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

内容摘要

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 (5)

一、申请资料 (5)

二、《开户登记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5)

三、办理程序 (6)

第二章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7)

一、申请资料 (8)

二、《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8)

三、办理程序 (10)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10)

一、汇缴 (10)

二、补缴 (13)

第四章提取 (15)

一、提取业务规定 (15)

二、申请资料 (16)

三、《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16)

四、办理程序 (17)

第五章转移 (18)

一、内部转移 (18)

二、外部转出 (22)

三、外部转入 (22)

第六章个人账户合并 (23)

一、申请资料 (23)

二、《并户转出申请书》样式和填写说明 (23)

三、办理程序 (24)

第七章单位信息变更 (25)

一、申请资料 (25)

二、《变更登记表》样式 (25)

-3-

三、办理程序 (26)

第八章个人信息变更 (26)

一、申请资料 (27)

二、《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 (27)

三、办理程序 (27)

第九章单位销户 (28)

一、申请资料 (28)

二、《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样式和填写说明 (28)

三、办理程序 (29)

第十章委托提取 (30)

一、委托提取申请 (30)

二、委托提取变更 (33)

三、单位批量办理程序 (34)

四、委托提取中断及终止 (36)

第十一章错缴更正 (36)

一、申请资料 (37)

二、《错缴更正申请表》样式和填写说明 (37)

三、办理程序 (38)

第十二章降低比例缴存、缓缴 (38)

一、申请材料 (38)

二、《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样式 (39)

三、办理程序 (39)

第十三章年度核定 (40)

一、申请资料 (40)

二、办理程序 (40)

第十四章结息、对账、查询 (41)

一、结息 (41)

二、对账 (41)

三、查询 (41)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42)

-4-

第一章单位开户登记

单位开户登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一、申请资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可从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63913976.html,下载,以下简称《开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开户登记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

-5-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填写《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

(二)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开户登记表》中签字盖章,留存一份,另两份返单位经办人;

(三)单位到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办理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经办网点明细表如下: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6-

第二章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开户是指单位在中心办理单位开户登记后,在20日内持《开户登记表》到经办网点办理开户及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应依据《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

-7-

一、申请资料

(一)经中心审批通过的《开户登记表》(两份);

(二)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核定清册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核定清册》),加盖单位印章(印章指预留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以下同)。

二、《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

-8-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

共页单位名称:年度或月份第页

单位盖章制表编制日期:年月日

-9-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持上述材料到选定的经办网点办理单位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账号在系统内始终唯一,是单位在中心办理各项业务的标识,关于个人账号的说明如下:

1. 个人首次开户的,按《核定清册》所载信息对个人进行登记,系统以证件号码为依据生成个人账号,此个人账号在系统内唯一;

2. 系统中存在相同证件号码的,不得新增个人账户,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合并手续;

(二)经办网点接柜人员指导单位经办人填制《单位预留印鉴》,参照银行对单位预留印鉴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单位填写的《开户登记表》附《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经办网点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一、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存业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支票方式办理。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资金到账后(一般于业务办理后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申请资料

1.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汇(补)缴书》);

-10-

2. 当月汇缴人员有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以下简称《变更清册》);

3. 职工的月缴存额由于单位核定错误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时,单位需填写《核定清册》一份,在备注栏写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未注明原因的,经办网点不予受理。

4. 单位填妥的转账支票,填写要求:

(1)与《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

(2)收款单位填写缴存单位名称;

(3)背书:加盖缴存单位预留印鉴。

5. 单位填妥的《进账单》一式三联,填写要求:

(1)填写出票人、出票人银行账号、出票人开户行。出票人为缴存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应与支票相对应;

(2)收款人及收款账号由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填写或盖章;

(3)金额应与支票金额一致,一张支票对应一份进账单;

(4)日期填写业务办理日期。

(二)《汇(补)缴书》、《变更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1.《汇(补)缴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11-

2.《变更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年月日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 第页共页单位:元

录入:复核:单位盖章

3.填写说明:

(1)《汇(补)缴书》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备查;

