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大成涉外争议解决法律资讯

D a c h e n g N e w s l e t t e r C r o s s-b o r d e r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2015年6月JUNE 2015

主编:谭家才本期责编:韦龙艳

编委(按姓氏拼音排序):刘蓉蓉刘逸星李新立潘激鸿周姣璐王峰

目录

★资讯

News

一、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eld a public trial for a contract dispute over cross-boarder equity transfer.

二、上海法院首次引入外籍调解员全国首份《调解优先承诺书》诞生

Foreigner Mediators were first introduced to Shanghai People’s Court.

The Chinese 1st Mediate-First Pledge was signed.

★律师视点

Lawyer’s Viewpoints

三、《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An Analysis Focuses on Civil Procedure of Case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 According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effective 2015) .

四、企业反舞弊调查的策略与禁区

Investigation Strategy for Corporate Compliance & Anti-Fraud and Relevant Forbidden Zone.

★大成(上海)涉外争议解决律师团队介绍

Brief Introduction of Dacheng (Shanghai) Cross-border Dispute Resolution Team

【新法资讯】

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6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诉人美国向艺实业有限公司、台湾万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全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全通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两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亲自担任本案审判长。该案当事人包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企业,涉及复杂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合议庭围绕一审判决是否存在判非所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股权转让还是投资关系、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本次开庭充分体现了司法便民的原则。鉴于两起案件纠纷性质、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相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合议庭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在同一时间合并开庭,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在庭审中,合议庭注重从细节着手,体现庭审的亲和力。考虑到庭审时间较长、双方律师工作高度紧张,法庭准备了矿泉水和透明的玻璃水杯,中间休庭一次,以便休息调整。这些细节安排减缓了庭审的紧张情绪,受到出庭律师及旁听人员的称道。

据了解,最高法院民四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求,突出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践行“三严三实”,将6月定为“庭长办案示范月”。本次开庭开启了“庭长办案示范月”的序幕。

(摘自人民法院报)

上海法院首次引入外籍调解员全国首份《调解优先承诺书》诞生

近日,来自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澳大利亚籍调解员彼得·科恩(中)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主持调解一起德籍自然人诉德国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并当场调解成功。这是上海自贸区法庭首次邀请外籍调解员主持调解,也是今年以来该法庭通过诉前、庭前委托第三方调解机构成功调解的第43起案件。

6月24日,全国首份《调解优先承诺书》诞生。39家单位在浦东陆家嘴中国金融信息中心签约,承诺“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与其他主体发生争议时,愿意优先采用调解程序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的,才尝试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本次签约由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商务服务专委会联合举办,此举将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形成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现场除签约单位外,还有20余家单位前来了解调解优先理念。记者从浦东法院了解到,自贸效应下区内企业数量井喷,注册数基本达到过去10年的总和,对商事纠纷的司法救济提出了更多需求。去年5月,法院启动了自贸区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解决衔接机制。法院介绍,该机制强调的是“专业调解”、“意思自治”、“调判分离”、“程序规范”和“成本节约”。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是首家进驻自贸区法庭设立调解室的社会组织。

该中心主任张巍介绍,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是我国第一家独立第三方专业的商事调解机构。专业化是其制胜法宝。调解中心有32名调解员,都是沪上知名的律师、法官和教授专家。他们既熟悉国际、国内商事法律事务,同时又深谙中华文化传统,为国内外企业和机构的商事纠纷提供服务。另外,时间、费用、保密性、中立性也是调解中心的优势。

“我们所作的是低调有效地帮助双方企业找到矛盾解决的平衡点。”张巍如是介绍。在调解中心,调解员一般调解1-2次,如果

不成将中止调解。调解员现场帮助双方企业找到纠纷症结,分析利弊。“我们所求的是双赢,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进一步维系并加强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张巍说。据悉,通过该调解中心达成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均自行履约,履约率达到100%。张巍介绍,对企业而言,时间是最高的成本,遇到纠纷,企业双方都希望快速解决,不留后患。

业内专家认为,企业作出“调解优先”的承诺将极大地推动各经济主体高效妥善解决纠纷,有利于在全社会推广贯彻“调解优先”理念,也是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立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步骤。

随着自贸区的建立和扩大,“一带一路”发展理念的提出,上海的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双边贸易和多边贸易的发展成为必然趋势。因此现阶段,商事纠纷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和质量,如效率、效果和关系修复等方面有更高要求。专业调解作为诉讼、仲裁等既有的纠纷解决途径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很大的需求空间。

(摘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网)

【律师视点】

《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文/李新立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解释》)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相比较1992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意见》)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发现新增16条,修改8条,不变或基本不变的6条,删除3条,可以说是全面修订。笔者在这里对修订的主要条款作一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一、增加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

2015《解释》第522条是对1992《意见》第304条的修改,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重新作了定义。

其中第522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情形,也是对第522条第(一)款的补充,即不仅考虑国籍或者注册地因素,还考虑“经常居所地”因素。这一更改是考虑到全球化趋势下人员及组织的流动,比如一些中国籍公民到国外常住。这一思路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有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区分相似,2015《解释》将其扩展至域外。此外,增加了第522条第(五)款“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为继续扩展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留出了空间。

二、认可当事方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2015《解释》第531条是对1992《意见》第305条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为增加内容。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第34条中的“人民法院”改为这里的“外国法院”。这意味着我国法院认可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审理案件,如有此约定,当一方当事人再向我国法院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对域内外当事人的上诉期重新做了规定

