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ISPS认证规范

2014版ISPS认证规范
2014版ISPS认证规范

中国船级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规范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SHIP SECURITY SYSTEM

2014

北京

Beijing

2014.10.01

目录

第 1 章通则 (3)

第 2 章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7)

第 1 节保安体系认证 (7)

第 2 节证书 (7)

第 3 章船舶保安计划的批准 (10)

第 1 节一般规定 (10)

第 2 节文件和资料提供 (10)

第 3 节船舶保安计划 (10)

第 4 节文件审查 (11)

第 5 节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审批 (11)

第 4 章船舶保安体系审核 (13)

第 1 节一般规定 (13)

第 2 节初次审核 (16)

第 3 节定期审核 (17)

第 4 节附加审核 (17)

第 5 节临时审核 (18)

附录1 ISPS规则认证场景—最低要求 (19)

附录2 ISSC 格式 (21)

附录3 临时ISSC 格式 (25)

第 1 章通则

1.1.适用范围

1.1.1.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根据《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

规定提供船舶保安体系的认证服务。

1.1.

2.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如下类型的船舶的保安体系:

(1)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

(3)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1.3.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1.1.4.如果本社作为一个船旗国政府授权认可的保安组织(RSO)已涉及对悬挂其国旗的特定船舶的船

舶保安评估执行或其船舶保安计划的制定或修订,为避免利益冲突,本社不应接受该船舶保安

计划审批或实施审核认证的申请。

1.2.等效

当本社认为一个船舶保安体系在其实施效果上等效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船舶保安体系时,则所

述船舶保安体系可以认为符合本规范要求。

1.3.定义和缩写

基于本规范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所应用的定义如下:

1.3.1.SOLAS系指经修正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3.

2.ISPS 规则系指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于 2002 年 12 月 12 日以

第 2 号决议通过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3.3.审核准则系指如下必要的船舶保安要求:

(1)SOLAS第XI-2章第4、5、6、7和8条款;

(2)SOLAS第XI-1章3、5条和SOLAS第V章第19条;

(3)ISPS规则A部分第1.3、5至13节;

(4)ISPS规则B部分第8至13节;

(5)海安会通函MSC/Circ.1074《关于缔约国主管当局或指定机关授权认可保安组织的临时导则》

附件1第3-5段;

(6)船旗国主管机关的特殊要求(如有时);

(7)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1.3.4.船舶保安体系系指船上实施的程序、文件和有关记录的体系,通过对其检查以验证船舶对 ISPS

规则的符合性。

1.3.5.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为确保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

件的威胁而采取船上措施所制定的计划。

1.3.6.审核系指一个系统和独立的验证过程,通过获得的客观证据来确定船舶有关保安活动是否满足

ISPS规则和SSP中的计划安排,以及这些计划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以实现ISPS规则的目标。

1.3.7.保安设备系指保安计划规定的用于实施保安措施的设备。

(1)保安设备是在船舶一个或多个位置安装、配备和设置的,预定用于阻止、监视、探测、观

察潜在保安威胁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或设施,从广义意义上说,保安设备可包括设备、装置、

技术系统、标识、结构关闭装置等技术系统。

(2)某些设备具有双重作用,诸如甲板照明用于正常的船舶操作,也发挥保安作用。

1.3.8.船舶物料系指:

(1)用于船舶的保养、维护、安全、操作或航行的材料;

(2)用于船舶的乘客或船员安全或舒适的材料,包括船舶乘客或船员的伙食。

1.3.9.敏感性信息和资料系指那些一旦落入他人之手,能协助其策划和攻击船舶保安体系的信息和资

料。敏感性信息和资料可包括:

(1)有关保安计划、安排的信息

(2)脆弱性评估报告/信息

(3)保安设备的技术规格和位置

(4)保安设备的局限性信息

(5)敏感性电文等

1.3.10.演练系指为保持船舶处于一种高水平的保安准备状态而开展的至少涉及船舶保安计划的一个部

分的一次训练事件。

1.3.11.演习系指一个涉及船舶或港口设施一个功能要素的全面训练事件,并测试通讯、协调、可获得

资源和响应。

1.3.1

2.验证系指通过评估客观证据,对适用的审核准则得到满足的认定。

注:客观证据可以通过观察、测量、试验或其他手段获得。

1.3.13.审核发现系指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与审核准则(1.3.3)进行评价的结果。

注:审核发现能表明是否符合审核准则,也能指出改进的机会。

1.3.14.缺陷系指不满足特定的要求,但没有危及到船舶在保安等级1、2和3时船舶的操作能力。它也

可以被称为不合格。

1.3.15.严重缺陷系指不满足特定的要求,危及到船舶在保安等级1、2和3时船舶的操作能力。它也可

以称为严重不合格。

1.3.16.观察项系指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客观证据证实的事实陈述,也可以是审核员依据SSP所做的声

明,如果不予纠正则将来可能会导致缺陷的发生。

1.3.17.船舶保安员(SSO)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职责

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联络。

1.3.18.公司保安员(CSO)系指由公司任命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

提交批准、和随后得以实施和保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1.3.19.公司系指按SOLAS第IX章第1条所定义如下任何一个管理本规范1.1条所涉及的船舶保安体系

的船舶的公司:

(1)与船舶所有人以管理合同或光船承租合同方式,承担了船舶的操作、维护、船员配备等责

任的一个独立的组织或个人;

(2)构成组织的一部分并承担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此情况下,该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

船舶操作、维护和船员配备等所有管理活动。对于仅履行部分管理活动的组织不符合“公

司”的定义。

(3)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光船租船人或已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

承担SOLAS第IX章要求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

1.3.20.证书系指按ISPS规则要求签发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简称ISSC)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简

称临时ISSC)。

1.3.21.定期审核系指第4章第3节规定的换证审核或中间审核。

1.3.2

2.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每一年中的该月该日。

1.3.23.符合证明(DOC)系指在SOLAS第IX章第4条中使用的文件。

1.3.24.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SAS)系指与其他无线电设备结合或者独立的安装(缩写为SSAS-SC)在船

上的满足SOLAS第XI-2/6.2-6.4和IMO.MSC.147(77)性能标准的系统。

1.3.25.自动识别系统(AIS)系指SOLAS第V章第19条所要求的设备。

1.3.26.连续概要记录(CSR)系指SOLAS第XI-1章第5条所要求的记录。

1.3.27.海上保安审核员系指按规定要求接受正式培训的本社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审批和船上审核的人员。

1.3.28.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海上移动平台、高速船、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或船/船活动安全

的任何行为或情况。

1.3.29.除非另有说明,本规范中未列明的其他术语的定义参照SOLAS公约、ISM规则和ISPS规则中的

定义。

1.4.认证申请和费用

1.4.1.要求本社进行船舶保安体系认证和保持已获得的认证的船舶,船舶所属公司应向本社或本社指

定单位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可签订认证服务协议。

1.4.

2.申请人应按本社检验费规定或服务协议规定向认证单位支付认证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有关的费

用。

1.5.责任及限定

1.5.1.本社将充分地确保船舶保安体系认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接受授权的缔约国政府主管机关的

监督。

1.5.

2.本社签发的证书只是本社在船舶审核时,对已经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和实施了一个船舶保安体

系的证明,不能保证不出现公司和船舶随后对船舶保安体系的改变和主观上未有效实施船舶保安体系而导致与所签发证书不符的情况。证书并不是对公司和船舶一贯实施船舶保安体系行为或偶发事件的保证。符合所有的适用船舶保安要求是公司和/或船舶的责任。

1.5.3.证书的保持是根据船舶持续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条件而决定的。当公司和船舶拒绝本社审核员对

船舶进行审核,或因证书和其他服务而不付款,或有证据表明公司和船舶放弃了履行SOLAS公约规定责任和义务,CCS保留撤消、注销和认定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权力。

1.6.投诉与申诉

1.6.1.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员所执行的船舶保安体系审核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向审核员

所在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如对其投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投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1.6.

