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江苏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一、供配电

1、消防类电源的定级问题,有些工程(如大型工业厂房群或公共建筑)有定为三级负荷,因而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等均回避选用专门应急照明配电箱措施,应如何把握此类问题,或有具体明确的条例确定负荷等级。

答:既然已定为“三级负荷”,对其供配电系统就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但应遵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7.2.1条,再参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表2-25使正常照明、普通动力、应急照明、应急动力分开,如果工程很小,可以合并。

设计人员考虑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1.0.1条)。用规范指导设计,不能用规范为设计作辩解,当挡箭牌。不能思想疆化,不能钻牛角尖,不能墨守成规,不能强词夺理。当前是市场经济,各行各业都在争优质,创名牌,要想有所成就,必先下本,多花本钱,单纯地省钱是不会有好收成的。做设计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问题。

2、某大底盘地下汽车库(Ⅰ类),上方有一栋4层中型商业和一栋一类高层公建. 此种情况是否能按两栋各自独立的建筑物分别设计.中型商业消防负荷等级定为二级是否正确?

答:此题的答案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第3.0.1.4款的条文说明,解释很清楚,划分负荷等级的目的是“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行确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P29行6、7),不可以分别设计,应统一按一级负荷用户设计。

3、负荷为一二级时,在双电源切换箱下设总断路器(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不妥。对照规范哪一条解释较准确?(一级负荷时按GB50052-2009第3.0.2条)

答:没有规范。道理很简单,此总断路器若故障跳闸,二个电源就全没有了。就像题中所说,将失去双电源的作用。

4、2010及2009审图技术问答中都明确: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的建筑的消防控制室采用“一路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的方式满足要求,但根据GB50116-98第9.0.1、9.0.2条之条文解释要求消防控制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供电,在消防控制室自动切换。同时,还要有直流备用电源,来保证供电的切实可靠。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等同于“消防用电设备”,前者指消控室里放着的那些“控制装置”9.0.1和9.0.2是针对前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言的,与后者“消防用电设备”无关。三级负荷建筑内只有一个市电电源,就只能“一路市电电源+直流备用电源”,而且这个“直流备用电源”乃是装置自带的。与规范之间并无矛盾。

5、某审图意见:CT扫描室采用单回路供电,不符合JGJ49-88第5.4.1条。该规范第5.4.1条: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如果医院高压已有两路电源供电,是否CT扫描室采用单回路供电并不违反该条规范?

答:不能这么理解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9.7.5.2款说得很清楚。

如果医院有双路市电电源,则分别从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上引二回路电源到“下列用房”。

如果医院只有一路市电电源,则需自建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一路来自市电网,一路来自发电机,二回路低压电源到“下列用房”。

6、GB50052-2009第3.0.3(1)条: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实际工程中如何把握和执行这两个强条。

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第3.2.2条和第3.2.3条,有2个术语,一是“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另一个是“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第3.2.3条很明确,只有“特级体育场馆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它建筑物内的“消防用电”则不是一级就是二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条更明确,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不是一级就是二级,没有三级之说,也没有“特别”之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11.1.1条内,有一级,也有二级之分,并写清还有三级的,详细内容可见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11.1.1.1款的条文说明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1.四款的条文说明中都有一级负荷供电措施的非常明确的说法。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问世以来,多出个术语—“双重电源”,关于它的说明见规范P29上3.0.2的说明。这段文字既说明了全国是一个大电网,又添加了“分别来自不同电网”、“联系很弱”、“电气距离较远”三个模糊概念之后,误导可以采用二路市电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如果这样作了,出现两路市电电源同时中断的故障情况时,规范组没有责任,因规范说了:“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双重电源供电+不能同时损坏”,要求“两个电路”且是“互相独立的”。

除了上面提到的“特级体育场馆”之外,没有任何规范要求特别负荷的消防用电。引伸来说,从消防用电角度出发,没有设置第三电源的必要性,所以2.0.3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在现实设计工作中是不存在的,规范条文的目的性不明确。

同样,“2.0.4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也显得含糊。

再进一步讲,“3.0.9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这一条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来讲,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上述意见处于摸索阶段,结论性意见待以后深入探讨后再议。

7、消防配电线路取消了断路器的过载保护,线路截面选择不满足GB50054-95第4.3.4条,该如何提审查意见?

答:即新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中6.3.3条。此条不属《强条》,可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第6.3.2.4,作为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提出意见。

8、电动排烟窗的配电要求是否同排烟风机,是否有末端切换等要求?就目前规范并未有关于电动排烟窗的相关规定,该如何审查?

答:目前可以按防火卷帘的配电方式作,全国绝大多数设计院也是这么做的。按网络上可查到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说法,产品自带备用电源系统。设计时,设计人要具体落实产品情况。

9、GB50016-2006第7.4.10.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具体是指哪些措施。

答:请与消防电梯制造厂商联系,此条是对产品制造的要求。

10、常规设计都是将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内插座、空调接入消控室、消防电梯机房电源箱,现在有审查意见提出这种做法不符合消防用电专用供电回路的强条,但实际工程中有时这些插座、空调确实无处可接。

答:请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中7.2.1条和7.2.2条、23.4.1.5款。

“动照分开”是设计基本概念,设计中可以作到。具体分法可参见《工业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

三版)表2-25。

11、某审图意见:消防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切断电路,未仅作用于信号,不符合JGJ16-2008第7.6.4条(如地下室消防负荷总箱B-B1APES箱,In=80A,Ijs=59.8A)。请问:消防配电线路末级控制箱主回路已做到过负荷保护不切断电路,仅作用于信号,其以上各级保护开关是否都不得采用普通复式断路器?

答: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中 6.3.6条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中2.3.7.1条,从变压器出线至消防用电设备之间,不能出现动作于跳闸的过载保护,只能动作于信号。

1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中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具体哪种开关才符合“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答:鸿雁VA86K11-10B型,就可以。没有防漏电功能。

1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适用范围中未提到汽车库,该规范是否不适用于汽车库。

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内1.0.2.1中的“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就包括汽车库。

14、消控中心安保中心合用时设一个双电源箱,是否必须按消防未用专用供电回路的强条提审查意见?