(2)《汇(补)缴书》中“应缴存金额”填写应与“支票金额合计”一致;

(3)单位只办理汇缴时,在“□汇缴年月份”前划勾;只办理补缴时在“□补缴人补缴金额:”前划勾;用一张支票一并办理汇缴和补缴时,必须用一张《汇(补)缴书》,同时在“□汇缴年月份”、“□补缴人补缴金额:”前划勾,“应缴存金额”应为“补缴金额”与“本月汇缴金额”之和;

(4)《汇(补)缴书》中“支票张数”应与实际提交的支票张数一致;

(5)《汇(补)缴书》中“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本月减少”三-12-

栏可以不填写;

(6)《变更清册》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留存备查。

(三)办理程序

1. 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汇(补)缴书》、《进账单》及与《汇(补)缴书》汇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汇(补)缴书》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核定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一致,一张支票附一份《进账单》;

2. 非首次办理汇缴的,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及转账支票;若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填写《变更清册》、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补)缴书》、转账支票及《进账单》;

3. 单位持填妥的业务票据到经办网点办理业务,网点经办人员办理完毕后,将《汇(补)缴书》、《变更清册》、(单位提交的支票数量超过三张时,还需打印《支票清单》)返单位经办人一份,单位经办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4.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先完成汇缴前变更,再打印《变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同填妥的《汇(补)缴书》及支票和《进账单》等一同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注:在工行、中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原程序办理。

二、补缴

广义的补缴是指单位未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以及对职工漏缴、少缴的情况下办理的缴存业务。其中,单位整体未按月代扣代缴的,应按照汇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汇缴年月份”前划勾。

狭义的补缴是指单位对职工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补缴业务办理,在《汇(补)缴书》中“□补缴人补缴金额:”前划勾。

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后职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3-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核。

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依据《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核。

(一)申请资料

1. 单位填写《汇(补)缴书》一式三联;

2.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联(以下简称《补缴清册》);

3. 与《汇(补)缴书》补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

4. 《进账单》一式三联。

(二)《补缴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年月日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 第页共页单位:元

(三)办理程序

单位填制《汇(补)缴书》、《补缴清册》及与《汇(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进账单》到经办网点办理补缴业务,办理程序与汇缴程序相同。

《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补缴月份”栏必须填写,未填写的,经办网点不予受理。

-14-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将补缴职工录入补缴清册,打印出《补缴清册》(或按要求填写套打《补缴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同填妥的《汇(补)缴书》及支票和进账单等一同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第四章提取

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符合规定的提取条件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一、提取业务规定

依据《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17号)规定办理。有关提取操作规定补充如下:(一)若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丢失,需要找售房单位开具购房证明,证明中必须注明:购房人、购房地址、房价款、售房单位、合同签订时间,售房单位需盖章。如果丢失其中之一的,开具证明后,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如果两样全部丢失,需到中心前台办理审批手续。

(二)主购房人先提取原则,即合同上(落款处)签名在先的职工应先提取,提取时自行确定夫妻双方的“提取比例”。若主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在国管中心开户,配偶提取时,只需持夫妻关系证明、身份证、主购房人《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无须再提供购房材料。

(三)若提取职工以前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开具过《提取记录单》,现在国管中心办理提取时,可以持管理部开具的《提取记录单》原件代替购房材料办理提取,经办网点收取其《提取记录单》原件并为职工换开国管中心的《提取记录单》。

(四)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提取,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因身份证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提取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五)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15-

二、申请资料

(一)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两人(含)以上办理部分提取时,可以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联(以下简称《提取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二)提取证明材料,如购房首次提取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行储蓄卡或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须提供联名卡)。

其他提取情形需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见附件)。

三、《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一)《提取申请书》样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年月日附提取清册张

办理人签字确认:

提取原因或代码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离休、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0-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12-其他情形。

-16-

(二)《提取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年月日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 第页共页单位:元

(三)填写说明:

1. 该《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提取人留存;

2.《提取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提取清册》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