2.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执行机构的审核结论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

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1.7.信息提供和保密

1.7.1.各有关方应向本社提供船舶保安体系认证所需要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

1.7.

2.本社在船舶保安体系认证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所有敏感和机密信息绝不向任何合同以外的个人和

组织,包括本社内与该服务无关的人员泄露,但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第 2 章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第 1 节保安体系认证

2.1.1.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2.1.1.1.本社对本规范1.1条所适用的船舶保安体系按照本规范第4章规定实施审核,并对满足审核准

则(1.3.3)的船舶保安体系的船舶将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授权签发相应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1.1.2.本社的认证服务一般应包括船舶保安计划审批、船舶保安体系审核。如果申请审核的船舶保安

计划业已获得该船舶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组织批准,本社可对船舶保安计划涉及的船舶实施船

舶保安体系审核,满意后签发相应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1.2.认证保持

2.1.2.1.为保持ISPS认证,公司应接受本规范第4章第4节规定的定期审核和附加审核。

2.1.2.2.对船舶保安计划(SSP)进行修改应及时提交本社审批,未经本社的批准,公司不应实施修改的

船舶保安计划。

2.1.

3.信息通报

2.1.

3.1.在本社认证注册的船舶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所发生的海上保安事件以及因保安问题而导致的港口

国滞留和驱逐出港等事件的信息应及时通报本社。

第 2 节证书

2.2.1.证书类型和签发

2.2.1.1.本社在船旗国政府授权下,对ISPS认证并合格的船舶签发证书。

2.2.1.2.经本规范第4章第5节所规定的临时审核,本社将签发临时ISSC。

2.2.1.

3.经初次审核、换证审核、涉及证书变更或其他需要重新发证的中间或附加审核,签发ISSC。

2.2.1.4.如全期ISSC由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公司应持本社签发的短期ISSC或签注展期的原ISSC以及

审核报告向船旗国主管机关申请签发全期ISSC。

2.2.2.证书的有效期

2.2.2.1.I SSC的有效期应符合如下:

(1)自初次审核完成日期起不超过5年,但此期间内必须接受本规范规定的中间审核。

(2)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

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5年。

(3)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

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5年。

(4)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的3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

有效期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

(5)如换证审核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发放到船上,可对现

有证书签注展期,签注后的证书有效期自到期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

(6)应公司申请,ISSC有效期可以和SMC证书有效期协调,但是该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ISPS

规则A/19.3规定的五(5)年期。

2.2.2.2.临时ISSC有效期自本规范第4.4.2条所述审核完成日期起不超过6个月。

2.2.2.

3.如果中间审核在本规范第4章第3节规定期限之前完成,则应通过签注对证书上的到期日予以

修正,修正后的到期日自中间审核完成之日起不超过3年,除非安排一次或多次附加审核。

2.2.

3.证书展期

2.2.

3.1.如证书到期时该船不在预定审核的港口,在征得船旗国主管机关准许的情况下,本社可以办理

ISSC展期。但该项展期只以能使该船完成其驶抵预定审核的港口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

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对任何证书的展期均不得超过3个月。

2.2.

3.2.临时ISSC不得展期。

2.2.

3.3.如果本社有充分理由判定公司或船舶申请连续签发临时ISSC的目的之一是回避充分履行SOLAS

第XI-2章和ISPS规则的责任,则本社不予以连续签发临时ISSC。

2.2.4.证书失效和注销

2.2.4.1.当发生如下(1)到(8)任何一种适用情况时,证书将失效或注销:

(1)未在规定期间完成本规范第4章所规定的中间审核

(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社及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审核;

(3)审核中针对缺陷提出的纠正和预防性措施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4)船舶审核发现的严重缺陷无法在开航前降级;

(5)船舶所属公司终止了对其的管理或船舶终止营运;

(6)船舶保安计划变更未经本社批准;

(7)船舶实际未实施保安体系超过6个月;

(8)当公司未支付审核费用,且在指出后未予以纠正时。

2.2.4.2.当本社有理由认定证书失效和注销时,本社将书面通告船舶所属的公司和船旗国主管机关。

2.2.4.

3.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本社撤消ISSC时,本社书面通知该船舶管理公司或船长,任何情况,公

司应确保通知该船,ISSC于该通告签署日期被撤消,并要求其退回ISSC。该通告抄报船旗国主

管机关、港口国主管当局(适用时)和该船舶入级的船级社。船舶所属公司终止了对其的管理

时,公司应立即通知本社并退回ISSC。

2.2.5.证书保存、重新签发、修改、或退回

2.2.5.1.证书保存

船舶保存证书的正本,公司保存证书的副本,并当本社有要求时能提供该证书。

2.2.5.2.证书重新签发

(1)当证书遗失或损坏,公司应及时向本社提出重新签发证书的申请。

(2)船舶的证书按2.2.4.1(1)、(2)、(3)、(8)情况失效和注销后,只有满意地完成了与初次审

核相同范围和程度的附加审核后,才能重新签发ISSC,新证书的有效期与失效或注销证书

相同。

2.2.5.

3.证书内容修改

无论何时证书所述内容发生更改,公司应及时向本社提出更改或重新签发证书的申请。

2.2.5.4.退回证书和文件

以下情况,公司应立即将我社签发的原证书退回本社:

(1)当新的ISSC按2.2.1签发时;

(2)当证书被注销或失效后重新签发时;

(3)当遗失的证书在重新签发后找回时,原证书应予以退回。

第 3 章船舶保安计划的批准

第 1 节一般规定

3.1.1.船舶保安计划的审批,由船舶所属公司向本社总部或本社指定的单位提出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

请。

3.1.2.在按本规范第4章进行船舶保安体系认证审核过程中,本社不接受对原非本社批准的船舶保安

计划(SSP)修改的申请。

3.1.3.本社对船舶保安有关文件审查以确认:

(1)船舶保安评估(SSA)业已开展,并符合ISPS规则的要求;

(2)船舶保安计划(SSP)制定及其修改业已以船舶保安评估为基础,并符合ISPS规则所定义

的三个保安等级的规定;

3.1.

4.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时,本社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船舶保安计划(SSP)。

第 2 节文件和资料提供

3.2.1.申请本社审批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公司应向本社提供以下文件进行审查:

(1)DOC 复印件;

(2)船舶保安计划;

(3)制定船舶保安计划所依据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注:文件和资料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格式

3.2.2.如果船舶保安计划未包括如下方面内容,则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1)阐明公司保安员(CSO)和其他与船舶保安有关的岸基人员具体职责和权限的组织机构和程

序;

(2)阐述公司向公司保安员(CSO)和船长提供必要支持以确保其履行保安有关职责的公司声明。

3.2.3.公司应向本社提供能证实公司保安员已经接受了履行公司保安员的职责的必要培训的证明资料。

3.2.

4.当本社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其他与船舶保安体系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 3 节船舶保安计划

3.3.1.《船舶保安计划》(SSP)应用船上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语言编写,如不是英文、法文和西班

牙文,还应至少提交一份英文版本。

3.3.2.船舶保安计划(SSP)的制定应基于船舶保安评估的结果并符合ISPS规则A部分的相应要求,

充分考虑ISPS规则B部分8.1到13.8的指南。

3.3.3.船舶保安评估(SSA)应符ISPS规则A部分的相应要求,并确保:

(1)由具有评价船舶保安风险和问题适当技能的人员实施;

(2)基于特定威胁情景包括定期的贸易模式并考虑船舶脆弱性和这些情景的后果进行;

(3)充分考虑ISPS规则B部分8.1到13.8所给出的指南。

3.3.