答:请见《2009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技术问答》P16题13。

1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1条第5)款规定,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请问,是否有标准做法?

答:楼板钢筋就是屏蔽措施之一,但屏蔽效果能否达到规范要求,规范没提具体要求。有兴趣深入探讨者,可参见《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与安装》09DX009图集。

16、《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第10.3.2条第4款规定,中小学校的建筑应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请问,是否不论层数多少,面积大小均要执行?如果送审图纸未预留管井,是否能通过审查?

答:是否要设“竖向贯通井道”,主要是由该工程中用电量决定的配电系统的规模来决定的。

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5.4条: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省里专家解释:制定者主要是针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采用配电屏的情况;对于主要配电装置都采用标准配电柜的情况,本身已具备防火隔离功能,不必再作隔离。省内图审如何执行?

答:换个说法,采用PGL型交流配电柜,此柜后面是开敞的,则主电源柜和应急电源柜就要分开放。若用MCC等型号的就可以不分开放置,靠在一起。总的精神是要求一台正在运行的柜子不会对另一台正在待机或检修的柜子形成安全威胁。

18、低压配电系统的相关条款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1条: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第;7.2.2-1条: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要求是对的,但表达笼统、

操作性差。按技术措施第5.2.1-5条“小区内的一类高层(19层及以上)建筑,小区变电所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系统,由变电所设专线回路供电,且动力及照明电源应分别引入。似应自建筑物外引入时就分别引入自成系统;但对于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就不一定适用了,还是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尤其多层建筑住宅建筑,大部分可先设置电源箱,然后再按功能要求按照明、电力、消防等自成系统配电。

动、照分开,实际上在工业为基本常识,没有规范再规定。(不是民规不适用于工厂)。计费分电力、照明;运行时,电力中大电机启动冲击电流大,电压降大,对着,对照明闪烁。配电设计手册图纸都是分开的(正常、应急、电力)。

答:大工程必须分,小工程可视情而定。

19、小型办公楼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若从层配电箱引出,不能满足GB50016-2006第11.1.4条的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JGJ16-2008第13.9.12条对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未作如何规定,审图对应如何把握。

答:尽可能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11.1.4条执行;工程规模太小且负荷等级又仅是三级时,可适当放宽要求。

20、小型公建,消防负荷定为三级负荷时,消防水泵未采用双回路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是否不符合GB50016-2006第11.1.5条要求。

答:确实是三级负荷时,可以单电源供电。

21、二类公建楼层中,防火卷帘门供电与该楼层应急照明供电是否可合用一个双电源切换箱供电?(由双电源切换箱提供一回路供防火卷帘门)

答:有条件可分时,最好是分开,工程规模太小,卷帘门樘数不多时,可以合用。若只有一个回路,可以。

22、一、二类高层公建中除消防电梯用电外,其它消防用电例: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应急照明等各自的双电源配电箱电源取自配电井道内竖向同一组双电源干线(树干式、预分子电缆、母线敷设供电)提供的电源。是否可行?

答:电力和照明最好是分开。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基本原则要尽可能遵守,受条件限制无法遵守时,灵活对待,设计人和审查人都应如此。

23、高层建筑中的防空障碍灯用电量小,是消防用电还是非消防用电?供电电源很难配置。有人设计时把防空障碍灯的双电源取自应急照明供电系统,同时加上消防时应急切断供电。

答:航障灯,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消防功能,航障灯可接入应急照明的电源系统。

24、建规GB50016-2006第8.2.2条3款表8.2.2-2规定建筑物体积“20000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11.1.1.2.-3项,我们理解是“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接二级负荷供电,“等于或小于25L/s”者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25、住宅中太阳能辅助电加热回路,是否一定要求设专用回路带剩余电流保护,并于户箱中设电涌保护器。还是只预留插座,并交待电涌保护器由厂家自备即可。在实际工程中严格要求户箱设电涌保护器不可行。

答:据我们所知,目前的家电产品上,有带RCD,也有不带RCD,带SPD的产品还未见到过。设计要遵守设计规范,设计规范要求严格的,你就必须严格遵守。

26、规范规定,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屏后要有不小于800mm的检修通道,但对于一般的仓库,且只有一只落地配电箱,设计时靠墙安装。但审图专家认为屏后要有不小于800mm的检修通道。合理吗?

答:配电柜后面开门,在后面维修时,才有维修通道的条文要求。可以靠墙布置,柜前维修时,没有维修通道的条文要求。

2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附录A中规定一类高层建筑中的走道照明为一级负荷、二类高层建筑中的的走道照明为二级负荷,这其中有两个问题:

(1)关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如果具体到某项负荷时,是指对变电所的供电要求,还是要具体到该负荷的要求。

(2)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与三级负荷在配电上应该在哪一级分开(是从总配电室或变电所分开还是可以在楼层分开)?

答:谈负荷等级之事,是为了确定单位从外部引来电源的供电措施,请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中3.0.1.4的条文说明。

关于对各个用电设备的配电方式,则请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中第9.1.3三款的条文说明等。有变电所的,在变电所母线上分;无变电所的,从总进线柜的母线上分。

2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附录A中规定I类汽车库用电为一级负荷,II、III类汽车库用电为二级负荷但没有指出其中具体的负荷种类,而其它的场所大部分都有具体的负荷种类用途,是否指I类汽车库中所有用电均为一级负荷,II、III类汽车库中所有用电均为二级负荷?