四、办理程序

(一)单位需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对职工的提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单位经办人为其开具《提取申请书》。其中办理集体提取业务的,单位经办人还须为每位职工填制好《提取记录单》;

(三)提取人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办理业务,需到中心审批情形的,应先到中心审批;

-17-

(四)经办网点须为首次提取的职工建立《提取记录单》;

(五)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办理提取业务并套打《提取申请书》,加盖转讫章,办理人应核对并签字确认;

(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集中封存户内封存的,并符合提取条件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核,中心审核后为职工开具《提取申请书》,职工持《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网点(建行朝阳支行)办理提取手续;

(七)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办理非首次提取的职工提取,且不需中心审批的,可在系统中将职工录入提取清册,多人同时提取可打印出《提取清册》(或按要求填写套打《提取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同填妥的《提取申请书》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第五章转移

符合《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户。

系统中身份证号有误的(非升级导致的)无法办理转移,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因身份证生升级导致位数不一致的,不需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可在《转出申请书》中备注栏注明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

转移分为外部转移和内部转移。外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中心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之间的转移,同时办理资金结算,外部转移又分为外部转出和外部转入。

一、内部转移

内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内部不同单位账户之间转移,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且已找到新单位的,必须及时办理转移,不及时办理内部转移的,新单位不能开户缴存。

-18-

(一)申请资料

1.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转出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转出职工应将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如实告知转出单位;

2. 办理两人(含)以上转入同一单位转移时,可以填写《转出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

(二)《转出申请书》、《转出清册》样式和填写说明

1.《转出申请书》、《转出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转出申请书

年月日附转出清册张

办理人签字确认:

-19-

住房公积金转出清册

年月日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 第页共页单位:元

2. 填写说明:

(1)该《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作为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会计处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出职工个人;

(2)《转出申请书》第一、二联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

(3)当转移一人时,《转出申请书》中“集体转移人数”不填写;转移两人(含)以上时,“职工姓名”、“个人账号”、“身份证号”不填写,“集体转移人数”处填写转出清册中第一位转移职工姓名等几人,如“李明等12人”,并附《转出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4)《转出清册》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

(5)办理内部转移时,“外部转出填写”部分无需填写。

(三)办理程序

1. 转出单位填制《转出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经办网点办-20-

理内部转移手续;

2. 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移业务并套打《转出申请书》,加盖转讫章,办理人应核对并签字确认;

3. 有职工转入的,转入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转入通知书》),第一联作为经办网点存根备查,第二联作为中心记账凭证,第三联返单位存根备查,第四联返转入职工;

4. 已申请单位版密钥的单位,可在系统中将职工录入转移清册内容,多人同时转移可打印出《转移清册》,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印章,将其中两份填妥的《转出申请书》提交经办网点办理业务,其它流程相同。

(四)《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转入清册》样式

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

年月日附转入清册张

住房公积金转入清册

年月日

单位账号:单位名称: 第

页共页单位:元

-21-

二、外部转出

外部转出是指在中心设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个人账户注销。办理转出时,转入单位需已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申请资料

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其中包括转移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银行全称、收款银行账号),并加盖转入中心专用章;

2.《转出申请书》一式四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办理程序

1. 单位填写《转出申请书》并加盖转出单位预留印鉴,持转移职工开户证明,到经办网点办理外部转出手续,开户证明经办网点留存,作为《转出申请书》附件;

2. 经办网点接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业务并套打《转出申请书》,加盖转讫章。

三、外部转入

外部转入是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中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

-22-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操作手册-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 操作手册

第一章登录 1.1 登录注册系统 1.个人用户首次登录,需进行信息注册,点击【个人登录】模块中【注册】按钮,直接进入个人用户注册信息页面; 注:已注册过个人信息的职工,可直接输入【身份证号/手机号】【用户密码】【验证码】后登录个人业务系统,不需要重复注册。 2.对于没有在中心预留手机号码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支付宝认证登录个人业务系统。点击其他登录方式支付宝图标,弹出确认授权弹窗,确认授权后跳转至支付宝登录页面,进入支付宝后授权即可实现支付宝登录。

