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十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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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分类2010-06-01 05:30:42 阅读4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误区1

只要抓住你婚外情的证据,离婚时我就能多分财产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聘请私家侦探,目的就是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实际上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

产生重大影响。

误区2

虽然婚前他很有钱,但只要我们结婚年头长了,所有的财产都是我们

俩的了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财产,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自从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财产制度有了重大的调整。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还是其个人财产,不再发生转化。所以曾想借婚姻得到“长期饭票”的同志们,恐怕离婚时还得自己来“买单”。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

产制度。

误区3

如果她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我诉到法院,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

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有: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和等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而且离婚诉讼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次起诉判离少则3月,多则9月。假如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要在6个月之后才能二次起诉。所以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

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误区4

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虽签订了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都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误区5

如果他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通过律师所接待当事人情况分析,70%的婚姻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情况,30%的案件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情况,弱势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但是律师和法院调查范围是有限的,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掌握的。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

误区6

如果我掌握有他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得到高额赔偿婚外情过错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

活的事实。

第三类:重婚罪,包括法律登记重婚和事实重婚。

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提出经济上的赔偿的,赔偿数额高低由法官掌握,但普遍赔偿额不高,从几千元到几

万元不等。

误区7

如果我们书面约定高额的“离婚分手费”,到时谁提出离婚就得赔给对方

这笔违约金

尼可尔.基德曼和汤姆.克鲁斯离婚时,汤哥付出了八千万美元的代价。目前国内人民也开始签订“爱情合同”、“离婚违约金协议”,但我国法律并不支持这种直接的约定,期待以此给婚姻上份保险或是离婚时获

得高额赔偿并不现实。

误区8

只要我们分居两年以上,法院肯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时,确实要考虑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时间长短的因素。但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它要求是事实上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导致的分居),持续性分居。即使符合了这样的条件,法官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分居两年以上并不必然判离。

误区9

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其实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子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房屋属于谁的财产,首先要看房屋产权证上产权人名字是谁,还要看购买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通常有两种情况:

1、婚前购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但以一方名字签订购房合同,法律上会认定是购买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

的债务。

2、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

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大多数新人是结婚登记前共同出钱买新房,所以为了避免纠纷,最好是双方一起签购房合同并明确产权比例

误区10

我们是夫妻,他公司里的财产也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一方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并且是公司大股东的情况,不少配偶认为公司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谁都可以处理公司财产比如提现或是买卖车辆,要么认为谁动财产都得对方同意。其实公司财产是法人财产,即使公司只有夫妻俩股东时,也不能随意动用,一切应按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事。

与此相应的是,公司的债务也是法人债务而不是夫妻的债务。

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在离婚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我们感到有很多新的问题出现。有些问题可能法律界已有定论,但有一些是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新生的产物,值得我们实务性律师探讨。在这里,离婚侦探律师网总结了较为常见的十二点法律问题,一一表述,供广大朋友一起商榷。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第四、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二千到五千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较为麻烦: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 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教程文件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 王荣洲律师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通常是双方不能协议一致,要闹到法院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离婚。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气氛要融洽的多,协议离婚双方基本还能做到好聚好散,做不了夫妻,毕竟相识一场,运气好的还可以做做朋友,大度点的还能互相送祝福。协议离婚还有个好处就是方便孩子探望权的形式。 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气氛就没那么融洽了,双方已经谈不拢了,那只能到法院打官司,这时候双方是充满敌对情绪的,先把双方折腾个半死,然后再回到谈判桌上,能谈好的,法院调解离婚,否则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离婚很多时候对双方都是一个痛苦的折磨过程,一般得经历下面三个阶段。 一、怒——想离婚门都没有 一听说要离婚,立刻火冒三丈,大骂:你个陈世美,你前贫贱,后富贵,现在发达了,要把老娘甩了,门都没有。其实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绝非一日之功,一般都是经过长时间酝酿和积累的最后摊牌。一般都得先告知对方,看双方能不能好聚好散协议离婚,实在沟通不了的或分歧较大的,才会走上诉讼离婚,很少在事先不沟通的情形下直接到法院起诉的。虽然之前对方就提出过离婚

