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生产线)和经营批发仓库的选址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线路、无线通讯塔、水源地、农牧渔业基地等外部安全距离,以及与厂区内库房、值班室、公用建构筑(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及消防蓄水池、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等内部安全距离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25)的有关要求的。

2、存在烟花爆竹“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现象的。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行政区的。

4、烟花爆竹生产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仓库超级别存放原料和产品的。

5、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区存在火源和其他易燃易爆品的。

6、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及设施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未定期用水清洗的。

7、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批发仓库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规操作、未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

8、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按照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或未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

9、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原材料的。

10、烟花爆竹生产场所1.1级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场所1.1级仓库未按要求设置防护屏障的。

11、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按要求设置围墙的。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的。

1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库房和经营批发企业仓库的安全出口及门窗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14、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区的消防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15、烟花爆竹生产场所和经营批发仓库未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

16、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以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未使用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车辆运输军工硝和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试卷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试卷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试卷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试卷 企业名称:姓名:考试评分: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 A.以人为本 B 安全第一 C 预防为主 D 综合治理 2、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由()负责。 A公安部门 B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 D 工商部门 3、烟花爆竹是指()。 A 烟花爆竹制品 B 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C 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4、烟花爆竹的()必须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A仅生产经营 B 仅运输燃放 C 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措施。 A 一定; B 指定; C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D 合格。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A 法人代表 B 从业人员 C 管理人员 7、对原材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A.烟火药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原材料质量标准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B.在开启原材料的包装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 C.包装打开后,应检查包装内物质与有关标识是否相符;D.发现包装内物质与标识不符及物质受潮、变质等现象应停止使用。

8、原材料称量应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原材料称量,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200千克; B.称量前应检查各种原材料的标志标签、色质以及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C.称量应准确,其每份总量应与每次药物混合工序定量相一致; D.称量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使用取料工具和计量器具,称好的氧化剂应与还原剂及其他原材料应分别盛装,装入容器后应立即标识; E.不应在称原材料工房进行药物混合。 9、对原材料的粉碎有哪些要求() A.原材料筛选粉碎,每栋工房定员2人; B.粉碎前应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除粉尘;粉碎前后应筛选除去杂质; C.粉碎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严禁将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合粉碎筛选,不应用粉碎氧化剂的设备粉碎还原剂,或用粉碎还原剂的设备粉碎氧化剂; D.原材料粉碎时应保持通风并防止粉尘浓度过高。 10、以下哪些是对配药或装药环节对员工服装的要求() A 有用于配制药物的专用工作服; B专业工作服不应在从事其他作业时穿用; C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更衣; D 不应穿戴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他工房。 11、在清扫(洗)有药工房时应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 清扫(洗)前,应将药物、半成品等搬走; B 药物粉尘小的工房可采用湿法清扫,粉尘大的工房应用水冲洗,不应使用铁器清理; C 搬动物件时,应轻抬轻放,不应拖拉、摔打。 12、含有有毒、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排水系统应有相应的沉淀池,并及时清理。 B 排水系统应保持光洁,保证废水排放顺畅。 13、在有药工序的作业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时应停止生产()

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国家制定公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中,对于具体的存放数量,没有进行规定。但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九条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该规章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各地在零售户储存数量有另行的规定。如: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就规定: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相关阅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

烟花爆竹标准化评审办法

附件一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 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严格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积极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统称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三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和证书与牌匾颁发等工作。 第四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别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评级标准为每个A级要素得分不低于

