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district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GB/T 1001]

3.6 宗海 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HY/T 124]

3.7 无居民海岛 uninhabited island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8 房屋 building

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9 自然幢 natural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CJJ/T 115]

3.10 逻辑幢 logical building

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CJJ/T 115]

3.11 户 unit

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CJJ/T 115]

3.12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13 林班compartment

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GB/T 26424]

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而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GB/T 26424]

3.1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宗海或无居民海岛的边界线。

3.1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土地、海域或无居民海岛的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3.17 地籍图cadastral map

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TD/T 1001] 3.18 宗地图parcel plan

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相邻宗地关系以及宗地内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位置关系的地籍图,是不动产登记和档案的附图。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Boolean:布尔型值,0表示假,非0值表示真;

Char:字符型数据;

Date:日期型数据;

Float:浮点型数据,数据长度不包括小数点“.”的位数;

Int:整型数据;

Varbin: 存储二进制文件所在的物理路径及文件名,在数据交换时需要将该字段指向的文件复制到存储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同时将该字段的物理路径值转换为存储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值;

Varchar:可变长度的文本数据。

M:必选;

O:可选;

C:条件必选。

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5.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包括不动产单元数据、权利人数据、权利数据、登记业务数据和其它数据,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进行组织。

5.2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与编码

根据分类编码通用原则,将不动产登记数据要素依次按大类、小类、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和四级类划分,大类采用面分类法,小类及以下采用线分类法,分类代码采用十位数字层次码组成,前四层分别设定为二位数字码,空位以0补齐,后两层设定为一位数字码。其结构如下:

XX XX XX XX X X

| | | | | |

大类码小

要素码要

其中:

a)大类码为专业代码,设定为二位数字码,其中:基础地理专业码为10,不动产登记专业码为60;小类码为业务代码,设定为二位数字码,空位以0补齐。不动产单元的业务代码为01,不动产权利的业务代码为02,不动产权利人的业务代码为03,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业务代码为04;一至四级类码为要素分类代码。

b)各要素类中如含有“其它”类,则该类代码直接设为“9”或“99”。

5.3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见表1。

表1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表

5.4 空间要素分层

空间要素应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并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空间要素分层

6 数据库结构定义

6.1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6.1.1 行政区属性结构

6.1.2 行政区界线属性结构

6.1.3 地籍区属性结构

6.1.4 地籍子区属性结构

表6地籍子区属性结构描述表(表名:DJZQ)

6.1.5 宗地属性数据结构

6.1.5.1 宗地基本信息属性结构

表7宗地基本信息属性结构描述表(表名:ZDJBXX)

6.1.5.2 宗地变化情况属性结构

6.1.6 宗海属性数据结构

6.1.6.1 宗海基本信息属性结构

6.1.6.2 用海状况属性结构

表10用海状况属性结构描述表(表名:YHZK)

6.1.6.3 用海、用岛坐标属性结构

6.1.6.4 宗海变化情况属性结构

6.1.7 自然幢属性结构

表13自然幢属性结构描述表(表名:ZRZ)

6.1.8 构筑物属性结构

6.1.9 面状定着物属性结构

6.1.10 线状定着物属性结构

6.1.11 点状定着物属性结构

6.1.12 界址线属性结构

6.1.13 界址点属性结构

表19界址点属性结构描述表(表名:JZD)

6.1.14 注记属性结构

6.1.15 栅格数据属性结构

表21栅格数据属性结构描述表(表名:SGSJ)

6.2 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

6.2.1 逻辑幢属性结构

6.2.2 层属性结构

6.2.3 户属性结构

表24户属性结构描述表(表名:H)

6.2.4 土地所有权属性结构

表25土地所有权属性结构描述表(表名: TDSYQ)

6.2.5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性结构

6.2.6 房地产权(项目内多幢房屋)属性结构

6.2.6.1 房地产权(项目内多幢房屋)属性结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一、建设背景 HF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即将开展,为了尽快实现HF不动产统一登记,HF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拟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簿册样式》等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两部分。其中: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基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对已有的城镇地籍数据、土地登记、房产登记等数据进行更新整理,建成房土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通过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数据检查、数据入库、数据库管理、地图制图、服务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2)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 不动产登记平台主要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的定制,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无缝对接,实时调用相关的图形及调查表属性数据,进行不动产统一的登记发证,并生成表、证、卡、薄等成果。不动产登记平台具体内容包括: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管理系统

