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对策探讨

入世与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对策探讨
入世与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对策探讨

?WTO研究?

“入世”与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对策探讨蔡庆辉(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讲师、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厦门 361005)

[内容提要]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方,必然要求我国国内立法与之相符。因此,我国政府就必须对目前的国内原产地规则立法作出修改,以适应履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需要,以便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协议》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有鉴于此,笔者试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提出了若干对策与建议。

[关 键 词]原产地;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协议

[中图分类号]F75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03)07-0066-04

 

原产地规则是一项影响各国经济利益的重要制度,而与此同时,原产地规则的滥用又业已成为当代国际贸易实践中一种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有鉴于此,近50年来,各国为了协调和统一国际原产地规则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底,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原产地规则的国际统一,是国际贸易的潮流所趋。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成为WTO的成员方,就必须全面履行WTO的有关协议,包括《原产地规则协议》。

目前,《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尚未最后完成。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在过渡期间仍有权制定和实施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但须遵守规定的实施纪律;在过渡期后则必须统一实施WTO原产地规则,并须遵守规定的实施纪律。过渡期的长短,将取决于WTO部长会议对原产地规则协调。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们一方面应积极参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活动,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方案;另一方面,也要加紧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立法对策研究,以适应“入世”后有效实施《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需要。以下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原产地规则的若干对策。

一、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概述

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分为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两部分:(1)我国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起源于实施两种关税税率(即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的需要。海关总署于1986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

产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原产地规则领域制定的规章。(2)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起步于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需要。1992年2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1992年4月和5月,为了配合《规则》的实施,外经贸部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清单》(以下简称《加工工序清单》);为进一步加强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工作,外经贸部还制定了《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使原产地工作走上了规范的轨道。

二、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现存问题

各种原产地规则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及其实施,在减少贸易摩擦、保护外商投资环境、加强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工作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不足方面也是明显的:

(一)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不足

11判定标准不具体,可操作性差。《暂行规定》列明了两种判定产品是否经过了“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一是《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二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三十及其以上。①但《暂行规定》却并没有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标准,并且对怎么计算增值比例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公式和方法,这些都明显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另外,《暂行规定》中海关处罚的概念也是笼统的,对处罚的适用范围、种类、罚则等均无明确规

定。②

21标准过于简单。《暂行规定》仅是一般性的框架原则,对有些产品需要制定单独的标准过于简单。并且,《暂行规定》中采用的“实质性改变”只有“税目改变”和“增值百分比”标准,对“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未予规定,而且,这几种标准的优先适用层次规定也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操作。同时,《暂行规定》也没有规定任何的“肯定标准”或“否定标准”。而《原产地规则协议》明确了制定原产地规则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即各缔约方的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标准为基础,允许用否定标准作为对肯定标准的说明。

31效力层次较低。《暂行规定》仅是由海关总署颁布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层次之低,与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及其他问题的牵连性是极不协调的。

41争议解决程序不全面、欠规范。《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既缺乏司法程序的规定,又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③这是因为,按照后者的规定,任何与确定原产地有关的行政行为都应立即接受独立于做出原产评定意见的当局的司法、仲裁及行政听证或程序的审查,该审查可以修改或推翻原评定意见。④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不足

由于我国当时制定《规则》、《实施办法》及《加工工序清单》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控制对“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中不合理申领我国原产地证的现象,试图缓冲与贸易伙伴的摩擦,即制定这些规则的出发点较低,所以,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下列问题:

11原产地标准过于宽松。由于制定这些规则的出发点主要是针对出口加工贸易的,但同时又为了不影响我国当时乃至今后十分盛行的加工贸易,特别是不影响港商在华的利益,因此,制定的标准较之我国香港地区还要宽松。鉴于中国大陆地区与香港地区的贸易地位不同(前者是产销地,后者是转口地),制定比香港还要宽松的原产地标准实际上鼓励了大量技术水平含量不高,生产附加值不高的加工工业的进入,这种现象不利于提高我国大陆地区的制造业水平;同时,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陆地区贸易配额被侵占,加剧了我国和相关国家因此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这种宽松的标准也不利于实现贸易管理政策对外商投资的指导作用,对我国目前外商投资结构严重不合理形成巨大的影响。

21原产地标准不严谨。由于受制定当时特定历史条件的局限,现行的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还存在着