的事,但总以为是夫妻间闹别扭,吵闹而言,不是当真,当收到法院离婚诉状时,还时很气愤的,居然玩真的。 当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一般是做不到反思自己是否有不当之处,从而加以改进,以便挽留这段婚姻,而是开始诉苦,说,自己是如何相夫教子的,如何伺候老人的,如何放弃自己的事业支持老公的事业的,是怎么怎么的勤俭持家的等等,我为他和这个家付出那么多,我有什么错,他居然还要跟我离婚,这还有天理吗,他在外面肯定有狐狸精了等等,总是都是对方王八蛋。呜呜呜呜,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越说越苦,越说越怒。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那就是什么样的人离婚比较坚决。一方越坚决,另一方会越怒,会觉得没面子,会认为怎么可以一点不念旧情呢。 1. 凤凰男离婚比较坚决 问凤凰男为啥要离婚,答活的憋屈、窝囊。凤凰男十年寒窗苦读,寄予了整个家族的希望,从山沟沟来到大城市,取了孔雀女,住在丈母娘家,孔雀女一家有恩于他,但施恩者并没有给予受恩者应有的尊严。特别当凤凰男的父母来到大城市,孔雀女及其父母没有给与凤凰男父母应有的尊重时,那基本就是最后一根稻草了,凤凰男就这么忍让着,一旦翅膀长硬,离婚之坚决十头牛也拉不回来,宁可净身出户也要分开。 凤凰男在他那农村的老家,一说起来都是很有面子的,大学毕业,娶了大城市的媳妇,有车有房,工作有前途,不要太滋润。人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e17573060.html, 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诉讼离婚属于离婚的方式之一,一般在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时候,才会选择诉讼离婚。而在离婚诉讼中也会有一些常见的问题,这是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的。那究竟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赢了网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诉讼的常见问题有几种

离婚诉讼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 二、诉讼离婚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关于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关于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婚姻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话题,男女双方两情相悦进而组建家庭,夫妻双方负有相伴终生的神圣盟约。它的基本功能是夫妻在精神上互相依靠,避免孤独;在生活上相依相伴,繁衍后代;在工作上相互合作、互负甘苦。因此婚姻对之于家庭而言其意义不言而喻。家庭是由婚姻关系以及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亲属生活组织。从社会设臵来说,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设臵之一,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婚姻法》作为目前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判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从《婚姻法》中折射出来的“婚姻”一词,其涵盖了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茶陵县人民法院近年来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结处理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尤其是离婚纠纷案件,化解了诸多婚姻家庭矛盾,同时对离婚纠纷案件也有了更多的认识。 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的离婚率都有迅速上升的趋势。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的离婚率长期居高不下,亚洲许多国家的离婚率已有接近美欧国家的趋势,如韩国的离婚率已经飚升至排名世界第三。2011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87.4万对,增长7.3%,

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20.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6.7万对。2012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310.4万对,增长8%,其中,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42.3万对,法院办理离婚的共有68.1万对。2013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共有350万对,离婚对数比上年增长12.8%,增长率为三年来最高。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可以看出,全国整体离婚数量和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见下图) 宁县是甘肃省东南边境县份之一,县域面积2600平方公里,人口54万。宁县人民法院始建于共和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8月。最近四年,宁县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900余件,其中诉讼案件1300余件,执行案件600余件,受理案件年递增17%左右。