1.2 注册页面 进入个人注册信息界面,按要求进行信息输入(红色星标为必输项),注册办理页面:填写用户信息,输入手机号,点击【发送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填写六位登录密码,检查无误后,阅读《网上服务条款》,点击【注册】按钮,系统提示注册成功,可用身份证号或者手机号码登录个人网上服务大厅。

注:1.输入的手机号码必须与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一致。 2.登录密码为6-18位数字和字母组合。 1.3 个人业务办理页面 进入个人业务办理页面,页面上方为个人任务管理页面,包括【消息】、【我发起的】、【已阅】,左下方为“我的公积金”页面,可在此页面查询汇缴明细以及进行提取业务申请,右下方为“我的贷款”页面,可在此页面查询贷款情况和还款情况以及贷款申请。右上方的三个按钮分别为修改密码,关闭音效和退出系统。

1.4 忘记密码 1.点击个人登录页面的【忘记密码】按钮,进入密码重置页面。 2.信息校验:输入姓名、证件号码和验证码,检查无误后点击【信息验证】,验证通过后,可获取到在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进入下一步。若信息验证不通过,可根据提示进行修改后重新验证。 3.信息验证通过,显示在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点击【发送验证码】按钮,输入正确的验证码,点击【下一步】。

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篇一: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运行制度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管理,促进系统安全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系统有序运行,提高系统使用效率,保证各部门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制定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指信息系统包括业务处理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决策分析系统、办公及对外服务系统。市中心信息技术处统一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市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管理部、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信息系统使用,并接受信息安全检查。 一、人员授权管理 信息系统授权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审批、专业授权”的原则。市中心信息技术处负责人员授权核定、授予、反馈、监督、检查的管理;市中心各业务处室负责本业务条口授权的审批。其中:市中心归集管理处负责缴存、提取管理、行

政执法、绩效考核岗位的授权审批;贷款管理处负责贷款管理岗位的授权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和决策分析岗位的授权审批;综合处负责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管理岗位的授权审批;信息技术处负责系统管理岗位的授权审批。具体岗位和不相容关系按照《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用户手册》执行。 各部门在提交授权申请时应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对影响业务 运转的岗位应按照“ab岗”原则授权。上岗人员必须通过市中心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一)授权申请 市中心各处室新增授权人员应填写《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批后,信息技术处核定。 市公积金服务中心新增授权人员应填写《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市中心相应业务处室审批,市中心信息技术处核定。 分中心、管理部(含其委托银行)新增授权人员应填写《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申请表》,由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中心相应业务处室审批,市中心信息技术处核定。 市中心受委托银行新增授权人员应填写《公积金信息系统授权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促进投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项目资产的安全性,根据《投资管理基本制度》、《投资业务操作流程》等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投资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融资人的基本资料、投资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投资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投资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公司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人员,对投资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市场部门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人员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投资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投资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投资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投资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客户的秘密,档

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投资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投资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投资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投资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融资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本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项目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保险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南京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目录 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4) 1.1 浏览器设置 (4) 1.1.1 关于浏览器版本 (4) 1.1.2 浏览器设置 (5) 1.1.3 禁用保护模式 (5) 1.2控件安装 (5) 1.3证书用户登录 (6) 二、归集业务 (6) 2.1 单位基本资料变更 (6) 2.1.1 功能描述 (6) 2.1.2 操作流程 (6) 2.1.3 办理规定 (6) 2.2单位比例变更 (6) 2.2.1 功能描述 (7) 2.2.2 操作流程 (7) 2.2.3 办理规定 (7) 2.3 基数调整 (7)

2.3.1 功能描述 (7) 2.3.2 操作流程 (8) 2.3.3 办理规定 (9) 2.4 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 (9) 2.4.1 功能描述 (9) 2.4.2 操作流程 (10) 2.5 个人开户 (10) 2.5.1 功能描述 (10) 2.5.2 操作流程 (10) 2.5.3 办理规定 (11) 2.6 个人开户取消 (11) 2.6.1 功能描述 (11) 2.6.2 操作流程 (11) 2.6.3办理规定 (12) 2.7 个人资料变更 (12) 2.7.1 功能描述 (12) 2.7.2 操作流程 (12) 2.7.3 办理规定 (13) 2.8 个人封存 (13) 2.8.1 功能描述 (13) 2.8.2 操作流程 (13) 2.7.3 办理规定 (14)