诸多技术性缺陷、表达或衔接不严谨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则》规定“实质性改变”是根据“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来决定,“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制定与调整“按照以加工工序为主,辅以构成比例的原则......”来进行。⑤可见,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其实质性改变是以产品的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为核心,以百分比为补充。很明显,我们还没有将HS税目改变标准作为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核心标准。虽然,这种标准体系特别适用于“三来一补”贸易方式,但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2)《加工工序清单》规定的主要加工工序较为简单,要求的增值百分比标准也较为宽松(例如,未对由不同部件配置的套装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及不授予原产地资格的“微小操作”做出明文规定),几乎所有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都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另外,《加工工序清单》所涉税目也很不全面。(3)《规则》、《实施办法》及《加工工序清单》未规定“反规避条款”,由此不能充分有效地配合我国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实施。

此外,中国现行原产地规则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进出口原产地规则自成一体,分别由不同部门制定和管理,并且从其实施目的和内容上看,原产地规则也尚未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工具加以充分利用。

三、“入世”与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对策探讨

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方,必然要求我国国内立法与之相符。因此,我国政府就必须对目前的国内原产地规则立法作出修改,以适应履行《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需要,以便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协议》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有鉴于此,笔者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我国应借鉴国际上有关原产地规则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由国务院召集各有关部门,协调各种关系,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内容丰富的、具有多种功能的、以税目改变标准为主的实质性改变方法的原产地规则。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可以避免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各国在国际贸易统计上存在的分歧,尤其是国别贸易统计上的不一致,减少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贸易纠纷。在这方面,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

将原外经贸部负责主管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负责制定和管理工作交由海关总署负责。这将更有利于我国原产地规则的改进,更有利于我国实施国际统一的协调原产地规则,与国际接轨。另外,也应加紧有关服务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研究,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中制定相关规则。这样,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条例》将既包括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也包括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服务原产地规则,不仅提高了法律效力,而且在内容体系上更加完善。

在立法时间上,由于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过渡期后我国必须采用统一的国际协调原产地规则,而国际协调工作进度尚无法确定。因此,在统一的国际协调原产地规则出台以前,对我现行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宜暂不作大的调整。应在统一的国际协调原产地规则出台后,再将相应的协调结果转化体现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条例》中。

在过渡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逐案处理的方式解决;也可通过拟订特定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方式,作为对现行进口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补充和向国际规则的过渡。如我国海关自2001年12月11日起实施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就是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发布

的。

⑥(二)完善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并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发展对外贸易、保护民族工业,将原产地规则真正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工具加以充分利用

如前所述,我国的原产地规则,无论是进口原产地规则还是出口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规则协议》相对照,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使统一以后的原产地规则符合《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例如,统一后的原产地规则应将税目改变标准作为实质性改变的首要标准,而只有在HS 税目分类变化不能反映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才能按HS 章节结构,采用增值标准或加工工序标准或其他方法,对特定产品或产品类制定特定原产地规则;又如,应详细规定原产地标准,完善争议解决程序和各当事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由于国际贸易中还有形形色色的差别待遇,原产地规则广泛适用于国别配额、反倾销措施、优惠性贸

易待遇、国别贸易统计及原产地标记等领域。⑦

原产地规则是涉及各国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法规,是一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主要西方国家或地区均制定了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通过灵活采用不同原产地标准,达

到引进高科技、吸引外资、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

及增加就业等经济目标。⑧

例如,为引进高科技,欧盟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而言,其原产地应为运用高新技术的所在地。欧盟为鼓励吸引半导体技术,将集成电路的原产地标准确定为关键工序———“扩散”工艺,这一规定导致美国和日本在欧盟集成电路行业的投资飞速增长。又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 TA )中的原产地规则极为严格,由此迫使区外企业为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在区内大量投资设厂,从而达到利用原产地规则吸引和促使外国投资的目的。再如,NAF TA 的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采用“纱以后”(Yarn Forward )标准,即用NAF TA 成员国生产的纱为原料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方能取得北美原产地资格,从而基本上堵塞了非北美国家纺织品通过在区内某国设置“缝制”工厂进入区内市场的通道,保护了美国本土纺织业,由此利用原产地规则保护了本国产业、增

加了国内就业。⑨

如前所述,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出发点较低,主要是为了实施两种关税税率、签发出口原产地证书等,未能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使之用于各种各样的领域,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国在制定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时,要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引导外资投向等方面的作用。

