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案件速裁方法

谈案件速裁方法
谈案件速裁方法

谈案件速裁方法以提高案件审理速度,便利群众诉讼为目标的各种速裁快审方式,统称为案件速裁方式。(一)立案速裁案件应当简化立案阶段的内部审批手续,对当事人起诉完备的即当场立案。办案流程可按以下方式操作:1、立案庭直接将符合速裁庭收案范围的案件分至速裁庭。2、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立案后立即移送速裁庭,当日审理、当日结案、当日送达裁判文书。3、被告经传唤到庭后,主动放弃15日答辩期的,当即开庭审理,3个工作日内结案。(二)审判组织和机构机构上,有的速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庭室,设有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有的是一个合议庭,有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设有审判长;有的就是一个速裁组,只有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隶属于立案庭管理。从司法实践来看,速裁庭一般以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的独任庭形式存在为宜,需要时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全称可以是“某某某人民法院速裁庭”,隶属于立案庭管理。速裁庭就设在立案大厅里,当事人申请立案后,即可进入“速裁庭”。“速裁庭”内只设一个审判员席、一个书记员席,或者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当事人双方到庭后,被告首先须对是否放弃15日答辩期作出选择,放弃答辩期的,不经审判流程,直接移交速裁庭以简易程序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进入开庭审理。(三)速裁程序既是速裁,就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调查-辩论-裁判“三段式”格局,在某些环节上,可以尽量简化,使审判程序更为简便快捷。庭审阶段的取舍由法官依据案情需要进行。通常情况下,一次完整的庭审需要经过当事人陈述双方观点(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与裁判四个阶段。对于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来说,当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若放弃法律规定的15日答辩期内,立即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未成,当即开庭审理,可以简化某些环节和程序。可以简化举证、质证、认证过程。通常情况下,案件的审理在原、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辩主张后,紧接着就是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一方当事人举一份证据,法官询问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作出认可表示,或者提出反驳意见,举出相反证据。实行一证一质,或反映某一方面问题的几个证据组成证据集团一起质证,此方面质完再质另一方面。而速裁案件完全可以简化这一过程,如果有证据需要举、质、认,可以同当事人陈述诉辩主张结合起来。没有必要人为地设立独立的举证、质证、认证阶段。在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之后,先由原告及代理人简略陈述诉请并同时举证,再由被告指出有争议的地方并举证。法官即围绕有争议的地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可以简化法庭辩论过程。在原、被告诉辩请求陈述完毕后,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典型的如银行借贷案件,既无须经过举证、认证,也无须法庭辩论,直接进入法庭调解或裁判。因为象这类案件,被告在借贷时,同原告之间履行有比较严格完备的手续,案件事实一目了然。不需要质证,也不需要辩论。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可辩之处。法官应当把握速裁主动权,及时组织进行调解。此类案件,开庭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经过简化诉讼程序,大多数的案件庭审时间都可以控制在1小时之内。[!--empirenews.page--] 开门见山,直接审理当事人争议的内容。速裁案件虽然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不大,但是毕竟有争议。在原、被告诉辩请求陈述完毕后,如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法官在速裁中就应开门见山,针对这一不大的争议,引导原被告求同存异,相互谅解,互作让步。这样,不仅调解过程可以控制在最短时间内,而且整个速裁过程也显得十分紧凑。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刑事案件实行速裁审理,可以在审理中采用简要讯问、组合举证、针对性辩论等方式,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实行速裁程序审理时,简化庭审环节,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取消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对一些债务类和赡养、抚养类案件,据情实行开庭当日举证的举证时限制度,凡不当庭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举证的责任;确实需要辩论的,强调一次辩论终结;同时,还应合理控制同一案件的速裁次数;调解未果的,及时当庭审判,并且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制度等,从而提高当庭宣判率、调解率、结案率。速裁中如法官认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速裁而需要