2.9 个人启封 (14) 2.9.1 功能描述 (14) 2.9.2 操作流程 (14) 2.9.3 办理规定 (15) 2.10 个人补贴开户 (15) 2.10.1 功能描述 (15) 2.10.2 业务流程 (15) 2.10.3 办理规定 (16) 2.11 个人转移 (16) 2.11.1 功能描述 (16) 2.11.2 业务流程 (16) 2.11.3 办理规定 (17) 2.12 个人转移撤销 (17) 2.12.1 功能描述 (18) 2.12.2 业务流程 (18) 2.12.3 办理规定 (18) 三、缴存业务 (18) 3.1 单位汇缴登记 (18) 3.1.1 功能描述 (18) 3.1.2 业务流程 (18) 3.1.3 办理规定 (19) 3.2 个人补缴登记 (19)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

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三章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条件 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银行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票据银行已保付加签; (二)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我行可接受的货币;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基础交易无瑕疵; (四)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出口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定稿发布日期:20XX-12-29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冀政〔20xx〕第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职工工资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

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年度工资情况于每年1月或7月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保留到整元。 (三)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单位缴存部分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四)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原则上每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为同一职工补缴一次。 (五)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职工调离的,单位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等资料,为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封存手续。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出现错误的,应及时进行调账处理,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因职工离职、调动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的,应提供职工离职或调动证明; 2、补缴有误的,应提供补缴清册复印件; 3、错误封存或启封的,应提供汇缴变更清册复印件; 4、基数调整错误的,应提供原基数调整清册复印件。

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为规范业务操作,加强投资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定义 投后管理,是指对投资业务融资客户及影响业务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 第二节投后检查 (一)特点: 、既包括对客户情况的检查,又包括对融资用途事项的进展和抵质押担保情况的检查。其中,对客户的检查既包括对客户执行《投资合同》情况的检查,也包括对客户资信、经营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检查。 、投后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 、投后检查主要关注客户是否能够及时还本付息以及影响客户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 (二)检查类别 、首次检查

在投资款发放后的 天内应进行第一次检查,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实施情况。检查方式可为实地检查、电话询问等方式。首次检查要形成《投资业务首次检查报告》(见附件 ),由风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全面检查 对投资业务,不论期限长短,从发生第一笔业务开始,每季前往客户的经营场所实地检查一次,同时对抵质押物存续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发现风险隐患较大的投资业务,还须按月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后要形成《投资业务检查报告》(撰写要求参照附件 ),报告由风控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重点检查 一旦发现融资方出现新的可能或实际已经影响债务偿还的重大情况时,最迟在发现上述情况的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客户进行实地或跟踪检查,并形成报告。 (三)检查的主要方法 投后检查需要获取有效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综合判断客户是否能正常支付投资款本息或履约,从而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降低风险。投后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信息获取 ⑴客户提供的信息:从客户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汇集、整理出客户信息。 ⑵实地检查获取信息:对于公司类客户,前往客户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在现场,通过与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等进行接触,查阅客户的会计帐薄、记帐凭证、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是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x收集的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

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操作手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用户操作手册 版本号:2.0 2013.8

目录 1文档 (4) 1.1文档目的 (4) 1.2适用范围 (4) 1.3读者对象 (4) 1.4操作概述 (4) 1.4.1 单位用户登陆 (4) 1 单位用户模块 (8) 1.1清册类模块 (8) 1.1.1 设立个人账户 (8) 1.1.2 注销个人账户 (10) 1.1.3 启封个人账户 (12) 1.1.4 封存个人账户 (14) 1.1.5 托管个人账户 (16) 1.1.6 办理内部转移 (19) 1.1.7 调整缴存比例 (21) 1.1.8 调整缴存基数 (22) 1.2公积金汇补缴业务 (24) 1.2.1 汇缴清册确认 (24) 1.2.2 汇缴缴款确认 (25) 1.2.3 一般补缴登记 (27) 1.2.4补缴缴款确认 (29)