(三)积极参与WTO 原产地规则协调计划,在WCO 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协调会议上提出对我国

有利的原产地标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目前,《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尚未最后完成。我们应积极主动地参与WTO 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计划,以充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同时为WTO 成员和WCO 成员的国家或地区,才有资格作为技术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我国虽早已加入WCO ,但由于以前一直不是WTO 的正式成员方,只能作为观察员参加技术委员会。海关总署作为国内牵头单位,组团参加了已召开过的历次会议。我们的原则立场是,未来协调原产地规则应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以技术上的合理性为基础,同时,谨防其他成员方利用协调过程不合理地加严有关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保证我国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海关总署在参与协调工作时,主动同有关产业和贸易部门及时沟通情况,选择国内产业如纺织、轻工、化工和农产品等领域进行重点研究并提出参加协调会议的对策,维护我

国较长远的产业和贸易发展的利益,便利今后我国对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例如,对于纺织品的“实质性加工”,我国提出了如下意见:棉、麻、丝、毛和化纤类纺织品,由棉、麻、蚕、毛到纱线;由化学单位变成切片或化学纤维(长丝或短纤);由化学短纤到纱线;由各类纱线到织物;织物经漂、染、印后整理成面料;由面料到服装或其他最终产品的加工。所有这些工序均属“实质性加工”,进行其中任意一道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即为原产地。这一方案是符合我国纺织业现阶段生产加工水平与未来发展趋势的,是符合我国纺织产业的贸易利益的。又如,在WCO对农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中,对于有些国家提出将大包装茶叶加工为袋泡茶就构成“实质性加工”的提法⑩,我国代表据理力争,终于在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第14次会议(1998年3月)上通过了以茶叶的生长地作为原产地的决定。再如,我国目前钟表(特别是手表)的来料加工虽然贸易量大,但多数成表使用的是进口机芯组装。如果以机芯生产地为原产地(以香港为代表)虽然可在经济上获取较多利润,却无法在国际上确立自己的品牌地位。同此,考虑到我国产业发展的最终目标在于创立自己的民族品牌,应提出以手表最终组装地为原产地的方案。

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前由于我国观察员地位的限制,我国在WTO技术委员会中只能提出意见,参与讨论,却无权表决;我国也不能参加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中成员间的非正式磋商,无权参与决策过程中的讨价还价。因此,我国充分利用了有限的权利,利用各国代表团多数是由海关牵头协调、而我国在当地派有海关常驻代表的有利条件,寻找并创造各种机会同与我国利益相近的国家协调立场,争取理解和支持,最终使对我国有利的意见都作为一种选择反映在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的报告中。

现在,我国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是以正式代表身份参加协调规则的制定,具有正式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此,更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积极跟踪参与WTO和WCO两个层面制定国际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工作争取有利的协调结果,充分维护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四)充分利用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性、非歧视、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和《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

言》及其附件1,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普惠制受惠国较为有利。而现在WTO在协调统一各缔约国一般原产地规则的同时,也考虑了发展中国家普惠制项下出口产品在给惠国原产地规则要求方面受到的限制等问题,使原产地规则得以在贸发会议和总协定的双重监督、协调下实施,从而有可能使这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制度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目前,作为给惠国的30多个发达国家中,除了美国以外,都给予我国产品以普惠制待遇。然而,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国有外贸公司普惠制利用率仅为百分之五十左右,远低于三资企业的百分之八十。l v而加入WTO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来讲是一个机遇,国有企业应学会充分利用普惠制,提高普惠制的利用率,抓住有利时机,利用国际法规扩大出口。(责编:冰)注释:

①见《暂行规定》第3条。

②见《暂行规定》第8条。

③《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本规定的执行有异议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最后确定。”

④见康玉燕、徐进亮:《货物原产地规则亟待修改》,《中国商检》1998年第2期,第10页。

⑤王学:《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及其贸易影响探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6期,第70页。

⑥徐珊珊:《入世后我国原产地规则应如何修改与运用》,《上海律师》2002年第6期。

⑦张祥:《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与运用———一个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利益的重大问题》,《管理世界》2000年第4期,第1页。

⑧张玉卿、徐进亮:《转向主动管理———我国现行货物原产地规则缺陷及完善》,《国际贸易》2000年第5期,第14页。

⑨通过这一原产地措施,在北美逐渐形成了以美国为前道生产基地,以墨西哥为后道加工基地的区域分工格局,受这一原产地规则的影响,墨西哥于1996年取代中国成为第一输美纺织大国。