4.如果公司提交了一份覆盖其船队部分或全部的通用性的船舶保安计划 , 只有能证实公司对每艘

船舶经过了船舶保安评估包括现场保安检验 , 而且船舶保安评估和提交的船舶保安计划能体现每条船舶的特点,本社才予以接受。当本社代表主管机关审批船舶保安计划的情况下,按主管

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 4 节文件审查

3.4.1.根据公司申请,本社具有适当资格的海上保安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进行文件审查。

3.4.2. 3.4.2文件审查发现应清楚而简明地形成文件,并有客观证据支持。审核员应基于所收集的信息

编制船舶保安计划审查报告。

3.4.3.在文件审查中,审核员应验证公司已经考虑了相关保安指南和最佳管理实践,包括IMO关于海

盗、抢劫和武装劫持的最新通函的要求。经审查,如果本社认为船舶保安计划和船舶保安评估

符合适用的审核准则(1.3.3),则对船舶保安计划予以批准,否则,公司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3.4.4.经审查,认为SSP符合ISPS规则A/9.4要求且考虑了ISPS规则B/8.1到13.8的规定并适合于

该船舶,本社将批准船舶保安计划并签发一份船舶保安计划批准书。

3.4.5.船舶保安计划面页应加盖批准章,其他所有页面也应盖章以防止未经批准的修改。船舶保安计

划和批准书转交公司,由公司送达船上保存。

3.4.6.应有证据表明公司保安员已经按照ISPS规则A/13.1接受了培训。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或者

有客观证据证明公司保安员(CSO)没有接受所规定的培训,审核员应通知公司不能进行船舶审核。

第 5 节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审批

3.5.1.对本社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进行任何与ISPS规则A/9.

4.1到A/9.4.18要求相关的修改应提交

本社审批。

3.5.2.当申请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审批时,应提交本社如下文件:

(1)修改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封面、目录或文件清单、修改记录;

(2)修改前的原船舶保安计划相应文件(可以是复印件);

(3)修改后的船舶保安计划相应文件;

(4)导致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5.3.经审查船舶保安计划的修改的有关文件,认为对原船舶保安计划的修改符合审核准则的,本社

对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相应文件均加盖批准章,并退还申请的公司。公司应确保对船上的船舶保安计划予以更新。

3.5.

4.本社根据船舶保安计划修改的程度和性质,确定是否要求附加审核,并通知公司。船舶保安警

报系统的安装或更换而对船舶保安计划修改应进行附加审核。

第 4 章船舶保安体系审核

第 1 节一般规定

4.1.1.申请

4.1.1.1.要求本社审核的船舶,应向本社提出申请。

4.1.2.对公司和/或船舶的要求

4.1.2.1.公司应持有本社接受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DOC)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4.1.2.2.公司应提供由公司保安员或其授权的具有适当技能的人员执行的文件化的船舶保安评估(SSA)、

保安程序和有关记录。这些记录应能对船舶保安计划(SSP)的实施和船舶保安计划规定的任何

保安设备的维护提供客观证据。在申请本社进行初次审核时,公司应确保该船舶的保安体系具备足够的实施客观证据。

4.1.2.3.公司应至少每12个月的时间间隔对申请认证的每一艘船舶开展一次内部审核和船上保安活动的

评审,并提供适当的证据予以证实。

4.1.2.4.公司应确保对审核所提出的缺陷进行适当调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1.2.

5.本社对船舶保安体系符合性的审核并不减除公司和所有船员遵守国家和国际法规或其工作或经营

活动区域保安等级的义务。

4.1.2.6.公司和船舶应保存内、外部保安审核认证记录,保存期限至少5年。

4.1.2.7.任何对与ISPS规则A/9.4.1到A/9.4.18要求有关的保安体系、保安设备或者SSP的修改必须提

交船级社审核批准。

4.1.2.8.初次安装SSAS时,公司应安排经认可的无线电技师进行测试并签发报告表明设备满足SOLAS XI-

2/6第2到4段的要求。SSAS-SC可以由SSO测试并报告。

4.1.2.9.初次安装SSAS后,公司应负责:

(1)根据批准的SSP对SSAS进行测试和维护,确保满足其操作要求;以及

(2)按照ISPS规则A/10.1.10要求保存SSAS船上记录。

4.1.3.审核准备和实施

4.1.3.1.根据公司申请,本社具有适当资格的海上保安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进行审核。

4.1.3.2.当执行审核时,公司应安排熟悉审核程序和具有实施审核准备工作能力的人员,在审核员要求时

提供协助。

4.1.3.3.受审核船舶的公司按照本社事先通知的审核计划和审核员的要求(如有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

作。审核准备工作包括确保审核员在审核期间能获取与船舶保安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等。

4.1.3.4.如果公司未做好充分的审核准备或未指派人员接受审核,或当审核员认为继续执行审核有困难时,

可以中止审核。

4.1.3.

5.只有在船舶处于正常营运状态并按《安全配员证书》配备了所有船员的情况下才能实施4.1.6 所

述的初次、定期和附加审核。

4.1.3.6.签发或换发ISSC的审核由如下步骤组成:

(1)验证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SSP)业已在船上配备;

(2)通过代表性样本验证船舶保安体系正有效实施;

(3)验证SSP所规定的船舶保安设备符合适用要求;

(4)验证SSP规定的所有保安设备包括保安警报系统工作正常。

4.1.3.7.审核员应在审核开始前与船长和/或船船舶高级管理人员召开首次会议,目的是:

(1)向船舶管理层介绍审核员;

(2)解释审核范围和目的;

(3)简要说明审核的方法和程序;

(4)建立审核员和船舶管理层之间的正式联系渠道;

(5)确认必要的资源、文件资料和设施;

(6)确认末次会议和任何临时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4.1.3.8.审核结束后,应召开末次会议,向船长和/或船舶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审核发现以及缺陷的处置要

求,并由审核组长宣布审核结论。

4.1.3.9.审核员应验证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情况和证实文件化程序有效性的客观证据。验证可通

过面谈、现场检查、文件核查以及记录检查等方式予以实现。

4.1.3.10.船舶保安计划规定的所有技术性保安设备或系统应予以全部验证,对于操作性保安措施可采用

抽样的方式予以验证。在SSAS初次安装后,本社可以批准SSP中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审核和见

证一个完整保安报警测试以验证这些规定得到了有效地实施。在每个后续定期审核中,审核员

应检查SSAS测试记录,确定SSAS报警点和验证SSAS有关的程序、须知和指南得到了有效地实

施。

4.1.3.11.审核员可从其他RSO或相关的船旗国主管机关方面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以核实公司所提交的信息

真实性。

4.1.3.12.中间和换证审核应包括审查初次审核或上次定期审核以来的历次审核中的缺陷报告。审核员应

选择一个报告的缺陷样本以验证公司及时地对缺陷进行了调查、分析和处理。

4.1.4.审核发现

4.1.4.1.审核发现应清楚而简明地形成文件,并有客观证据支持。应按照审核准则评估审核的发现,以

判断他们是属于严重缺陷、缺陷或者是观察项,并与公司的代表和/或船舶高级管理层沟通以得

到认可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1.4.2.缺陷的给出必须依据ISPS规则和SSP的有关章节或段落以及船旗国的具体要求。

4.1.4.3.初次和换证审核如果存在严重缺陷,则本社不能签发或者换新ISSC,并立即报告船旗国主管机

关,同时公司必须采取立即的纠正措施。审核员在船舶开航前应验证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以

及验证主管机关要求(如有时)的落实。同时公司必须制订一个防止其缺陷复发的预防性措施

计划,并得到审核员认可。在纠正措施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至少要进行一次附加审核以验证

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4.1.4.4.中间审核如果存在严重缺陷,则不能签署ISSC,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从而允许严重缺陷降

级。审核员在船舶开航前要验证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同时公司必须制订一个预防性措施计划

并得到审核员同意以防止缺陷重复发生。在纠正措施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至少要进行一次附

加审核。

4.1.4.