1.3客户信息维护 (32) 1.3.1 特定用户管理 (32) 1.3.2 单位基础信息 (35) 1.3.3 单位关键信息 (35) 1.3.4 申请信息管理 (36) 1.3.5登陆密码管理 (38) 1.4支取业务办理 (39) 1.4.1离退休支取(单位) (39) 1.4.2特殊销户支取 (40) 1.4.3支取记录复核 (42) 1.5单位业务查询 (43) 1.5.1个人账户查询 (43) 1.5.2账户设立记录 (44) 1.5.3销户记录查询 (46) 1.5.4启封记录查询 (47) 1.5.5封存记录查询 (49) 1.5.6托管记录查询 (50) 1.5.7内部转移查询 (52) 1.5.8比例调整记录 (53) 1.5.9基数调整记录 (54) 1.5.10汇缴清册查询 (56) 1.5.11汇缴缴款查询 (58) 1.5.12单位缴存记录 (59) 1.5.13补缴清册查询 (60) 1.5.14补缴缴款查询 (62) 1.5.15撤销缴款记录 (64)

公司业务人员业务操作行为规范

公司业务人员业务操作行为规范为提高业务人员素质,规范管理,防微杜渐,特制订公司业务人员业务操作行为规范。 一、“五严禁” 1、严禁截留现金货款,违者处以2~5倍罚款并除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严禁私自向客户借钱,违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除名。 3、严禁私自倒货,违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除名,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严禁在驻点期间赌博,违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主管处2倍以上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予以辞退或除名。 5、严禁酗酒,违者处以300-1000元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予以辞退或除名。 二、“四做到” 1、做到保守机密,不向客户及竞争对手透露价格等机密。 2、做到通讯畅通,不无故关机或失去联系。 3、做到据实报销,不隐瞒行销日程,不瞒报费用。 4、做到爱护公物,不损坏公司物品。 三、业务中注意事项 (一)用户询价或报价注意事项: 1、业务人员联系客户时,严格按公司公布的当日价格向客户报价,并记录备案(含报价时间、客户名称、所报价的等级、价格等)。 2、业务人员负责向本辖区的客户报价,若接到其他区域用户询价,须转接给其他辖区的业务人员或采购主管。

(二)信息收集注意事项: 1、与客户交流中要充分了解客户目前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销售渠道和采购渠道内容,建立各级客户资料档案,保持双向沟通。 2、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反馈时要及时、准确、全面。 3、在巩固原有客户的同时,要积极调查市场需求状况和发展趋势,搜集新的信息,开拓新市场。 4、做好行销日志,要求明确具体,及时上交到驻点或金属公司 5、每月定期整理和分析市场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回驻点或金属公司 (三)签定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定合同前,了解客户资信,做好资信调查,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2、签定合同时,业务人员对合同文本所规定的条款填写内容进行认真推敲,逐项填写完善,不得涂改,严格按《合同法》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拟定《购销合同》或《订货单》,并签章认可,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合同文本采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购销合同》。 (四)采购资金支付注意事项: 1、业务人员在合同或订单签好后,应严格按约定支付客户货款,不得为难客户、故意拖欠货款。 2、业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采购资金丢失或被骗,承担全额损失,对配合客户诈骗公司货款的,挪用公司货款等行为,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业务人员要按公司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个人采购台帐,并每月与原料科进行对帐。 (五)资金回笼注意事项: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规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暂存款处理 由于单位在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款金额,与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缴金额发生偏差,使实际缴款不能正常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内,从而形成住房公积金暂存款。现要求凡产生住房公积金暂存款的单位,对暂存款及时分摊处理: 1、单位对每月实际汇缴金额与账户应缴金额进行核对。 2、如果单位产生暂存款,应根据人员实际变更情况,及时将单位公积金暂存款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内。 二、单位应正常汇缴,及时变更,按时入账。 为了避免产生单位暂存款,确保单位汇缴款顺利的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上,对单位汇缴工作要求如下: 1、单位在当月做公积金汇缴时,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银行(或通过互联网账户查询)核对当月汇缴金额。 2、如果在当月汇缴额发生变动,应及时到市中心或银行办理业务变更手续。 3、当核对汇缴金额无误后,可到银行办理汇缴手续,市中心和银行将及时将汇缴款对个人进行分摊。 4、单位或职工个人可以到市中心、银行(或通过互联网)进行账户查询、核对。 三、单位汇缴款不能正常分摊,将作退回处理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的,市中心将对汇缴资金做如下处理: 1、如果单位未在汇缴前做变更业务,致使汇缴款将无法正常分摊到职工个人账户,市中心将作暂存款处理。 2、单位应该在暂存款到账3日内,及时到市中心进行账务核对和处理。 3、单位接到市中心通知后,2日内未按时进行账务处理,市中心按有关规定将该项暂存款转回本单位,由单位核准后重新汇缴。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同业投资业务操作规程

