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目录

一、报表封面

二、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三、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

四、资产基本情况表(财建03表)

五、项目统计分析表(财建04表)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一、报表封面

1.当单位名称:指单位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总负责人。

3.财务负责人:指单位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

4.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本报表的人员。

5.电话号码:指单位财务机构所在地电话号码。

6.单位地址:指单位实际办公地址。

7.报送日期:指报表报出的实际日期。

8.单位统一代码:各单位应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布核发的9位代码填列;单位如未能领取统一代码,则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编制填列。

9.隶属关系:本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作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划分的依据。非国有单位按属地原则选择隶属关系。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单位:前六个空格为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9)填报。

(2)地方单位: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表示;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及市辖区)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本身6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9)填报。

10.单位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工业、商业、外贸、金融等)和非国有单位。

11.所在地区: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及调整情况按实际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本表根据填报单位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结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等分析调整填报。

本表主要反映:截至本年年初、年末,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表中有关科目“年初数”由上年“年末

数”导入,单位可对导入数据进行调整,调整部分需在报表编制说明中予以单独表述。

编制本表的目的:①综合反映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项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及其增减变动;②分析资金构成是否合理;③分析投资产出。

(一)“资金占用”指标

1.基本建设支出合计:反映单位期末基本建设支出、更新改造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房地产开发支出和其他固定资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合计=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在建工程。

2.交付使用资产:反映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3.固定资产:反映单位期末已经完成建造、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基建账簿“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固定资产”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4.流动资产:反映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单位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基建账簿“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流动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5.无形资产:反映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过程并经验收合格单独交付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实际成

本。包括基建账簿“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无形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无形资产”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6.递延资产:反映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各项递延资产费用(不分摊待摊投资),是单位在投资期间发生的并已单独结转使用单位的各种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等。包括基建账簿“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递延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7.待核销基建支出:反映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包括基建账簿“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等。经营性项目不填列此科目。

8.转出投资:反映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根据基建账簿“转出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不在此科目反映。

9.在建工程:反映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余额。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

10.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反映期末尚处于建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即没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包括基建账簿“建筑安

装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11.设备投资:反映单位期末尚处于安装过程中的设备以及尚未交付使用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包括基建账簿“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在安装工程”、“工程物资”、“设备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12.待摊投资:反映单位发生的期末尚未分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费用性投资支出。包括基建账簿“待摊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待摊支出/费用”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13.其他投资:反映单位期末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办公及生活用家具、器具等购置投资支出;役畜、基本畜禽、林木的购置、培养、培育等投资支出;尚未交付的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支出。包括基建账簿“其他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14.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反映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取的基建投资借款。包括基建账簿“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15.器材:反映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该部分成本应在“设备投资”科目反映)。包括基建账簿“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材料成本

差异”、“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16.待处理器材损失:包括基建账簿“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17.货币资金合计:反映单位期末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货币资金余额。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现金、有价证券等。

18.银行存款:反映单位按规定存在银行自筹资金户、待转自筹资金户、清理资金户、基建资金户和采购用款户等款项,包括基建账簿“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银行存款”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19.财政应返还额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年终注销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注销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额度时,财政部门已下达预算指标未拨付资金的数额。根据年终“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应返还额度合计数填列。

20.现金:反映单位期末的库存现金。包括基建账簿“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库存现金”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21.有价证券:反映单位购入的国债、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包括基建账簿“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22.预付款合计:预付款合计=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

23.预付备料款: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包括基建账簿“预付备料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预付材料款”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24.预付工程款:反映按规定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包括基建账簿“预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预付工程价款”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25.预付设备款:反映按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设备款。包括基建账簿“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其他账簿“预付设备款”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26.应收款合计:应收款合计=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

27.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反映有偿调出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价款。包括基建账簿“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等。

28.应收票据:反映单位收到的未到期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基建账簿“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应收票据”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29.其他应收款:反映除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预付及应收款项。包括基建账簿“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其他应收款”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30.固定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30-35科目仅反映基建账簿中相关科目,其他账簿不在此科目反映。

31.固定资产原价:反映建设单位自用的固定资产原价和由主管部门(生产企业)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原价。包括基建账簿“固定资产原价”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32.累计折旧:反映第31项固定资产期末累计折旧额。包括基建账簿“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33.固定资产净值:根据“固定资产原价”科目减“累计折旧”科目的余额填列。

34.固定资产清理:反映建设单位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包括基建账簿“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余额等。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反映。

35.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反映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包括基建账簿“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36.资金占用合计:资金占用合计=基本建设支出合计+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器材+货币资金合计+预付款合计+应收款合计+固定资产合计=82行资金来源合计。

(二)“资金来源”指标

37.基本建设拨款合计:反映用于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此科目反映。投入固定资产的资金如果形成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则不在此科目反映。基本建设拨款合计=以前年度拨款+本年拨款+预收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负值)。