⑩茶叶一直都是我国传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出口产品,我国又是茶叶的主要出口国家(而且以大包装出口为多),如果我国大包装茶叶出口后经第三国加工为袋泡茶便成为该国产品,而非中国产品,从而使中国茶叶品牌因第三国的简单装袋中在国际市场上消失。同时,将导致袋泡茶制造国到其他国家寻购茶叶,这不仅会使我国茶叶出口受影响,更会连锁地影响我国茶叶的种植和加工。

l v周汉民、邱一川:《中国入世与〈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适用》,《国际商务研究》2001年第3期,第33页。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 规则1:定义 对于此附件: (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 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 (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 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 (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 (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 (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 (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 (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 (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 (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规则4:非完全获得产品 (a)鉴于规则2(b),如果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 (i)产品源自任何缔约方的成份应不少于40%;或 (ii)如果源自非缔约方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60%,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域内完成。 (b)鉴于该附件,规则4(a)(ii)中所列出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WTO与国际惯例

第 1 页 共 1 页 WTO 与国际惯例05317 一、填空 1、 世界贸易组织(WTO )前身是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组织。 2、世界上第一步反倾销立法由(美国)政府制定。 3、WTO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 原有的以协商为主的争端解决机制上发展起来的创新机制。 4、WTO 的重要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 5、最惠国待遇包括四个要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普遍性)。 6、世贸组织取代了( 关贸总协定)成为协调世界经贸关系的国际性组织。 7、世贸组织成员通常称为(成员方)。 8、参加关贸总协定的成员通常称为(缔约方)。 9、(单独关税区)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加入。 10、贸易额排名第5至20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11、乌拉圭回合前农产品保护的主要形式是(关税)。 12、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是一个常设性、永久存在的国际组织。 1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中美谈判和中欧谈判)。 14、中国“入世”谈判分为(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1986年7月,酝酿和准备“复关”事宜,从1987年2月到1992年10月,审议中国经贸体制, 从1992年10月到2001年9月,“复关”/“入世”议定书内容的实质性谈判,即双边市场准入谈判,从2001年9月到2001年11月,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议和批准 )几个阶段。 15、世贸组织的运行机制有(决策机制 , 争端解决机制 ,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机制)。 16、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有(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 , 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 地区贸易原则 )。 17、体现WTO 贸易自由化原则,应该(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为保障 , 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18、下列属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的有(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与市场关系的平等性 ,市场过程的趋利性,市场环境的开放性与市场行为的规范性 ,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市场结果的分化性)。 19、在2001年的(多哈)会议上中国被接纳为世贸组织成员。 20、世贸组织建立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世贸组织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世贸组织有利于世界市场竞争的规范化 ,有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从而提高了全球消费者的福利 ,促进政府改革)。 21、世贸组织建立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有(新加坡会议,日内外会议,西雅图会议,多哈会议,坎昆会议)。 22、世贸组织可以享有的豁免权有(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 ,公务用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 )。 23、《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24、世贸组织规则特点有(转化性,层次性,结合性,协调性与延伸性, 介入性 )。 25、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 26、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世界贸易额排名第九,根据世贸组织规定,香港每(四)年应接受一次贸易政策审议。 27、世贸组织成员如采取(一般例外),可不受世贸组织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28、作为世界性的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有本身的使命,它通过(世贸组织确定的宗旨,国际法人地位 ,具体的职能和组织机构)来实现。 29、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4月宣告正式结束。 30、《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管辖范围包括动物卫生、植物卫生以及(食品卫生)。 31、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大体分为(多边关税谈判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 32、我国“入世”的基本承诺有(逐步降低关税、逐步开放服务市场)。 33、 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这些措施属于WTO 《农业协议》中规定的(“黄箱”措施)。 34、1947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基本法律文件。 35、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基本权利有(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系、享受非歧视待遇 ,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保留国营贸易体制、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查的权利,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维持国家定价,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 36、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有商品基础和(外贸政策基础 )。 37、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 )。 38、下列属于世贸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39、世界贸易组织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40、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 41、世贸组织贸易理论与贸易政策取向是(有节制的自由贸易理论)理论。 42、 中国加入WTO 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43、世贸组织规则根源于(市场经济)。 44、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适用协议)。 45、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WTO 决策机构是(总理事会)。 46、《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技 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后者涉及范围广泛 )。 47、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加入成员)。 48、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 49、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实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50、世贸组织授权的关税报复可以分为平行报复、跨领域报复和(跨协议报复)。 51、当今世界三大经济支柱是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 52、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 国民待遇 )体现出来。 53、在世贸组织的(多哈)会议上,接受中国为其第143位成员。 54、西雅图会议失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直接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分歧未能消除)。 55、下列属于展边贸易协议的有(《信息技术协议》)。 56、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主要成果是(签订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57、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世贸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 58、(《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缔约方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政府间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 59、(过境自由)是要求缔约成员之间对境外成员的过境运输问题应按无歧视原则进行处理。 60、(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最主要标准,是协议规定的基本估计方法。 61、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62、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原则(公平与透明度原则,简便程序原则,宽容审查原则,用汇平等原则)。 63、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对他国贸易(统计)的需要。 64、为了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1995年在成立的WTO 货物贸易理事会中特别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65、技术性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 66、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往往是由于各国制定和使用不同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造成的。 67、应其他成员请求,各地越过都应向请求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 69、缔约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都以(科学原理)为依据。 70、 世贸组织追求的目标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 71、(非疫区)是经过主管当局认定的无某种虫害或者病害发生的地区。 72、SPS 要求各缔约成员在准备和实施SPS 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要求)。 73、TRIMs 规定,该协议只适用于与(货物贸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在XXXX早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即在实施普惠制之后,原产地规则是在实施普惠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一种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权利。 制度是1968年第二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时宣布并建立的。它已经在全世界实施了近30年。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了普惠制待遇,其中有29个给惠国,主要是15个欧盟国家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外,还有25个其他给惠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普惠制的具体实施计划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以及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少量农产品,给惠商品的关税减让率一般为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差。受益国和地区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捐助国自己决定。由于普惠制好处的范围很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好处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每个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为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单独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各国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多的产品跨国生产,一些产品最终在许多国家通过生产和加工完成。

