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最低评标价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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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最低评标价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

作者:刘冬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09期

摘要: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六种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之一,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目前被政府采购部门广泛采用。《政府采购法》提及的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比较笼统,对于如何具体操作并未明确,因此,各集采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差异。文章结合87号令的出台,从竞争性谈判、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定义及特点等出发,结合自身多年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文章就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中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作以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运用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之一,通用最低评标价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采购人能够获得投标人一轮两轮甚至N轮的报价。可以说,通过竞争性谈判可以挤干价格中的水分。

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竟谈适用的评分办法所引发的争论从来就未停止。近年来,政府采购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低价中标乱象时有发生,比如腾讯低价中标、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等,导致采购价格出现畸高畸低两极分化,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竞争,阻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87号令),有针对性地对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措施。

国际关系学院赵勇曾指出,招投标的评价方法包括方法很多,但无论哪种方法都有一套严格的评价体系和法律规范,都是招投标时的“工具”,关键是用“工具”的人怎么去使用,不能出了问题就习惯性地将责任推给“工具”。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不能仅围绕价格,砍价不是竞谈的最终目的,更应针对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因素进行谈判、评审、筛选,最终获得的标的应为性价比高且价格最低。近几年,昌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货物和服务类竞争性谈判采购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确定为成交人的做法,广受社会各界好评,供应商对此也非常认同,因此质疑率极低。下面从竞争性谈判、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定义及特点入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运用作以探讨。

(一)竞争性谈判

1. 定义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中这样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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