5.在所有发现的缺陷得到纠正并恢复符合性前,不能签发或者换新ISSC。另外,公司应根据缺陷

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订一个防止其缺陷复发的预防性措施计划,并得到审核员认可。必要时

可以进行附加审核。

4.1.4.6.在中间审核、附加审核时发现缺陷可以签署ISSC证书,公司应制订一个纠正和预防性措施计划

并得到审核员认可,以恢复符合性并防止缺陷重复发生。必要时可以进行附加审核。

4.1.4.7.因审核中发现的严重缺陷和需要跟踪验证的缺陷而实施的附加审核应在审核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完成。

4.1.

5.审核报告

4.1.

5.1.在每次SSP审批和船舶审核后,必须签发一份审核报告,同时船上要保存一份审核报告的副本。

4.1.

5.2.审核报告由审核员基于所收集的审核发现和船舶保安体系与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ISPS规则的

符合情况编制。

4.1.

5.3.审核报告应准确和完整,反映审核内容,包括以下项目:

(1)审核完成日期;

(2)船舶保安计划实施情况陈述;

(3)船上所有保安设备和系统的运作状况报告。

(4)审核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和观察项的报告。

4.1.6.审核种类

4.1.6.1.船舶保安体系的审核由如下种类组成:

(1)初次审核

(2)定期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

(3)附加审核

(4)临时审核

第 2 节初次审核

4.2.1.一般规定

4.2.1.1.当本社首次按照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对船舶保安体系审核时,进行初次审核。

4.2.1.2.在初次审核时,本社首先核查4.2.2所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核查”)。然后进行现场审

核以确保船舶保安体系在船上有效实施(以下简称“船上审核”)。

4.2.2.文件核查

4.2.2.1.如果申请本社实施初次审核的船舶保安计划已由本社批准,审核员根据具体情况,在船上审核时

或之前对船舶保安计划(SSP)进行核查。

4.2.2.2.如果申请本社实施签发ISSC的初次审核的船舶保安计划非本社批准,本社可要求公司在审核实

施前向本社提交已批准的SSP副本和其相关的船舶保安评估资料。

4.2.2.3.对于上款所述情况,如果认为船舶保安计划不符合审核准则(1.3.3),本社应书面通知公司和

船旗国主管机关。

4.2.3.船上审核

4.2.3.1.本社应通过船上审核以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完全符合适用的审核准则要求(1.3.3),处于满

意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营运服务。

4.2.3.2.船上审核应至少验证以下保安活动:

(1)船舶保安组织机构及保安职责的履行,包括公司保安员、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所有船上具有

保安职责的人员,以及公司提供的必要支持;

(2)进入船舶通道控制方式和措施;

(3)登船人员及其物品包括行李和无人照管的行李上船的控制;

(4)限制区域的监视和监控,以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5)甲板区域和船舶周围的监视;

(6)货物装卸和船舶物料交付的控制;

(7)船舶对保安等级改变的响应;

(8)保安声明处理,包括与 SOLAS XI-2 章和 ISPS 规则不适用的港口设施和/或船舶的界面活

动。

(9)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响应,包括人员撤离;

(10)保安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11)船舶保安通信设备或系统的操作和保安信息的控制;

(12)所有保安设备和/或系统状况、维护、试验、校准以及船上人员的使用;

(13)船上人员的培训、保安演练和演习;

(14)船舶保安活动内部审核和评审以及船舶保安计划评审及其修订;

(15)敏感性信息和资料的控制;

(16)船舶保安活动记录的控制;

(17)检查有关船舶保安警报系统(SSAS)、自动识别系统(AIS)法定检验记录和核查船舶识别

号实地标记与文件所述的一致性包括连续概要记录(CSR)。

4.2.3.3.满意地完成初次审核后,如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本社审核实施单位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个

月的ISSC,审核报告经本社总部评审并认为合格后签发全期证书。

第 3 节定期审核

4.3.1.一般规定

4.3.1.1.已在本社ISPS认证的船舶,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定期审核,以保持ISSC有效。

4.3.1.2.公司有责任向本社提出保持证书有效性的定期审核的申请,并按要求作好准备。

4.3.2.中间审核

4.3.2.1.在中间审核时,本社通过船上审核以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保持符合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并持续

适合于船舶预期的服务。

4.3.2.2.中间审核应在ISSC证书的第2和第3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4.3.2.3.中间审核的验证项目与初次审核的验证项目(4.2.3.2)相同,并验证对前一次审核所发现的缺

陷的纠正措施有效性。

4.3.2.4.审核过程中发现船舶保安体系存在的缺陷按4.1.4处理。

4.3.2.

5.满意地完成中间审核后,审核员在ISSC上签注。

4.3.3.换证审核

4.3.3.1.在换证审核时,本社通过船上审核评定船舶保安体系是否完全符合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处于满

意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期的服务。

4.3.3.2.换证审核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间隔内并在现有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之内完成,除2.2.3.1所述的

情况外。

4.3.3.3.换证审核的验证项目与初次审核的验证项目(4.2.3.2)相同,并验证对前一次审核所发现缺陷

的纠正措施有效性。

4.3.3.4.满意地完成换证审核后,本社将签发新ISSC或在原ISSC上签注展期。

第 4 节附加审核

4.4.1.下列所述情况,本社进行附加审核:

(1)船舶保安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对船舶保安体系运行构成重大影响时;

(2)存在4.1.4.2,4.1.4.3所述的严重缺陷时;

(3)存在4.1.4.4,4.1.4.5所述缺陷,本社要求进行附加审核验证时;

(4)船旗国主管机关要求;

(5)船舶发生重大保安事件;

(6)船舶发生因保安缺陷导致被滞留、驱逐出港、拒绝进港或其他限制操作且港口国有关当局

要求时。

(7)更换船名、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船级变更等本社认为需要进行附加审核的其他情况。

4.4.2.附加审核的范围和程度由本社根据附加审核的性质或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予以确定。

4.4.3.审核过程中发现船舶保安体系存在的缺陷按4.1.4.2和4.1.4.3处理。

4.4.4.满意地完成附加审核完成后,在证书上予以签注。

4.4.

5.PSC滞留后采取的行动

4.4.

5.1.如果船舶因为ISPS缺陷被滞留,公司应通报本社,并申请本社执行一次附加审核。

4.4.

5.2.所有缺陷必须按照上述第4.1.4相关要求处理。

4.4.