这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基础越来越复杂,需要制定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标准。为了协调和统一该国的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制定了《京都公约》,这是一项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其中三项具体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附件的这些规定已成为许多国家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2.为了建立公平、透明、简化和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 和海关合作理事会长期以来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9条就规定了“原产地标记”的问题,以便于国家统计和进口产品的跨界销售。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海关手续简化和协调国际公约》(通常称为《京都公约》)。其核心内容是海关程序问题,包括原产地规则。 然而,只有4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而且该公约没有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它只提供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供成员国自由选择或参考。每个成员国仍然各自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直到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乌拉圭回合”,非关税措施谈判小组才把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一个重要议题。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终于在1993年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中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在简化、协调和统一国际原产地规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以加强国际协调和

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十七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境外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一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材料是指在生产或转变为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物质,包括零件或成分;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节规定符合原产要求的材料或货物;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但零售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第十八条优惠关税待遇 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当适用于符合本章要求、且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第十九条原产货物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条及附件五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二)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本节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或者 (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的,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 下列货物应当视为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发布时间:2010-05-05 12:32:15 来源:广东省WTO事务咨询服务中心浏览次数:299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1、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就是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其有严格的范围限制。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完全获得标准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基本上在获得产品的时候即可判定其是否属于原产品,如动物的出生、鱼的捕获、剪下的羊毛等。也正因为完全获得标准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其往往仅适用于农林牧副渔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工业品因制作过程复杂,无法应用完全获得标准。 2、非完全获得产品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则来自自贸区外部。 (1)判定标准。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则其可以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2)累计原产地规则。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国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举例:若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 美元,其中来自印尼的原材料20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 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3)直接运输。一缔约方的产品如果经由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运输到另一缔约方内,则该产品不能在经由的国家或地区境内进行实质性的或足以改变产品原产地的加工,也不得进入经由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或消费市场,否则将不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原产产品,不能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原产地证明练习(有答案)