2015《解释》第538条是对1992《意见》第3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内容比修改前更全面,不限于当事人为“双方”,可以是“多方”;不限于一方域内另一方域外,可以多方在域内或者多方在域外。域内当事人对于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于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域外当事人对于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均为30天。

四、对仲裁裁决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抗辩及证据保全做了新的规定

(一)2015《解释》第541条删除了中止执行的内容

2015《解释》第541条是对1992《意见》第315条的修改,删除了“中止执行”的内容,看似对被执行人不利,其实减少了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负担。因为法院在审查被执行人的抗辩时自然会中止执行,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执行或者不执行。既然如此,再让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似乎多此一举。目前的修改更符合实情。

(二)2015《解释》第542条增加了证据保全的内容

2015《解释》第542条是对1992《意见》第317条的修改,增加了证据保全的规定,该保全有别于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要当事人提供担保。

五、增加了外国当事人身份确认及授权的替代方式

2015《解释》第523条至第526条是有关外国当事人身份确认以及授权手续的办理的规定,均为新增条款,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一)第523条规定了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出具的身份证明。

1.首先,外国自然人直接提交护照等身份证件即可。注意,这里没有规定要对身份证件进行公证认证。但在提交证件复印件时或之后,应当提交一次证件原件让法院核对。

2.其次,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则需要对登记资料办理公证认证。

3.再次,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参加诉讼,应当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且该证明应当办理公证认证。

注意,这里的代表人有别于“代理人”,一般是指公司的董

事长、董事、总经理等。所开具的证明类似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再次,本条还对“所在国”作了扩展解释,容许当事人选择在方便的国家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此前法律并未规定身份证明文件需要公证认证,但实践中法院还是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本次修改是对这一做法作了确认。

(二)第524条规定了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未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公证认证手续的办理。

(三)第525和526条规定了两种变通的确认委托书真实性的方式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之规定,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手续繁琐且时间长。可以采取的变通方式为:

1.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可前往法院立案庭,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委托书。

笔者以为,这对于外国自然人确实带来便捷(并不一定省钱),但对于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意义不大,因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身份证明本身要公证认证,正好委托书一起公证认证。单独省掉委托书的公证认证并不能带来便捷。

2.由中国的公证机构公证。这一措施对外国自然人是很方便的,如果外国人正好来中国,可以顺便完成委托书签署的公证,而不必等到起诉时专门到法院。对于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便利很小。当然,如果企业或者组织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已经公证认证,而后续案件进行中发现需要补充授权,则应用这一方式很便捷。

六、规定了外文诉讼材料的翻译

2015《解释》第527条规定了外文材料的翻译。关于翻译,目前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要求文件须法院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有的要求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即可,有的接受当事人自己做的翻译件,比如上海海事法院。本条并未对此做出详细规定,从字面来看应该只要有中文翻译即可,是自行翻译还是专业机构翻译在所不问,但法院要求翻译公司翻译似乎也不违反规定,还是给各法院留出了解释空间。本条还对翻译的异议规定了处理方式。

七、新增法院不方便管辖的规定

2015《解释》第532条对法院不方便管辖做了规定。依照该条规定,必须六个条件同时满足方可,可见适用该规定是很严格的。值得注意的是第(四)、(五)项的规定,意味着争议没有中国当事人,事实及法律与中国也没有实际关联。既然这样,这样

的案件在中国法院起诉都没有依据,而能够被法院受理的则一般不符合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也不具备被法院驳回的条件。因此,笔者预测该条规定在实践中应用的机会极少。

八、新增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变通规定

2015《解释》第534-537条是有关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其中第534条与1992《意见》第307条基本一致,其它为新增条款。

(一)第535条增加了送达方式的变通规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或者组织在域外,其负责人在域内工作或者生活,外国人来中国工作或者生活的情形越来越多,如果固守向住所地送达的方式,非常不合时宜。这一规定正是适应了这一发展。

问题是,如果受送达人比较配合,能够签收自然好。如果不配合,文件被退回,仍需向其住所地送达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第536条对邮寄送达做了补充规定

本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六)项内容的补充,对送达日期的认定方式予以明确,与向域内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规定是一致的。

按照笔者的经验,实践中有的法院对邮寄送达非常谨慎。如果当事人没有应诉,也没有寄回送达回证,仅签收了邮件,那么这是否属于有效的送达?笔者在上海海事法院代理一国内公司起诉美国公司的案件,就遇到了这一情况。美国公司无人应诉,但邮寄文件有人签收。但法院仍坚持要依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送达,理由是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所以原告需要首先证明“美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我和法官说,这个好办,提供美国联邦诉讼法关于邮寄送达的法条行不行?法官说,不行,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很复杂的,你不能仅从网上打印法条给我,需要美国律师出具意见。沟通了一番,没办法,还是依《公约》送达,逐级报到上海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转给美国对应部门,前后花了几个月。笔者以为,这个问题上法院应该大胆些。如果文件寄给国内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了算不算送达,算。那么对外国当事人一样,只要有人签收说明送达地址没有问题。如果法院不放心,可以再送一次,如果还有人签收,即便无人应诉,也可以认定送达有效,缺席审理。最高法院应当出台这样的解释,否则下级法院不敢这样操作,大大拖延了案件审理。

(三)第537条关于直接公告送达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二审时不需要先通过邮寄、外交送达等方式

送达文书,而直接公告,节省了时间。

九、明确了涉外民事案件的再审审限

第539条的规定意味着涉外民事案件的再审审查没有期限限制。加上涉外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均没有审限限制,等于涉外民事案件所有审理阶段都没有审限限制。