38.以前年度拨款: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拨款。以前年度拨款=(以前年度)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地方财政性资金拨款+其他拨款。

39.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反映以前年度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包括由中央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40.地方财政性资金拨款:反映以前年度由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包括由地方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41.其他拨款:反映以前年度由主管部门或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以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和物资。

42.本年拨款:反映本年内拨入的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拨款。本年拨款=(本年)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地方财政性资金拨款+其他拨款。

43.中央财政性资金拨款:略。

44.中央基建拨款: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目前主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局掌握和分配的中央基建投资,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局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下达投资预算的资金。包括基建账簿“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基建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补助收入”等科目相关部分等。

45.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包括基建账簿“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财政专项拨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补助收入”等科目相关部分等。

46.中央政府性基金:反映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拨入的中央政府性基金。包括基建账簿“基建拨款”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补助收入”等科目相关部分等。

47.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反映由中央财政拨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家以所有者身份通过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48-49:略。

50.省级拨款:反映由省级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包括由省及省以下各

级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51-53:略。

54.预收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拨款:反映单位本年收到的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拨款。

55-56:略。

57.本年交回结余资金:反映单位本年交回财政或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结余资金。根据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以“-”号填列。

58-60:略。

61.项目资本:反映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包括基建账簿“项目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实收资本”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62.中央财政性资金拨入:反映中央财政通过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拨入,并作为项目资本的部分。

63.地方财政性资金拨入:反映地方财政通过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拨入,并作为项目资本的部分。

64.项目资本公积:反映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等。包括基建账簿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资本公积”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65.中央财政性资金形成:反映中央财政性资金形成项目资本公积部分。

66.地方财政性资金形成:反映地方财政性资金形成项目资本公积部分。

67.基建借款:反映单位借入并偿还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单位基建借款来源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投资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投资借款,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以及其他投资借款。但应根据偿还主体不同,区分填列科目。由单位偿还的,如:各级政府统一借入并转贷给单位的资金,在此科目反映;未由单位偿还的,如:各级政府统借统还并无偿拨付给单位的资金,不在此科目反映,应在财政性资金对应科目反映。

68.企业债券资金:反映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债券资金以及应付债券利息。

69.待冲基建支出: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单位本年度完成的所有待冲销的交付生产单位使用资产价值。包括基建账簿“待冲基建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70.应付款合计:应付款合计=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及福利费+其他应付款。

71.应付器材款:反映购入器材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仅反映基建账簿“应付器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其他账簿不在此科目反映。

72.应付工程款:反映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但尚未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包括基建账簿“应付工程款”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应付账款”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73.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反映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未完工工程的应付价款。仅反映基建账簿“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不在此科目反映。

74.应付票据:反映单位为抵付货款和工程价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基建账簿“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应付票据”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75.应付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基建账簿“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76.其他应付款:反映除上述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基建账簿“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其他应收款”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77.未交款合计:未交款合计=未交税金+未交基建收入+其他未交款。

78.未交税金:反映单位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包括基建账簿“应交税金”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未交税金”科目涉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分等。

79.未交基建收入:反映单位(企业)应交未交的基建收入。包括基建账簿“应交基建收入”的期末余额等。

80.其他未交款:反映单位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基建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包括基建账簿“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等。

81.留成收入:反映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归自身使用的各种收入。仅反映基建账簿“留成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其他账簿不在此科目反映。

82.资金来源合计:资金来源合计=基本建设拨款合计+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借款+待冲基建支出+应付款合计+未交款合计+留成收入=36行资金占用合计。

三、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

本表反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筹建起至本年年末止资金来源和资金支出累计情况,是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的项目明细表。编制本表的目的:①了解项目基本属性及行业分布;②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③分析投资产出效率;④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提供资料。

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将属于报表统计范围的所有项目按项目名称逐项填列,逐级上报的数据软件中均应包括项目分项内容,填报

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法将性质相同的项目进行适当归并填报;逐级上报的纸版报表中可只显示合计数。

1.项目编号:本码由五位数字组成,由软件根据项目排序从00001号开始自动生成。

2.项目名称:项目全称,不能少于4个字符(2个汉字)。

3.单位性质:按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单位”划分,以数字“1”、“2”、“3”或“4”代表。

4.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在建”、“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本年度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停缓建”划分,以数字“1”、“2”、“3”或“4”代表。其中:

在建项目:指已立项并安排投资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包括已安排投资未开工项目。

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分两种情况,一是资产已交付使用,竣工财务决算未编制;二是资产已交付使用,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但尚未批复。包括本年度购置固定资产项目。

本年度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指本年度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

停缓建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及其他原因,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再建设或短期内停止建设的项目。