答:请见27题的答。

二、短路电流及开关选择

1、设在屋顶的消防排烟风机、消防加压泵、稳压泵、正压风机等,其配电箱的出线开关均采用30mA 漏电开关,不妥。对照规范,按GB13955-2005第4.6条,应设“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提出意见,是否妥当?而“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不得安装在负荷的末端。此类问题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的答复参见“2009年江苏省电气专业疑难问题答复”第八大项第14题的第一种情况,不需设置漏电保护。但必须首先做好等电位联结措施。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主要用于:a.作为直接接触电击的附加防护措施;b.间接接触电击保护;c.电气火灾的防范。

设在屋顶的消防排烟风机、消防加压泵、稳压泵、正压风机等都是固定设备,发生间接接触电击故障时易于挣脱。对于可上人的屋顶,为防止电击事故,在上述设备区域设置警示隔离设施,闲杂人等不得靠近,专业人员巡视维修时按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此时的单相接地保护由设备的短路保护承担;对于不上人的屋顶,采用在末端前的电源侧设置漏电报警可满足规范要求。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必须首先做好等电位联结措施。

2、GB50364-2005第5.6.2条: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第5.6.3条:内置加热系统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动作电流值不得超过30mA。问题:集中式太阳能系统中循环泵、电热水机组回路是否要设剩余电流保护,保护动作电流应如何选择?(5.6.3条仅明确了内置加热系统回路的保护动作电流值不得超过30 mA)

答:内置加热系统直接长期在水中运行,设置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集中式太阳能系统中循环泵、电热水机组正常不在水中工作,就像生活水泵、消防泵一样,造成水中带电的几率相对极少,故未强调设置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但为了提高人身安全的可靠性,设置了保护动作电流值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也不应判为是错误。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都必须首先做好等电位联结措施。

3、按王厚余先生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的应用中所提如空调机之类固定式设备的电源回路上不必要装用RCD,是否可明确一下除住宅外的空调柜机等固定式设备的电源回路上不必要装用RCD,以免RCD装用过度。

答: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6.1.f)条: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和住宅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它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规定,及《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8.4.4条规定:分体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因此,如为插座连接,均设RCD为妥。建议凡是在日常工作或生活等活动中容易触摸到,设于公共场所、工作、生活、生产等场所的空调柜机等固定式设备的电源回路,为了人生安全宜设置保护动作电流值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

4、设置剩余电流报警系统(具有动作功能),断路器极数如何选择?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5.6条: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所有保护的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断开。(一般情况下,应采用2P、4P),但有设计院认为采用的是漏电报警系统,不切断电源,相应断路器可不设N极。图审如何执行?

答:(GB50054-95)第4.5.6条: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11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气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的第1款:除在TN-S系统中,当中性导体为可靠的地电位时可不断开外,应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根据以上条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应切断所保护回路所有带电导体,主要是保护人身安全。

但若采用的是漏电报警系统,主要用于漏电火灾的防范。GB50054-2011第6.4.3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据此,对于只报警并不切断电源的应用,在TN-S或TN-C-S 系统中断路器可不设N极,但N线必须传入剩余电流的检测磁环中。

此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选用尚应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5.3条要求。

5、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末端保护的相关条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A:必须安装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

第4.5.1.b)条:生产用的电气设备。范围太大,是否为所有的生产用电气设备?

第4.5.1.d)条: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安装在屋顶的空调室外机、风机、水泵算吗?

B: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应用:

第4.6.c)条:消防设备的的电源,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但条文末尾又要求:为防止人身电击事故,上述场所的负荷末端不得采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技术措施9.2.8条规定:为保证供电的可靠性,消防、人防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只发漏电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

规定不一致,省里专家举例要求消防潜水泵应切断电源,省里图审如何执行?

答: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主要用于:a.作为直接接触电击的附加防护措施b.间接接触电击保护c.电气火灾的防范。无论是否设置RCD,首先要在上述设备就近设置等电位设施,对于一些无法实施等电位连接的室外场所,可采用TT系统、隔离变压器供电、采用II类设备等方式,解决电击事故的防范。安装在屋顶的空调室外机、风机、水泵一般都具备做等电位连接的条件,又不属手持设备,特别是不上人的屋顶可不设RCD。

为消防电梯服务的潜水泵,严格来说是间接为消防服务的设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防设备,设置RCD是为了直接保护与其接触人员的生命安全,触电致死的速度远比淹没造成的危害要严重得多,因此,应设置RCD直接动作于跳闸。

三、照明

1、根据GB50016-2006第11.3.5条规定,一些建筑物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但没有明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具体内容,怎样才算是“保持视觉连续”?对于此条内容,审查时如何判断与定性?

答:参照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的11.3.5条第2款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m。

另技术措施11.9.6和11.9.7条要求:蓄光型1m,电光源型2~3m。

后者密度较大、投资较高,一般不强求;对于特别重要的工程,在业主投资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

2、互相借用安全出口的两个防火分区,该安全出口附近的疏散指示标志灯方向往哪里指示(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则引导人员进入另一防火分区,还是应指向本防火分区内独立安全出口引导人员撤离建筑物)

答:根据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0年5月18日所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当个别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安全出口”,此安全出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门上设安全出口标志灯。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方向应与安全出口方向(包括本防火分区独立安全出口及相邻防火分区被借用的出口)相吻合,被借用的安全出口附近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为双向可控,可采用智能应急疏散照明指示系统等方式,通过防灾联动控制,防止指向已发生火灾危险的相邻防火分区。

3、三层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米,一二层为分隔成一小间一小间的商业单元,三层分为两个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铺,此种情况是否要按GB50016-2006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

答:凡用于疏散的公共通道应设置。

4、大型商业内部隔开的单间小商铺(其面积很小,S<400m2)出口是否需设“安全出口”标志灯?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1.3.4条:商业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上方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答:此问题的前提是大型商场内部隔开的单间小商铺,对此,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如例图1中S<400m2的商铺就需装设“安全出口”标志灯,例图2中S<400m2的商铺则可不装设“安全出口”标志灯。

当隔墙采用玻璃、镜面等容易造成视觉对空间上的错误识别时,S<400m2的商铺也建议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4条第1款及《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1.3.4条,商业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上方已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时,审图不应判错。在不设“安全出口”标志灯不会影响安全疏散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建议提出不设的意见以节约投资、节省电能消耗。

5、JGJ16-2008第13.9.12条第4款“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连接插座”。在审图中遇见一设计,应急照明灯具利用插座来连接(应急照明灯用插座来供电)。第4款规定是否是指这种情况。

答:应急照明灯具不应通过插座取电,连接不可靠、不安全。

对第4款规定会产生两种理解:a.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所有出线都严禁接插座回路;b.应急照明出线回路中严禁混接插座。b情况在一般照明设计中都是不存在的,因此,这里我们应该按a情况来考虑。应急照明箱的所有出线回路不能接有插座,以防止非消防负荷接入应急照明系统,影响应急照明供电可靠性。

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GB17945-2010第6.3.5.2条要求,应急照明配电箱在火灾联动时通过切断供电电源方式实现强制点亮,那么以前常规的通过接通电源强制点亮的做法还可行吗?