5.3.如果审核员不同意正式授权官员的结论,应在其审核报告中记录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正式授权

官员、公司和主管当局。

第 5 节临时审核

4.5.1.在下列情况的船舶,可申请签发临时 ISSC 的审核;

(1)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营运或重新投入营运之前,船舶没有证书;

(2)船舶更换船旗国,包括船舶的主管机关从非缔约国主管机关变更为缔约国主管机关;

(3)承担该船舶管理责任的公司发生了更换。

4.5.2.为签发临时 ISSC,本社应验证如下内容:

(1)船舶保安评估业已完成;

(2)船舶保安计划正本已提交审批且其副本已配备上船并开始在船上实施;

(3)船舶配备了满足要求的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如有要求);

(4)船舶已指派了符合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5)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船舶保安具体职责的人员熟悉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和船舶保安计划有

关规定,并提供了用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或其所懂得的语言所编制的船舶保安有关资料;

(6)公司保安员已确保:

a)对船舶保安计划与符合ISPS规则A部分符合性进行评审 ;

b)该计划已提交批准;和

c)该计划正在船上实施。

(7)船上有关演练、演习和公司将在3个月之内进行内部保安审核计划安排的证据,包括船舶将

在6个月内完成ISPS规则要求的初次审核的计划。

附录1 ISPS规则认证场景—最低要求

备注1:上述说明仅限于没有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要求相抵触的情况。

备注2:上述第4项情况不适用于那些将季节性搁置作为其正常操作作业的一部分的情况。

消毒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04-05发布 -08-01正式实施 3.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 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 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 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 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 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 。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件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

新版消毒技术规范考题1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考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清洁是指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2、消毒是指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4、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消毒、再清洁,再消毒或灭菌。(×) 5、环境与物体表面,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6、快速灭菌程序可作为物品的常规灭菌程序。(×) 7、耐高热、耐湿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也可采取浸泡灭菌。(×) 8、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9、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是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装置。(√) 10、普通病室空气净化最优选的方式为通风。(√)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2.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称为清洗,其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斯伯尔丁将医疗器械分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中度危险性物品和低度危险性物品)。 4.高水平消毒指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 5.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6.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7.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由(消毒供应中心)(CSSD)及时回收后,进行分类、清洗、干燥和检查保养。 8.医院内使用各种擦拭布巾及保洁手套应(分区域)使用,用后统一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9.地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当地面受到患者血液、体液等明显污染时,先用(吸

《臭氧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臭氧消毒技术规范》 臭氧又名三子氧,分子式为O3,分子量为48.00 一、理化特性:臭氧在常温下为带蓝色的爆炸性气体,有特臭,为已知最强的氧化剂,密度为1.658(空气=1)。臭氧气体经冷处理后可呈液状,其液体密度为1.71,沸点为-112.3℃,在水中溶解度比氧高,但因分压较低,故在平时使用温度与压力下,只能得到每升数毫克的溶液,含臭氧的溶液,温热时会爆炸。臭氧的稳定性极差,在常温下可自行分解为氧,在270℃高温下可立即转化为氧。1%水溶液在常温大气中半衰期为16分钟,所以臭氧不能像其它工业气体一样可以用瓶贮存,一般为现场生产,立即使用。 二、杀菌作用:臭氧是一种广谱杀菌剂,可杀灭细菌繁殖体和芽孢、病毒、真菌等,并可破坏肉毒杆菌毒素。臭氧在水中杀菌迅速较氯快。 三、影响杀菌作用的因素: ①PH:用臭氧水溶液消毒时,若PH增高,则所需浓度必须增加。 ②湿度:用臭氧熏蒸消毒时,相对湿度高则效果好,低则效果差,对干燥菌体几乎无杀菌作用。 ③温度:温度降低有利于臭氧的溶解,可增强其消毒作用,甚至在0℃亦能保持较好的杀菌效果,如水温为4-6℃时,臭氧杀菌用量为100,水温10-21℃时为160,水温36-38℃时则为320,有机物可降低其杀菌作用。 四、毒性:空气中臭氧浓度达0.01-0.02mg/L时即可嗅知:浓度达到1mg/L时,可引起呼吸加速、变、胸闷等症状,在2.5-5mg/L时,可引起脉搏加速,疲倦、头痛,停留1小时可发生肺气肿,以至死亡,作业现场空气中容许的阀限值为0.2mg/m3。 五、腐蚀性:臭氧为强氧化剂,可损坏多种物品,浓度越高对物品损害越重,可使铜片出现绿色锈斑,特别是使橡胶老化,色变暗,弹性降低,以致变脆,断裂,使织物漂白褪色。 六、稳定性:臭氧稳定性极差,常温下即可自行分解为氧,停止发生后,通风30-60分钟后,其浓度与大气水平一样。 七、使用范围:在消毒方面,臭氧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种: 1、液体消毒:饮用水、工业生活污水和饮料水的净化消毒。 2、物体表面消毒,饮食用具、理发工具、食品加工用具、衣物、钱币、票券等放密闭箱内消毒。 3、防腐保存:蔬菜水果蛋类鱼肉类干鲜土特产,水产品加工,贮存和冷藏等。

最新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版资料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5-04-05发布 2015-08-01正式实施 3.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 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 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 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 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 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 。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件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和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3.13高度危险性物品 critical items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3.14中度危险性物品 semi-critical items

消毒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一)目前参照标准 ▲ 2002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 2003第二版《上海市医院消毒灭菌实用手册》。 ▲ 2006版《上海市护理质控手册》。 ▲ 2007年《压力蒸汽灭菌》。 ▲ 2009年上海市CDC消毒科供稿《上海市医疗机构手足口病消毒隔离要求》(试行) ▲ 2009年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2012版卫生部《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版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2014年国卫办医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二)原则 ★所有物品均应随时保持清洁、干燥、完好。 ★若有污染应即时消毒、灭菌。 ★一次性物品按说明使用。 ★本原则适合各部门,请参照执行。 总则

一、室内空气及环境物体表面的消毒 附表各类环境消毒要求 (一)紫外线空气消毒方法 1、紫外线照射:安装紫外线灯管的数量为≥ / m3,距离~2.2m,时间≥30min。 2、紫外线使用寿命: (1)由新灯管的强度降低到70 μw/ cm2的时间(功率≥30w),或者降低到原来新灯管强度的70%(功率<30w)的时间,应不低于1000小时,因此,紫外线灯累计使用超过1000小时应及时更换灯管。 (2)每半年检测一次,<70μw/ cm2应及时更换灯管。 3、注意事项: 1)应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清洁,紫外线灯管每周一用酒精布巾擦拭一次,专人负责,如发现灯管有灰尘时应及时擦拭。 2)室内保持清洁干燥,电压为220v,环境适宜温度在20-40℃,相对湿度为60%。当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 长照射时间。 3)紫外线光源不能直接照射到人,不在易燃、易爆的场所所用,照射时关

2017最新消毒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内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的消毒 第3章宾馆、饭店、茶馆、酒吧的消毒 第4章商场、购物场所的消毒 第5章储水容器的消毒 第6章公共交通服务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 第7章娱乐场所的消毒 第8章幼托机构的消毒 第9章学校的消毒 第10章银行及其他货币流通单位的消毒 第11章会馆的消毒 第12章图书馆、书店和阅览室的消毒 第13章社区活动室的消毒