原产地证明练习 一、判断题 1、普惠制的原则有非普遍原则、非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B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的原产地标准栏目填“W”。B 3、商检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A 4、非歧视原则是指应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给予优惠待遇,不应区别对待,不应有例外。A 5、非互惠原则是指非对等的原则,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关税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待遇。A 二、单选题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C A、货物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的证明文件 B、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出口商品适用何种税率的依据 C、出口报关的必 备证件D、各地商检局和贸促会均可签发此证 2、“GSP产地证”表示()。B A、一般原产地证书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C、欧盟体纺织品专用产地证 D、对美国出口纺织品声明书 3、普惠制产地证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中,使用范围较广。A A、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 B、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59A C、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PR D、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4、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签发。A A、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B、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海关 D、出口商 5、普惠制产地证中的“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一栏,应根据货物原料进口成份的比例填制,“P”表示B A、含进口成份 B、无进口成份 C、进口成份要在40%以下 D、进口成份在20%以下 6、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标准一栏“P”字表示()。C A、含有进口成份 B、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C、完全原产,无进口成份 D、其它 7、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最迟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C A、l天 B、2天 C、3天 D、4天 8、按我国和东盟之间签署的双边优惠贸易安排提供的产地证是()。B A、FORM A B、FORM E C、FORM C D、FORM F 9、当前,全球有30个给惠国,其中27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中国产品以普惠制待遇。不在这27个国家中的是()。B A、德国、比利时、荷兰 B、波兰、韩国、香港 C、卢森堡、法国、丹麦 D、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 10普惠制产地证中的运输方式和路线一栏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中途转运,应注明转运地,若不知转运地,则用表示。A A、W/T B、NO C、N/M D、N/N 三、多选题 1、出口企业在向签证机构审核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时,应递交的文件有()。ABCD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 C、商业发票 D、签证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E、 2、原产地证明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通常多用于不需要提供()的国家或地区。AB A、海关发票 B、领事发票 C、证实发票 D、联合发票 E、 3、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指受惠国有关机构就本国出口商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而签发的,用以证明原产地的文件,其主要有()三种。ABC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 B、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59A C、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PR D、普惠制原 产地证明书E、 4、在下列叙述中,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是()。AB A、经过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号4位数一级的税则号列已经有了改变 B、货物经过加工后,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 值的比例已经达到30%及其以上的C、新包装整理后的货物D、经过重新筛选并重新包装的货物 5关于原产地证明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D A、《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6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经过第三方转运 的,提交期限延长为8个月。B、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应当自东盟国家有关机构签发之日起4 个月向我国境内申报地海关提交,如果经过第三方转运的,提交期限延长为6个月。C、原产于东盟国家的进口货物,如果产品的FOB价不超过200美元,无须要求我国的纳税义务人提交原产地证书,但是要提交出口人对有关产品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声明。 D、《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一个原产地证书可多次使用,适用于多批进口货物。 E、 四、单证模拟题 1、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 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二)协议的实施程序 为使各成员方的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起来,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协调的目标与原则、协调的过渡期以及管理机构等作了规定。 1、协调原则 各成员方现行原产地规则要进行协调。整个协调工作由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进行,其原则如下: (1)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致。 (2)视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为其完整的生产国家。 (3)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应当条理清楚;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阻碍贸易的手段,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doc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 (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 (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 (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 (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 (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 (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1)改变税号的方法。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改变税号即改变原产地的理由是,同一系统的货物分类目录中,有关产品与生产该产品的每一种材料被归人不同的税号中,产品要经过充分的制造或加工才会改变税号。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均采用《协调制度》作为其税则目录的基础,它们一般都规定,产品经他国生产加工后,其在上述目录的四位数级税号发生了变化,才能视为改变了原产地。多于四位数的子目号发生变化不视为原产地的改变。改变税号方法最大的优点是确定原产地的条件准确、客观、清楚明了,生产厂家和进出口人容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资料。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原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修订案有关事顶的通知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将于2011年1月l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顺利享受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ll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新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E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案适用范围: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第一批实施修订案的国家)已履行国内程序、将于20ll 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案。自20l1年1月1日,对以上5国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E原产地证书。因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等5个国家目前尚未完成国内程序,无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案.经与东盟协商确定,在以上5国实施修订案前,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本文填制要求不适用)。以上5个国家实施修订案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凡办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FORM-E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它单据。 三、本次修订案启用新版证书,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详见附件1)。新版证书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四、新版证书应当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如因特殊原因未