实现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等权籍调查管理。 不动产登记审批系统 实现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等的网上审批。审批过程中提供权属状态分析、调图审批等智能辅助审批功能。 不动产登记薄证管理系统 实现不动产登记薄证的自动生成、查询、真伪验证等。 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系统 对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提供分类统计和信息查询服务,方便领导全面了解辖区不动产登记情况。如按不动产权类型分别统计首次登记、变更登记等的宗数;不动产权抵押登记统计,包括抵押总数、金额等;不动产权查封登记统计,包括查封宗数、解查封宗数等。 不动产登记移动协同工作系统 移动办公系统一方面可以降低领导外出对业务办理进度的影响,提高全局整体办事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梳理、整合系统数据资源并不断重新挖掘其中的潜在价值,为领导提供个性化信息定制服务,包括以管理对象为视角的结果数据展现,让终端设备成为领导的办公包,随时随地获取所需信息。实现功能包括业务审批、数据服务、即时通讯、任务处理。 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在线申报、办事指南、办件公示、在线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扩展后)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扩展)

目录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3.1 不动产real estate (4) 3.2 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 (4) 3.3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4) 3.4 地籍子区cadastral sub district (4) 3.5 宗地cadastral parcel (4) 3.6 宗海cadastral sea (5) 3.7 无居民海岛uninhabited island (5) 3.8 房屋building (5) 3.9 自然幢natural building (5) 3.10 逻辑幢logical building (5) 3.11 户unit (5) 3.12 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 (5) 3.13 林班compartment (5) 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5) 3.15 界址线boundary line (5) 3.16 界址点boundary point (5) 3.17 地籍图cadastral map (5) 3.18 宗地图parcel plan (5) 4 缩略语 (5) 5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6) 5.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内容 (6) 5.2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与编码 (6) 5.3 不动产登记要素分类代码与描述 (6) 5.4 空间要素分层 (8) 6 数据库结构定义 (9) 6.1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9) 6.2 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 (1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37) 附录 B (参考文献) (55)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思路探讨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思路探讨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涵盖全国范围内3000多个四级登记机构,具有机构数量繁多、行业类型众多及涉及范围广泛等鲜明特点,所面临着水平层次不齐、发展程度不同及各级信息化基础差异大等问题亟待解决,而构建互联互通、布局合理、内容全面及覆盖全国范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无法脱离统一的数据库标准。本文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现状为切入点分析信息化特征,就提出具体的数据库建设思路进行深入探究,旨在为相关技术人员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提高数据库建设有效性。 标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建设思路 自进入21世纪以来,不动产登记由分散登记向统一登记转变初步实现制度创新,对于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用深远,而信息平台不止是不动产登记“四统一”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技术支持。从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保证交易安全性及减轻群众负担等实际需求角度来看,信息管理平台以保证不动产登记信息完整性、及时性及准确性为前提条件向城市居民提供便捷依法的信息共享查询服务[1]。由此可见,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前端登记业务关联挂接更新数据。同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以各级别各部门庞大的海域、草原、林地、房屋及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本文针对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思路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现状 从土地登记角度来看,我国现已实行统一宗地编码且开发统一宗地代码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及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侧重于试点部署及试运行初步形成土地登记信息动态汇集及实时更新的技术制度[2]。历经第2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及城镇地籍调查工作以来,已同步推进登记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工作,促使信息化融入登记业务中,约超过70%市级及65%县级已建立土地登记相关数据库,约超过70%市级及50%县级已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管理系统。此外,一些地级市实行统一开发部署形式推进全市统一地籍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建设进程。 从房产登记角度来看,约超过70%市级及50%县级已初步建立住房登记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并且住建部组织进行重点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从林地登记角度来看,部分省统一开发部署登记软件或由市县级林业部门自行购买及开发登记软件,甚至部分省存在信息化尚未建立的可能性,约超过50%市级及40%县级已初步建立林权登记数据库,约超过40%及40%县级已初步建立林权登记信息系统[3]。同时,从草原登记角度来看,草原登记9个省区中6个省区开发部署草原登记信息系统,约超过20%市级及20%县级已建立草原登记数据库,约超过10%市级及10%县级已建立草原登记信息系统。 2、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不动产登记条例