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GB17945-2010第3.17条应急照明箱定义:“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由应急照明箱供电,灯具平时处于长暗、常亮或非确定状态,火灾报警时,由有联动控制系统强制点亮,消防扑救时由消防人员切断该回路的电源将应急灯强制切换至由蓄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状态。这种强制点亮方式是符合规范规定的(当然,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的质量必须满足制造规范要求)。根据民规13.8.5.2条,当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因此,应急照明灯具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的开关装置。

7、关于应急照明问题:如何处理建规编制组2007年3月12日“关于规范第11.1.3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出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等备用电源供电

时,可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配电,……”;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2.1条1

款“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及即将实施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2.4条“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之间的不统一?

答:当应急照明属三级负荷,容量又小的情况下可以变通处理,如:住宅建筑照明容量小,且由于计量的要求,可以混配。

一般情况均宜遵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等相关要求执行,及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8、我公司有一项目为几栋多层住宅与与其相通的地下汽车库。设计人员未设置车库通向住宅楼梯间门上方的“安全出口”标志,审图人员判定已违反《建规》GB50016-2006第11.3.4条“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强制性条文)。我们认为,多层住宅群下设置的地下停车库是作为居住建筑的配套库房(停车库),不是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不属于公共建筑,因此不构成违反强制性条文。这样的理解对否?

答:汽车库不属于公共建筑,但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9.0.4条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执行条文)。

9、消防用电负荷为一、二级时,应急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型式,采用一路专用消防电源供电,是否可以认为每套灯具内部均为双电源末端切换。

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2条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7.2.2条,可以这么认为,每个灯具均有双电源保证供电,灯具内具有切换点。

四、住宅电气

1、对住宅公共部位照明节能设计审查问题:

(1)国标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10.1.4节中”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2)省标DGJ32/J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10.1.5.2.5条中”公共部位除高层住宅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3)2009年江苏省施工图审查技术研究资料“电气专业技术疑难问题解答”第十二页三.住宅一文中“住宅的地下自行车库属于公共活动用房(场所)……,住宅的地下自行车库照明节能设计的审查依据的标准、规范有……,上述标准规范的有关条文对照明节能设计做出了规定,有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省审图中心2011年11月15日下传“住宅电气设计方法“中提及该文的目的是向江苏省内电气设计人员介绍一些电气设计的基本方法,尽可能的统一设计手法……,也可作为今后住宅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参考”。该文第七页提及“……电梯厅、门厅、自行车库等处不得使用节能延时开关……”

综上所述四项中所提做法及审查原则与前述规范相抵触,我们审查时该如何把握,请再明确。

答:新版国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5条,对于人工照明装置只强调“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不再要求一定要采用的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同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也持同样的观点。在住宅电气工程中,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对一些人流稀少,且不需长期停留的场所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节能控制措施,应优先考虑使用。现规范,对于照明控制采用单灯控制、双控控制、集中的定时控制等,也认可是节能的技术措施,因此今后在施工图审查时,可不再仅以是否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来判定该工程能否满足节能控制的要求。现规范对于电梯厅的照明,也可以采用节能的自熄开关控制方式。

“住宅电气设计方法”中提及“……电梯厅、门厅、自行车库等处不得使用节能延时开关……”,当时讨论的原意是指不得全部使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那是基于上述地区是人员较为密集或有人需长时间停留的区域,如自行车库内有人要修理自行车等。此规定也符合上述两本住宅设计规范的精神。

2、《省住宅设计标准》第10.1.5.2条第5款:公共部位除高层住宅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问题:某高层住宅电梯前合用前室面积很大,设照明灯四盏,全部采用普通开关控制,如果整个前室都算电梯厅,这样设计似乎也不能说不符合规范,但从节能角度讲是否应该电梯门前的灯具采用普通开关控制,其他灯具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审查?

答: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的要求,现规范没有否定此地区不允许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若想提可以采用优化建议的方式来提之。

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2.3条解释条文允许节能自熄开关控制的公共灯用白炽灯,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中的应急照明可以设置手动集中点亮措施。这和《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强条不一致,以后审图是否可以按JGJ242-2011允许采用白炽灯和手动集中点亮?行业规范突破国家规范,是否可以?

答: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2.3条的规定,对于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允许采用白炽灯和手动集中控制方式。《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国家住建部正式发布的设计标准,按此允许的条文设计不应受质疑,但应注意白炽灯在我国的淘汰日期,一旦被淘汰,就不允许使用。

4、高层住宅公共楼梯间应急照明、公共照明共用一只公共照明箱(双电源进线,满足DGJ32/26-2006第10.1.2.2-3条),应急照明灯具是否需要增加蓄电池作备用电源(DGJ32/26-2006第10.1.2.2-6条),有人认为全部按应急照明设计,是否合适。即将实施的《住宅电气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 2011)关于公共照明与应急照明分别做出要求和规定,两者配电系统是否需要分开?

答:对于住宅建筑楼内应急照明设计要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3条已表述的很清楚。按上述条文的理解,有以下三种观点:

(1) 对于应急照明中的疏散指示灯,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采用蓄电池组或自带蓄电池的灯光进行设置,对于建筑高度50m~100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建筑是“宜”。

(2) 对于疏散照明中的备用照明没规定应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但若采取市网供电方式,则其配电系统应专放并自成系统。

(3) 除一类高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其各出入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处,二类高层住宅是“宜”做。

前面已述,在实际工程中若按此规范相关条文执行,应是符合规定的。

同理,在江苏省区城内,若该住宅建筑的应急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灯置,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3.2.6条的规定,应急照明系统与公共照明系统共用配电线路(系统),也应被认可。

另,对于一类高层住宅的应急照明的电源供电要求,建议应严格执行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3条的要求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5条,即:“消防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主电源和自备电源或城市电网中独立于主电源的专用回路的双电源供电”。满足此专用电源的电源,在现实中无法做到,故对于一类高层及以上的住宅的应急照明设计,应采用建筑场内部的蓄电池组成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置来处理为好。

5、供电局要求高层住宅建筑电表集中安装在底层,与DGJ32/J11-2005第5.1.4条、DGJ32/J26-2006第10.1.3.5条文说明不符,且电表底层集中安装,进户电缆(导线)过长,不合理。但如在楼层安装

需有5m2的电表间,很难满足要求,供电局也不同意,如何解决?