5.项目规模:按照大中型、小型划分,以数字“1”或“2”代表。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

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6.项目性质:按照新建、改扩建和其他划分,以数字“1”、“2”或“3”代表。其中:

新建:指从无到有建设,或者在原有基础上,经建设,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以上。

改扩建: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性或扩大性建设,且建设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未超过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三倍。

7.项目类型:按照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划分,以数字“1”或“2”代表。其中:

非经营性项目: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非盈利性投资项目,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及其他。

8.建设管理模式: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代建制、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模式、基建处(室)模式和其他划分。以数字“1”、“2”、“3”、“4”、“5”代表。其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指政府和社会资本为某一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项目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代建制: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模式:由政府成立临时的专门机构,负责某一工程建设与监督管理全过程,机构负责人由政府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其他管理人员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临时抽调,项目建成后即撤销。

基建处(室)模式:经常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设有基建处(室),专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其他:除上述模式之外的其他模式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单位购置固定资产须在备注栏内填写“单位购置”。

9.项目行业性质: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划分,以具体数字代表: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制造业;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建筑业;6.批发和零售业;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住宿和餐饮业;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和社会工作;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具体行业包含细类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如为购置

固定资产应在“6.批发和零售业”中按照固定资产所属具体行业类别选择。

10.项目所属支出大类:按照项目用途划分,以具体数字代表:1.三农;2.保障性安居工程;3.铁路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4.教育卫生科学文化等社会事业;5.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6.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7.灾后恢复重建;8.其他。

11.开工年份:已开工项目反映实际开始施工的年份;已购置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启动购置年份;已安排投资未开工、未购置项目以及停缓建项目反映立项批复的开工年份、计划购置年份。年份以四位数字填列,如“2013”。

12.竣工年份:资产已交付使用项目,反映实际竣工验收年份;已购置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实际完成购置年份;其他项目反映预计竣工、计划完成购置年份。年份以四位数字填列,如“2013”。

13.项目已批概算数: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概算如有调整,需经批准,否则不能填报调整后的概算数(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14.投资资金来源:反映项目资金已筹措情况。总计数=财政性资金合计+其他资金合计。资金不论是否形成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均按资金来源渠道填列。

15.财政性资金:合计数=中央财政性资金小计+地方财政性资金小计。包括财政性资金拨入作为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

16.中央财政性资金:小计数=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他。

17-21:略。

22.地方财政性资金:小计数=省级财政性资金+地市级财政性资金+县及县以下财政性资金。

23.省级财政性资金:略。

24.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开始,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以地方政府冠名的债券。本科目反映由各级政府统借统还的地方政府债券。

25-26:略。

27.其他资金:合计数=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其他。包括非财政性资金投入作为项目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

28.银行贷款:反映单位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借入的各项贷款。

29.略

30.利用外资:反映单位收到的国外资金。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及其他投资等。折算汇率为本年年末汇率。

向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国外借款,根据偿还主体不同,区分填列科目。由单位自筹资金偿还的,包括各级政府统借统还并转贷单位使用的资金,填列本科目;未由单位自筹资金偿还的,由各级政府统借统还并将借款无偿拨付给单位使用的资金,不填列本科目,应填列财政性资金对应科目。

3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反映由一些国家的政府共同投资组建并共同管理的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

32.外国政府贷款:反映外国政府向本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

33.外商直接投资:反映外国投资商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34.自筹资金:反映单位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单位自有资金。

35.企业债:反映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36.股票融资:反映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配股)筹集的资金。

37.其他资金:反映单位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的资金。包括集资、社会捐赠资金等。

38.社会捐赠:反映单位收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的财产。

39.投资资金支出:反映项目自筹建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投资支出。总计数=交付使用资产小计+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

40.交付使用资产:小计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41-47:略。

乡镇统计报表报主要指标解释

综合年定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年报一套表 (一)农村组织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 1、乡村户数: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2、乡村人口: 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3、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乡村劳动力资源数=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 4、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指在乡村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总数,即男性年龄在16-59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54岁之间的全部人口数。包括在校学习的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在押犯人、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工资的职工人口。资料来源可从农村人口统计报表中该年龄组内人口减去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职工工资的人口。 5、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指在劳动年龄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有残疾(五种残疾标准,见国家统计局90年9月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方案23页至24页)但能参加劳动的人不包括在内。 6、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指男在59岁以上、女在54岁以上而实际经常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数。 7、乡村实有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实际参加各种行业劳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劳动力人数。包括劳动年龄内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和超过劳动年龄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数。 8、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是指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从业人员以及直接从事采集、捕猎劳动的从业人员。 9、工业从业人员:是指主要从事工业生产、服务、管理的从业人员。工业生产活动包括下列两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