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应出口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五、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田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六、证书第12栏加盖FORM-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七、申请人申请新版证书时,可使用第三方发票,即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的发票。只要产品符合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签发FORM-E原产地证书,但需在证书第10栏注明第三方发票号,且货物出口商和收货人必须驻在缔约各方。同时在证书第13栏“第三方发票”字样前机打(√),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空白处注明。

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管理

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管理 摘要: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贸易统计、国际税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本文分析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进行了阐述。 一、货物原产地及原产地证明书的概念 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及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原产地实际是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一产品的经济国籍。 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就是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的技术性(统计)问题,实已发展成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而根据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签发出口商品产地证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关核定减免进口关税的证件。 如果说原产地是货物的“经济国籍”,那么原产地证明书就是货物的“身份证”。因为国家之间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的各不相同,所以国家之间实行的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以及各种限制措施会随货物原产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原产地证明书作为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在国际贸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主要有以下几类: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即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简称FORM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可签署的输东盟产地证(FORM E)、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F)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及其他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二、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将于2004年1月启动相关谈判)

背页说明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成员国: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成员国的货物,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以及必须符合下述的原产地标准。 3.原产地标准:出口到上述国家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除上述第(1)项的规定外,为实施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二)款的规定,使用原产于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 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原产地要求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国用作生产在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享受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最终产品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总计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国;或 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视为在一缔约方进行了充分加工的货物。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证明种类