答:在通常情况下,住宅建筑的计量表箱的设置,若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第5.1.4条操作,在江苏省大多数区域是被认可的,极个别地区不按此条规定执行,那只能进行相互协商处理。

6、《住宅电气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2011)第6.3.2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是装在住户小配电箱内还是装在单元电表箱内?如设计安装在电表箱内,因为表箱是由供电部门实施安装的,有可能不能落实到位,怎么办?

答:按《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3.2条的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置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气,此装置应是装在各住户用的配电箱内。

7、住宅下(半)地下室自行库中,应急照明的设置依据:多层低规( >300m2,GB50016-2006 第11.3.1.4条),高层高规( >20m内走道,GB50045-95 第9.2.1.4条),还是有其他依据?应急照明采用可声光控节能自熄开关是否已具应急点亮措施?

答:对于住宅建筑的地下自行车库应急照明设置依据,对于多层住宅,按GB50016-2006第11.3.1条执行,即不考虑应急照明的设置,也没有300m2区域需设置应急照明的要求;对高层建筑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第9.2.1.条执行。

对于应急照明采用声光控节能自开关是否已是各应急点亮措施,此问题,经多次讨论,此种做法不被认可,观点如下:

(1)采用声光控自熄开关对应急照明等的控制,在应急情况下不是主动自动点亮的,而是被动的,此工作状态与规范的要求不一致;

(2)节能自熄开关的控制,对于应急照明的照明状态下不是连续的,它是间断的过程;

(3)目前市场上,声光控的节能自熄开关普遍质量不可靠;难于胜任火灾情况下,应急照明点亮的任务;

(4)对于有些设计单位仍采用此种控制方式,我们对此种方式不赞同。

8、GB50096-2011中表8.7.6 厨房插座是否要求设防溅型?电视、电话等设计是否要户内到点位?

答:现规范规定,卫生间、厨房插座应采用防溅型的,即应满足IP54的要求;户内的CATV及电话终端,应设计到位。

9、高层住宅设计中,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住户配电属于非消防设备配电,是否应设置非消防设备的电源切断联动措施。

答:在2012.4.1以前,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相应条文规定,在高层住宅公共区域中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要求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GB50116-98要求做相关设施的联动;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规定为2011.4.1执行,其第14.2.1条,对高层住宅建筑是要求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按通常的理解,此时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联动要求进行设置,即应做非消防设备的电源切断联动措施,但此联动的切断位置通常应是在配电干线的始端或楼层配电箱的进线端。

10、即将实施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6.3.2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目前尚未了解到住宅用电器主流厂家生产该类型产品的信息,设计及审图中如何处理?

答:现市场已有该功能的产品信息;在设计及审图中,只要有现行规范允许的配电方式,均可被认可。

11、有关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与审图的几个问题:

(1)规范的选用,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要在2012年4月1日起方才执行,所以目前主要依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进行设计与审图。比较这三本规范,条文内容及要求均不尽相同,且GB50348-2004第5.2.1条规定该规范仅适用于总建筑面积≥5万㎡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请问:设计与审图以哪本规范为准。

(2)住宅小区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按照规范GB50348-2004需分三种类型(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设计,而规范JGJ16-2008及新规范JGJ242-2011均不提以上三种类型。且规范JGJ16-2008中把住宅与别墅的配置标准分别列出,而新规范JGJ242-2011没有把别墅的配置标准单独列出。请问:住宅建筑安防系统的配置标准如何确定。

(3)上述规范配置标准中的“可选项”,是否可以理解为可做可不做。

答:根据《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4.1.2条及14.3.1条,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仍是宜字,但根据江苏省公安局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单位颁布的省综治办[2010]100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议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要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和建议,并同时规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必须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施工图应纳入施工图的审查内容。

若该工程已判定的需做安全防范系统,则只需按《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14.3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相关要求实施即可。但该部分的工程设计,不一定是主体建筑设计单位,也可是有设计资质的其它设计单位如智能化系统工程公司等。

12.新住宅电气规范对住宅小区变电所的设置位置与住宅的关系有新要求,如何执行?

答:国标《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4.2条,对住宅区变电所设置位置的要求已明确,在正常情况下,应按其需求来实施,但同时也应考虑该区域供电部门的相关要求。

13、高层住宅在无火灾联动的情况下,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的应急照明如何自动点亮?

答:国标《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第9.2.3条规定:“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的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其后条文解释即可在一层或地下一层(规范为底部区域)有人值班的区域采用集中手动的方式进行控制。但鉴于我国住宅管理现状,住宅的低部区域通常无值班人员,若对应急照明采用手动集中点亮控制方式,还应在各楼层设置控制装置,该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如带指示灯等。

五、火灾报警

1、高规GB50045-95中,第9.4.2.14条“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比较模糊,如何确定住宅下面的地下自行车库,是否属于这一条的规定。

答:仅从文字上看,确实有些模糊,但从另一个角度来判定,看其是否设有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

2、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3.1.2条规定:“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对于消防稳压泵是否适用这条规定?