基层报表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基表三

基层报表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基表三 一、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二、主要指标解释 教财基表《企业办学民办学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表填报范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地方)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企业办学民办学校中,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如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九年制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采取手工拆分和软件拆分两种方式填报;但凡涉及到幼儿园(学前班)的拆分只能采取手工拆分方式。 、手工拆分:填报单位按实际情况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其机构数按就高不就低只填报一个。 、软件拆分: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教财基表 .在职教职工。编制在学校或学校正式聘用(半年或一学期及以上,不含临时兼课教师),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企业办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还需以工资关系为准。 ()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月日在职教职工。 ()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月日在职教职工。 .年末离退休人员: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中等职业学校填报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 ()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月日的在册学生数。 ()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月日的在册学生数。 说明: ——高等教育学校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高等教育学校学生数=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月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月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三个级别。 .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原值。 ()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原值。

固定资产投决算报表补充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补充解释 注意:请大家填报完数据后,一定要切换公式设置方案,选择“表间审核”进行各表间的逻辑关系审核。具体切换步骤在文档末尾。 一、报表填报范围 1、报表统计范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均要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 2、上报户数及相同的指标金额与部门决算报表、企业决算报表的口径是否要一致? 答:今年编报部门决算和企业决算报表的单位都要编制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要与部门决算报表户数口径一致,相同的指标金额要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报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要与企业决算年报户数口径一致,相同的指标金额要相等。各主管部门与国资集团公司汇总上报时要注意核对户数,确保户数不漏。 3、无新增购置固定资产项目、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单位如何填报? 答:当年没有新增等,也要填报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只填封面和财建03表,其中财建03表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存量,第1行根据单位固定资产的年末存量数填报(1行>=2+4+6+8行)。 4、有新增购置固定资产项目、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单位如何填报?

答:需填封面和财建01、02、03表,其中: (1)财建01表。只用反映当年新增购置固定资产数。资金占用方填报在第3行“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资金来源填报在对应行。 (2)财建02表。打包填报反映当年新增购置固定资产数。投资资金支出填第41栏“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对应栏。 (3)财建03表。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存量,第1行根据单位固定资产的年末存量数填报(1行>=2+4+6+8行)。 5、有新增购置固定资产项目、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单位如何填报? 答:需填封面和财建01、02、03表,其中: (1)财建01表。单位当年新增购置固定资产,资金占用方填报在第3行“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资金来源填报在对应行(企业建议暂填53栏“其他拨款”);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的资金平衡表完整反映。 (2)财建02表。当年新增购置固定资产可打包填报反映,投资资金支出填第41栏“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对应栏;基本建设项目按具体项目填报。 (3)财建03表。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存量,第1行根据单位固定资产的年末存量数填报(1行>=2+4+6+8行)。 6、只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单位(如指挥部等)如何填报? 答:需填封面和财建01、02表,其中:

工业企业主要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工业总产值的定义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二)、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

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三)、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H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报表制度 (简明版本) (2019年定期报表) 国家统计局制定 201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3) 四、指标解释 (4)

- 7 -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调查内容 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投资情况,不包括农户投资,不含军工、国防项目。 (三)调查方法 全面调查。 (四)调查对象 有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的法人或单位。 (五)调查范围 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项目。 (六)调查组织方式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按照项目在地原则进行统计。采用“先入库,后有数”的管理模式,规范项目单位和项目入库管理,投资专业负责报表统一布置、催报、审核、验收和汇总。通过中国投资信息管理及监测系统报送。 (七)数据使用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速度为名义增长速度,在使用和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与其他经济指标关系时,要注意考虑固定资产投资价格因素的影响。 (八)数据发布 国家统计局在月度发布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数据,发布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以及分行业、分产业、按构成分、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等分组指标的增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2014全国植保专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填表说明)