60分且应分别达到以下分值: 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得分≥90分; 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得分≥80分; 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70分。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得分计算方法为: 标准化总得分:M = K1A1 + K2A2 +···+ K i A i 。 其中:K为A级要素权重,A为A级要素得 分,i为A级要素个数。 A级要素得分:A i = B1 + B2 +···+ B m 。 其中:A i为第i个A级要素得分,B m为第i 个A级要素中第m个B级要素得 分,m为B级要素个数。 B级要素得分:B m =(C1 + C2 +···+ C n)* B0 / 10n。 其中:B0为第m个B级要素应得分,C n为 第m个B级要素中第n个C级要素 实际得分,10为C级要素应得分,n 为C级要素的个数。 每个C级要素应得分为10分,扣完为止。 否决项中,否决到A级要素,该A级要素不得分;否决到B级要素,该B级要素不得分。 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烟花爆竹企业应具备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简易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知 识简易版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应用在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烟花爆竹是一种火工品。从原材料到产品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稍不慎,便会引起燃烧和爆炸,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因此,国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关系,牢固树立“防患于未然,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坚持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管理,组织生产经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是我国危险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一贯方针。这两个方针重

点突出、方向明确,寓意深刻,它既明确了安全生产中的地位,指导安全工作的重点,又阐明了安全工作与建设的关系,自觉地坚持安全第一,扎扎实实地把本企业安全生产做好。 要搞好安全生产,积极预防是重点。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预防不仅要从思想上落实,还要从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监督检查(包括设备、作业环境、操作行为的安全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护用品等逐项进行落实。思想落实是积极预防的基础,具体落实是预防的重要内容。积极预防是措施,管理是手段,服务生产是方向,保障安全是目的。首先要排除一切引起事故的因素,控制不发生事故;其次是万一发生了要把事故损失降

安监总局54号令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4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年7月1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删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删去第四款。 法规正文: 名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章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和省政府77号文件,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目标,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为依据,全面推进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夯实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到2012年底,现有的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到“十二五”末,力争25%的生产企业和35%的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省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景海省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洪林省安监局监察专员 赵华省安监局工商贸处处长 成员:崔志胜省安监局工商贸处副处长 赵明省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王传坤省安监局工商贸处副主任科员负责对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有关规定,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省、设区的市级安监局(即评审组织单位)分别组织实施。省安监局负责对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审核、公告、发证、授牌;设区的市级安监局负责对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审核、公告、发证、授牌。 山东省化工研究院、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山东知本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即评审单位)负责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审工作。 三、进度安排 全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周密部署,全面铺开。(2012年1月至12月)在2012年底前,各地要确保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上标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经营秩序,扎实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管理,整改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检查范围 全镇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三、检查内容 (一)批发企业 1、经营(批发)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与营业执照和实际管理人是否一致;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储地址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是否持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书》;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保管员、守护员、

搬运员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平面布局:仓库周边和内部环境有无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安全距离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标准要求现象。 4、安全设施:消防、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能够启用;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之内。 5、安全管理:带值班制度落实情况;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是否按照规定应用,进出库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储存非法、超许可范围产品;是否存在超量储存;是否存在将不同种类、不同危险等级产品混放现象;仓库内烟花爆竹堆垛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技术标准要求;库房内是否有温、湿度计,检查记录是否完整;库房温度是否控制在-20℃~45℃范围,相对湿度是否控制在50%~85%范围;进入库区机动车辆是否安装防火罩。 (二)零售网点 1、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许可载明的信息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复习题一、判断题 1、烟花爆竹药剂原材料的筛选粉碎过程中,每栋工房定员2人。 2、三元黑火药制造应先将炭粉和钛粉进行二元混合。 3、调剂湿药使用的溶剂和粘合剂PH值应为5~10. 4、药物干燥可采用明火直接烧烤。 5、药物在阳光下干燥时的温度不得高于37 °C。 6、机动车靠近烟花爆竹仓库熄火停车的距离在2.5米之外。 7、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中的“违章作业”是指违反“劳动规程”而蛮干的行为。 8、在干燥散热场所检测药物不属于违规违章行为。 9、烟火药须经彻底干燥、冷却经包装后方可收藏入总库房。 10、直径大于10mm的烟花爆竹产品应有两个以上导火索。 11、烟花爆竹的切引要及时放入水中,及时销毁。 12、雷一般应用于礼花弹和架子烟花中。 13、引线燃烧传火时允许生熄火、顿火、透火等现象。 14、升空类烟花是指燃放时主体不定向升空的产品。 15、烟花爆竹的危险等级中,1.3级为最严重的一级。 16、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味原料制造而成的娱乐产品。 17、烟花爆竹根据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可以分为三个级别。 18、旋转类烟花主要是指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且升空的产品。 19、所有烟花爆竹中的化工原料都可以用雾状水灭火。 20、黑火药和黑火药引火线都可以使用水溶解法销毁。 21、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大多为爆炸事故。 22、烟花爆竹生产中的职业危害主要是药物中毒和有害粉尘危害。 23、黑火药是特殊的烟火药。 24、烟花爆竹产品可以不标注燃放说明,但必须标注安全警示语。‘ 25、烟花总装过程中剩余的烟火药严禁留至过夜,但已拌雷银的湿润的砂可以过夜。 26、废弃的礼花弹应集中进行解剖取出发射药、烟火药。 27、烟花爆竹包装车间操作人员人均面积不得少于2m2,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少于1.2米。 28、烟花爆竹产品可以不按危险等级储存在仓库中。 29、烟花爆竹的运输可以使用机动车,但不可使用挂车。 30、危险性工房所用设备的动力部分必须使用单向防爆电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二、单向选择题(30个)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A、2002年3月15日; B、2002年11月1日; C、2006年1月21日; D、2006年5月1日。 2、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公安; C、安全监察部门; D、消防 3、()是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A、主要负责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