天津XX银行同业投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文件规定了天津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投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规范,旨在规范同业投资业务的投资活动,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投资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同业投资业务相关部门,包括信贷风险审批委员会、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授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投资银行部、会计运营部及事业部在同业投资业务中的操作与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各事业部负责业务前期营销、项目尽职调查、客户关系维护,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审查;负责投资后的日常管理,并按照授信管理要求形成投资后检查报告。投资银行部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的组织推动,负责与合作机构沟通联系,协助事业部与合作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第四条投资银行部负责设计及审查同业投资项目交易结构;选择同业合作机构开展同业投资业务;负责发起及推动同业投资项目相关合同审核及签署。 第五条信贷风险审批委员会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的审议审批。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同业投资项目的风险审查工作;负责开展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监测和业务统计分析管理工作,提示业务风险和牵头开展风险分类工作。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负责执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合同文本及协议的审查工作,审核修改相关合同文本。 第八条授信管理部负责同业投资业务放款审核和出账审查;开展同业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和存续期跟踪检查工作,并根据授信管理制度进行相关风险的现场和非现场排查。 第九条会计运营部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计划财务部会同投资银行部共同负责同业业务规模管理、制定同业投资价格、利率授权管理办法及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规则;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数据统计、风险分析及报送工作;会同风险管理部制定同业专营资产分类及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经济资本计量规则。 第三章操作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即同业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应以项目为单位,根据具体项目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以及实质风险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信用风险、市场

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使用说明书

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使用说明书 1.单位网上业务的开办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概念 1.1.1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是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发的业务处理系统。全市各缴存单位可通过该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封存、年度缴存额调整等业务,并可查询本单位各类账户信息。 1.1.2 单位开办网上业务系统,应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协议》,单位可选择或两种方式之一开办网上业务。为了单位能够使用网上业务系统全部功能,单位应与中心已签订《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协议书》,即以委托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建设银行网银客户开办网上业务 1.2.1已开办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可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签约手续,单位在建设银行支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协议》(一式三份)及《单位申请公函》,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鉴后交回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建设银行当时对业务进行审核受理,审核无误的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协议》上加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建设银行印章并退单位一份。协议当日生效,生效后单位可使用建设银行网银UKEY登录网上业务系统。 1.2.2通过本方式开办网上业务的单位可使用一个UKEY为多个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网上业务。申请代理业务模式的单位应持相关授权证明到建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非建行网银客户开办网上业务 1.3.1未通过建设银行网银系统开办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办网上业务。单位持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到分中心、管理部办理网上业务签约手续。其中分中心单位应到分中心办理,其他单位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