全国植保专业统计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2014) 一、主要农作物病虫草鼠发生、防治面积及挽回损失[农市(农植)1表] 1.全国范围统计的病虫草鼠对象。 (1)农作物病虫害在全国范围统计的农作物病虫害(除检疫对象)共306种(类),这些病虫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发生的都要统计。其他病虫统计对象由各省自定。 水稻病虫28种:〈1〉水稻稻瘟病(其中:穗颈瘟),〈2〉水稻纹枯病,〈3〉水稻白叶枯病,〈4〉水稻稻曲病,〈5〉水稻恶苗病,〈6〉水稻病毒病,〈7〉水稻线虫病,〈8〉水稻赤枯病,〈9〉水稻粒黑粉病,〈10〉水稻胡麻叶斑病,〈11〉二化螟,〈12〉三化螟,〈13〉稻纵卷叶螟,〈14〉稻飞虱(其中:褐飞虱、白背飞虱、灰飞虱),〈15〉大螟,〈16〉稻苞虫,〈17〉稻螨,〈18〉稻叶蝉,〈19〉稻赤斑黑沫蝉,〈20〉稻蓟马,〈21〉稻象甲,〈22〉稻负泥虫,〈23〉稻瘿蚊,〈24〉稻秆潜蝇,〈25〉稻螟蛉,〈26〉稻水蝇,〈27〉稻摇蚊,〈28〉稻蝗; 麦类病虫16种:〈1〉小麦锈病(其中:小麦条锈病、小麦叶锈病),〈2〉小麦赤霉病,〈3〉小麦白粉病,〈4〉小麦纹枯病,〈5〉小麦黑穗病,〈6〉小麦病毒病(其中:小麦丛矮病、小麦黄矮病),〈7〉小麦根腐病,〈8〉小麦全蚀病,〈9〉小麦霜霉病,〈10〉小麦黑胚病,〈11〉小麦线虫病,〈12〉小麦蚜虫,〈13〉麦蜘蛛,〈14〉小麦吸浆虫,〈15〉麦叶蜂,〈16〉麦杆蝇; 玉米病虫23种:〈1〉玉米大斑病,〈2〉玉米小斑病,〈3〉玉米丝黑穗病,〈4〉玉米锈病,〈5〉玉米纹枯病,〈6〉玉米褐斑病,〈7〉玉米灰斑病,〈8〉玉米弯孢菌叶斑病,〈9〉玉米尾孢菌叶斑病,〈10〉玉米青枯病,〈11〉玉米疯顶病,〈12〉玉米瘤黒粉病,〈13〉玉米根腐病,〈14〉玉米干腐病,〈15〉玉米茎腐病,〈16〉玉米顶腐病,〈17〉玉米病毒病(其中:玉米矮花叶病,玉米粗缩病),〈18〉玉米螟,〈19〉玉米蚜虫,〈20〉玉米叶螨(红蜘蛛),〈21〉玉米铁甲虫,〈22〉玉米蓟马,〈23〉玉米蛀茎夜蛾; 大豆病虫12种:〈1〉大豆锈病,〈2〉大豆霜霉病,〈3〉大豆病毒病,〈4〉大豆白粉病〈5〉大豆菌核病,〈6〉根结线虫病,〈7〉大豆胞囊线虫病,〈8〉大豆蚜虫,〈9〉大豆食心虫,〈10〉豆芫菁,〈11〉豆荚螟,〈12〉豆天蛾 马铃薯病虫13种:〈1〉马铃薯早疫病,〈2〉马铃薯晚疫病,〈3〉马铃薯环腐病,〈4〉马铃薯病毒病,〈5〉马铃薯黑胫病,〈6〉马铃薯青枯病,〈7〉马铃薯干腐病,〈8〉马铃薯疮痂病,〈9〉根结线虫病,〈10〉二十八星瓢虫,〈11〉蚜虫,〈12〉豆芫菁,〈13〉马铃薯块茎蛾; 其他粮食作物病虫8种:〈1〉高粱蚜,〈2〉粟灰螟,〈3〉甘薯天蛾,〈4〉甘薯黑斑病;〈5〉甘薯根腐病,〈6〉甘薯茎线虫病,〈7〉谷子黑穗病,〈8〉谷子白发病; 棉花病虫18种:〈1〉棉花苗病(其中棉立枯病、棉瘁倒病),〈2〉棉花铃病,〈3〉棉花枯黄病,〈4〉棉花炭疽病、〈5〉棉花角斑病,〈6〉棉花轮纹斑病,〈7〉棉蚜,〈8〉棉铃虫,〈9〉棉红铃虫,〈10〉棉红蜘蛛,〈11〉棉盲椿象,〈12〉棉小造桥虫,〈13〉棉大造桥虫,〈14〉棉花象甲,〈15〉棉花象鼻虫,〈16〉棉蓟马,〈17〉玉米螟,〈18〉烟粉虱; 油菜病虫7种:〈1〉油菜菌核病,〈2〉油菜病毒病,〈3〉油菜霜霉病,〈4〉油菜白锈病,〈5〉油菜蚜虫,〈6〉油菜甲虫,〈7〉油菜茎象甲; 花生病虫7种:〈1〉花生病毒病,〈2〉花生根结线虫病,〈3〉花生叶斑病,〈4〉花生炭疽病,〈5〉花生青枯病,〈6〉花生锈病,〈7〉花生蚜虫; 其他油料病虫7种:〈1〉向日葵菌核病,〈2〉向日葵锈病,〈3〉向日葵黄萎病,〈4〉向日葵列当,〈5〉胡麻枯萎病,〈6〉向日葵螟,〈7〉胡麻漏油虫; 苹果病虫18种:〈1〉苹果树腐烂病,〈2〉苹果炭疽病,〈3〉苹果轮纹病,〈4〉苹果白粉病,〈5〉苹果褐斑病,〈6〉苹果斑点落叶病,〈7〉苹果干腐病,〈8〉苹果锈病,〈9〉苹果叶螨,〈10〉山楂叶螨,〈11〉二斑叶螨,〈12〉桃小食心虫,〈13〉苹果小吉丁虫,〈14〉苹小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对照印发的表格,表内不能填数字的地方,已用“—”注明。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仅参加填写PS1表。 (一)人社统PS1号表 1. 编制数量: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2.从业人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3.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 4.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 5.退休人员: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人员的总人数。 6.系统:事业单位隶属的部门所在的系统。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本表审核要点: 1.行4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5配备工勤人员的机关单位的填法详见附表举例样式。其余一般事业单位按正常填写。 2.列22行23-26从业人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8行8-11完全一致。 3.列26行23-26退休人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9行8-11完全一致。 4.列21行2、行4、行10、行13、行15-21应为0 5.列22行6=表6列1行21+列19行21-列40行21+列42行21 列22行11=表6列1行2+列19行2-列40行2+列42行2 6.第二行“有参公管理人员的单位”,一般指党校,公益一类,行业为教育 7.行23-26列10-16=行6-12列18-21,两边数字要完全一致。 (二)人社统PS2号表 1.其他等级人员: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 2.其他从业人员:除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具有学籍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4.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如1955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56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 5.博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必须既有学位又有学历) 6.硕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既有学位又有学历)