答:消防稳压泵可以除外。

3、GB50016-2006第11.4.4 条: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请问:

(1)有无关的线路从消控室地坪以下(不是在防静电地板下)穿过是否符合这条规范。

(2)两层建筑,屋面设有排烟风机,所有消防设备配电(应急照明、排烟窗控制箱、排烟风机)均由设在一层消控室内双电源箱供电,是否违反无关线路不应穿过消控室的规定。

答:(1)可以在混凝土地坪内布线。

(2)消防设备的双电源箱、控制箱应设在设备所在的防火分区内,不应设在消控室内。

4、某蔬菜批发市场,有顶棚,东西两端有墙,南北两侧没有墙,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是否按商业建筑需要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按建筑专业定性是否属于商业建筑。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及联动控制线缆与综合布线、有线电视等其他弱电线路共线槽敷设,是否有规范明确不可以?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槽有防火要求,其它弱电线路的线槽可采用普通线槽。

6、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中庭上空是否必须设火灾探测器(中庭有时有三、四层层高,玻璃顶棚)。GB50348-2004第5.2.7条第3款:访客对讲系统应与消防系统互联,当发生火警时。单元门口的防盗对讲门锁应能自动打开。一般住宅楼都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实现?

答:要设火灾探测器,可采用红外或紫外光束探测器等其他类型探测器。如果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没有互联的问题。

7、某地下建筑,汽车库部分为人防,部分为非人防的会所,非人防区的消防设计是否要满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会所内的游泳馆建筑面积大于500平米,根据该规范第1.0.2条条文解释,游泳馆属于健身体育场所,那么根据该规范第8.4.1.1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米的健身体育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根据高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是把游泳池排除在外的。这种情况游泳馆到底设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非人防区的消防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要求设计。会所内的游泳池部分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需要同时设感温和感烟的场所是否两种探测器应分别各自满足保护面积和半径的要求。

答:应分别各自满足保护面积和半径的要求。

9、某三层复式机械地下汽车库,层高9.5米,根据GB50116-98的相关规定不适合采用感温及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在暖通专业加大通风次数(大于6次/h)的条件下,是否可以采用感烟探测器?

答:规范规定宜采用感温探测器,未规定不能采用其它类型探测器。可征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

10、乙炔(C2H2)气体探测器的安装高度问题,按照分子量来算,应该比空气轻,探测器应装在高处,但根据GB50058-1992第2.3.1条第二2点的注解(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似乎应该装在低处,如何确定?

答:乙炔(C2H2)气体比空气轻。

11、地下车库通道上防火卷帘门两侧的防火灾探头设置有两种意见,一种是:火灾探头动作时,防火卷帘门一落到底。另一种说法是:采用两步落地,烟感动作后短时内还是可以开车逃生。

答:采用两步落地。

12、某工程项目名称为精粹主生产车间,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总建筑面积为10958㎡,其中含三层办公、会议、质检室等附设用房计建筑面积为1275㎡;生产车间为单层,建筑标高为13.50

米。某电气设计人员在三层附设用房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在单层、高度为13.50米的生产车间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此,甲、乙、丙、丁提出以下不同看法:

甲认为按《警规》GB50116-98第3.1.1条(续表3.1.1 )规定,单层厂房不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乙认为按《建规》GB50016-2006第11.4.1条第3款规定,单层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丙认为按《建规》GB50016-2006第11.4.1条第3款规定,但未明确单层厂房是生产何种产品的车间,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理由尚欠,可不设;

丁同意甲、丙意见,理由是单层厂房和附设用房为一个整体,部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另一部分不设,其等于不设;同时认为该主生产车间(10958㎡)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均应设置;如不设均可不设。

答:首先明确丁类厂房生产产品的种类,其次看水暖专业有无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再判定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二类高层住宅公共场所是否一定要求设火灾自动报警,依据为民规?

答: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按《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文确定,要看二类高层住宅的具体情况定。

14、在无火灾报警系统的情况下,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声光控、红外光控等)的应急照明是否能够满足规范要求?

答:应急照明系统不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

15、地下车库有通风排烟,电气专业按规范要求可不做火灾报警,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火灾时联动通风排烟设施?

答:应设火灾报警系统。

16、为了满足JGJ16-2008第13.9.8条的要求,例如地下室有好多防火分区,采用了好多防火卷帘作分隔,那么每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都要采用一个双电源切换箱,为了减少双电源切换箱,由此产生:

防火卷帘的电源由其所在防火分区的双电源切换应急照明箱供给,但这涉及到计费,即防火卷帘与应急照明用电是否同价?如果不同价,就不可行。

有些设计中,防火卷帘电源由就近的排烟机房内双电源切换箱供给,我个人认为这不符合JGJ16-2008第13.9.9条的要求,因为第13.9.6条要求排烟风机双电源末端切换。第13.9.9条是“除……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此问题虽在2010年的答疑133页9中答“满足规范要求”,但本人仍不理解。

答:(1)确有需要,就设双电源自动切换箱。

(2)可以满足规范要求。

17、2011年度学习材料第一章第11条的回答:“只要是消防设备……都应采用双电源末端切换装置”,第22条讲述了同样问题,而规范并未做此要求,对于消防排水泵、卷帘门等,如果设计未采用“末端切换“,不能认为是违反规范。建议消防类的疑难问题在答复时可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

答:重要的消防设备需要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

18、《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1.2.2条中,关于消防设备双电源末端切换和消防专用供电回路的论述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6-95-2005年版中相同的论述,“高规”中为强制性条文,“省标”中为一般性条文;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11.1.4

条关于消防专用回路的论述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相同的论述“建规”中为强制性条文,“汽车库防火规范”中为一般性条文;如何把握?

答:按高标准要求。

19、《2011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电气第五章火灾报警第10答: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按建规执行,如何设计按火规执行。按建规对多层办公楼无明确要求设置,是否多层办公楼均无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另像甲乙类工业厂房及造纸厂之类丙类厂房亦无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本人理解,建规只是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场所列出,但并非只有这些场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建规所列场所均为火灾一级保护对象。果真如此就没必要设火灾二级保护对象了。

答:不能这样理解,还应参照规范中其他条款的要求,比如是否有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规范规定仅为最低要求,是否设置火灾报警系统还要按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危险程度、业主的要求,经济条件,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综合确定。但审图的依据只能是规范。

六、防雷

1、一工程电气图纸标明其设计日期为2011年8月,此设计图纸于2012年2月报审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于防雷内容,是否应采用新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此规范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进行审查?