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即可在审理过程中自然繁简分流,当即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将速裁程序庭审直接转化为普通程序庭前证据交换,再另行择期开庭。(四)结案方式速裁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因为速裁案件事实均比较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当事人争议不大或没有争议,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因而大多数可以调解成功。笔者认为,调解可在作为案件速裁的一个必经环节。速裁案件以调解结案为主,但也保留裁判权,不无谓拖延诉讼时间。对于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速裁案件,应当推行当庭审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提高司法效率。当庭审判的内容也就是判决书的内容,包括简要概括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及诉讼请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扼要概括法庭认定的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是非责任,并针对当事人的诉请和主要答辩理由进行逐项评述,闸明理由,决定采纳或不予支持,引用法律条文;判决主文;上诉权利告知等。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审判的,判决书必须在速裁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完毕。(五)速裁文书要做到当庭审判或调解成立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当天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就必须提高裁判文书制作速度,缩短文书审批时间。对案情繁琐、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律文书应重墨浓彩,充分说理,不厌其“繁”;对于简单的速裁案件,则不必套用传统模式,应尽量简单叙述,无须展开说理,以提高效率。复杂案件强调说理,主要是加强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充分展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速裁案件案情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不需要大篇幅地说理。为解决裁判文书起草时间较长的问题,速裁案件可以使用和制作更为简便、格式化填充式法律文书。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速裁完毕,只需将本案的有关信息按项“填空”录入预先准备好的格式化空白文书,即可完成该案裁判文书的制作。速裁案件必须把文书的审批权限下放给速裁法官。除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院长审批的事项外,速裁主办法官皆可直接签发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必非经院长或庭长,以减少文书的审批时间。事实上,能够担当速裁重担的法官,都是有一定水平且对简单案件的把关是能胜任的。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工作心得:从四方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适应我国司法实践需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发挥了程序推动者、程序适用衔接协调者、检察监督者的多维职能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深入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充分发挥速裁程序功能,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 强化快速办案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按速裁程序办理;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所以,为了达到对案件繁简分流的预期效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乃至侦查阶段就应当强化加快节奏、简化环节的办案理念。 速裁程序试点是健全检察建议运行机制的一个有利契机。检察机关应侧重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注重速裁程序适用检察建议的说理性。检察机关在提出相应建议时,宜列明详细而有说服力的建议理由。第二,注重办案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检察机关积极完善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工作衔接机制,从公安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并认为有可能适用速裁程序时起,借助专门快速办案机制和流程,使检察

机关及时了解案件信息并确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处理,以便做好提出量刑建议等准备活动。 重视量刑建议权效力作用 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审判后裁量判断是否采纳。应当充分重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推动速裁程序适用中的特殊作用,可进一步细化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 着眼于提升轻微犯罪案件处理的效率,该程序以被追诉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前提。检察机关通过与被追诉人沟通,减少案件处理若干基本的争议事项,实现审判阶段的快速审理、裁判。量刑建议的法定效力应得到逐步强化,既要肯定其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等带来的积极效果,又要对法院的定罪量刑裁判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力。为了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法院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处理案件的,最终裁判量刑结果即宣告刑应当在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这一点在实践中还需要加强宣传,强化司法办案人员的认知。 未来程序设计中,检察官可否不出庭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检察官应当出庭支持公诉。《办法》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如果试点工作结束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在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些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理由如下:第一,非对抗性诉讼的效果延伸。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赔偿被害人,使得案件争议不大、控辩双方对抗性已然很弱。因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实施细则 为加强重大案件得过程管控,规范全损、推定全损案件得流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全损、推定全损得定义 全部损失就是指被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已经全车损毁,完全没有修复可能,或出险车辆损失严重、维修成本已远远超过受损车辆得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 推定全损指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其修复费用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实际价值扣减残值价值后得金额时,按照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车辆)全部损失得规定进行得一种定损方式。 第二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得事故车辆(营运、党政机关及部队车辆除外),均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 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得50%以上; 二、盗抢追回车辆(限已赔付结案且客户不愿接受得车辆); 三、虽不符合一、二条规定得范围,但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有利于快速结案、提高事故车利用价值得车辆。 第三条全损、推定全损事故车残值处理操作流程 流程图如下所示:

具体操作要求: 一、确定损失 发生重大案件后,大案岗人员应根据车辆外观损失及判断间接损失项目,在定损系统中录入损失明显,并提交定损单,如提交后流转至损失复核,由损失复勘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如提交后流转至核损,由核损人员确定预估损失金额。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如达到推定全损得标准,由大案岗通过邮件上报至分公司大案管理岗。 二、残值评估