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1.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致贫原因、收入情况、生产生活条件,以及帮扶责任人信息等六个部分。 填表人、联系电话、户主签字、填表日期等内容为纸质版采集表归档使用,不录入系统。 2.指标类型及填写说明 (1)字符型:填写数字或汉字,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等。 (2)数值型:需填写数字,如务工时间、工资性收入等。 (3)选择项:需要勾选,如识别标准、贫困户属性等。 (4)是否项:需填写“是”或“否”,如饮水是否安全、是否通生产用电等。 3.有些指标,如是否独生子女户、是否双女户为部分省(区)选填指标,不需要的可以不采集,省里可以在纸质版采集时将该项内容剔除。 4.除选填项(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外,其他指标项不得为空。如没有外出务工的贫困人口,“务工时间”填“0”。 二、指标解释 基本信息 1.联系电话(字符型) 一般为户主电话号码,也可以填写能够联系该户主的家庭成员、亲戚、邻居、村负责人电话。若为固定电话,需填写区号。 2.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字符型) 是指贫困户用于存取各类到户补贴资金所使用的具体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3.A17识别标准(字符型) 指贫困户所属范围,包括国家标准、省定标准和市定标准。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是指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省、市级农村扶贫标准是指某些省根据自身财力和农村低保标准,自行确定的省、市级农村扶贫标准。本指标由省级统一填报口径,由登记员填报。执行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的省,登记员填写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执行省级农村扶贫标准的省,登记员填写省级农村扶贫标准。 4.A18贫困户属性(字符型) 包括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五保贫困户。 “一般贫困户”是指狭义的贫困户,指家庭有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 “低保贫困户”是指享受了国家低保待遇,家庭人均纯收入仍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低保贫困户享受国家低保和扶贫双重待遇。 “五保贫困户”是指享受了国家五保待遇,家庭人均纯收入仍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五保贫困户享受国家五保和扶贫双重待遇。五保贫困户一般为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5.A19是否军烈属(是否项)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简称,在役军人因公牺牲,其家属称军烈属。 6.A20是否独生子女户、A20是否双女户(是否项) 是指具有《独生子女证》或《二女证》的农户或经县级计生部门甄别并出具证明的农户。 家庭成员信息 1.A1姓名(字符型) 填写家庭成员的姓名,以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名字为准,如无身份证,则以户口薄上登记的名字为准。

(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2: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报表封面 本套报表的封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主要反映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决算报表负责人、编报人员情况;下半部分主要反映建设单位代码、性质、级次等信息。建设单位(项目)要按以下要求填写:1.单位名称:指主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建设单位总负责人 3.财务负责人:指主管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4.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基建决算报表的人员 5.电话号码:指建设单位财务机构所在地的电话号码 6.单位地址:指建设单位的实际办公地址 7.报送日期:指报表报出的实际日期 8.单位统一代码:各建设单位应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布核发的9位代码填列;建设单位如未能领取统一代码,则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编制填列。 9.单位性质:指建设单位的性质,分别按行政、事业、企业选择填列。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以企业性质填列。 10.隶属关系:本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单位:前六个空格为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填报。 (2)地方单位: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表示;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