中国离婚问题分析

《青年研究》 2003年第6期 婚姻存续时间及其影响因素 ———对4429宗协议离婚案的实证分析 王有智 彭 飞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婚姻登记处1998—2002年的4429宗协议离婚档案资料,描述出该区五年来离婚率上升的趋势和婚姻存续时间的分布状 况,分析讨论了离婚者的离婚年龄、结婚年龄、夫妻年龄差、夫妻文化程度与婚 姻存续时间的关系。 一、问题提出 我国是一个婚姻家庭观念很强的国家,离婚率较低。但近十多年来,这种低水平离婚率的婚姻家庭关系已逐渐发生变化,呈现出多种特点:离婚比例总体上升较快;离婚年龄组由以往的较高年龄组(50—59岁)转向中、青年组,集中在25—44岁年龄段,其中以30—34岁组离婚人数最多;文化程度较高者的离婚比例上升较快,位居首位的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城镇离婚比例高于农村等。也有研究认为有六大特点:一是离婚发展过程不平稳,上下起落幅度较大;二是在国际上我国虽然是一个离婚水平较低的国家,但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与世界各国离婚水平基本保持平稳的情况相反;三是离婚人口的绝对规模(离婚人口绝对数)十分庞大;四是离婚率的城乡分布不平衡,城镇妇女离婚概率比农村妇女高出58%左右;五是离婚当事人的再婚率较高;六是潜在的离婚增长势头很大。对于离婚原因的分析,国外有4种理论框架:一是人口学研究认为,人口期望寿命的不断延长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的离婚者。人在20岁时选择的最佳配偶,一二十年以后很难仍是最好的人选;二是社会学研究认为,离婚率的高低和种族类别、经济收入、教育水平、职业性质、初婚年龄和家庭背景以及宗教信仰等社会因素有密切联系;三是经济学研究认为,高离婚率源于妇女户外就业的广泛性和经济上的真正独立;四是心理学分析认为,婚前对婚姻的过高期望、相互吸引的资源枯竭和婚外生活的心理诱惑等影响了婚姻的稳定性。我国学者侧重于从个人和社会角度探讨离婚原因,认为逐步加快的城市化进程把原是低离婚风险的农村人口转变为高离婚概率的城镇居民,经济迅猛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使人们更加重视婚姻生活的精神构成和情感追求,过去的所谓“低质量高稳定”婚姻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氛围发生了变化,夫妇年龄差别、文化程度等对离婚有重要影响。 然而,已有的研究很少以婚姻存续时间为指标进行分析的。婚姻存续时间是指夫妻从结婚到离婚的时间间隔,探讨离婚者婚姻存续时间及其影响因素,可以较好地说明离婚的具体原因。

论当下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离婚的原因与法律对策(一)

论当下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离婚的原因与法律对策(一) 论文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由于社会多元化发展,市场经济的深化和价值观的嬗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离婚率逐年上升。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加以引导,解决。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婚姻自由;婚姻调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也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婚姻稳固提出新的挑战。据有关方面统计,因物质诱惑、道德滑波、感情异变等诸多因素,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基于以上原因,深入研究离婚高发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有效法律措施与方法,以家庭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以单体和谐促进整体和谐。 一、诱发离婚的诸多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同时在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至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离婚自由”。就离婚来说,有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有些从情理上看是不便提倡的。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提出了一个艰巨的问题。从诱发离婚的案例研究,其因索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夫妻双方因矛盾纠纷导致感情破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形成,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的原因,使家庭变成发泄郁闷的战场。夫妻双方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因家庭琐事长期吵闹、冷战、敌视对方、矛盾纠纷升级、感情破裂后导致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婚前婚后财产的隐匿,婚外情的存在,以及隐形的家庭暴力,和一些不良嗜好引起的纠纷。 (二)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 虽然教育体制逐年改革,但是在有些地区的整体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是落后的,加之对知识的渴求度及认识度上的不到位,即构成了文化低层次人群。这些低层次文化人群组成家庭后,感情是比较脆弱的,夫妻双方互谅互让难度大,感情交流粗放,心里沟通简单,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有缺失,在认识事物本质上有缺陷,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最终结果就是离婚。 (三)因拐骗、拐卖妇女儿童引发离婚 因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的本土原因,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频繁发生。拐骗拐卖妇女儿童成为离婚案件的一个首要因素。对于拐骗而形成婚姻来说本身就是违法的。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已形成了地下网络,因家庭成员一时对孩子看管不到位使其被拐卖,被拐被骗后夫妻双方互相埋怨引发离婚。还有多数家庭因孩子丢失所寻无果而夫妻感情破裂。可见,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恶劣行径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影响的严重性。 (四)家庭责任意识淡薄 由于近年来的思想意识的开放,年轻一代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相当淡薄,因闪婚、骗婚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屡屡发生,爱情已不再是结婚的重要组成元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夫妻间缺乏信任,自私自利,是导致年轻一代离婚的主要因素。因为感情破裂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尤为突出,更甚者会引发命案。因为对婚姻的极度不负责任,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引发了法律界对现行经济条件下婚姻问题的思考。 二、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 从以上现象可以分析得出,导致离婚因素是多方面的,行为隐蔽,问题严重,后果难以预料。~是它有害家庭,给夫妻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二是有害于双方老人健康。三是有害于双方子女教育。四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带来诸多方面的不稳定。 父母离婚后,给子女留下了阴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父母缺乏责任感,视孩子为累赘,不