答:可按新规范进行审查,在“建议和其它”部分可要求设计人员针对防雷内容的设计按新规范进行修改。审图意见中,涉及“强条”和“强标”内容的条文,应以老规范为依据。

2、GB50057-2010 有较大修改,请尽可能明示注意事项或审查要点。

答:所有强条均为审查要点。具体建议如下:

(1)依据第3.0.2条、第3.0.3条、第3.0.4条,检查设计的防雷分类是否正确;

(2)依据第4.1.1条、第4.1.2条,检查建筑物的外部防雷措施和内部防雷措施是否齐全;

(3)依据其它“强条”和“强标”条文,检查建筑物的外部防雷设计和内部防雷设计是否合理。

3、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的火灾危险场所应为二类防雷按GB50058-92第4.1.1条及4.1.2条的说法,是否可以认为丙类的仓库,车间均属于火灾危险场所而执行雷规中的这一条。

答:“火灾危险场所”应来源于IEC标准,在IEC60364-3中,“火灾危险场所”定义为BE2场所,其特性解释是:生产、加工或储存可燃性材料,包括粉尘。其条文后的应用和举例中,列举了“车库、木制品商店、造纸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4.1.1条及4.1.2条的说法比BE2场所严苛得多,其火灾危险性自然比BE2场所高得多,有些可能要列入BE3场所。

丙类仓库和丙类厂房的定义与BE2场所的定义基本一致,应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

4、建规中商场属人员密集场所,住宅一、二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属人员密集场所,如是,那设有商业服务网店的住宅在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时,是否要按二类防雷设计。

答:商业服务网点不是商场,应按住宅套用规范。在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时,要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5、建筑物防雷设计没有按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专用防雷引下

线”,且没有利用所有柱子作为防雷引下线,仅仅是利用部分柱子内的的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审查时如何定性?

答:设计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钢筋体系作防雷装置。见GB50057-2010第4.3.5条、第4.4.5条。

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当建筑物内的钢筋体系被整体利用作防雷装置,且满足本规范的第4.3.5条、第4.4.5条和第4.5.6条时,尤其是满足第4.3.5条第6款时,此时设计仅指明利用部分柱子内的的主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可视为满足第5.3.8条,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审查时可不提意见。

当建筑物内的钢筋体系部分可被利用作防雷装置,且满足本规范的第4.3.5条、第4.4.5条和第4.5.6条时,尤其是仅部分被利用作防雷装置的钢筋体系满足第4.3.5条第6款时,应要求此时的防雷引下线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6、GB50057-2010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学校属于二类防雷建筑,问题一: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学校食堂、风雨操场是否属于二类防雷建筑;问题二:幼儿园是否属于学校建筑执行本条规范。

答:上述问题一和问题二均应按0.05次/a进行分界。大于0.05次/a,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小于0.05次/a,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7、不满足GB50057-2010第5.3.8条条件的利用柱筋做防雷引下线时的间距应按哪条规范执行?

答:设计首先应满足GB50057-2010第4.3.5条第6款,当无法满足所有垂直支柱均作为引下线要求时,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执行,间距应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要求。

8、GB50057-2010第3.0.3.9条中所说的火灾危险场所具体指哪些工程。

答:答案见本节第3条。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第3款规定,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SPD,旧规范为宜,新规范要求更严格,那么,此类配电箱若为双电源进线,是否必须装设两台SPD?

答:不应装设两台SPD,应在双电源开关的下侧电源母线上装设一台SPD。

规范的思路是:当屋顶用电设备不带电时,此时的回路开关处于断开状态,建筑外部的闪电电涌不容易通过带电导体进入建筑内部的电源系统,而建筑物内部电气系统所形成的闪电电磁感应,可通过装设在电源侧的SPD将高电位释放。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保护用断路器应能在闪电电涌的作用下,不被损坏。

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3条为强制性条文,该条文规定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专设”即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建筑物的金属体,请问具体怎么执行?是否可优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答:对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3.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对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先执行第4.4.5条和第5.3.8条的规定。

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9款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在实际操作时很难把握,例如:一幢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为商业,四至十层为办公,属于综合楼,是否按人员密集场所考虑?是否能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各类建筑物的面积、人数等有一个量化指标,以便更好地执行规范。

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的条文解释中已将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定义,是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问题中所指建筑物含有商业,则该建筑物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此条文比较容易理解,如遇难以把握的建筑物,尽量按较高等级设计。

12、GB50057-2010第5.3.8条要求当采用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时,应当利用该建筑物所有柱子,为避免屋顶避雷带网格过于密集,这里所指的所有柱子是否可理解为建筑物四周和内庭园四周的柱子?

答:《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所强调的是: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其横向和竖向连接满足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时,则可认为建筑物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中钢筋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平面图中可不要求标注所有的钢构件或混凝土柱为引下线,但在说明中应有明确表述。

此条问题的另一方面意思是指引下线与屋面接闪器的连接应如何处理。方法是:仅将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的柱子内的钢筋与屋面接闪器焊接即可。

13、2012年《建筑电气》第1期P12页中披露采访林维勇对GB50057-2010第4.3.3(4.4.3)条设置专设防雷引下线的要求是当不满足第5.3.8条要求时才须设置防雷专设引下线。那么,当设计图中仅采用部分钢柱或混凝土柱中钢筋作防雷引下线,且又未设防雷引下线或专设防雷引下线间距大于18(25)米时,是否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

答:问题中的表述或理解不准确。

(1)如果设计中采用了专设防雷引下线的方案,则其间距应严格执行条文,否则应判定违反强制性条文第4.3.3(4.4.3)条规定;

(2)如果设计利用部分建筑物的混凝土柱中钢筋作为引下线,且只有被用作引下线的钢筋的垂直连接符合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其它结构柱和框架梁的钢筋未与防雷装置连接或连接不符合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当引下线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可判定其违反强标第5.3.8条。

14、关于太阳能热水系统防雷接地的问题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第6.3.4条: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条文解释:为防止雷击伤人,本条文强调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2008)第5.3.4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所有设备均应设防雷保护装置。其电气设备应满足内部防雷和外部防雷的要求。条文解释:这是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使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这是省标比国标多出的一条,并出了标准图集。雷击太阳能概率较低,设备又非重要,似乎不必强调执行。图审中如何掌握?