十、较全面地规定了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处理原则

2015《解释》第543-548条规定了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处理原则,除第544条是对1992《意见》第318条的修改外,其他均为新增条款,是本次修订的另一大亮点。

(一)第543条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所应提交的文件,即申请书、法院裁决文书和中文译本。

(二)第544条明确了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处理原则

对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没有条约依据或者没有互惠关系,驳回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换言之,只有与中国签订了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方或者多边国际条约,或者建立了互惠关系,才可以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唯一例外,就是无论哪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我国法院一般均能得到承认和执行。据我国司法部网站2009年公布的信息i,截至2009年6月,我国与30个国家签订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已经生效,其中包括一些与中国贸易往来频繁的国家,如法国、俄罗斯、西班牙、意大利、韩国、越南等。笔者逐一查看了司法部网站公布的20件中外“司法协助条约”ii,发现除新加坡和泰国两国外,承认和执行法院的民事裁决均为协助内容之一。这就意味着,这些缔约国的法院民事判决当事人可依据条约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相应地,我国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也可以向这些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三)第545条是关于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域外的临时仲裁裁决规定

本条规定意味着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域外的临时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283条限于机构仲裁裁决,本条解释将承认的裁决范围扩展,与国际接轨。由于我国的仲裁法未对临时仲裁做出规定,中国目前尚不存在有法律效力的临时仲裁。但既然法院承认域外的临时仲裁裁决,则将来也能承认中国的临时仲裁裁决。

(四)第546条规定了先承认再执行的原则

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都是先申请承认,承认后再执行。

(五)第547条规定了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间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间为2年。承认后再申请执行的期间也是2年。

(六)第548条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本条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合议庭审查

2、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

3、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没有上诉程序

i.司法部:中国与外国司法协助条约缔结情况,https://www.360docs.net/doc/226530263.html,/sfxzws/content/2009-08/26/content_1144120.htm?node=7382,2015/6/14 访问ii.司法部:司法协助条约,https://www.360docs.net/doc/226530263.html,/sfxzws/node_218.htm,2015/6/14 访问

作者简介

李新立律师,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反倾销研究会会员,曾被中国司法部选派到英国参加

律师培训一年。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持有报关员资格。主要执业领域:外贸及投

资争议解决、外贸法律风险防范、海关事务咨询。电子邮箱:li.xinli@https://www.360docs.net/doc/226530263.html,

企业反舞弊调查的策略与禁区

文/王峰

舞弊的汉语定义是指用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而企业管理学上的舞弊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它是指企业的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利用自己职务上或工作中的便利条件,违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为自己或利益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统称。实践中,企业的舞弊行为通常包括商业贿赂、贪污侵占、滥用职权、关联交易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具体方式。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舞弊已经逐步成为影响全球经济的焦点问题。1995年美国发布的威尔斯报告称,美国每年因企业舞弊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4000亿美元。iii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现今舞弊行为的规模之大、手段之隐蔽,都已远非昔日所能及,舞弊行为的严重危害也日益引起国内企业的重视和警惕。2015年6月18日,阿里巴巴、碧桂园、复星、美的、顺丰、万科、世茂、中集等国内知名企业在上海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旗帜鲜明地对舞弊行为宣战。

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针对企业的舞弊行为展开调查的能力却远远无法满足企业的反舞弊需求,甚至在不少案例中还出现反舞弊的调查者未能查获舞弊行为的证据或线索,反倒因踩踏了法律的红线而“出师未捷身先死”的尴尬场景。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绝大多数调查资源掌握在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手中,侦查人员也大多训练有素,但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在关联交易、滥用职权等领域对非国有企业的利益保护存在明显缺失,部分舞弊行为上升不到刑法规制的层面,无法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追究法律责任;即便是现已入罪的舞弊行为也因多数与股东纠纷、劳资纠纷相互牵连,侦查机关在接到举报控告后一般也囿于公安部严令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规定而极为慎重,不会轻易立案侦查;纵然是毫无争议的犯罪行为,有时也会因为企业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达不到法定立案条件而被侦查机关拒之门外。

其次,国家对信息安全及公民隐私保护日益重视,专门针对以非法手段获取、买卖公民信息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都已写入《刑法》。2014年

8月8日,全国首例外籍人士在华非法调查案宣判,两名外籍被告人即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反舞弊调查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调查活动的合法性因此也与调查主体的资质以及调查手段的正当与否密不可分。因此,调查主体不仅应当对相关领域的经济犯罪了如指掌,而且必须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界限烂熟于心,否则稍有不慎便有触犯刑律的可能。然而,目前多数从事反舞弊调查的企业人员、咨询机构人员、审计人员甚至部分律师,要么缺乏调查资质,要么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有所欠缺,所以调查活动的合法性往往饱受质疑。

最后,反舞弊调查是对企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展开的调查,归根结底类似于侦查活动,但由于缺乏国家侦查资源的保障,故而对调查者的个人业务素质要求极高。调查者不仅必须通晓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而且必须具备细致入微的洞察力、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和证据的收集判断能力,此外还应当掌握犯罪心理学、侦查讯问、文件检验、笔迹鉴定、财务会计等领域的基本技能。但是与此相反的是,目前反舞弊调查者由于缺乏专业培训,因此普遍难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一、反舞弊调查的策略

