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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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对策

李莉 中国人民银行晋中市中心支行 山西晋中 030600

摘要: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利益诉求。作者从目前个税的现状着手,分析现阶段我国个税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关键词:国库;财政;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的同时,个人间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贫富两极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监控,增加财政收入,增强税收调节,关注弱势群体,是我国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而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实现宏观调控,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现状

(一)分类课征,源泉扣缴,调节收入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开始起征,距今已有34年的历程。这些年来,随着财税体系改革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和手段不断改进,各级税务机关以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为重点,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持续高速增长。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在诸多税种中名列前茅。 就晋中市而言,2013年晋中市个人所得税收入125707万元,占全部税种比为6.89%,在当地十项工商税收中排列第三,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在迅速提升。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具体办法是把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以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

(二)定额定率相结合,量能、等比负担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个税方案几经调整,从2011年9月到现在,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按照这样的标准,绝大多数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达起征点免征税款或只征收很少的税款,提供一般劳务,取得中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基本上不用负担个人所得税。

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改革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按月计征,显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按月计征。这种课税模式不利于保障税收公平,一是不能综合衡量纳税人总的纳税能力,对全部收入实行量能征税。二是同为勤劳所得的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适用税率差异较大,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劳务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个税按月征收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工资按月发放,绩效按季兑现。由于单位性质各异,就工薪

阶层而言,其工资发放标准、模式各不相同。如一家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为按季进行绩效考核,该单位规定工资按月发放,绩效按季兑现。假如职工张三月均工资卡收入2000元,不考虑绩效升降因素,每季末日工资卡收入5500元(包括绩效在内),其个人所得税分别在应交的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缴费标准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500-3500)*10%-105=95元,全年缴纳4个月个人所得税共380元。

2.工资按月发放,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对于某行政单位而言,采取每月按个人情况发放相对固定工资,年终奖一次发放的方式。假如职工李四每月工资卡收入为3490元(不考虑扣除项目),因为不达起征点,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包括津补贴在内的基本工资部分)为2000元,按12个月分摊每月奖金=2000/12=166.67元,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0,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00*3%=60元。

对比上述1、2两种情形可以看出,职工张三年收入为2000*8+5500*4-380=37620元,按全年计算月均收入却为3166元,不达起征点,却每年分四次于季末月缴税共380元。职工李四年收入为3490*12+2000-60=43820元,按全年计算月均收入为3651元,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征收,而李四每月收入3490元,不达起征点,因此全年只征收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60元。而二人的年收入总额差距为6200元,收入少的多缴税,多的反而少缴税,存在着明显的不公。

(二)现行的征税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除了有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和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外,对于账册不健全的生产经营者和诸如一些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在采取源头扣缴和自行申报方式纳税的过程中,税收征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1.容易产生规避税收的行为。在现行的分项课征制下,税制设计复杂化,税率档次多、优惠与减免繁杂,不仅扭曲了人们的消费、储蓄与投资决策,而且没有达到公平目标,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公民自觉纳税的积极性。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往往将同一项目的收入分解为多次取得,化整为零,进行税收规避。 比如,私营业主以单位名誉注册公司,以私款购买高档消费品后充入公司账户,规避个税征收,出现“低收入人群”开宝马的漏税现象,这都缘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制改革尚需完善,对隐形收入无核定依据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收规避方式多种多样。一是分解收入,规避税收。一些部门在工资薪金分配方面,由于单次发放的规模相对较小,未将当月分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适用的税率较低或达不到起征点,通过化整为零,或是不将各种形式的收入所得合并,使部分个人所得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二是股息红利所得,单位代扣代缴不足。随着企业改制以及股份制企业、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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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64企业的大力发展,个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情况越来越多。红利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成为个税增长的重要支撑,分配红利应缴纳个税已远远超过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税。但是部分企业在派发红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有的甚至不作扣缴。三是通过其他方式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一些单位为了增加个人收入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发放给个人的收入计提到工会经费之中,或以现金、实物的形式发给个人,或通过多提职工福利费和使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向个人发放过节补助、职工医疗补助费、员工住房补贴等,未按税法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等等。

2.无法将个人全部所得作为计税依据。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出现一些新型的应征税收入未纳入征收范围,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的就可名正言顺地忽略这部分所得。比如,附加福利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目前还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导致国家税源减少。二是对个人各种隐性收入,税务机关很难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因而在征收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三是无法获取个人所得全部信息。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无法获取外部信息,无法准确判断税源,从而组织征管。

(三)个税调节收入的力度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税收征管相对落后,偷逃税现象严重,为调节收入分配设置的高档税率适用人群较少,富人的实际税负有时比穷人还要低。收入来源固定的工薪阶层,尽管起征点大幅提高,但目前仍为个税的纳税大户。以晋中市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情况为例,截止2013年12月,晋中市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5707万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为43255万元,仅此一项占全部收入的34.41%,工资、薪金所得中又以大陆居民为主,占收入的97.5%。此外,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调查显示,2013年12月晋中市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情况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3127万元,占个税总额比为18.40%,其中按5%的税率征收的个税占自行申报额的68.35%,按10%-35%四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税收总计仅占自行申报额的31.65%;劳务报酬所得中,按20%征收部分占此项收入总额2513万元的88.62%,分别按30%、40%征收部分却微乎其微;其它所得项仅占个税收入总额的0.05%。以上数字的显示结果,不排除纳税人在自行申报中存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和瞒报等情况。

三、对个税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一)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当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模式,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得到发挥,形成了在“劫富”方面有效,在“济贫”方面作用不大的怪象。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个税目前应考虑在分项征收的基础上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模式。在个税征收上,税前扣除额应该特别考虑到住房、医疗、教育、保险等支出。总之,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按不同来源、不同性质将每一种个人所得进行细化归类,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有费用扣除的应税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按年计征,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的办法。

(二)扩大征税范围,增强纳税意识

现阶段,个税税收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大幅度的增长,开始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因个人所得税是为调节贫富差距,专门针对个人所得设置的税种,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但是,

据国家统计局数字显示,201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6531 亿元,只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91%,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这说明我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今后,当前应确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控重点:一是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二是演艺明星、体育专业人士;三是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新生贵族;四是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五是外籍人员(包括外籍华人和外国人);六是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销售知识产权(品)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七是国企高管。此外,在税法宣传上,让纳税人除了在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外,积极了解自己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扩大其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增强纳税人主人翁责任感和纳税的积极性。

(三)对个人收入实行“归结制”

针对个人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税收规避和偷漏税行为,从国家层面来讲,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首先,实现大的数据共享,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其次,要通过央行牵头,加强银联、各商业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设,使所有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结算的款项,在税银联网系统中都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加大银行转账结算的使用范围,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现金交易减少了,个人的各项所得都能够毫无保留地置于税银联网系统的监管中,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最后,建立公民终身的纳税识别号和信用账号一体化制度。应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纳税人在拥有身份证号唯一的基础上,建立与之匹配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同时也是公民个人的信用账号。建立集工商登记、个人收支、转账结算、税收缴纳等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将与个人各个领域经济生活有关的全部信息进行“归结化”管理。

总之,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要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作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网络体系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断规范完善个税制度,减少贫富差距,建立一个合理、公平、公正的新税制,从而,保障公平,扩大

内需,刺激消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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