编者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普通市民影响小:东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兆怀指出,该制度的确立,对普通市民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因为,大部分市民都只有一套普通房产,而对单套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district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GB/T 1001] 3.6 宗海 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HY/T 124] 3.7 无居民海岛 uninhabited island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8 房屋 building 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9 自然幢 natural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CJJ/T 115] 3.10 逻辑幢 logical building 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CJJ/T 115] 3.11 户 unit 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CJJ/T 115] 3.12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13 林班compartment 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GB/T 26424] 3.14 小班subcompartment 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而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GB/T 26424] 3.1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宗海或无居民海岛的边界线。 3.1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土地、海域或无居民海岛的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社会的一大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2020不动产登记证如何收费

2020不动产登记证如何收费 同时规定以下八种情形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 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 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 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 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不过,《通知》中并未说明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 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

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 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 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 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 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 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 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 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 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 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 收的等8种情形。 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 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 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 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 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 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 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 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除不 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 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报批稿)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 T XXXX—2019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database (报批稿) 2019-XX-XX发布2019-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数据库内容与要素分类 (2) 6 数据库结构定义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属性值字典表 (4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武大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广东省地图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远军、邱海泉、梁庆发、刘思洁、谭耀华、谭衍涛、王国峰、潘亚茹、田代恒、胡文顺、黄继明、钟丽、刘龙威、朱振宇。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201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JGJ/T 246-2012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NY/T 2538-201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GB/T 17986-2000、TD/T 1001-2012、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Boolean:布尔型值,0表示假,非0值表示真 Char:字符型数据 Date:日期型数据 Float:浮点型数据,数据长度不包括小数点“.”的位数 Int:整型数据 Varbin:存储二进制文件所在的物理路径及文件名,在数据交换时需要将该字段指向的文件复制到存储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同时将该字段的物理路径值转换为存储交换数据文件的物理路径值Varchar:可变长度的文本数据

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 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不动产登记流程是 怎样的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刚刚实行没有多长时间,所以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有很多购房者们对此都感到陌生,其实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当中,我们除了需要熟知不动产登记的流程之外,还需要知道不动产登记需要缴纳的费用,那么,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收取、减免、减收不动产登记费情况更加明确。据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市国土局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办理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这两项收费标准均与当前执行的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保持一致,费用并没变化。 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1、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国土资源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主要是那么几个方面:一是开展不动产登记理论、政策和技术标准的研究。承担了三项事务性工作:一

项是国有重点林区林地、森林林木的登记发证。二是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第三是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发证。 2、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办理异议登记需要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5、若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事项受理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算为十五日。 上述便是有关于不动产登记费用交多少以及不动产登记流程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的全部解读了,相信可以给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不动产登记费用是有一定收费标准的,所以不会乱收费,如果出现了乱收费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去

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 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 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 district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GB/T 1001] 3.6 宗海 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HY/T 124] 3.7 无居民海岛 uninhabited island 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3.8 房屋 building 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9 自然幢 natural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CJJ/T 115] 3.10 逻辑幢 logical building 根据数据组织和管理的需要,对自然幢按结构或类型进行逻辑分割而成的房屋。[CJJ/T 115] 3.11 户 unit 幢内具有连续空间及边界的、具有独立户号、可独立登记的结构单元,也可称为套。[CJJ/T 115] 3.12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13 林班 compartment 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GB/T 26424] 3.14 小班 subcompartment 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而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GB/T 26424] 3.1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宗海或无居民海岛的边界线。 3.1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土地、海域或无居民海岛的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管理系统平台解决方案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解决方案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土地登记历史资料整理与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将是首批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正在面临的重要任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主要解决各部门的数据交换、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和实时互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该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首先实现不动产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现有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历史数据共享,然后通过统一的登记窗口和信息平台,受理新增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登记事项,进而实现各业务的实时互通互查。面向公众,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 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 采用“房地合一”模式,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 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 ? 提供多样的辅助硬件设备接口,如条码枪、身份证读取器、扫描仪等。 系统架构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图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do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年3月1日 今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收藏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行为不动产同意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全力,不因登记机构和等级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法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制定办理。

常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常用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出让土地提供:《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缴纳凭证(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2)划拨土地提供:政府批复文件、划拨决定书、“一书四方案”(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5、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1、工本费:20元/本 2、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地籍测绘费。 注:新收费标准没出台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四)法定时限 自登记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国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原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6、建筑物、构筑物竣工证明。(原件)。 7、不动产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 8、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收费标准 工本费: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20元/本 注:新收费标准没出台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四)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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