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 (格式合同)

贵州金惠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惠金惠字第【2019】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贵州金惠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标准厂房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厂房租赁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出租厂房概况

1.1本合同所述的出租厂房坐落于惠水县经开区明田科技产业园内,该厂房为钢混结构的标准化厂房。

1.2该出租厂房面积约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1.3由甲方负责将出租厂房的水、电、天然气主管道铺设至乙方租用的厂房用地红线外,进入乙方租用区域内的水、电、天然气设施由乙方自行负责铺设安装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租期

2.1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租赁期届满,若乙方需继续租赁该厂房,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约定。

2.3 甲方自合同签订后,租金起始计算日为:年月日起计算。租金缴纳时间:第一期在年月日前缴纳,之后租金在房租到期前1个月内缴纳;按先付房租后使用的原则执行。

三、出租厂房用途

3.1乙方租用甲方厂房用于。

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租赁厂房的用途,或者闲置租赁厂房,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厂房。

四、租金、保证金及支付

4.1经双方协商,该厂房整栋租赁按含税元/平米*月计收。水、电、天然气安装至厂房外,所产生的水、电、气及其他卫生、物业费等,由乙方承担。

4.2租赁费用按 (年度、半年、季度)收取,先缴后用,甲方每两年递增一次租金,每两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长5%。

4.3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万元【万元】。该保证金在双方正常解除协议时,由甲方无息返还乙方。

五、约定事项

5.1在租赁期间,乙方自行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水、电、气、物管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按照规定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

5.2乙方所使用的电话、电视和网络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开通并承担费用。乙方所产生的一切欠费与甲方无关。如办理相关手续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5.3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好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乙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由此造成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5.4在租赁期内,乙方投资建设、生产的一切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和环境评估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惠水县规定的环保要求。若乙方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退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5.5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等制度,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出租厂房的装修与管理维护

6.1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必须对出租厂房进行装修时,应以书面形式将装修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改变或破坏出租厂房的原有结构。

6.2乙方在使用出租厂房期间,应承担出租厂房的管理和维护义务, 因出租厂房、场所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6.3乙方在使用出租厂房期间的装修费、维护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4在交付出租厂房时,双方均未发现该厂房及场所存在瑕疵。但乙方在使用出租厂房期间,发现出租厂房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通报给甲方。

6.5租赁期满,乙方添置在出租厂房上的物品,乙方可以拆除。但附合在厂房上,拆除添置物会影响厂房结构的,乙方不得拆除,且无偿归甲方所有。

6.6在乙方使用期间因生产需要进行的房屋改造,租赁期满,乙方应将租赁房屋清理和恢复原貌交给甲方,若不按要求恢复,则甲方有权对该房屋请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变更

双方协调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八、合同解除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因一方严重违约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或者改变厂房用途,或者擅自改变该厂房结构,或者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的;

(2)乙方将出租厂房闲置达3个月以上的;

(3)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信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因上述原因,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物,且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及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无故干涉乙方的独立自主活动,给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甲方出租厂房确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8.4解除通知

8.4.1一方解除合同时,应通知另一方。

8.4.2解除通知可采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或者邮寄、传真方式送达到对方的工商登记住所地;

8.4.3书面送达的,解除通知自对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收时生效;

8.5解除后续事务的处理

(1)合同解除生效后,双方应进行结算、清理。

(2)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不影响另一方向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九、特别约定

9.1 本合同租赁期满、解除或其他原因终止后,乙方所进行的所有与房屋配套的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破坏和拆走;可动产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折价接收。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解除或其他原因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并交还甲方;乙方逾期未交还房屋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房屋内相关动产等的所有权,且甲方有权自动进入租赁房屋(如自行开锁等),并有权自行处置乙方遗留的动产等物品(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将租赁房屋另行租赁给第三人。

9.2 本合同租赁期满、解除或其他原因终止后,乙方存在不知去向或

下落不明等无法联系情形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房屋内相关动产等的所有权,且甲方有权自动进入租赁房屋,并有权自行处置乙方遗留的动产等物品(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将租赁房屋另行租赁给第三人。

9.4 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租赁房屋地址或乙方工商登记地址向乙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邮政快递,且无论乙方是否签收),乙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逾期的,视为乙方认可解除合同。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交还甲方;乙方逾期未交还房屋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房屋内相关动产等的所有权,且甲方有权自动进入租赁房屋(如自行开锁等),并有权自行处置乙方遗留的动产等物品(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将租赁房屋另行租赁给第三人。

十、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应付租金的,甲方按照每天0.1%收取违约金,直到交清应付租金为止。超过1个月仍未交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 本合同租赁期满或终止后,乙方逾期腾房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按租赁期满、解除或其他原因终止时的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直至房屋交还甲方之日止。

十一、租赁物的归还

11.1因租赁期届满,或因本合同被依法解除,乙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厂房返还给甲方。

11.2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逾期未将其物品搬出出租厂房,视为乙方放弃租赁房屋内相关动产等的所有权,且甲方有权自动进入租赁房屋(如自行开锁等),并有权自行处置乙方遗留的动产等物品(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将租赁房屋另行租赁给第三人。

十二、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泥石流、重大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向对方提供公证机关证明事件的存在和影响的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13.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出租厂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在争议发生时,本合同未依法终止前,双方应尽力维护出租厂房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一方不得将损失扩大化。

十四、其他事项

14.1未尽事宜,双方以书面形式补充,补充事项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内容与本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以最后一次的补充内容为准。

14.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印

章之日起生效。

14.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十五、补充事项

15.1根据乙方于2017年6月12日与惠水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贵州神农汴京御制堂神蝎保健品生产项目投资合同》第四条第1款“为支持乙方发展,甲方免收乙方厂房租赁费用,免费期为5年”之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期内,免交房屋租金。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