答:说雷击太阳能概率较低没有依据,既然规范已经明确要求,则应该执行。

图审时应从两个方面把握:1)建筑物太阳能热水装置是否在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 2) 太阳能热水装置的钢结构支架是否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9.2-1条: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墙角、边缘、设备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

是否按10m*10m或12m*8m的网格设计?在建筑物立面上明设避雷网格,必需与建筑专业配合并影响里面造型。

答:是。应按10m*10m或12m*8m的网格设计防直击雷接闪器。

此时的防直击雷接闪器可采用如下装置之一实现:

(1)采用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金属材料规格应符合GB50057-2010表5.2.1的规定。

(2)采用专用引下线加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水平连接导体。

(3)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当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

16、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在低压电源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标(GB50057-2010第4.4.7条第1点)还是违法强条(GB50057-2010第4.3.8条第4点)?

答:设计在低压电源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设置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条:《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8条第4款。

设计在低压电源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采用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4.7条第1款。

17、根据新版防雷规范GB50057-2010第5.3.8条,当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是应当把所有垂直支柱作为引下线还是只要满足专设引下线的间距要求即可?(《建筑电气》杂志2012第一期 P13林维勇的回答中好像要把每根柱子作为引下线)

答:结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5条、第4.4.5条、第4.5.6条和第5.3.8条,并不要求将所有垂直支柱作为引下线,否则何来间距要求。

问题是对于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设计应首先满足GB50057-2010第4.3.5条的第6款,而只要满足了上述要求,一般情况下就满足了所有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

18、如果建筑中可利用的结构柱只有8根,是否可以增加2根专设引下线,来满足GB50057-2010第4.5.6条要求的10根引下线的要求?

答:此方案不妥。

解决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最好方法是:阻挡、隔断、绝缘。当上述方法不便时,可采用多点(规范的约定值为10点)均衡散流的方法,降低雷电流经地面电阻形成的电位。增加两根专设引下线,假如新增点与原引下线相近或重复,并不能起到均衡散流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此时最好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6条的第3)款,在室内,由于水泥地面干燥,其阻抗通常大于50kΩm,在室外,只要在引下线3m范围内敷设5cm后沥青层或15cm后砾石层。

19、根据新版防雷规范GB50057-2010第4.3.1条及第4.4.1条规定,当建筑高度超过45米(二类)或60米(三类)时,沿屋顶敷设的避雷带是否均要斜向外墙外表面?

答:是。

20、雷规第3.0.3条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列入第二类防雷。条文中说明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审图中有审图专家将工厂内根据计算的年预计雷击次数属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将建规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在此处。本人认为有待商榷。建规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是用来指导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办公楼均应按第二类防雷设计。

有的地方的审图专家,对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设计,有必要吗?譬如主门卫,内有火灾报警主机、工业电视监控主机等电子设备,应该做防雷设计,但一般的次门卫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设计。

答:(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的定义应以本规范的条文解释为准。

(2)建筑物是否需要做防雷设计,应根据年预计雷击次数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1条~第3.0.4确定,不在此列的建筑物可不设外部防雷装置。审图人员针对某些建筑物,希望设计人员增加防雷设计时,可以提建议,不可作强制性要求。

21、GB50057-2010对利用柱内钢筋作防雷引下线时的间距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参照专设引下线的间距确定?第5.3.8条中“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是否仅是针对大跨距建筑而言,即使全部柱子均被用作引下线,仍不能满足专设引下线的间距时,也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对于柱距小于专设引下线间距的建筑,并不要求所有垂直支柱均用作引下线?

答:上述问题归结为一条: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柱内钢筋作引下线时,引下线是否有间距要求?

回答是:有间距要求。具体回答见本节第5条。

22、GB50057-2010第4.5.6条1款2)和2款2)条文中均有“引下线3m范围内”……如何理解?

是引下线向室外3m范围?还是以引下线为圆心3m为半径作成圆的面积范围(包括室内)?

答:是以引下线为圆心3m为半径作成圆的面积范围(包括室内)。

23、GB50057-2010第5.3.8条中“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作用时”……

(1)这里讲的垂直支柱是指位于建筑物四周的所有柱子?还是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

(2)如果问题一的答案是指包括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均作引下线时,建筑物内的柱子上端不一定刚好有屋面接闪器网格,该柱内钢筋(引下线)又如何与接闪网连接。

答:(1)是指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

(2)建筑物内的垂直支柱的钢筋,其横向连接和纵向连接均满足第4.3.5条第6款时,则在雷击状态下,这些支柱也一定参与分流雷电流,因而也起到引下线的作用,仅将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的柱子内的钢筋与屋面接闪器焊接即可。

24、有关其他防雷设计的问题:

由于新的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对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有较大变化,特别是在计算建筑物等效面积Ae时,要考虑建筑物周围其他建筑物的高度,且分六种情况:问题一:是否统一规定设计院必须提供建筑物防雷计算书,以便审图时核查。

问题二:建筑物周围其他建筑物是指现有建筑物,是否还要考虑在建、待建的建筑物。

新的防雷设计规范第3.0.2、3.0.3条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的划分有20、21、22区,查《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划分无此称谓,只有火灾危险区域划分中有21、22、23区,两本规范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如何衔接?

答:(1)问题一,由于建设部关于施工图设计深度规定中指明计算书由设计院保存,且设计责任终身负责制,故没有必要作出新的规定。另外,新的计算方法比来的计算方法简单,同时,新的计算数值通常小于老的计算数值。

问题二,由于按独立建筑物计算出的Ae值为最大,故不必考虑在建和待建的建筑物。

(2)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的条文说明。

25、当屋面太阳能热水器使用电辅助加热时,电辅助加热的配电回路如何设置电涌保护器?

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6.4.1条的规定,应按照本规范第4.5.4-3的要求设置SPD,SPD应满足Ⅱ级试验的要求,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定,建议为8/20μs、In=20kA;考虑到此处断路器为常闭状态,SPD安装在开关的电源侧和负荷侧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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