1.先秘密,后公开

反舞弊调查最初应当秘密进行,仅限于负责人员、调查人员及协助人员等小范围知情,不宜高调宣扬。有企业认为,公开调查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即便查不出问题也能对相关人员起到威慑。但是根据笔者经验,没有结果的威慑是无谓的,只有舞弊行为得以追究,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因此,调查初期应当秘密进行,一则避免打草惊蛇,防止舞弊人员相互包庇、毁灭证据,甚至辞职走人,使调查陷入僵局;二则防止调查无功而返,从而导致涉案人员更加猖獗,甚至引发其他人员纷纷效仿,舞弊行为愈演愈烈。待核心证据收集完毕后则有必要适时适度公开,形成舆论攻势,给被调查者制造心理压力,为后期的正面访谈创造条件。

2.先外围,后中心

调查活动应当从外围入手,即先从舞弊者不易察觉的部门或领域着手调查,然后逐步向舞弊者所在部门或关系密切者推进,最后再与舞弊者正面交锋。其目的也是为了避免过早暴露调查意图,防止舞弊者运用各种手段对抗调查。一般而言,调查初期可以先从财务报表、报销凭证、舞弊者的个人情况、任职履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关联公司的股东及高管情况入手,收集证据线索,其后再向相关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关联公司业务人员了解情况,最后与舞弊者直接访谈。当然,个案中调查的顺序及调

查对象的选择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制定方案。例如,在某企业高管与经销商勾结舞弊案中,我们选择从经销商的资质切入,在调阅了工商资料并实地查看了注册地、经营地之后发现了与该高管的关联。随后,走访该经销商的业务单位发现了相关合同上的公章及业务人员签名均系伪造。在外围证据收集完备的情况下,该高管只得供认不讳。

3.先实物,后言辞

所谓实物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言辞证据则是指证人证言及舞弊者的陈述。实物证据的特征是稳定不易变化,其证明力一般也高于言辞证据,但多为间接证据。而言辞证据会因为证据提供者的主观意志而多变,但通常多系直接证据。调查初期应当在舞弊者及其他涉案人员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先行收集实物证据,比如合同、财务凭证、发票、邮件、鉴定、审计等,因为在重要的实物证据已被企业掌握的情况下,舞弊者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心理防线更容易被击溃,证明舞弊行为的言辞证据也更易收集。例如,某企业采购舞弊案中,最初即对全部投标单位的标书纸张进行鉴定发现来源同一,进而突破此案。

4.访谈是把“双刃剑”

反舞弊调查中最为关键也是最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当属访谈。多数案件在外围证据收集完毕之后不可避免地都要对舞弊者进行访谈,这是一个正面交锋的战场,双方都会尽可能地试探对方的底牌。企业希望从受访者口中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而受访者则希望摸清企业已经掌握的证据。舞弊者从来不会轻易承认舞弊行为,而有经验的调查者会在访谈中尽可能地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给舞弊者制造巨大的压力,从而突破其心理防线,供述舞弊事实。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掌握侦讯技巧,并且事先应当尽可能地了解受访者的性格特点、受教育程度、工作履历、家庭情况、抗压能力、舞弊行为方式等信息,从而在访谈中占据优势。相反,访谈如果经验不足或操作失误,不仅会使受访者摸清企业的套路对抗调查,而且容易踩踏法律红线被受访者倒打一耙。前不久,某企业员工向律师协会投诉某外资律所在访谈中的不当行为即为一例。

5.“污点证人”的运用

“污点证人”是英美法系中的概念,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但他可以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换取免受刑事追诉或减轻、从轻处罚的待遇。舞弊的特征决定了很多时候参与者并非一人,当调查陷入僵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情节轻微的参与者渴望能留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心理,鼓励

其检举揭发,或提供舞弊行为的证据,以换取企业对其既往不咎的处理结果。笔者在办理某外企反舞弊案中,员工在接受访谈时提出赔偿公司损失并指证其他舞弊人员以换取公司不予追究自己的责任,但由于公司未能果断决策贻误战机,导致其他数名舞弊人员未能有效处理,因小失大。

6.善于寻求公权力协助

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初步证据收集齐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向侦查机关举报控告寻求公权力介入。因为舞弊案件立案要求较高,所以报案时应当通过厘清事实、编排证据、分析法理来说服侦查机关立案。如果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的决定错误时,还可以通过复议、复核,向检察机关提请立案监督等程序寻求救济。某些案件在侦查机关立案前的受理初查阶段,企业甚至可以借助公权力介入的影响力,实现反舞弊的理想效果。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策略是适用于多数案件的普遍性原则,但不代表所有反舞弊调查都应当严格遵循。在某些具体案例中,有时会出现各原则相抵触的情形,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笔者曾办理的某反舞弊案,在确信舞弊高管持有的由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里有一份关键电子表格的情况下,我们依据“先实物后言辞”的原则,建议公司直接在会议中扣留并封存了电脑,而没有机械照搬“先秘密后公开”、“先外围后中心”的套路,使得调查工作势如破竹。

二、反舞弊调查的禁区

1.严禁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如前所述,反舞弊调查中如果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无论是调查者的资质还是收集信息的方法都应当合法,否则调查者及反舞弊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有可能构成此罪的共犯。

2.严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访谈选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访谈的方式都应当合法合规,要保证受访者有充分的饮食、休息和人身自由。访谈时,应当允许受访者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陈述,切勿通过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陈述,更不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受访者的人身自由。

3.严禁敲诈勒索

任何时候不得以开除工作或向侦查机关控告等为由,逼迫舞弊者退赔明显高于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钱款,否则有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

4.严禁伪造证据

舞弊行为如果触犯刑法则有可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舞弊者的刑责,而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证据规格及证明责任都远远高于民事诉讼,因此调查中收集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的灭失。同时,即便舞弊情节恶劣,但严禁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来追究舞弊者的法律责任。

5.严禁诬告陷害

指证舞弊行为的事实应当具体明确,绝不能捏造舞弊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否则诬告者有可能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而被追责。

i.