原产地证明种类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三大特性 真实性是原产地证明的核心 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如果由于明同样如此。因此, 证明行为人, 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矗 合法性是原产地证明有用的基本条件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能否起到居间证明、举证作用以及通关入境和享受市场准入等相关作用, 主要取决于证书是否合法, 签证机构法律地位是否明确等。同时, 也取决于签证行为人的签证程序是否完整, 依据是否明确, 诸如与有关鉴定的标准、国际贸易惯例、公约、规则等是否相符, 都是导致证书是否合法的因素。因此, 就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而言, 应注意: ( 1 ) 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 ( 2 ) 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 ( 3 ) 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那种认为“原产地证明的认受性并不取决于签发方, 而是取决于要求方即进口方”说法, 显然有失偏颇。 准确性是原产地证明的灵魂 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其他鉴定业务一样都应亲自实践,以确保证明结论的准确。为此签证行为人应: ( 1 ) 对货物原产地的鉴定程序是准确和规范的。按照签证程序的基本要求, 完成签证程序。诸如标识、标志、牌号、产品说明书、中性包装货物的流通动态以及原产地规则的掌握和运用等等, 都必须是规范、有序的。 ( 2 ) 用以检测货物质量和品味的仪器设备、器具、试剂和环境等必须符合检验、鉴定依据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应达到的精度。 ( 3 ) 对证明货物原产地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进行客观、周密的调查了解, 分析研究, 做到立论有据, 结论准确。 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原产地明书根据签发对象不同,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定义 一般原产地证,即我们常说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办理原产地证的注册登记须知 1.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 中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3.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编号、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一般原产地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发表时间:2011-04-12T17:08:42.933Z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3期供稿作者:陈旭[导读] 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陈旭南开大学 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一方面反映了一些国家贸易政策目标的变化,另一方面体现了一些国家对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认识的不断改变。在各种RTA的谈判中,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产品“法定国籍”的原产地规则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措施,对于避免区域成员间的货物转运,制约区域内某一成员适用于从非成员国进口产品时的低关税水平实际上应用于所有区域成员,确保区内成员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决定RTA能否顺利实现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几乎所有国家都属于至少一个RTA,根据达成协定的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TA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北北型、南北型和南南型。相应的,其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也可分为这三类。这三种类型的RTA中影响性最大的区域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其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最具示范性,所形成的货物原产地的判定模式也最具代表性,可分别称之为:泛欧累计模式、北美模式和东盟模式。本文旨在对这三种模式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分析比较,评析其差异性。 一、欧盟的原产地规则——泛欧累计(PANEURO Accumulation)模式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诞生。作为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关税同盟,其实行的普通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范畴。主要是理事会第2913/92号规则的第22-26条、委员会第2454/93号规则的第35-65条以及附录9-11。欧盟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作为发达国家实行普惠制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其与成员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主要见于《欧共体海关法典》第27条和《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以及部长理事会一些自主立法的文件和其对外签署的各项优惠协议中。自1997年开始,欧盟推行以泛欧累计制度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将各分离的自由贸易区合并为一个泛欧网络。因《欧洲—地中海合作协议》仅为一个统称,所以泛欧累计模式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法律文本,具体的原产地规定存在于各个原产地议定书中,但各议定书中的泛欧累计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1. 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产品的两个基本要求:(1)产品在欧盟、EEA及其他合作国完全获取;(2)非完全获取产品,若进口原材料在参与国经历足够的加工或处理,也将获得原产资格。“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泛欧累计模式称为“充分的加工或处理”。规定在议定书栏目3、4及附件2中,泛欧累计模式对产品分类采用HS税号分类标准,针对不同产品有3类不同认定标准:从价百分比、税号分类改变及特定规则,在判断使用非原产原材料的完成品是否达标时,可以根据产品税号查阅附录2以认定。 2. 累计规则。若原材料原产于欧盟、EFTA国家、土耳其以及其他参与国,该材料无需经历充分加工或处理,产品亦被认定为原产。若最后加工处理国对非原产原材料未达到上述最小限度操作,原产地将被认定为做出最大价值增加国。原产于参与国的产品的非原产原材料未经历加工或处理而出口到其他国,该原料仍保留其原有原产身份。 3. 直运规则。要求产品必须在签订协议的两国之间直接运输或在适用累计时,途经该参与国进行运输,在转运过程中,除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外必须的卸载、重载等操作外,不得再进行任何其他操作,并且上述操作须在转运国海关当局监督下进行,这些操作进入进口国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证据。 4. 退税条款。退税条款制定的目的是防止对任何非原产产品进行退税,非原产产品须承担关税义务,以维持原产地规则的严格性。仅当原产地证书错误签发,且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获得免税或退税待遇。在欧盟与EFTA国家、土耳其、法罗群岛、以色列之间的贸易中,退税一直不适用,而对于欧盟与其他地中海国家的贸易,仅纯双边贸易情形才不适用。 5. 原产地证书与其他行政规定。泛欧累计模式下,一般要求EUR.1证书,对于与地中海国家的贸易,要求EUR-MED证书,具体要求何种证书规定见附件3。议定书对证书签发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效力、豁免及相关补充证书等有详尽规定,该证书一般要求保存3年。议定书亦对行政合作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各方相互协助、原产地证书检验、争端解决(提交签订协议双方的联合委员会解决)、处罚、自由区域及议定书修订程序。 二、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北美(NAFTA)模式 美、加、墨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NAFTA是典型的南北双方为共同发展与繁荣而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南北合作和大国主导是其显著特征。为确保仅在北美地区生产的产品能享受NAFTA所带来的优惠,三国在NAFTA的第四章制定了复杂而详尽的原产地规则,共有15条及4个附件,对一般产品和汽车等敏感产品做出了原产地标准的规定。 另外,在NAFTA协议的第三章“商品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中对“纺织品及服装制品”制订了原产地判定标准;在第五章“通关手续”中对原产地证书进行了规定;在协议的附件中,详细的列出了HS第1-97章中部分税号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1. 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产品的四种类型:(1)完全在NAFTA地区获得或生产;(2)完全使用NAFTA原产材料且在NAFTA进行生产;(3)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且符合附录401规定,若产品原料来自NAFTA外,但经区内加工后产生很大变化,且满足一定比例的地区含量(50%-60%)亦可被视为原产产品;(4)特殊情况。未组装产品或不符合附录401规定的产品,但区域价值含量按交易价值法计算达到60%或按净成本法计算达到50%的产品可视为原产产品。 2. 累计规则。NAFTA协定第404条对累计规则的规定较为晦涩,其含义是指仅允许双边累计,若最终品中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另一生产者非原产原料中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品计算区域价值含量1。该条款的使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即非NAFTA原产材料经历了附件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且制成品满足相应区域价值含量要求或该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 直接运输规则。NAFTA协定的直运规则是对必须转运的情形直接进行规定,要求货物在转运过程中不能有除了为保护货物而必要的装卸载等操作外所进行的进一步加工或其他操作,若存在此情形,即使产品符合第401条规定,亦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 4. 容忍规则。若非原产原料即使未经历附件401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只要原料占制成品比例基于FOB计算的价值不超过7%,或不适用FOB计算时,非原产原料价值占产品总成本不超过7%,该产品仍符合原产地标准。同时,容忍规则的使用有烦琐与复杂的适用规则与例外规定。 5. 特殊产品的原产地规定。主要包括两大类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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