确定预估损失金额后如达到推定全损得标准,大案岗人员把事故车残值信息发至第三方合作平台。各第三方合作平台需在在24小时内反馈报价,取报价最高得金额为事故车残值初定残值报价底价。 三、确定理赔方案 根据报价最高得金额确定事故车残值底价后,根据车辆得实际价值、预估损失金额确定理赔方案。如车辆预估损失金额>车辆得实际价值残值价值,则按推定全损方案处理。残值委托由底价报价最高得合作单位处理。并与客户签署《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 四、勘验车辆及手续、签订拍卖委托合同、车辆保全 协助合作残值处理单位对车辆及手续进行勘验,协助客户与合作残值处理单位签订《拍卖委托合同》,车辆由合作单位保全处理。 五、监控事故车辆展示拍卖 事故车辆由合作残值处理单位进行展会、拍卖。分公司大案管理岗需监控事故车辆展示拍卖得进展。要求合作残值处理单位必需在15日内拍卖完成。 六、事故车辆成交确认、结案支付。 事故车辆经合作残值处理单位拍卖成交,由合作单位向我司发送《成交确认书》,我司需把《成交确认书》上传车险理赔系统,如案件其她损失任务已处理完毕,案件需尽快结案。 如事故车辆流拍,则残值拍卖公司方可以由底价对事故车进行收购,如遇流拍后客户愿意留车维修,且维修金额有利于赔偿结果得,车辆可按维修处理。

速裁程序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小额速裁定

小额速裁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研究国外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公正高效地审结小标的诉讼案件,是实现司法大众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民事诉讼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明确提出: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理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作为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8年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也将小额诉讼程序单列为一独立于简易程序的程序。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两会”工作报告2008年工作安排中提出了:“完善基层审判工作机制,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探索简便、快速裁判方式,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因此,借鉴国外的小额诉讼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构建公正高效基层审判工作机制的需要,具有现实迫切性。 2011年3月17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安排部署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一、小额速裁特点及优点 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

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 小额速裁有以下优势: 自愿: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小额速裁。 便民: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快捷:坚持“快立、快转、快审、快裁、快执”,立案庭在受案当日转交案件,速裁法官在一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期。 经济: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且大量减少相关费用支出。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能够及时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且争议标的金额不足2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上述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对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除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最新)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 (最新)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构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框架,速裁程序的核心理念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其适用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协调。速裁程序有何特殊性、与其他从宽情节如何累加适用。作为新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如何将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若干问题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作以粗浅探析。 认罪认罚从宽概述。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并在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刑罚减免的具体制度设置。 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实行进一步的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之“速”,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轻罪案件在办案流程、庭审模式等方面进行简易化、便捷化处理,从《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结期限等方面体现了“速”,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

资源,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刑事案件数量骤增之间的矛盾,提升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全程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在速裁程序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应在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的同时又具备其特性。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在内的所有案件,甚至在死刑案件中也可落实。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受到了较大限制、适用范围更小,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认罪认罚的认定要求更为严格。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幅度根据其自首、坦白以及当庭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考量,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对于刑期提出辩解,往往不会明显影响其从宽幅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对于构成“认罪认罚”的要求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更具形式化。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书面承诺的形式;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在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即将“认罪认罚”体现在口头承诺的形式。

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某银行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某银行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等三项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某银行及其各支行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本行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本行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案防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本行的案件处置工作和对发案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 第二章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六条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某银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 第三章案件调查 第七条案防办公室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成立专案组,确定主办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案件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抽取案防办公室或专业骨干人员参加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案防办公室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 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 况的统计分析 “>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2007-02-02 21:55:08 完善速裁机制契合效率与公正之平衡 ——七台河市基层法院适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孙国红 ××年初,七台河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在借鉴其它地区法院实施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法院实际特点,对全市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部分民商事案件试行速裁机制进行审理。下面笔者就全市法

院适用速裁机制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作以总结,希望通过对本地区速裁机制运行中的基本作法、制约因素、存在争议问题的分析,进一步挖掘更深层次的审判规律性特征,从而对进一步完善速裁机制,契合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有所裨益。 一、基本情况 我市基层法院及法庭对案件实施速裁审理,以简易、便捷、迅速、低耗为理念,两年来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件,占基层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总数的。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结案天数为天,民商事案件整体平均结案天数由××年的天缩短为××年的天,降低了诉讼成本,优化了审判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社会反响较好,当事人评价较高。实施速裁的模式主要是以简易程序的流程管理为主导和特征,通过依法减少流程环节、加快运转速度实现快调快审: ⒈随立随调,当日结案。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符合