Wi lliam T. Thornhi ll, The In ternal Au ditor as Forensic Au ditor , Internal Aud iting , Fal l 1995.

作者介绍

王峰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王峰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执业前曾先后在公安、检察机关担任警官、检察官七年,从事各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工作。主要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刑事争议解决。 电子邮箱:fengwang@https://www.360docs.net/doc/226530263.html,

【大成(上海)涉外争议解决律师团队介绍】

我们的优势

●团队中的大部分律师具有海外留学背景,部分律师获得了国外律师执业资格

●核心律师皆具有7年以上诉讼执业经验,处理了大量涉外仲裁/诉讼案件

●能够熟练运用英语、日语等作为工作语言。

●部分律师具有在中国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政府机关的工作经验

●部分律师已被选聘为CIETAC,SHIAC、SAC等仲裁机构的的仲裁员

●有广泛的全球网络,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国内42家分所,海外9分所,是World Services Group的会员单位,且与世界很多中心城市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协作关系,可以为客户在全球范围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大成(上海)涉外争议解决团队由13名核心律师组成,其中合伙人4名,律师6名,律师助理3名。伴随客户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和需求不断提升,大成(上海)涉外争议解决团队不再仅仅提供传统意义上代理当事人/客户参加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而是在企业风险管理、交易框架规划,或在争议发生前尽早尽快地介入其中,以事前规划、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未来可能发生或者当前已经发生的争议。

主要服务范围

?参与交易架构设计及相关文本起草

?内资/外资企业风险控制

?监管合规

?诉前/仲裁前谈判

?境内仲裁/诉讼

?海外账款催收

?国际贸易争议解决

?跨境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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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通知——大成律师事务所 通知 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特制定《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发送各位先行审阅,待第十二次管理委员会会议 审议。 管理委员会 2009年1月7日

附件: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2009年大成(所制)字第1号为将事务所聘用律师纳入计划管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考核原则, 真实地反映被考核对象的工作绩效,科学地评价聘用律师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聘用律师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工作绩效改进,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全面评价 聘用律师的各项工作表现,使聘用律师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考核办法》[2004大成(所制)字第13号]和《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聘用律师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即弹性工时制度),但要求其每个工作日登陆大 成全球化法律服务网络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报告其工作状态,以方便督导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分配其工作任务。 聘用律师未经准假,连续半个月,全年累计30个工作日,无故不登陆信息系统,报告 其工作状态,视为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条接受工作任务的聘用律师,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详细纪录法律服务工作 时间、进度及过程,并向交办工作任务的合伙人发出日志审核申请,经相关合伙人确认的 工作小时数,为聘用律师的有效工作小时。 聘用律师完成工作任务后,经过确认的小时数,是事务所计发其每月绩效工资,决定 其升降级、发放奖金比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事务所每年第一个月按聘用律师新确认的分类级别发放相应工资。聘用律师 岗位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每位聘用律师2009年的基本工资均为900 元人民币,绩效工资为级别工资减去基本工资之差。聘用律师的基本工资会逐年递增,每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书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出资 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所形成的有效决议。如果对任何事项表决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关事项应依据因此形成的多数票决定,反对合伙人决议的合伙人应服从已形成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不同意见写进决议。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概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概况马成律师团是由马成律师创建,该团队集合了朱兰春律师、杨乾武律师、闫洪师律师、刘子孺律师、张健律师、胡珺律师等多位知名律师和专家组成,多数成员拥有博士和硕士学位。该团队成员都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各领域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素养。 大成已建立了覆盖全国、遍布世界各大重要城市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大成作为中国区唯一成员,加入了世界最大的、汇集全球顶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专业性服务公司的独立专业服务组织World Service Group(“WSG”世界服务集团)。大成与100多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的8万多名专业人士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信息交换渠道和业务合作平台,更有效地满足国内外客户全球化的法律及商务服务需求。 马成律师团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国内外的各个分所和机构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充分发挥大成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马成律师团按照分工协作、统一办案原则组建不同专业团队,根据个案隶属的专业领域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办案律师,确保每个案件都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主办。 马成律师团的核心业务为:常年法律顾问、公司重组与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与金融、外商直接投资与外资并购、境外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仲裁、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 马成律师团目前拥有和服务过的客户包括有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市公司、银行、基金公司等,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与好评,曾多次接受国内外各大媒体的采访,在国内拥有良好的口碑及社会影响力。 马成律师团拥有良好的人脉和社会资源,与各大院校、各大媒体、政府机关及司法机关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大成律师事务所二十周年的讲话