前4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及市辖区)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本身6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按照单位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报。 11.所在地区:指建设单位(项目)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实际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本表主要反映建设单位(项目)年末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 表中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年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的,应按审批后的数字填列。 1.“待核销基建支出”:反映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填该项目。 2.“转出投资”:反映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的投资,根据“转出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作转出投资处理。 3.“货币资金合计”:反映货币资金合计数,根据“银行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期末余额填列。(注:本科目反映内容为以前年度报表中“货币资金合计”和“有价证券”合计数) 4.“以前年度拨款”: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中

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2011年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说明 一、填表对象要求 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 一、名词解释 1.期初:年报报表中的期初是指年初,比如2011年年报中的期初是指2011年1月1日。 2.期末:年报报表中的期末是指年末,比如2011年年报中的期末是指2011年12月31日。 3.代偿回收额:填写本期实际回收的担保代偿金额。 4.担保代偿额:指担保机构发生代偿的金额,报表中担保代偿额的“本期增加值”指本年新增的担保代偿额,不扣除追偿额。 5.担保损失额:担保损失额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担保代偿已无法收回的部分。 6.委贷:委贷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7.存入保证金:指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受保企业收取的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构成担保机构的一项流动负债。 8.贷款担保: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或信托公司)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债务时,由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主要包括企业融资类贷款担保及个人消费类贷款担保等。 9.票据承兑担保: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票据承兑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行为,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汇票担保及其他票据担保等。 10.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11.信托计划担保:为保证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利益,为信托计划的发行人,对投资人投资本金的安全以及约定的收益而担保的一种担保。 12.短期融资券担保:为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券到期本金、利息的及时偿还。 13.融资租赁担保:融资租赁担保是指承租人采用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时,委托担保人为出租人提供保证。当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给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给付。 14.非融资性担保:包括诉讼保全担保及履约担保,如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 15.履约担保:受保企业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后,保证人将保证购销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货物供应等结算条款或违约金支付条款得到执行的业务。

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统计调查对象:除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单位,均需上报各类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12个行业及其他房地产业1个大类。 2、上报网址:http://60.190.71.140:8010(温州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报表在线填报系统)。 3、上报时间:2007年年报2008年1月25日前上报。2008年定期报表:3月15日前上报1-2月份统计报表,6月15日前上报1-5月份统计报表,9月15日前上报1-8月份统计报表。 4、报表调整说明: 为与2007年新会计制度做好衔接,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服务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调整了以下几个指标: (1)“财政拨款”调整为“财政拨入(补助)收入”,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行政单位“收入支出表”中的“拨入经费”,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表”中的“财政补助收入”;2006年对应“收入支出表”中的“财政拨款”。 (2)“人员支出”调整为“工资福利支出”,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工资福利支出”;2006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人员支出”。 (3)“公用支出”调整为“商品和服务支出”,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2006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公用支出”扣除“各种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科目后的数据。 (4)“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及图书资料购置费”调整为“各种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对应数据都可以从当年“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相应科目加总得到。该指标由原来“公用支出”的小项调整为“商品和劳务支出”的并列项,对应的平衡关系也作了调整。 5、主要指标审核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目录 一、报表封面 二、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三、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 四、资产基本情况表(财建03表) 五、项目统计分析表(财建04表)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一、报表封面 1.当单位名称:指单位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总负责人。 3.财务负责人:指单位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 4.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本报表的人员。 5.电话号码:指单位财务机构所在地电话号码。 6.单位地址:指单位实际办公地址。 7.报送日期:指报表报出的实际日期。 8.单位统一代码:各单位应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布核发的9位代码填列;单位如未能领取统一代码,则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编制填列。

9.隶属关系:本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作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划分的依据。非国有单位按属地原则选择隶属关系。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单位:前六个空格为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9)填报。 (2)地方单位: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表示;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及市辖区)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本身6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9)填报。 10.单位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工业、商业、外贸、金融等)和非国有单位。 11.所在地区: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及调整情况按实际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本表根据填报单位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结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等分析调整填报。 本表主要反映:截至本年年初、年末,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表中有关科目“年初数”由上年“年末

2018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表号:101-1表 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字﹝2017﹞157号 统计管理单位代码

日 说明:1.统计范围:其他有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省级统计机构次年4月15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 验收、上报。 3.本表涉及的填报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2017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4.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主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 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 5.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 (1)调查单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1 组织机构代码”、“102单位详细名称”、“103 行业代码”、“104 报表类别”、 “105、106”中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2)统计机构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1 组织机构代码”、“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2单位详细名称”、“104 报表类别”,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 行业代码”,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2017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提取生成。 (3)“191 单位规模”、“192 从业人员”和“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 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具体方法为:“192 从业人员”数据从2017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193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别从各行业2017年“财务状况”(103表)中的“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资产总计(213)”、“税金