第7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证明;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 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 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以及安全燃放知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

烟花爆竹类企业安全标准化审核标准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 准 A级要素权重和B级要素应得分值 A级要素(8个) B级要素(34个) C级要素(81个) 1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权重0.08) 1.1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获取与符合性评价(20分)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0分) 1.3 安全操作规程(30分) 1.4 修订完善(20分) 2 机构和职责(权重0.1) 2.1 组织机构(15分) 2.2 主要负责人(30分) 2.3 安全生产目标(10分) 2.4 安全管理职责(30分) 2.5 安全生产投入(15分) 3 人员和教育培训(权重0.08) 3.1 教育培训管理(40分) 3.2 人员教育培训(40分) 3.3 安全文化建设(20分) 4 储存设施与运输车辆(权重0.25) 4.1 选址布局和规模(20分) 4.2 库房与建筑结构(20分) 4.3 安全设施(20分) 4.4 消防(15分) 4.5 电器设施(15分)

4.6 运输车辆(10分) 5 仓储管理(权重0.15) 5.1 库区环境(15分) 5.2 库区安全管理(25分) 5.3 装卸与搬运要求(20分) 5.4 产品储存要求(20分) 5.5 处置与销毁(20分) 6 经营管理(权重0.2) 6.1 采购管理(30分) 6.2 销售管理(20分) 6.3 产品流向管理(30分) 6.4 配送管理(20分) 7 隐患治理与应急救援(权重0.1) 7.1 隐患排查治理(50分) 7.2 重大危险源管理(20分) 7.3 应急救援(20分) 7.4 事故管理(10分) 8 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权重0.04) 8.1 绩效评定(50分) 8.2 持续改进(50分)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A级要素权重和B级要素应得分值 A级要素(8个) B级要素(34个) C级要素(81个)1 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权重0.08)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演讲稿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演讲稿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说起烟花爆竹,不得不提“烟花办”。而在XX年春节,“烟花办”还是“禁放办”。 根据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管理条理》,公安机关一直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XX年中编办发布《关部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将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分开,其中民爆物品划归公安机关,烟花爆竹划归安监部门。北京市人大通过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机关,主要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同时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的进行了职责分工,成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成立办公室(简称“烟花办”),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公安局,由北京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交通委、城管执法局、统计局、消防局、供销合作总社和市委宣传部等十个单位派出人员集中办公。为了保证“烟花办”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由北京市副市长吉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南京市在XX年成立了由供销社、公安、质检、安监等执法部门组成了南京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行使市政府对全市烟花爆竹统一管理的职能。。“烟花办”已经成为南京有较大影响的几个专项办公室。而许多解禁城市也都采取了“烟花办”,的形式来实现联合执法。 记者到北京市“烟花办”采访,眼前的景象是:工作人员拿着文件在几个办公室不停的穿梭,几乎都是在快走。电话不停、传真不断,不算小的办公室里摆满了文件和印制出来的各种安全燃放的宣传册子和光盘。见面之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化品管理处的××

