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

**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

杨长汉1

**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委员、秘书处成员,**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2004年8月10日,**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其全文内容如下:

**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

(**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企业联合经办企业年金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设立**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特制订本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构名称为“**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二条管理中心住所:北京市**区**街**号。

第三条管理中心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非赢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四条管理中心以11家**企业成员单位和企业年金受益人为服务对象,受**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企业年金受托人)的委托,按合同约定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专业机构。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监管。

第五条管理中心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国家**公司、中国南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集团公司、中国**集团公司、中国**集团公司、中国**集团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集团公司等11家**企业以货币形式共同出资。

1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第六条 **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常委会作为出资人代表,对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注册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2、聘任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

3、审议批准管理费预、决算;

4、对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中心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审议决定管理中心有关重大问题决策。

第七条管理中心作为账户管理人的资质,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

第二章服务宗旨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管理中心的服务宗旨是:在**企业联合经办企业年金的体制下,以诚信为本,实现管理规范、基金安全、服务优良、企业和职工满意的目标。

第九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3、受**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委托,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4、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5、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6、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7、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报告;

8、相关计算机网络软件开发、专业培训及业务咨询服务;

9、保存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10、受托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11、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2、**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务。

第十条管理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主任为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执行**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决议,主持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

2、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并实施企业年金管理相关的基金安全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4、制定管理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管理中心内部机构设置方案,聘任部门负责人;

6、提请聘任管理中心副主任。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本部根据精简和效能的原则,按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编制暂定20人。并聘请法律顾问、业务顾问若干名。

第十三条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需要设若干分支机构,名称为“**企业年金管理中心××中心”(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一般建在发电集团公司、辅业集团公司、电网公司及其区域电网公司和省、市、自治区电网公司等单位,与其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

分支机构是管理中心作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人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执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系统,按照分层管理个人账户的有关规定,组织委托企业做好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入、转移、支付、终止与查询等项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分支机构接受管理中心授权办理有关业务。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企业社保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报管理中心备案。分支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账户和基金管理专责人员。

第三章基本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制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制定《**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在国家未颁发有关制度前,按此办法实行。

第四章管理费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的管理费,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规定限额内,由**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按实际需要确定,由委托管理企业年金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于管理中心本部的全部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接受

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分支机构经费仍按现行渠道办理。

第五章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相应的劳动人事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六章停办和清算

第二十条由于政策规定或其他原因,管理中心需停办**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时,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停办**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时,应全面清理所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并向受托人选择的新的账户管理机构及时安全地办理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管理中心终止账户管理人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2004年8月10日**企业管理监督委员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20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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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章出处:《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杨长汉著

杨长汉,笔名杨老金。师从著名金融证券学者贺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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