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背景下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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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现状及对策

作者:曹茂虹王大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6期

摘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备受关注,其对于规范办案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巩固讯问内容、保护侦查人员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具体操作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本文首先概括总结了目前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后提出了在信息化背景下如何继续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

作者简介:曹茂虹、王大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03-02

一、引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信息化时代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新模式,《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该工作更是被上升到法律层面,其主要意义如下:一是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行为,防止刑讯逼供;二是有利于巩固讯问内容,防止嫌疑人翻供;三是有利于保护侦查人员,防止错误攻诘;四是有利于转变执法理念,提升刑事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自2006年3月1日开展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八年多来,各级检察机关切实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显现出来的问题也日渐突出。

二、目前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三全”要求落实不彻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必须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先问后录,即先以证人的身份进行询问,在嫌疑人承认有罪后再进行录制;二是随意性大,比如提押和还押时间与录像开始结束时间无法吻合,录制次数与讯问的次数不对应等;三是做好笔录再录,审讯时等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做好书面笔录后,再开始“演戏”似的录制。四是衔接节点漏录,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工作区但未进入讯问室以及离开讯问室上厕所(尤其是只有一名侦查人员陪同的情况)等情况未在录音录像或笔录中同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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