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指标解释

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指标解释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表式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说明 远期和掉期业务统计报表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填报单位:时间:单位:万美元 代 码项目 合 计 银 行 自 身 银行代客 小 计 金融 机构 中资 机构 外资 机构 居民 个人 非居 民个 人 01 02 03 04 05 06 100 经常项目 110 货物贸易 120 服务贸易 12X 其中:银行卡 121 运输 122 旅游 123 金融和保险服务124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

许费 125 咨询服务 126 其他服务 130 收益和经常转移 1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2 投资收益 133 其他经常转移 200 资本与金融项目 210 资本账户 220 直接投资 221 其中:投资资本金222 直接投资撤资223 房地产 230 证券投资 231 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232 证券筹资 240 其他投资 241 其中:跨境贷款 242 外债转贷款250 国内外汇贷款 260 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

261 其中:资本金(营运 资金) 262 代债务人结汇 270 其他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远期履约) 填报单位:时间:单位:万美元代 码项目 合 计 银行 自身 银行代客 小 计 金融 机构 中资 机构 外资 机构 居民 个人 非居 民个 人 01 02 03 04 05 06 100 经常项目 110 货物贸易 120 服务贸易 12X 其中:银行卡 121 运输 122 旅游 123 金融和保险服务124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5 咨询服务 126 其他服务 130 收益和经常转移 1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2 投资收益 133 其他经常转移 200 资本与金融项目 210 资本账户 220 直接投资 221 其中:投资资本金222 直接投资撤资223 房地产 230 证券投资 231 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232 证券筹资 240 其他投资 241 其中:跨境贷款 242 外债转贷款250 国内外汇贷款 260 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 261 其中:资本金(营运

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汇总表

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汇总表 说明:1、本表供各级汇总部门在汇总基层调查表《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调查表》时使用。 2、本年实际投资完成额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其中工业按中类划分为191个,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按门类划分为1 个,其他行业按大类划分为50个。 3、本表按总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 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分别汇总。

固定资产投资构成 注:本表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应与“固定资产投资基层表(H101-1表)”的有关数字一致。

固定资产投资构成填报说明 一、调查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调查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年报范围中,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及3000万元以上项目(包括跨省区项目)全部调查,3000万元以下项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每个大类随机抽取2个项目进行调查。 二、调查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构成》的调查内容为2007年固定资产投资价值构成。 三、主要指标解释 (一)表头指标。包括单位名称、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基层表编码四项。 1、单位名称:基本建设单位填报项目的全称;更新改造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填报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全称,不要填简称,也不要随意更改。 2、登记注册类型: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登记注册类型划分为四大类22种。 3、行业类别:根据现有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基本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种类来划分。 基本建设按建设项目划分国民经济行业,一般情况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城镇集体投资)根据整个企、事业单位所属的行业来划分,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事业单位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 联合企业则按整个企业设计规定的主要产品(占产值比重最大的产品)确定行业。 在现有企、事业单位中,为适应市场经济变化而全厂性转产,改变原有主要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质(如军工转民用)的,则可根据转产后的主产品种类或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来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种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 该表由申报企业填写,由受理申报道路运输协会进行初审,并将初评意见填写在相应的栏目,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对于不属本级评定的,连同原始材料一起报送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 (一)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时必须是企业全称。 2. 主管单位:是指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应填“无”。 3. 成立时间:是指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时间。 4. 经济性质:是指企业类型,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填写。 5. 开户银行及帐号:是指企业基本账户的所在银行与帐号。 6. 营业执照号: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编号。 7. 经营许可证号:是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8. 注册资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金。 9. 详细地址及邮编:是指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地址及邮编。 10. 联系电话、传真:是指企业主要行政部门(经理办公室等)的电话、传真。 (二)资产情况 11.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2. 企业资本金: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总额。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1)国家资本金: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2)法人资本金:指其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3)个人资本金:指社会个人或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外商资本金: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13. 客(货)运资产原值:指企业客(货)运总资产。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 1、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属于集体性质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归乡、村集体所有,当地农民参加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如果土地已征用,所有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加劳动应分得的那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的当年生产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情况。 3、乡镇集体企业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年度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6、其他经营收入:指除乡镇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三种经营形式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7、农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 8、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指利用农作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果、桑、茶树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薯类 (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他杂粮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收入。 出售种植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的粮食、棉花、油料等种植业产品收入。 9、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蘑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 10、林业收入:林业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出售林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个人在年度内出售树苗和上述其他林产品收入。不包括出售桑叶、茶叶、水果、野生林产品的收入。 11、牧业收入:牧业指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其他畜牧业。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①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②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兔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③动物屠宰及死亡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的收入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计算牧业收入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12、渔业收入:渔业指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蟹、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捞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出售渔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 (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售所获得的收入。 13、工业收入:工业指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煤丝、药材加工等和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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