行分类,而小企业又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所熟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小型公司(SmallEnterprise),另一类则是各种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例如雇员较少的合伙公司、个体户,甚至一些在街边叫卖的商贩也被认为是小企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学者通常

依据“性质”和“数量”两个条件对不同行业的众多小企业进行界定和分类。 在建国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对何种企业可以称之为小企业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概念。当时,千千万万个乡间小店散布于美国城市和乡村的各个角落,基本能够满足人们的各项日常需求。美国民众对这种由个体拥有和经营,数量众多的商业组织形式习以为常,所谓的大规模企业在当时还不常见,当时的美国人也大概因此认为没有对小企业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的必要。 19世纪末,美国的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开始对小企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界定和予以明确,一些学者也对此展开了讨论。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的基本法——《小企业法》(SmallBusinessAct),该法规定:“小企业是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的行业中尚未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具体定义时,还可以依据雇员数量、营业额等其它标准来对不同行业做出相应的规定。例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TheU.S.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曾规定:“在制造业中,雇员数量不超过250人的企业;在批发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在零售业和服务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此外,美国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凡具有一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美国规划行政体系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美国是一联邦制的国家,在建国之前先有了13个州(state),然后通过州之间的协议,在13个州之上成立了联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赋予了军事、外交、邮政、州际范围等有限的权限,而城市和住宅等领域的权限并没有由州政府赋予联邦政府,因此,在这些方面联邦政府没有可以直接参与的法律基础,这样,联邦政府参与城市规划相关活动的手段主要就是一些间接性的财政方式,如联邦补助金等。另外,由各州政府决定,在它的属下设置了各种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地方政府没有固的自治权力,只有由州授予的权力,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只能是州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及州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权。因此,各州的地方政府在法律性质、区域大小、人口多少、职能和组织上存在着很多的分歧,同一的名称在不同的州可能有不同的意义和内容,即使在同一个州内,地方政府之间也可能存在分歧。这是美国地方政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纽约Herald 广场 在美国的地方政府中,县(county)是存在最广的地方政府机构。除了在新英格兰(New England)州是由镇来承担县政府的职能外,其余各州都有县的建制。在所有的地方上的正式的分支机构。县范围内的市、镇均由县政府管辖,但县政府只是行政管理的工具,没有制定政策的权力。但自治市(municipality)是一种独特的地方组织机构,它同样是州政府的“创造物”,但它同时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 一般而言,城市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多种形式,如:议会一市长制、委员会制和议会一行政官制等。但就具体的城市而言,各类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机构有着确定的地位,从事着确定的工作。 (1)立法机构:立法机构在城市中是作为决策者而起作用的。它决定是否成立规划委员会,决定规划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对规划委员会划拨资金,并对规划委员会的行动予以支持等。通过规划委员会的介绍和建议,立法机构将规划转变为政治决定而付诸行动。 (2)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是绝大部分城市的法定机构,大量的规划通过该机构得到执行。规划委员会通常由一组经城市的行政长官提名并由立法机构批准的个人所组成。他们一般是社区内房地产商、银行家、商会等方面的领导人物,或者是律师、建筑师、医生、劳工代表、社会工作者等的代表。建立这样的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提供市民的意见和想法,对规划内容和决定提供多方面的协调,并对规划机构进行监督。有的规划委员会还有地方政府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但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对一些事务提供专业帮助,且很少具有投票权。就立法机构而言,规划委员会只具有顾问性的作用。当议会处理有关规划的事务时就要求规划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报告和建议,议会有权同意或否决这些报告和建议。由于综合规划经过批准后,对社区内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地方政府机构都具有支配性的作用,因此要求所有部门都需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具体改进规划提交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批准。在大城市,除了设有规划委员会,还设有独立的区划管理机构和上诉委员会。通常情况下,规划委员会编制区划法规,区划管理机构来执行区划法规。 波士顿街景 (3)规划部门:在很大程度上,规划委员会要发挥作用就需要依赖于规划部门的技术人员,立法机构对一些政策的最后批准也需依赖于规划部门。通常,规划机构的负责人由城市的行政长官予以任命,并得到立法机构的批准。规划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编制综合规划并贪污编制区划法规和土地细分管理的条款。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政府其它部门的协作下,规划部门负责街道和道路,卫生、教育、娱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警察局和消防设施,以及对所有的建设和工程行为行为管理。在许多州,法律还要求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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