立案条件,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当即立案,由立案庭当即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当即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对于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则按流程管理规定移送相应的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按照简易或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设定举证期限,在适当时间正式开庭审理。 ⒉简便传唤,即来即审。业务庭在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依据《民诉法》第条关于“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以及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的规定,通过电话、传呼等简便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在争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当即开庭审理或迳行调解,改变了以往不分案件性质、难易程度一律给天答辩期限、一个月举证期限的作法,省略了送达、公告等环节,使一部分案件在立案后一周内得以审结。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问题及对策研究 桂益萍、柴智峰、崔倩如 刑事案件速裁工作自2014 年试点以来,取得较为显著成果,杭州地区办案机关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不过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开始研究完善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该说速裁程序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具体举措。本文对速裁程序的经验和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以期为完善速裁程序、深入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提供参考。 杭州市办理速裁案件基本情况截止 2016 年6 月30 日统计数据,杭州地区检察机关已办理速裁案件5125 件5217 人,审查起诉周期平均5 天,法院审理周期平均4 天,用时远少于“两高”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罪名占比分别为:危险驾驶71.22%、盗窃20.94%、故意伤害1.23%、毒品犯罪1.37%、交通肇事1.09%、寻衅滋事0.43%、抢夺0.37%、诈骗2.28%、非法拘禁0.12%、扰乱公共秩序0.10%、其他犯罪0.85%。杭州市为落实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做了诸多努力。一方面,建立外部工作机制,规范诉讼流程。2014 年11 月,杭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了《杭州地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办案期限、

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等进行全方位细化,为办理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内部程序。杭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杭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起诉规则》,详细规定了从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活动的内部审查、审批的各个环节具体操作规程,列明了各环节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和程序流程。同时,专门设计了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法律帮助告知书、具结书、评估委托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等法律文书,规范速裁程序的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格式,统一、规范了全市速裁程序的检察法律文书制作。 刑事速裁程序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适用范围问题 当前速裁程序适用比率仍然偏低,试点地区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比例不足10%,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案件类型多样化程度不够,罪名适用太过集中,危险驾驶、盗窃、毒品犯罪占到速裁案件总数的95%。 (二)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 被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知情权和辩护权。一方面,知情权保障不足。许多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证据了解得不够充分,仅仅知道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目录。另一方面,辩护权无法保障。许多被告人形式上参与了整个庭审,但法律知识缺乏,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导致被告人的辩

探索建立繁简分流的基层法院速裁机制

探索建立繁简分流的基层法院速裁机制 —以小额诉讼为视角 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案多人少”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矛盾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探索建立“繁简分流”的基层法院速裁机制在提高司法效率和资源优化方面不失为一种有益的路径选择。 一、我国基层法院建立小额速裁机制的法理学及现实基础 (一)我国基层法院建立小额速裁机制的法理学基础 1、保障当事人获得裁判权、平等接近正义之原理。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即使在强调多元化解纷机制的今天,民事诉讼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意义。从诉讼目的出发,民事诉讼不仅仅是一种解纷机制,还是一种使民众和政府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方式,“运行良好的法院能使政府有机会了解公民,使政府对人民的需求做出反应”。进一步讲,小额轻微权利更接近民众并广泛存在,如果诉讼程序不考虑其特殊性,使得轻微权利人因实际困难得不到公力救济,长此以往,公众必然会疏离司法制度,由此“法院用群众方便的诉讼程序和方法迅速解决大量的小额诉讼案

件,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 2、费用相当原则——基于程序效益的要求。任何诉讼程序的设计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司法资源如何得到合理分配和共享;二是当事人的投入和产出如何得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司法资源的需求总是远远大于供求,因此每一起诉讼必须有限地利用和分配司法资源,从而让更多的人得到司法救济,小额微小权利的当事人往往是经济上的弱者,而繁琐而昂贵的诉讼程序也把他们挡在法院门槛之外,小额速裁机制一方面解决了当事人既想诉诸法律,又担心成本过于昂贵的两难境地,另一方面也大大提高了司法资源利用率,更有利于社会整体规模上公平正义之实现。 (二)我国基层法院建立小额速裁机制的现实基础 1、“案多人少”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愈演愈烈。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如征地拆迁、安臵补偿、劳动保障、劳资纠纷等矛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进入法院,据统计,2010年,地方各级法院新收案件共计11700263件,同比上升2.82%,与受理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相比,法院工作人员的编制增量有限,目前,全国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只有19万多,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则少之又少。“诉讼爆炸”带来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愈演愈烈。 2、先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而不简”。