关于离婚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为规范审理婚姻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

关于离婚案件审理情况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关于离婚案件审理情况司法统计分析报告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其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离婚不仅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本文将通过对我市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统计数据及特点: 20xx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占民事案件 的34.8%,与20xx年相比(审结民事案件10639件,婚姻家庭案件3128件,占民事案件的2 9. 4%)收结案数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其中一审调解结案1173件,撤诉341件,调撤率 达47.76%,二审调解结案35件,撤诉9件,调撤率达39.68%,平均调撤率为37.92%。 反映我市离婚案件的两个特点: 1、离婚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 2、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离婚案件调撤率最高。 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原因: 1、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间一般不长。 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婚姻基础,视婚姻为游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1115件,比06年的982件有明显上升趋势,占07年审理离婚案件的30%,此 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其中结婚不到一年的45件,占4%;结婚1—3年的167件,占15%;结婚3—5年的346件,占3 1%;结婚5—10年的279件,占25%。 2、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市法院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74%,较之06年有8%的上升。我省是全国劳务输出大省,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在全省又占前列,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市的一大支柱产业。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3、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案件增多。 20xx年受理的312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845件,占58.9%;20xx年受理的37 15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266件,占60.9%,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一方面反映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离婚常见法律问题大总结(2016超详细收藏版) 一、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 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 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答:一般不会判离婚,具体情形可咨询律师。 4. 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 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二、离婚管辖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三、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最新离婚诉讼49个法律实务问题解析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关于离婚的法律问题的几个常识

关于离婚的法律问题的几个常识据笔者统计在本网站和其他网站上网友咨询的法律问题有很大 比例是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及其相关的问题,并且涉及相同的问题比较多,给咨询律师增加了劳动量,现笔者就类似问题做一个总结、归纳,供网友参考。 一、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方式有两种: 1、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该种方式是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婚生子抚养等问题都协商认可的情形下采用。特点:快捷,费用低。 2、诉讼离婚,该种方式的前提是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就财产分割或婚生子抚养权有异议的情形下采用。法院判定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另外还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有前提条件的“因感情不和”)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通过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其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

3、财产分割: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领取结婚证的日期为准)取得财产为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一般是平均分割。有例外(参见婚姻法条文) 4、抚养权: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但小孩满10周岁以上的,要尊重孩子的意见。 5、离婚诉讼,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当事人必须参加开庭。有例外(参见婚姻法条文) 6、判决不离后,当事人应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二、老百姓对离婚诉讼的几点错误认识 1、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2、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 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3、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离婚

离婚案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地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间借贷、人身、财产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中,都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不法侵犯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婚姻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此时能否以其法定监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究其原因,不外乎就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一般都处于被告的法律地位,而充当原告的发生率几乎是零。然而,司法实践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当原告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笔者认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能否以其法定监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当有研讨之必要。 案例: 原告王某,女,农民。 被告郑某,男,农民。 原、被告于1993年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1997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郑康。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共同外出打工。2001年初,被告精神出现不正常状态,后经检查确诊为精神病。被告患病后,对其病情进行治疗,并无明显好转。2005年被告病情恶化,经常与家人和他人发生冲突、损坏财物,并多次致伤他人。至此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对被告很少予以照料。2005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予以驳回。2006年3月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子女随原告生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患精神病人,经长久治疗仍未痊愈,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原告多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代理人不能对婚姻的离与否作出表示,被告患精神病又无诉讼行为能力,此案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对婚姻、子女抚养、被告今后的生活和治疗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可依法作为判决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康由原告抚育至能独立生活时至;婚前财产各归各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9000元,定于2006年4月5日前支付4000元,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元,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元。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程序方面 1、举证方面的问题。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精神病人诉讼离婚时,无论其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出现,都应首先鉴定其精神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又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原告虽没提交具有法定鉴定机构的证明,但被告的精神状态在当地是众所周知,久治不愈,多次致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判断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其患精神病的事实客观存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了证明,