处长向记者解释:“昨天晚上大伙都忙到凌晨四点多。”在我的采访过程中,不时有人敲门送文件、请签字、汇报事情,电话和手机也一直不断,让我的采访不得不随时中断。记者心里嘀咕:整个春节,他们都不会轻松。 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要机关,北京市公安局的工作有: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的行为、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燃放和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等。北京“禁”改“限” 第一年,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每一个环节都不轻松,但是最难控制不得不说是燃放。如何应对放开后第一年的“发泄冲动”?如何有效的侦查打击非法?12年之后,公安部门再次面临考验? 为此,公安部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阵势:从公共交通系统的移动电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四防.doc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四防 一防明火源: (1)生产车间距生活区太近时,严禁将明火火源带进生产车间。应严格划分生活区与生产区,并间隔一定距离,最好有围墙隔开。严禁带吸烟工具进入车间,避免不注意时在车间吸烟。职工吸烟要到远离车间的单独吸烟室。点火工具只准放在吸烟室。 (2)炒硝房应远离生产车间,炒硝房应与硝房隔开。硝炒好后,不得将锅端起来靠近木炭,更不得将锅端起来直接往木炭上倾倒。因为一方面炒硝房有明火,很容易因飞溅的火星引燃木炭粉;另一方面会有燃烧的锅底灰掉入木炭内,从而引燃木炭粉。 (3)严禁用明火直接烘烤花炮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烘房要远离生产车间。有些企业习惯用明火直接烘烤筒壳、竹杆,甚至药物和产品等,曾发生过多起火灾事故。因此,没有蒸汽烘房的企业,如果要用明火烘,只能采用管道和利用余热烘烤,绝对不能把纸筒、竹杆放在明火上烘烤。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明火烘烤药物和产品。 (4)严禁在生产车间内用明火取暖或用油灯照明操作。为此,所有火炉、火盆等用火取暖工具,均不得带进车间。所有装上药的成品、半成品的操作,均不得用明火、油灯照明。 二防碰撞、摩擦和击打: (1)所有生产车间不允许使用铁制、搪瓷、陶瓷和石头器械。不得有铁碰铁、铁碰石头、石头碰石头等现象的发生。所有进入车间的人员均

不允许穿有带钉鞋和硬底鞋,身上不许有钢和铁的钮扣等。生产工具和器皿应采用木制质、铜质和铝质制品。 (2)凡有药物的车间,在没有清扫药尘之前,不允许对车间的机械、工具和房屋进行维修。 (3)凡在药物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内搬动任何物体时,都必须提(抬)起来,轻拿轻放,严禁推动和拖动。 (4)对用作烟火药的原料加工前必须清除杂质,保持药物的纯净性,对有泥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物严禁使用。 (5)关门、关窗、打扫地面与墙壁,均能因摩擦而引燃烟火药和药尘。为此,应先将余药送走,清扫好药尘,方能关门窗、插插销和锁门。关门窗时,人最好站在外面。 三防电气设备引起事故: (1)有火药的危险车间或仓库,不得有一般电线通过或安装普通电灯。这些车间、仓库的动力电线,应采用电缆从地下通过,或者穿入铁管内。如果需要照明,可用射灯安装在车间外面,或者采用防爆灯,并把灯线和灯加以密封。 (2)生产车间使用的机械动力应用轴隔墙传动,通过墙壁的传动孔,要用套圈塞住或套住,不让电器部件上有散落药尘。烟花爆竹生产的动力,最好采用防爆电动机。 (3)一般生产车间所用的电气设备,应勤检查,做到防潮,无破损,接头紧密牢靠,设备上无药尘,电线负荷适当。 四防日光聚焦引起事故: 在特定的条件下,太阳通过玻璃可以聚焦成为一个很小的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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