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预防艾滋病、梅

眉山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最大程度减少疾病母婴传播,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和四川省卫生计生委《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减少疾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健康影响,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至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比例。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2%以上,所生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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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抗艾滋病毒用药率达93%以上。

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0%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0%以上。

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5%以下。

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以下。

二、工作任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服务流程见附1。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协调妇联、宣传、广电等部门,密切配合,发挥部门优势,通过开展媒体宣传、社区宣教、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增强育龄妇女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自我保健意识,让育龄妇女和孕产妇主动、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艾滋病、梅毒、乙肝咨询检测,让感染孕产妇尽早主动接受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干预服务。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含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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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卫生计生服务, 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特别是孕产妇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识,促进健康行为。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主动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感染妇女及配偶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指导其正确避孕和使用安全套,以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并帮助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建议感染妇女在计划怀孕前接受相关检测与咨询服务。

(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孕早期或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及相关检测的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依据检测结果提供检测后咨询。对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务必要及时进行检测与咨询。

1.主动发现孕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卫生计生资源整合的契机,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充分利用计生工作网络。建立健全村医例会制度。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建立发现孕妇并护送其进行检测的激励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主动发现辖区孕妇,尽早将其纳入系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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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将自愿免费婚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阳性育龄妇女的信息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实现共享,纳入当地统一管理,及时掌握孕情与感染状况。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检测服务流程,采取“知情不拒绝”原则,为所有孕产妇在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结果。筛查试验结果有反应者,使用原有试剂和另外一种筛查试剂进行复检,还可使用原有试剂双份进行复检。根据复检结果,确定是否进行补充试验。依据补充试验结果,判定感染状况,以便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需同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筛查,根据筛查检测结果,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对所有孕产妇在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试验,采用任意一类检测方法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呈阳性反应者,需用另一类方法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有条件的地区,建议首选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进行筛查。为所有孕妇提供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地区,筛查时可直接进行乙肝病毒感染血清学标志物(两对半)检测。

3.提供孕产妇检测后咨询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为检测结果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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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同时分析讨论“窗口期”并鼓励有危险行为的孕妇及其性伴或配偶在3-6个月后再次检测。并强调整个孕产期和哺乳期避免感染的重要性,坚持安全性行为,预防感染;为检测结果为有反应的孕产妇即感染孕产妇依法上报传染病信息,提供保密咨询,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或性伴的知情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妇商讨并由其知情后自愿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转介服务等。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附2,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绿色通道”见附3。

(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将其纳入高危妊娠管理,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除常规孕产期保健外,还要提供安全性行为、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营养支持、心理支持、性伴告知与检测等服务。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

为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常规保健,落实专人负责儿童随访服务,明确随访内容,鼓励推行“人盯人”模式。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疾病综合管理、感染症状和体征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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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一旦发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无论其病毒载量和CD4+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情况,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填写转介卡,做好转介过程的信息交流。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及孕晚期,要进行病毒载量、CD4+T淋巴细胞计数和其他相关检测,并结合临床症状评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和评估治疗效果。在用药前和用药期间要持续给予用药依从性的咨询指导。

(2)提供适宜、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助产咨询服务,帮助其尽早确定分娩医院,及时到医院待产。不将艾滋病感染作为实施剖宫产的指征。分娩过程中严密观察并积极处理产程,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包括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等。分娩中实施普遍性防护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减少职业暴露。

(3)提供婴儿免费抗病毒用药和科学喂养指导。婴儿出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用药,并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抗病毒药物。并给予科学的婴儿喂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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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进行婴儿喂养方式的可接受性、知识和技能、可负担性、可持续性等条件的综合评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的地区,制定辖区母乳喂养方案,强调喂养期间母亲或婴儿坚持规范服用抗病毒药物,指导正确的纯母乳喂养方式和乳房护理,母乳喂养时间不超过6个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艾滋病检测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按照《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的相关技术和时间要求,对所生儿童于出生后6周和3个月时,分别采集血标本,进行婴儿感染早期诊断。两次早期诊断阳性可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未进行婴儿早期诊断检测或婴儿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儿童,应于12、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及必要的补充试验,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所有诊断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应及时转介至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传染病卡。

(5)应用复方新诺明预防机会感染。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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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和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15%的艾滋病感染儿童,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4。

2.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对孕妇梅毒进行诊断。治疗药物首选青霉素,对孕早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于孕早期和孕晚期各进行1个疗程的治疗;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治疗,2个疗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开始,最好在分娩前一个月完成;既往感染孕产妇和临产时发现的感染孕产妇,也要立即给予1个疗程的治疗;治疗过程中复发或重新感染者,要追加1个疗程的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要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对复发或再感染者应追加治疗。

(2)提供适宜、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安全的助产技术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感染孕产妇分娩前必须进行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以便与所生新生儿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结果进行比较,作为后续诊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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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或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孕期接受过规范性治疗,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

(4)先天梅毒的诊断、治疗与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出生时即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检测和随访,以及时诊断或排除先天梅毒。对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在没有条件或无法进行先天梅毒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应及时进行转诊。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5。

3.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诊治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情况,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专科指导,必要时给予转介服务。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最好是12小时内,越早越好)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并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婴儿的3次乙肝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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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附6。

(五)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综合关怀与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组织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指导、避孕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内容,进行科学规划、统一部署,将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将其作为爱婴医院复核指标、产科质量控制评价体系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建立辖区政府领导主导,广电、宣传、妇联、卫生计生等多部门参加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二)完善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三级妇幼健康网络建设,健— 10 —