申通快递业务操作规范(1).doc

汇通快递业务操作规范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汇通快递网络服务管理制度》,向客户提供标准便捷的快递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服务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的本规范。 二、工作人员向客户提供的业务受理、快件揽收、快件分拣、快件投递、快件查询均适用本规范。 分则 第一章业务受理 三、网点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客户来电、系统下单等方式所提供的快件信息,初步确认是否可以收寄。对于可以收寄的快件通知业务员上门取件,对不可收寄的快件的,告知客户不予收寄的理由。 第二章业务揽收 四、业务员对于初步确认可以揽收的快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上门取件服务。 (一)、工作准备: 1.确保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的工作状态良好; 2.确认面单、封装物、胶带、电子称、工具刀等以及价目表、宣传册、发票等物料票据准备齐全; 3.确认工作证件、驾驶证件、车辆证件携带齐全; 4.保证个人仪容仪表,调整好工作状态; 5.熟知最新的公司业务动态。 6.至客户处要确保交通工具停放妥当,不违章,不影响他人; 7.妥善放置已揽收快件; 8.进门先整理好个人仪表,主动向客户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二)快件核查: 1.确认客户寄递的快件是否在汇通网络派送区域之内,对不在服务区域内的快件

可向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或不予收寄; 2.严格按照《汇通快递寄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快件验视,若属于禁寄物品或限寄物品的,则不予收寄,若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物品必须及时向公司及国家相关部门报告。 (三)快件包装: 指导或者协助客户使用规范包装物料和充填物品包装快件,使快件符合中转运输的要求,确保寄递物品安全。 (四)运单填写及称重收费: 1.告知客户阅读运单背书条款,并提醒客户贵重物品建议保价; 2.对运单客户已填好的,对填写内容进行检查;.若客户未填写运单,则指导客户填写或代为客户填写,并让客户在指定的位置签名; 3.对已包装好的快件进行称重,确认支付方和支付方式,并在运单指定的位置注明; 4.将填写好的运单、标识等规范贴在快件的合适位置; 5.将运单客户联留存给客户,并为客户开具票据; 6.对已揽收的快件做信息采集,并上传至系统。 (五)将揽收快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回处理点,并将运单公司留存联及费用交给相关的工作人员。 五、对客户上门交寄的快件参照以上流程处理。 第三章快件分拣 六、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工作,包括到件接收、分拣、封装、发运等。 (一)工作准备: 1.熟知最新的操作处理通知; 2.领取操作工具包括扫描设备、拆剪封装工具、笔、包签、防护工具等; 3.检查扫描设备、传输设备是否正常。 (二)快件接收:

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条例》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威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前款规定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四条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帐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三方面各占三分之一共同组成。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

督实施。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积金运作实际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在各市区、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九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职工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收缴。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和核算。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五)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八)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开设公积金专户并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按规定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18896

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适应运输市场“竟争、开放、发展”的需求,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快捷、安全、舒适、环保”的要求,提升车辆类型的档次水平,增强竞争力,促进动力结构合理调整,根据国家和省、市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技术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内务与职责 第四条统计 1、凡本公司车籍的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所发生行车事故均列入各单位行车事故的统计范围。 2、有下列情况不列入事故统计范围: (1)蓄意驾车行凶杀人或为了自杀而撞车、驾车发生的事故。(2)车辆未开动而发生人员挤、摔伤亡的事故。 (3)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4)汽车过渡中因渡船责任发生的事故。 (5)进厂保修期间试车或在厂内移位发生的事故。 (6)无责任行车事故。 3、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对方车辆负主要责任的其车上伤亡人员数与经济损失,不列入我方统计,我方只统计事故次数与本车伤亡人数、经济损失。 4、本公司车辆发生两车碰撞事故,由负主要责任的车属单位列入统计。 5、本公司各单位(部门)临时借用驾驶员、外聘驾驶员不论借、聘用时间长短,如发生行车事故,车辆单位列入事故统计,驾驶员单位不列入统计。 第五条行车事故等级和标准 1、行车事故等级 行车事故等级分为轻微、一般、重大、特大事故四个等级。重伤标准按司法【1990】第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轻伤标准按司法【1990】第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死亡人数按事故发生的当时至事故后七天内的实际死亡人数计算。 2、事故标准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下。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或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