第14章浴业(浴室、足浴)的消毒 第15章体育场所的消毒 第16章美容美发店的消毒 第17章空调的消毒。 第18章殡仪馆的消毒 第19章其他公共场所的消毒 第20章消毒效果的检测 附录A 公共场所消毒效果检验常用培养基和液体(规范性附录) 附录B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对微生物控制的指标(规范性附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附件2 消毒管理办法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附件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1章总则 1.1引言 为了预防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传播染病,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消毒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订《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简称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环境和公共用品的消毒方法、效果检测和监督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负责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卫生的事业和企业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文化娱乐场所、浴业服务单位、宾馆、饭店、酒吧、茶馆、公共交通工具和环境、商店和购物场所、社区活动场所、学校、图书馆和书店、公用二次供水水箱和贮水容器、游泳池、银行和货币、幼托机构、体育场所和公共健身器材、美发美容店、空调系统等。 1.3 名词术语 1.3.1 公共场所对公众开放的,人民大众都可进入活动或接受服务的场所。是由人工建成的,供公众使用的活动空间。 1.3.2 公共用品向公众提供,为公众服务,众人均可使用的物品。例如:健身器材、娱乐器材、茶具、餐具、二次供水水箱等。 1.3.3 消毒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杀灭或去除外环境中病原微生物及其它有害微生物的过程。消毒是个相对的概念,只要求杀灭或去除外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而不是所有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程度,而不是全部杀灭。 1.3.4 消毒剂用于杀灭和去除外环境中污染的致病性微生物及其它有害毒素的化学和生物制剂。 1.3.5 消毒器以物理或化学因子作为消毒因子,配以发射装置和其他辅助装置而制成的用于消毒的机器。例如:干热消毒器、压力蒸汽消毒器、空气消毒器等。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5年版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最新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 2016-08-01正式实施 3.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 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 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 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 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 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 。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件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和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3.13高度危险性物品 critical items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3.14中度危险性物品 semi-critical items 与完整黏膜相接触,而不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和血流,也不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如胃肠道内镜、气管镜、喉镜、肛表、口表、呼吸机管道、麻醉机管道、压舌板、肛门直肠压力测量导管等。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 臭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臭氧推荐给您的朋友 日期:2004-10-12 13:53:13作者:臭氧技术网点击:1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臭氧(2002 年版) 臭氧又名三子氧,分子式为O3,分子量为48.0。 一、理化特性: 臭氧在常温下为淡蓝色的爆炸性气体,有特臭,为已知最强的氧化剂,密度为 1.658( 空气= 1) 。臭氧气体经冷处理后可呈液状,其液体密度为1.71 ,沸点为-112.3℃, 在水中溶解度比氧高,但因分压较低,故在平时使用温度与压力下,只能得到每升数毫克的溶液,含臭氧的溶液,温热时会爆炸。臭氧的稳定性极差,在常温下可自行分解为氧,在270℃高温下可立即转化为氧。1% 水溶液在常温大气中半衰期为16 分钟,所以臭氧不能像其它工业气体一样可以用瓶贮存,一般为现场生产,立即使用。 二、杀菌作用: 臭氧是一种广谱杀菌剂,可杀灭细菌繁殖体和芽孢、病毒、真菌等,并可破坏肉毒杆菌毒素。臭氧在水中杀菌迅速较氯快。 三、影响杀菌作用的因素: 1.PH :用臭氧水溶液消毒时,若PH 增高,则所需浓度必须增加。 2. 湿度:用臭氧熏蒸消毒时,相对湿度高则效果好,低则效果差,对干燥菌体几乎无杀菌作用。 3. 温度:温度降低有利于臭氧的溶解,可增强其消毒作用,甚至在0℃亦能保持较好的杀菌效果,如水温为 4 -6℃时,臭氧杀菌用量为100 ,水温10 -21℃时为160 ,水温 36 -38℃时则为320 ,有机物可降低其杀菌作用。 四、毒性: 空气中臭氧浓度达0.01-0.02mg/L 时即可嗅知:浓度达到1mg/L 时,可引起呼吸加速、变、胸闷等症状,在2.5-5mg/L 时,可引起脉搏加速,疲倦、头痛,停留1小时可发生肺气肿,以至死亡,作业现场空气中容许的阀限值为0.2mg/m3. 五、腐蚀性: 臭氧为强氧化剂, 可损坏多种物品, 浓度越高对物品损害越重, 可使铜片出现绿色锈斑, 特别是使橡胶老化, 色变暗, 弹性降低, 以致变脆, 断裂, 使织物漂白褪色. 六、稳定性: 臭氧稳定性极差,常温下即可自行分解为氧,停止发生后,通风30 -60 分钟后,其浓度与大气水平一样. 七、使用范围: 在消毒方面,臭氧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种: 1、液体消毒:饮用水、工业生活污水和饮料水的净化消毒. 2、物体表面消毒,饮食用具、理发工具、食品加工用具、衣物、钱币、票券等放密闭箱内消毒. 3、防腐保存:蔬菜水果蛋类鱼肉类干鲜土特产,水产品加工,贮存和冷藏等. 八、使用方法: 1、液体消毒:臭氧消毒饮用水时,其用量取决于水质,应由实验确定精确值,比较清洁的水,一般应加臭氧0.5-1mg/L,作用5-10分钟后,水中保持臭氧浓度为0.1-0.5mg/L;对于污染比较严重的饮用水,臭氧用量可增至3-6 mg/L。对污水处理,污水中使用的臭氧浓度为100-200

医院消毒技术规范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04-05发布2012-08-01正式实施 3.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3.3 清洁剂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剂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 为10-6 。件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和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3.13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3.14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抗菌部分

抗菌测试方法 抗菌测试前期准备 1. 各种溶液的配置 100ml液体培养基溶液:1.8g营养肉汤+100ml去离子水。 100ml固体培养基溶液:1.8g营养肉汤+1.5g琼脂粉+100ml去离子水。 100ml氯化钠溶液:1g氯化钠+100ml去离子水。 2. 高压灭菌 为保证灭菌质量,高压灭菌时间适宜控制在20至30分钟之间。3.乙醇消毒 所有样品包括人手在进入超净工作台前,须用75%的乙醇彻底擦洗一遍。 4. 活化菌种 用移液枪头挑取一个典型菌落,至于3ml液体培养基的试管中。 把试管放置于恒温培养箱中,37℃,培养24小时。 三种抗菌测试方法 1.抑菌圈法 取活化过的菌种100μl滴于含有固体培养基的平板中,并用涂布棒涂均匀,涂干(涂至表面没有水分为止)。 取抗菌膜(直径5mm左右),把含有抗菌成分的一面紧紧地压于涂干的平板上。 把平板倒置放于恒温培养箱中,37℃,培养18至24小时。 抑菌圈法示意图。大圆为平板,四个小圆中有三个为抗菌膜,另外一个为不含有抗菌成分作为空白对照的膜。

2.平板计数法 取活化过的菌种30μl滴于含有30ml液体培养基的锥形瓶中,在恒温摇床中培养2.5至3小时(细菌数约至于108个/ml)。 从锥形瓶中取100μl菌液分别均匀涂于含有抗菌膜和空白对照膜上,放置于恒温培养箱中,培养10小时。 取生理盐水10ml把膜上的细菌冲洗下来,用振荡器使其充分均匀分散。 从生理盐水中取100μl用十倍稀释法逐步稀释至细菌数为10到100个/ml(此梯度为最小梯度)。 从十倍稀释法稀释过后的细菌数(最小梯度)往上推两个梯度,分别为103个/ml和104个/ml,从此三个梯度中取100μl滴于含有固体培养基的平板中,并用涂布棒涂均匀,涂干(涂至表面没有水分为止)。 把平板倒置放于恒温培养箱中,37℃,培养18至24小时。 没有抗菌剂对照样按以上相同方法进行。 抗菌率计算: A为对照样的细菌数,B-为加有抗菌剂的细菌数。 3.吸光度法 从活化过的菌种中取一定量的菌液分别滴于含有抗菌剂和不含有抗菌剂的液体培养基的锥形瓶中,使其在600nm波长的吸光度 (OD600)在0.1~0.2。 把含有上述培养基的放于恒温震荡培养箱中37℃培养,每隔15分钟测一次OD600。直至不含有抗菌剂的液体培养基(对照样)的OD600数值的增长随时间的延长而趋于平缓为止,实验方可结束。OD600随时间的增加而基本不变或降低的所用的最低抗菌剂浓度即为最低抑菌浓度,即MIC ※ 以下是卫生部消毒技术标准的相关详细方法和步骤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2.1.7 抗(抑)菌试验 2.1.7.1 目的