彭雪峰主任在大成20周年所庆典礼上的讲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 今天这个会场洋溢着欢乐、祥和、喜庆的气氛。这种气氛感染着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我想告诉大家:从这里到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之初的办公地点,直线距离只有20公里。这20公里,我们走了二十年的时间。回想起当初的办公地点,偏僻而简陋,全部工作人员总计也不超过10人。起步时的艰难,至今历历在目。记得二十年前,妻子对于我扔掉铁饭碗辞职下海创办大成所还有几分顾虑,曾经问我:“你有多大把握?”我说:“我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但我会尽百分之百的努力。”二十年来,在全体大成同仁的同心聚力之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之下,我们走到了今天。今天的大成,拥有3157人的规模、亚洲第一的荣誉和遍布全球的网络体系。我知道,这是我们全体大成人共同付出百分之百努力的结果。 在此,我要代表今天的大成向全体大成人,包括全体合伙人、顾问、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包括今天在座的和没能赶来的大成人,也包括你们的父母、妻子、丈夫和子女们,也包括那些曾经奉献予大成而今天已经离开的朋友们,由衷地说一句:谢谢你们!是你们的努力铸就了大成今天的辉煌。另外,没有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和关爱,也不可能有今天的大成。在此,我们还要向在座的各位大成之友表达并希望媒体朋友们能够帮我们向社会各界转达我们诚挚的谢意。你们的支持给予了我们力量。没有你们的支持,就没有我们的成长。谢谢你们! 二十年的大成之路是一个造梦和圆梦的过程,一路走来,即使遇到再大的坎坷和艰险,我们也不曾有过任何的犹豫和彷徨。因为我们知道,只要心中充满阳光,就可以平静地对待任何风雨。我们把每一次失败都看作是一笔财富而不去自卑,又把每一次成功都看作是一种幸运而不去自傲。我们学会了奋斗,奋斗是一种努力,也是一种信念;也学会了等待,等待是一种坚持,也是一种修养。我们牢记了警醒,警醒是一种素质,也是一种希望;也牢记了感恩,感恩是一种品德,也是一种力量。有了这些,我们就不再惧怕任何雨雪风霜。 回顾二十年大成所的发展,不能忘记办所之初我们的十六字方针,这是我们的立所之本。“志存高远”,是我们向高处行的雄心,向远处看的眼光,任何艰难险阻都不能把我们阻挡;“海纳百川”,是我们视野的开阔,也是我们胸怀的宽广,大海不拒细流,纳贤不拘一格;“跬步千里”,是我们的务实精神,最慢的步伐不是小步,而是徘徊,最快的脚步不是跨越,而是坚持;“共铸大成”,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我们已经不满足于做一个中国大所,国际化的“大成号”航母已经启航!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不过几十年的时间,相对于国外动辄几百年的律师发展史来说,其各种制度的建设,无论如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其中最初级的,考查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虽然千差万别,各有不同,但究其来说都离不开四个方面:业务管理、决策管理、人才资源管理、分配机制。 业务管理方面:行政运作管理方面。过去是主任负责制,主任直接指挥秘书科或行政人员,甚至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目前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发多为律师个人所为,案源理所当然自己据有。这样就出现了律师个人开发的案源,无论办的了、办不了都办,导致有的律师吃不了也要吃,有的律师吃不饱却没的吃。既又难以确保办案质量,又造成了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浪费,团队协作差。解决的办法是按照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特长统一调配,整合人才资源律师事务所;又要统一市场开发,整合客户资源。具体细化就是要制定市场开发规划和实施办法,建立案源报告、审查、奖励和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配制度,建立主办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创新的目的是淡化律师事务所业务开拓和执业的个人化、自由化倾向,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决策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目前存在的

问题是:一、有的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均等地享有“一人一票”,使意见难以集中,无法高效决策。解决的办法是采取“比重投票制”,以建立科学的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创新的目的:既要淡化个别人在决策中的集权倾向,又要防止纯粹民主化的倾向,强化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提高决策的效率。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应设立高级合伙人或者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以解决人员多决策成本大的问题。现在多数律师事务所,是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将“平等的介入管理”作为合伙人的一项不争的重要权力。新的理念是权力机构授权给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有一个管理合伙人来负责,而主任如果不是管理合伙人,则只是作为一个形象代表。中、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行政部,聘请一名执行经理,上对管理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创新的目的是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的作用,强化管理合伙人、行政经理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高执行效率;二、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高级合伙人自封、独断的家长制遗风,使决策失去民主; 人才资源管理方面:人材包括知识型、专家型、社交型、管理型、专业型、复合型、开拓型、经营型、操作型、合作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大成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聘用条件和计划管理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 第四章律师工作职责 第五章律师级别划分 第六章律师基本待遇 第七章律师考核与晋升 第八章律师工作日志 第九章律师公共事务 第十章律师奖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整合人力资源,优化知识结构,提升律师事务所执业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律师事务所全体聘用律师(指合伙人以外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聘用未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和其他专业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以人为本及专业化原则,既注重人才的岗位价值,又注重律师的潜质,使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同步发展、同步成长。 第二章聘用律师计划管理 第四条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的配备计划、补充计划、晋升计划、培训计划、职业计划等。 计划管理机制包括年度计划、各项专门计划、执行计划的责任制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调整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制度运行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计划管理具体方式: (一)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用人计划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管理委员会结合申报部门上一年度律师具体工作量和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发展计划进行审核,提请高级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律师的招聘、录用;评定工资级别;定级、晋级、降级;考核、奖惩、淘汰等工作。 律师考评小组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任期一年。管理合伙人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召集人为小组召集人,另从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中选定3名、从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选定2名参加律师考评小组,与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律师考评小组。 (三)招聘律师,不得超出当年用人计划。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超计划招聘律师,由用人业务部门提出追加计划申请,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招聘律师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学学士学位(或以上)。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四)通过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在条件成熟的业务部门可以试行初级律师组薪酬制度。以初级律师组为单一的核算主体,在初级律师组实行工资加奖金的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章律师聘用程序 第八条招聘律师应公开发布信息,对应聘人员统一组织面试、笔试、工作模拟测评、体检等。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电子版、纸质版个人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河南XX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住所(以下简称“本所”) 名称:河南XX律师事务所/Henan XX Law Firm,住所:.....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条本所宗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团结、协助、开拓、负责的精神,把本所创办成管理规范、业务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XX。 第五条本所设主任一名,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 主任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负责本所行