王宝强离婚案法律问题分析(骆)详解

王宝强离婚案法律问题分析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其个人微博发出离婚声明,一时间王宝强、其妻马蓉、经纪人宋喆等人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时下娱乐圈头号热议话题。在短短的几天内,在人们争相热议的事件背后依旧发生着诸多变化,笔者梳理了一下事件发展的脉络,以时间节点罗列如下: 2016年3-4月,王宝强的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两次股权变更: 3月25日股权变更:原本持有公司75%股份的马蓉,在变更股权后比例为0%;原本持股为0%的王宝强则改持62%的股份;原本持股为0%的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改为13%。 4月19日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股权再度更改,变更前为王宝强、任晓妍、宋喆三个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分配,变成了王宝强为唯一自然人股东。 两次股权变更由于鲜为人知,也并没有引起什么舆论关注,直到王宝强发表离婚声明,人们在探究财产分割问题时才有知情人予以爆料,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王宝强争夺公司控制、保全财产的猜测。 6月4日,马蓉转发王宝强的微博,称“我和孩子们也祝你生日快乐!”,这也是夫妻俩在微博上的最后一次互动。 8月14日00:21,王宝强在微博上发布离婚声明,宣布妻子马蓉与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出轨,并“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8月14日1:00左右,宋喆妻子杨慧在微信朋友圈表示“我很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疑似印证马蓉与宋喆出轨的消息。 8月14日05:07马蓉微博发声称“欲盖弥彰,善恶自有真相,不是不爆,时候未到”。 8月15日09:00,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及分割财产,包括9套房屋、多家公司的股权,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 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期间,王宝强称自己是借钱交诉讼费,引起网友对于马蓉已转移全部财产的猜测。 8月16日09:45,北京朝阳法院在微博公布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件最新消息:8月16日一早,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以侵犯名誉权的理由起诉王宝强,要求其删除8月14日00:21分发布的微博,并在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歉连续不低于30天。马蓉也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8月16日下午马蓉关闭微信,表示“一切都会真相大白,会过去的,求你们

夫妻一方为台湾人离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附法律依据

夫妻一方为台湾人离婚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背景:夫妻双方均为台湾人,男方在大陆经商、有房产等资产,常年在大陆居住;女方常年居住台湾。 一、女方在中国大陆提起离婚诉讼 (一)管辖法院、法律适用问题 1.管辖法院 本案情况,男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 目录索引: 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实务操作与解答: 1、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离婚概要 2、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子女抚养 3、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房屋分割 4、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 5、离婚实务问答之-----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6、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7、婚姻法关于同居的规定 8、民事起诉状范本(离婚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离婚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解答

离婚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解答由于经常接待一些离婚咨询,就当事人几个常见和关心的问题,下面简要作一总结和回答,与大家分享一下。一、打算离婚,怎么才能离婚呢? 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从而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的情形。二是诉讼离婚,俗称打官司,一般是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裁决。当然,也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考虑到离婚涉及多子女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及探望权的行使等诸多问题,如果能够协议离婚,还是尽量协议离婚,这样不会造成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扩大,为以后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履行创造一个相对缓和的空间。 二、律师,是不是夫妻分居两年以后就自动离婚了? 在我所接待的问题中,问这个问题的还真不在少数,我想原因可能是对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分居的片面解读或者受一些影视剧的影响而产生的错误理解。正如上面第一个问题所述,我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要不登记离婚,要不诉讼离婚。婚姻法只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的作为一个法定离婚的理由,并不是自动离婚的原因。同样,本律师认为通过分居来达到离婚条件的做法并可取。因为是否

分居,一旦夫妻双方不能认可一致,其实很难证明系分居,因为分居的前提要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哪些因为工作关系或者其他原因不在一起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第二要证明分居事实实际是很困难的,虽然夫妻分开是事实,但夫妻之间关系本身涉及很高的私密性,往往无法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存在。我手中甚至有分居四五年的,但是因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分居事实而最终未能被法院认定。 三、我能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吗? 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看法律关于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规定,法律只作原则性规定,就是看谁抚养小孩谁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受教育,主要从双方的收入情况、经济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但一周岁以内的小孩属于哺乳期内,应当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内考虑到小孩太年幼,原则上也随母亲生活。对于已满十周岁的小孩,应当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实务中,基本是小孩愿意跟谁,法院就会支持谁的抚养权请求。在实务中也考虑小孩的现在的生活环境,比如夫妻分居后,小孩一直随女方生活,倾向于将抚养权判决给女方。双方抚养条件差不多的,如果是男孩人,倾向于判给男方,反之,倾向于给女方。当然对于一方诸如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倾向于判给另一方,这样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受教育。 四、夫妻财产怎么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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