新版《消毒技术规范》考试题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考试题 医院名称:姓名:分数: 一、名词解释: (1)清洁: (2)清洗: (3)消毒: (4)灭菌: (5)斯波尔丁分类法: (6)D值: (7)终末消毒: (8)暴露时间: 二、填空: (1)《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于2012年月日起实施 (2)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再进行()或()。 (3)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后()再()。 (4)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再();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 (5)治疗车、诊疗工作台、仪器设备台面、床头柜、新生儿暖箱等物体表面使用()布巾或()布巾擦拭。擦拭不同患者单元的物品之间应更换布巾。 (6)有管腔和表面不光滑的物品,应用清洁剂浸泡后手工仔细刷洗或超声清洗。能拆卸的复杂物品应()后再清洗。 (7)诊疗用品如血压计袖带、听诊器等,保持清洁,遇有污染应及时先(),后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进行()。 (8)被感染朊病毒患者使用后的物品浸泡于1mol/L( )溶液内作用()min,然后清洗、消毒与灭菌,压力蒸汽灭菌应134℃()min;或132℃()min;或121℃()min。 (9)气性坏疽伤口的消毒,采用3%()溶液冲洗,伤口周围皮肤可选择碘伏原液擦拭消毒。 (10)被气性坏疽病原体污染的器械应先()mg/L含氯消毒剂浸泡()min;环境表面采用()mg/L含氯消毒剂擦拭。(11)肌肉、皮下及静脉注射、针灸部位、各种诊疗性穿刺等消毒方法,以注射或穿刺部位为中心,有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2次,消毒皮肤面积大于

新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pdf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姓名:分数: 一、判断题(每题6分,共30分): 1、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消毒、再清洁,再消毒或灭菌。() 2、环境与物体表面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3、耐高热、耐湿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也可采取浸泡灭菌。() 4、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对消毒产品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存档备案。() 5、普通病室空气净化最优选的方式为通风。()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于2012年月日起实施。 2、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 3、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不应采用浸泡灭菌。 4、医院内使用各种擦拭布巾、拖把及保洁手套应分使用,用后统一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5、地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清洁。当地面受到患者血液、体液等明显污染时,先用去除可见的污染物, 再和。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6分,共30分):

1、最可靠的灭菌方法是:() A.日光暴晒法 B.焚烧法 C.煮沸消毒法 D.压力蒸汽灭菌法 E.辐射灭菌法 2、特殊感染是指:() A.阮病毒 B.气性坏疽 C.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的病原体 D.HIV E.HBV 3、下列哪些属高度危险性物品() A.手术器械 B.穿刺针 C.腹腔镜 D.活检钳 E.喉镜 4、有人状态下室内空气净化方法() A.紫外线照射 B.三氧机 C.紫外线空气动态消毒机 D.化学消毒法 E.自然通风 5、下列哪些是感染高风险的部门:() A.手术室和检验科 B.产房和口腔科 C.重症监护病房 D.新生儿室 E.血透室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臭氧又名三子氧,分子式为O3,分子量为48.00。 一、理化特性:臭氧在常温下为带蓝色的爆炸性气体,有特臭,为已知最强的氧化剂,密度为1.658(空气=1)。臭氧气体经冷处理后可呈液状,其液体密度为1.71,沸点为-112.3℃,在水中溶解度比氧高,但因分压较低,故在平时使用温度与压力下,只能得到每升数毫克的溶液,含臭氧的溶液,温热时会爆炸。臭氧的稳定性极差,在常温下可自行分解为氧,在270℃高温下可立即转化为氧。1%水溶液在常温大气中半衰期为16分钟,所以臭氧不能像其它工业气体一样可以用瓶贮存,一般为现场生产,立即使用。 二、杀菌作用:臭氧是一种广谱杀菌剂,可杀灭细菌繁殖体和芽孢、病毒、真菌等,并可破坏肉毒杆菌毒素。臭氧在水中杀菌迅速较氯快。三、影响杀菌作用的因素: ①PH:用臭氧水溶液消毒时,若PH增高,则所需浓度必须增加。 ②湿度:用臭氧熏蒸消毒时,相对湿度高则效果好,低则效果差,对干燥菌体几乎无杀菌作用。 ③温度:温度降低有利于臭氧的溶解,可增强其消毒作用,甚至在0℃亦能保持较好的杀菌效果,如水温为4-6℃时,臭氧杀菌用量为100,水温10-21℃时为160,水温36-38℃时则为320,有机物可降低其杀菌作用。 四、毒性:空气中臭氧浓度达0.01-0.02mg/L时即可嗅知:浓度达到1mg/L 时,可引起呼吸加速、变、胸闷等症状,在2.5-5mg/L时,可引起脉搏

加速,疲倦、头痛,停留1小时可发生肺气肿,以至死亡,作业现场空气中容许的阀限值为0.2mg/m3. 五、腐蚀性:臭氧为强氧化剂,可损坏多种物品,浓度越高对物品损害越重,可使铜片出现绿色锈斑,特别是使橡胶老化,色变暗,弹性降低,以致变脆,断裂,使织物漂白褪色. 六、稳定性:臭氧稳定性极差,常温下即可自行分解为氧,停止发生后,通风30-60分钟后,其浓度与大气水平一样. 七、使用范围:在消毒方面,臭氧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种:1液体消毒:饮用水、工业生活污水和饮料水的净化消毒. 2物体表面消毒,饮食用具、理发工具、食品加工用具、衣物、钱币、票券等放密闭箱内消毒. 3、防腐保存:蔬菜水果蛋类鱼肉类干鲜土特产,水产品加工,贮存和冷藏等. 八、使用方法:1液体消毒:臭氧消毒饮用水时,其用量取决于水质,应由实验确定精确值,比较清洁的水,一般应加臭氧0.5-1mg/L,作用5-10分钟后,水中保持臭氧浓度为0.1-0.5mg/L;对于污染比较严重的饮用水,臭氧用量可增至3-6 mg/L。对污水处理,污水中使用的臭氧浓度为100-200 mg/L,作用30分钟,在多数情况下可杀灭或破坏其中所有微生物及其毒素,并能改善水质。作用时间越长,效果越好。 2、消毒空气:对密空间的空气用5-10 mg/ m3浓度的臭氧作用30分钟。 九、注意事项:由于臭氧为强氧化剂,对物品损害较大,很少用作熏蒸消毒,规定大气中允许0.2 mg/ m3,故消毒宜在无人条件下进行。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规定