刑事速裁案件实施办法(试行)打印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为切实保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质量和效率的平衡,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结合本区刑事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二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拟起诉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起诉笔录应记载有如下事项:(一)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清楚认罪的法律后果。 (二)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明细的签认(一式两份)。 (三)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悉其签名确认后,开庭时如其没有新意见,证据将不再出示。 (四)犯罪嫌疑人对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意见,并知悉法庭将可能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程序。 (五)犯罪嫌疑人对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的意见。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但基于其对法律认知要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属于法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调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帮助。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起诉时随案将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起诉书电子版、审查起诉笔录、明确的量刑建议书等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1》

《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1》组长:毕玉贤副组长:孙学仁 吴占波成员:郑绪媛 任玉环 胡莹辉 孙霞 白雪娜 龙江银行牡丹江东宁支行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全行员工的案件防控意识,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本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案件包括。本行工作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本行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损失金额是指结案后确定已无法追回的涉案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

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本行工作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本行工作人员。 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本行(包括其下属营业网点)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负责人。 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 (1)主要负责人:本行主要负责人,支行行长。(2)分管负责人:指在本行工作分工中,对引发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管理人员,一般为分管副行长、部(室)负责人。 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四条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调查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当下试点的一项新的举措,进一步简化了我国的刑事程序,顺应了世界轻罪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宽严相剂的要求。自试点启动至今,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已逾两年,刑事速裁程序必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会在试点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带着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效果几何的疑虑,笔者查阅了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各种资料,调查了部分试点地区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状况,发现刑事速裁程序依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窄,被告人与被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庭审程序虚置,监督缺失,量刑建议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力图在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效果,发现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一些国家的刑事简易制度,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速裁程序制度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价值;实践调研;完善建议

Abstract T he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cess is a new move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It complies with the trend of the mitigation of punishment in the world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s criminal policy lenient and strict agent.Since the pilot since toda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rate of cutting process has been more than two years.The author who has doubts about the pilot effect of the fast cutting procedure in judicial practice access to various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part of the pilot cities, and collate, analyze the information obtained.And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re are still problems such as narrow scope of application, imperfect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efendants and victims, absence of court proceedings, lack of supervision and imperfect remedy in criminal speed cutting applications.This paper This paper is trying to through my own thinking and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learn from some foreign countries criminal summary system for putting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mments to build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criminal speed cutting program and to optimize and improve the procedures of criminal rate cut. Key word:criminal rate cut program;value;practice research;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速裁调解经验

积极探索庭前调解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院以“提高效率、节约资源、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指导,积极推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应用调解、速裁等快捷手段,在2003年启动速裁机制的基础上,又尝试推行立案庭前调解机制,即将调解工作前臵,在立案庭成立诉讼调解中心,目前,工作已初显成效。2005年审理案件1760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22.94% ;2006年审理案件780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15.93%。2007年审理案件1422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25%。所结速裁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99.3%,平均审限为1.1天,真正实现了公正高效、案结事了。 一、推行繁简分流,启动速裁调解机制 从我院近四年的审判工作来看,我院所受理的案件总数依次是10394件、10596件、10026件、11085。案件数量多呈逐年递增趋势,而我院的审判力量却还是维持现状,有法官职称的人员不足50人,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为此,我院积极探索如何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经过调研后我们发现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需要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简单易处理的案件由立案庭调解解决,

复杂争议大的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因此,设臵一个简单易行的审判模式,成为我院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2002年底我院提出了“便民利民、即收即裁、公正高效”为宗旨,在立案庭成立速裁庭的设想。2003年1月30日我院在立案庭正式成立了大庆市法院系统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速裁法庭。所谓“速裁”,是指在不违背相关诉讼法律的前提下,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经过繁简分流后不出立案庭,由立案庭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并直接进行速裁。 特别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继出台后,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2007年元月,我院在立案庭成立了诉讼调解中心,配备了三个速裁调解室,将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诉讼调解中心,加大对简易程序案件的速裁调解力度。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不大的民商事简易案件,在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一律将案件审理时间前移到答辩期届满前,由诉讼调解中心的审判人员及时主持调解,充分利用这一时机进行速裁。此做法的推行收到了较好