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为重要技术支撑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服务网络。加强对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组织管理、基础设备及技术服务等能力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确保提供规范、安全的综合防治服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基层队伍,切实落实从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补助及奖励。健全转诊机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连续的诊疗服务。

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方式开展逐级培训,使所有承担预防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能定期得到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和复训,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县级专家技术指导组作用,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中承担好政策咨询、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任务。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建设,提高孕产妇艾滋病诊断和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及时性,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好辖区相关实验室分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快速检测能力,县(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艾滋病初筛能力;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并培训检验人员,完善实验室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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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保障工作运转顺畅。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同时开展两类梅毒血清学试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和《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乙肝免疫球蛋白及血液标本等的运输、存储和使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实验室质量管理,定期开展实验室技术培训和考核。

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机制和实施细则,强化组织管理,明确机构内各部门科室职责、工作流程、技术措施、经费管理与质控考核。加强产科建设,确保在医疗操作中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进行暴露情况的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三)强化信息管理,提高信息质量。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集、管理及定期逐级上报制度,建立本地区相关信息互通共享与信息安全机制。确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信息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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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1.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儿童保健等相关登记中记录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填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及时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对发现的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对于开始抗病毒治疗的孕产妇和确诊感染的儿童,应按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信息指南》要求定期收集抗病毒治疗相关信息,并将信息报至《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或交由当地抗病毒定点医疗机构代报。

2.信息质量控制与分析利用。在数据信息收集过程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市、县(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审核、管理、质量控制,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的专题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定期对辖区内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对工作的指导作用。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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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见附7。

3、信息安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娩婴儿相关信息资料必须单独专柜(屉)加锁保存,专人负责保管,严禁向任何无关单位和个人泄露涉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娩婴儿的信息。

(四)强化督导评估,确保工作质量。

1、督导工作

建立市、县(区)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其中,市级每半年组织督导1次,县(区)级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每年至少2次,并定期向市卫计委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1)督导评估内容。督导评估包括组织管理、部门协调、各类预防措施落实、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检测咨询及实验室建设、人员培训、质量控制、信息收集、经费及物品管理、工作进展等内容。各地应根据工作开展的不同阶段,选择监督指导与评估的重点。

(2)督导评估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考察、人员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管理机制、工作运行模式、信息数据系统管理、健康教育、物品发放、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测咨询、服用抗病毒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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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2、环节质量追踪

为提高全市艾滋病抗体阳性孕产妇的干预效果,提高孕产妇及所娩婴儿的抗病毒用药率,降低母婴传播率,实行环节责任追踪制度。对仅产时才发现阳性孕产妇及所娩婴儿未进行抗病毒干预和相关检测的情况进行责任追踪,层层追踪,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切实提高我市的干预效果。

(五)加强财物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物资和资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及时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追踪物资使用效果,杜绝浪费。县(区)卫计局要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资源,有效利用其他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避免中央和省级财政、国际合作项目及本地资金的重复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用于检测筛查、综合干预、追踪随访、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专项任务无关的其他支出。县(区)卫计局要制定各种补助经费发放的具体管理办法,做好补助经费发放记录,便于检查。项目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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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专人管理,并建立发放、使用等相关登记备查。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科牵头负责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规划财务科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规划,负责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的组织工作;负责适龄儿童乙肝疫苗的预防接种和乙肝疫情监测的组织管理工作;基层卫生科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医政医管科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对达到治疗指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抗病毒治疗;计划生育家庭发展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负责协助开展流动人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宣传与科技教育科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宣传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牵头,规划财务、医政医管、疾病预防控制、基层卫生、流管、宣传等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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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

1.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对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指导、考核评估等工作;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规范和服务流程;负责艾滋病快速检测试剂、药品及奶粉的分发、调配;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等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疫情监测和艾滋病感染者随访管理,负责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等工作,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及转介服务。

3.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所有孕产妇提供检测与咨询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连续的干预服务。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及时报送孕产妇及儿童艾滋病疫情至疾控中心,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孕产妇及儿童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等信息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除参照医疗卫生机构职责执行外,尚需收治有治疗指征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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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按相关规范进行诊治,并按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要求及时报送治疗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内项目服务流程见附11。

附: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整合服务流程

2.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

3.孕产妇艾滋病及相关检测“绿色通道”

4.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5.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6.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

7.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

程及要求

8.转介卡

9.艾滋病和梅毒感染流动孕产妇信息表

10.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报表

11.医疗卫生机构内项目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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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整合服务流程

图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整合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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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

一、孕产妇艾滋病检测

参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14年修订版)》中临床诊断相关的检测策略进行孕产妇艾滋病检测。

(一)检测方法。

孕产妇艾滋病检测方法包括抗体筛查试验和补充试验。

抗体筛查试验包括快速检测(RT)、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化学发光免疫试验(CLIA)、明胶颗粒凝集试验(PA)等。

补充试验包括抗体补充试验和核酸补充试验等。建议首选抗体补充试验,如蛋白免疫印迹试验(WB,原确证试验)、条带/线性免疫试验(RIBA/LIA)。

(二)检测流程。

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首先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试验。筛查试验结果有反应者,使用原有试剂和另外一种筛查试剂进行复检,也可使用原有试剂双份进行复检。根据复检结果,确定是否进行补充试验。依据补充试验结果,判定感染状况(详见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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