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其目的在于统一我国医院消毒、灭菌的方法和消毒、灭菌的监测技术,以提高医院消毒、灭菌的质量,减少医院感染。 1.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包括医院、诊所、门诊部、卫生院、妇幼保健院、产院、结核病防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疗养院、康复医院、保健站、血站、医务室等。 1.2 名词术语 1.2.1 医院消毒(&Sinf6CtdriinhOSpiul):杀灭或清除医院环境中和媒介物上污染的病原微生物的过程。 1.2.2 媒介物(vectors):指人们生活和工作环境中污染了病原微生物的固体、气体和液体物质,也包括污染的人体体表和表浅体腔。 1.2.3 消毒合格(disinfestdri gualified):在医院消毒中消毒后媒介物携带的微生物等于或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若能使人工污染的微生物减少99.9%或使消毒对象上污染的自然微生物减少90%,则为消毒合格。 1.2.4 疫源地消毒(disidectdri Ofepiderl)lcli:)cui):本规范中是指对医院内存在着或曾经存在着感染性疾病传染源的场所进行的消毒。其目的是杀灭或清除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 1.2.5 随时消毒(concurTent disilllect。):本规范是指对医院存在的疫源地内有传染源存在时进行的消毒。目的是及时杀灭或清除病人排出的病原微生物。感染症病人住院期间进行的病室或床边消毒即为随时消毒。 1.2.6 终末消毒(temnnal disil7lechonh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例如医院内的感染症病人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对其住过的病室及污染物品进行的消毒。 1.2.7 预防性消毒(onive dislillechon):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进行的消毒。例如医院的医疗器械灭菌,诊疗用品的消毒,餐具的消毒和一般病人住院期间和出院后进行的消毒等,均为预防性消毒。 1.2.8 消毒剂(sinfeCtw):能杀灭外环境中感染性的或有害的微生物的化学因子称为消毒剂。 1.2,9 消毒器(isinfechon instrUmnt):能杀灭外环境中感染性的或有害的微生物的消毒器械. 1.2.10 灭菌(serilizahon):杀灭或去除外环境中媒介物携带的一切微生物的过程。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抱子。灭菌是个绝对的概念,灭菌后物品

消毒技术规范2002完整版word版

1.1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本规范含总则、消毒检验技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四个部分。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消毒产品的组织,医疗卫 生机构以及传染病疫源地和其他一切需要消毒的场所。 1.3 术语 1.3.1 消毒disinfection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1.3.2 灭菌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1.3.3 化学指示物chemical indicator 利用某些化学物质对某一杀菌因子的敏感性,使其发生颜色或形态改变,以指示杀菌因 子的强度(或浓度)和/或作用时间是否符合消毒或灭菌处理要求的制品。 1.3.4 生物指示物biological indicator 将适当载体染以一定量的特定微生物,用于指示消毒或灭菌效果的制品。 1.3.5 消毒剂disinfectant 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 1.3.6 灭菌剂sterilant 可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使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1.3.7 高效消毒剂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指可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包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致病性芽孢菌)也有一定杀灭作用,达到高水平消毒要求的制剂。 1.3.8 中效消毒剂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指仅可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1.3.9 低效消毒剂low-efficacy disinfectant 指仅可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1.3.10 有效氯available chlorine 有效氯是衡量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的标志,是指与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相当的氯量(非指 消毒剂所含氯量),其含量用mg/L 或%浓度表示。(有效碘及有效溴的定义和表示法与有效氯对应)。 1.3.11 中和剂neutralizer 在微生物杀灭试验中,用以消除试验微生物与消毒剂的混悬液中和微生物表面上残留的 消毒剂,使其失去对微生物抑制和杀灭作用的试剂。 1.3.12 中和产物product of neutralization 食品伙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610933422.html,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WS/T 367-2012)附录C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节选) C.8.1. 戊二醛 C.8.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热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浸泡消毒与灭菌。 C.8.1.2 使用方法 C.8.1.2.1 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消毒与灭菌将洗净、干燥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放入2%的碱性戊二醛溶液中完全浸没,并应去除器械表面的气泡,容器加盖,温度20℃~25℃,消毒作用到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时间,灭菌作用10h。无菌方式取出后用无菌水反复冲洗干净,再用无菌纱布等擦干后使用。其他戊二醛制剂的用法遵循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C.8.1.2.2 用于内镜的消毒或灭菌应遵循国家有关要求。 C.8.1.3 注意事项 C.8.1.3.1 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在消毒前应彻底清洗、干燥。新启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先除去油污及保护膜,再用清洁剂清洗去除油脂,干燥后及时消毒或灭菌。 C.8.1.3.2 戊二醛对人有毒性,应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使用。对皮肤和黏膜有刺激性,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清水连续冲洗干净,必要时就医。

C.8.1.3.3 戊二醛不应用于物体表面的擦拭或喷雾消毒、室内空气消毒、手和皮肤黏膜的消毒。 C.8.1.3.4 强化酸性戊二醛使用前应先加入pH调节剂(碳酸氢钠),再加防锈剂(亚硝酸钠)充分混匀。 C.8.1.3.5 用于浸泡灭菌的容器,应洁净、密闭,使用前应先经灭菌处理。 C.8.1.3.6 在20℃~25℃温度条件下,加入pH调节剂和亚硝酸钠后的戊二醛溶液连续使用时间应≤14d。 C.8.1.3.7 应确保使用中戊二醛浓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 C.8.1.3.8 戊二醛应密封,避光,置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保存。 C.10 含氯消毒剂 C.1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品、物体表面、分泌物、排泄物等的消毒。 C.10.2 使用方法 C.10.2.1 消毒液配制 根据产品有效氯含量,按稀释定律,用蒸馏水稀释成所需浓度。具体计算方法及配制步骤按C.9.1.2.1进行。 C.10.2.2 消毒方法 C.10.2.2.1 浸泡法将待消毒的物品浸没于装有含氯消毒剂溶液的容器中,加盖。对细菌繁殖体污染物品的消毒,

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04-05发布 -08-01正式实施 3.术语和定义 3.1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 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 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 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消毒剂 disinfectant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3.6高效消毒剂 high-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一切细菌繁殖体(所括分枝杆菌)、病毒、真菌及其孢子等,对细菌芽孢也有一定杀灭作用的消毒制剂。 3.7中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etant 能杀灭分枝杆菌、真菌、病毒及细菌繁殖体等微生物的消毒制剂。

3.8低效消毒剂 intermediate-efficacy disinfectant 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和亲脂病毒的消毒制剂。 3.9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 3.10灭菌剂 sterilant 能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细菌芽孢),并达到灭菌要求的制剂。 3.11无菌保证水平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SAL 灭菌处理后单位产品上存在活微生物的概率。SAL通示为10-n 。医学灭菌一般设定SAL为10-6 。件即经灭菌处理后在一百万物品中最多只允许一件物品存在活微生物。 3.12斯伯尔丁分类法 E.H.Spaulding classification 1968年E.H.Spaulding根据医疗器械污染后使用所致感染的危险性大小及在患者使用之前的消毒或灭菌要求,将医疗器械分三类,即高度危险性物品(critical items)、中度危险性物品(semi-critical items)和低度危险性物品(non- critical items)。 3.13高度危险性物品 critical items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极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3.14中度危险性物品 semi-critical items

(完整word版)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目录 [返回]拼音 WS/T 367-2012 yī liáo jī gòu xiāo dú jì shù guī fàn [返回]英文参考 WS/T 367-2012 Regulation of disinfection technique in healthcare settings ICS 11.020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4月5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886.7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GB/T 19633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消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YY/T 0506.1 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第1部分:制造厂、处理厂和产品的通用要求 YY/T 0698.2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4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4部分:纸袋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5部分:透气材料与塑料膜组成的可密封组合袋和卷材要求和试验方法 YY/T 0698.8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8部分:蒸汽灭菌器用重复性使用灭菌容器要求和试验方法 3.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清洁cleaning 去除物体表面有机物、无机物和可见污染物的过程。 3.2 清洗washing 去除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污物的全过程,流程包括冲洗、洗涤、漂洗和终末漂洗。 3.3 清洁剂detergent 洗涤过程中帮助去除被处理物品上有机物、无机物和微生物的制剂。 3.4 消毒disinfection 清除或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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