刑事认罪认罚程序概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制度适用 1、适用条件: ●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2、适用范围:所有罪名,基层、中级管辖一审案件。 3、不适用的情形: ●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4、慎重适用的情形: ●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 ●主观恶性深,系惯犯或累犯; 二、当事人权利保障 1、认罪认罚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作为是否从宽的重要但非必然考虑因素; 3、谅解作为量刑重要考虑因素 ●没有赔偿,量刑从严把握; ●有赔偿,但无谅解、和解协议,考虑从宽量刑; ●有赔偿,有谅解、和解协议,较大从宽量刑。 三、三种不同情况 1、认罪认罚(速裁); 2、认罪认罚(简易); 3、认罪认罚(普通)。 四、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1、适用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对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2、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案件疑难复杂,涉恐、涉黑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有异议的;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达成谅解、和解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程序特殊规定 ●独任审判; ●送达期限不受刑诉法规定的限制; ●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当庭宣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可以多案集中开庭,集中宣判; ●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开庭; ●一般十日内审结;可能判刑一年以上的,可以十五日审结。 五、认罪认罚(简易) 1、适用条件:基层法院管辖,三年以上刑罚 注:无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使用于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程序特殊规定 ●严格按照简易程序规定进行,独任审判; ●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听取被告 人最后陈述。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六、认罪认罚(普通)程序特殊规定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询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当庭认证。

小额民事速裁工作开展情况

小额民事速裁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张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作为云南省速裁工作试点法院之一。自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院速裁工作有条不紊的逐渐全面推开,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现就我院速裁工作的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小额速裁工作的准备、启动和推进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的民事案件速裁试点工作会议召开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速裁工作领导小组,由何家华院长担任组长,及时、有步骤的安排部署了速裁工作。尽管小额速裁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但又不完全在简易程序的框架内设置,属于一种全新的案件审理模式,并无先例可循。因此只能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及合法原则,大胆实践创新。首先是安排专人草拟速裁规则,并制作“速裁程序告知、选择确认书”和相关速裁法律文书样式供各业务庭使用。其次确定由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福海法庭、前卫法庭五个民事审判部门先行试点小额速裁。将宣传工作融入到立案和审案的各个环节中,引导当事人接受并自愿选择速裁程序处理纠纷。2011年4月18日,我院**法官适用速裁程序判决了第一起速裁案件,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利息的支付存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支持。该案宣判后,我院进行了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为我院速裁工作的开展打开了局面。

2011年4月26日,我院召开速裁工作会,对速裁程序设置进行调整,明确将小额速裁案件金额界定在50000元以内,并按最高院及省法院的要求设置了异议权,明确了审理周期。随后的几个月里,我院均定期召开速裁工作会议,在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不断的修正、调整速裁工作机制。2011年9月26日,为实现了简案快办、提高效率的规模效应,实现便民服务、高效速裁民事纠纷的预期目标。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确定由4名审判员和2名书记员,1名法警组成隶属于民二庭(负责审理合同类和商事纠纷的主要庭室)的速裁合议庭,主要针对在立案环节,当事人即有选择小额速裁程序意愿的案件以及大批量系列速裁案件进行集中处理。并在扩宽试点庭室范围的基础上,要求全院民事审判部门对已流转到各业务庭且符合小额速裁受案范围的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认知、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即时处理案件。至此,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二、小额速裁工作取得的成绩 (1)确定了小额速裁基本原则:1、程序定义:民事小额速裁是指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小额给付之诉案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选择同意后,适用“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速执”的一种审判方式;2、工作原则:小额速裁应遵循繁简分流原则,审理应坚持自愿、合法、灵活、快捷、高效、便民原则,即时立案、简便通知当事人,即时庭前调解、即时开庭(开庭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的拘泥和限制)、简化裁判文书格式,即时

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三、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评估 各试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实施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2014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文化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切实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就近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发挥小额速裁机制在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更多更好的经验。 6、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廉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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