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虽然本规定采取的是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但毕竟还规定了“劳动合同

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这就引起了用人单位的兴趣和点燃了

一丝希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信春鹰主编,法律

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第185页)认为: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果原用人单位已

经搬迁到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

者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

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从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

不能继续履行”做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解释。

3、实际情况是劳动者是否坚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单位是否坚持不履行。劳动者立场是,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方不能只根据单方面的意愿就解除,否则劳动合同就失去了意义。单位方立场是单位有自己的用人权,只要二倍赔钱就可以解除。双方讲的法律依据都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但立场完全相反。很多律师认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还要看单位是否同意,只要单位不同意,就是“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认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有明确规定,而“单位是否愿意接纳”和“看单位是否同意”,并没有法律这样规定的。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并没有主张“不能履行”,单位主张“不能履行”应当举证证明,单位方认为自己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的陈述就是证据,时间也从劳动合同期内拖到了劳动合同期外,单位方的这个陈述和时间因素多作为证据,实际也被法院方采信。但也有的律师认为,继续履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履行,因为单位本来就是解除违法,如果不支持强制履行,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就

不能实现,最终变成了只要单位支付两倍赔偿就可以解除,显然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

另外,劳动合同是有具体条款的,能不能履行不能一概而论,能履行的条款应当履行,实在不能履行的应当提供证

据证明。依据最高法解释,劳动争议中解除辞退等由单位

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不负举证责任,单位主

张不能履行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坚决不服,准备申请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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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找大状摘取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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