政事务,其工作对本所主任负责。 第四章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制度,律师大会为本所的议事机构,由全体律师参加;律师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第八条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律师会议的职责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五)本所章程的修改; (六)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第九条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活动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济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 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2018 H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H Law Firm Partner Meeting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届任期5年。 二、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 (四)决定吸收符合条件的新合伙人; (五)决定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决定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

(七)决定和批准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办法; (十)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和大型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案; (十一)审核本所财务预决算; (十二)决定本所散伙时清算小组的组成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对违反合伙人协议及本所章程、各项管理制度,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处罚;决定本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处理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四、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决时按合伙人累计所占资产份额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合伙人应出席合伙人会议,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会议召开时该合伙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视为对此会议所议事项弃权,合伙人会议可按期召开。视为弃权的合伙人应服从在其弃权情况下合法召开的合伙

【律师营销专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

【律师营销专家】 大型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律师营销专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品牌战略本文只从规模上探讨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简称大型所)的品牌战略,对国内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简称小型所或中型所)的品牌战略,将在以后的文章中予以探讨。 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和多变的国内法律市场,作为大型所,如何找准自己的定位?如何打造“百年名所”?如何实施品牌战略?如何成为行业领军人物?将是是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大型所的现状与困惑 由于我国律师业的稚嫩和国内特殊的司法环境,导致律师所的管理成了合伙人最纠结的事情,也成了律师所发展的瓶颈。 目前国内小型所(一般在20人以下)、中型所(一般在50人左右)和大型所(一般在100人以上)缺乏明确的定位和有效的管理,已经严重制约了律师所做大、做强,很难走出国门与国外律师所同台竞技、分一勺羹。 不可否认的是,国内律师所的合伙人既是投资者又是管理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多重身份交织使合伙人焦头烂额、疲于应对。懂法律业务的合伙人往往不懂管理、不善管理、不愿管理、不敢管理;导致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流于形式,难以形成科学的决策,并得到强有力的执行。 而懂管理的人往往不懂律师业务或不了解律师所的运行规律,导致律师所即使聘请了具备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也难以对律师所“望闻问切”,形成有效的管理和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而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也难以对管理人员充分的授权和有效的激励,导致引进的管理人员进退两难、无所适从,进而导致律师

所无序发展或由合伙人“轮流坐庄”。 合伙人即使被推选为执行合伙人、执行主任或管委会主任,也往往忙于自己或自己团队的业务,甚至需要著书立说、维护客户关系、参加大量的社会活动,由于其精力、时间和管理知识有限,难以形成对律师所的全面把握和有效管理。 而且,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也缺乏针对执行合伙人、执行主任或管委会主任的监督与制约、奖励与惩罚制度,导致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被高级合伙人“架空”或被创收能力强的合伙人“把持”。 二、大型所的出路与对策 2010年7月29日《亚洲法律事务》(ALB)杂志评选出2010国内律师事务所规模20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1406名律师和合伙人位居第一,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111名律师和合伙人位居第二十。其中,北京所占13席(分别是大成所、金杜所、德恒所、盈科所、中银所、君合所、中伦所、中伦文德所、隆安所、金城同达所、天元所、观韬所和万商天勤所),上海所占3席(分别是国浩所、锦天城所和方达所),深圳占1席(广和所),成都占1席(泰和泰所),青岛占1席(德衡所),杭州占1席(六和所)。 经过对大型所的了解和与大型所管理合伙人或管委会成员接触,笔者认为,大型所具有以下特征:(1)成立时间较早,大多具有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历史;(2)大型所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律师文化;(3)大型所的执业律师人数众多,在100名以上,不含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营销人员;(4)大型所的架构较为合理,一般设有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一般都分有不同的等级;(5)大型所都有自己的分所甚至国外分所;(6)大型所承办的业务以金融证券、房地产、公司投资、知识产权、涉外业务和工程建设与房地产业务等非诉讼业务为主,有自己的特色业务和利润增长点;(7)大型所的创始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一般具备良好的家庭背景、教育背景和工作背景,并具有开拓进取的精神和做大做强的思想;(8)大型所有完善的律师、合伙人进入、退出机制、团队作战与专业分工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9)大型所的硬件设施齐全,一般都有自己购置的写字楼和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导语:随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发展,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目前公众号、抖音、头条等主流自媒体平台上常常活跃者很多法律人,这些当中大多数是律师。可以说,律师行业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了不小的功劳。法律网三个月发布一次的律师事务所排名已成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品牌代表,该专栏文章的排名数据数据是根据第三方机构CIRST和Terrales的调研数据综合而来,具有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新一期的律师事务所排名依然从三个角度,分别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京师在规模方面领先,恒略在胜诉率和客户满意度方面领先。 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规模篇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相关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继续扩大规模,在规模化的路上不断前进,从上期的990人到这期的1050人,只用了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京师也成为了北京乃至全国唯一一家执业人数破千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排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05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710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50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90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9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的超大所的出现,公司化规模化的运营也是一种趋势,一方面这些超大所在成立时间和执业律师数量的积累给全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

务。规模化存在的问题是律师人数较多,代理业务复杂,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关系让律所的风险评估把控的更严,很多案件自然没法代理,这给好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惑。 二、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胜诉率篇 胜诉率是最近两年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视角,调研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上面依然是领先头部的。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2.3% 北京宝成律师事务所:83.3%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创法律师事务所:79.5%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胜诉率首先意味着高水平,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能够保持较高是因为其在房产纠纷案件(包含遗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征地拆迁案件领域的胜诉率加成,另有数据表明,刑事辩护案件的无罪判决和有效辩护也对胜诉率的贡献比较大。胜诉率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中营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豪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高水平以外,胜诉率最大的帮助实际上是对案件额筛选。律师行业是需要专业技术的行业,也是一个需要社会责任心的行业。高胜诉率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坚持的原则是接受代理的案件都要评估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三、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客户评价篇 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当事人的评价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的服务水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样本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 如果老合伙人死了, 谁来坐她的职位成为新合伙人呢? 是她的财产继承人还是没有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但有业务能力的新人成为合伙人呢? 那此时老合伙人的财产继承人便成为股东, 股东和合伙人的性质和权利范围异同是什么呢? ( 提问者: 应届毕业生网友, 提问时间: 05月05日) 答: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 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 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 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 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 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 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 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 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 二者是不同的专业, 不同的人材, 能够兼得, 但并不一致。 本文拟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当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 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组织形式方面】。 中国当前主要有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笔者认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只是权宜之计, 应该向合伙制转变, 理由是合作所的主人是全体合作人( 所有的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 , 其资产一般是合作人共同共有( 这种制度是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 在发达国家是没有的) 。全体合作人既是律师事务所的拥有者, 又是管理者和创收者。由于权利人多( 而且一般不存在级差) , 不但产生决策成本大的弊端( 当前一些合作所采取股份制运作, 有的还建立所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决策权, 确实取得一些成效, 可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而且极易产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 将严重制约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即使是合伙所也要建立开放式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级差的合伙人制度, 打破合伙人终身制和合伙人权利绝对平等论。 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条件成熟时能够向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改革的目的: 淡化权利均等意识, 强化责、权、利对等意识, 建立先进的科学的产权关系。 【决策管理方面】。 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 合作人) 会议。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

大成律师事务所核心文化价值断想

大成律师事务所核心文化价值断想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光明 律所文化是律师每天都在践行的行为习惯 我对律所文化的一种理解就是:律所文化是全体律师每天思考和践行的行为习惯,每天都在遵循的行为方式。律所文化应该删繁就简,简单有效,用来界定和规范所有律师的行为习惯。 律所文化急需走下神坛,不应成为律师的朝拜物,而应成为渗透每个律师血液的习惯与方式。律所文化不是神坛上的贡品,需要的时候,拿出来朝拜一下,不需要的时候便束之高阁。 律所文化从根本上不是聘请专家制定完《文化手册》,提炼出文化愿景、价值观念、核心精神、信条准则,然后一本正经、正襟危坐地宣称自己就有“文化”了事,最重要的乃是长期切实践行与贯彻实施。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到底是先有编成手册,人手一本的《文化手册》或者是贴在墙上的文化信条,还是律师每天都在想事情、做事情并且切实都在践行的律师行为习惯?无疑,后者才是一个事务所真正存在的文化,而前者,只不过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也许根本就没人遵守实行的空头文化。显然,律师正在践行的行为习惯或每天所遵循的行为方式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实际存在的文化,而写在《文化手册》或贴在墙上的文化信条等格言警句则是理想的律所文化。大成律师事务所要做的就是不断的将律所已经存在的律师文化顽强地朝写在《文化手册》或贴在墙上的文化信条逼近,越逼近纸上或墙上的文化信条,就越说明一个律师事务所有文化,而建设大成律师文化之难,莫过于如此。 当你走进中国或者全球最优秀的律师事务所时,除了感受到律所的装修摆设等器物层面风格略有差异以外,其它的文化要素真的是大同小异,因为在这个行业里“英雄所见略同”,再伟大的律师事务所也不可能制定出超越行业本身的文化规范与制度来。大成律师事务所要做的就是不断地朝着律师行业规范与制度的核心文化要素前行并顽强实践,谁把律所实际存在的文化做的越逼近理想的律所文化,谁就是这个行业的排头兵,最先进的挺尖律师事务所。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核心文化要素 虽说律所文化就是每个律师正在践行的实际存在的行为习惯与行为方式,但是,为律师行业立标杆,为大成每个律师制定努力的文化目标即理想的文化信念却是必要的。笔者结合律师行业的实际特点,提出未来大成人须共同努力建设的核心文化价值要素,供全体大成律师参考共勉。 大成文化的核心要素之一:服务 任何行业的存在,都必须在服务于他人中实现自己的交换价值,谁服务越好,越得到他人的认可,谁就会在市场中得到越多的交换,实现更多的价值。因此,大成文化的第一核心要素应该是树立客户第一(客户满意)的文化,一切为市场服务,一切服务于市场。律师的服务文化有三点要义: 一是客户至上理念。因为,律师只要有人上门,就会有案源,有了案源,律师就能养活自己。客户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我们要像尊重自己的父母一样善待客户,为客户服好务,为客户排忧解难,律师的最大价值就是为客户创造价值,我们就活在“为人民服务”之中。律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是不断地创造客户和满足客户的需求,这个道理非常简单,好像不用特别强调。但在律师行业,律师的服务意识并不比其他任何行业更恭顺和谦卑。不少律师天然地把自己归为专业人,认为自己只要表现出了一定的专业素养与专业技能,就一定能为客户服好务,这未免有些天真与幼稚。实际上,当你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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