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行政即时强制事后听证制度法律探讨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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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即时强制事后听证制度法律探讨

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后听证制度的理论支撑行政听证制度属于民主的产物,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关键内容,是实现行政程序公正、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

两大法系对于支撑行政听证法理基础的态度有所不同,英美法系的法理基础强调程序公正,如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究其根源,听证是源于英国普通法自然公正原则的规则之一,听证的价值归属是采取影响相对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听取当事人的声音,从而体现行政的公正。

大陆法系法理基础由依法治国理论和依法行政原理构成,公民是主权者,在事后凭借救济手段弥补损失,应该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表达自身意愿。

我国学术界对于行政听证含义的观点众多,但是大多把这一程序确定在行政行为实施之前,这样的定义难免狭隘。

本研究认为,只要能最大限度实现行政的合法合理,无论行政听证在行政行为实行的前后都符合现实需要。

综合当前研究者对行政听证概念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泛指行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如,美国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行政听证[1];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可在行政程序的任何阶段,通知利害关系人确定的期间以便利害关系人提出任何问题。

目前,我国对行政听证的定义采用狭义的理解。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用行政听证一般以该行为是否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来衡量,有影响则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美国、荷兰、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我国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很窄,大部分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在适用行政听证的范围内。

在充分实现行政目的与防止行政权日益膨胀对公众权利不法侵害相互博弈的今天,我国行政听证也应借鉴境外的经验,立足于听证的本质内涵,从进行时间、实施形式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实现突破,即只要行政主体实施某种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无论在事前或事后、适用正式还是非正式的形式,当事人都有得到通知与提出辩护的权利。

二、消防行政即时强制事后听证制度的价值意义消防行政即时强制行为是消

行政强制在消防中的应用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行政强制在消防中的应用 正式版

行政强制在消防中的应用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消防行政执法难一直是困扰消防部队的一个问题。结合消防部队和福建省的实际,本文试对消防工作中如何运用行政强制进行阐述。一、行政强制制度的含义(一)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预防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各种方式和手段。行政强制措施还可以细分为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两种。即

时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下面我们将两者分开进行阐述。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的区分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

行政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判断题 1.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3.我国已制定出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4.作为行政法律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5.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6.部门规章只能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制定。╳ 7.依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8.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也可以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9.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10.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11.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12.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 13.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14.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5.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并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16.公务员在上班期间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7.公安干警在下班期间制止犯罪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8.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复议,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9.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0.行政立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1.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2.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罚。√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4.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之一。√ 25.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26.行政机关无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27.罚款主要适用于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 28.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29.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1.行为人违反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不应属于违法行为。√ 3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3.违法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4.如当事人有申辩行为,行政机关可因其认错态度而加重处罚。╳ 35.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对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处罚。√ 36.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8.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9.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执行罚在程序上必须预先告诫。√

行政法律制度概述(doc 11页)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篇40分 第二篇80分 第三篇20分 回归书本,关键在于平时基础知识的积累。 做题时,要把题目对应的知识点在教材上找到,去背教材上的内容。 考试之前,第二篇的内容最少要看三遍,要做到非常熟悉。 第三篇分值少,可以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一下。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重点章节是第五、六、七章共三章。2008年第六章考查分值是最高的。第五章是行政处罚法,经常在综合分析题中出题。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客体、内容。 特征可以考多选。 第二章行政主体 本章2008年考了1分。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一)行政职权的特征 2.优益性。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受益权。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 第二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二)地方行政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联系学习教材15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的派出机构)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中,公务员不能做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2008年考试中考了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第三节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机构 2.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行为 预计本章在2009年考查分值会加大。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重点关注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4个) 1.赋予权益或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联系学习:行政复议的范围,看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履行行政职权时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重点) 掌握不同的分类标准和书上的举例。 注意:每天都要温习要考的科目。 (八)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新增) 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节抽象的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内容与要求 3.1.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范围: 1.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市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定; 3.国内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3.2.收集途径 1.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通过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公司各部门可通过政府机构、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国家、地方对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运营部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3.3程序 1.公司各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名单上报运营部汇总。 2.运营部按汇总明细将收集到的最新版本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汇总,并上交至总经理批准后下发相关部门执行。 3.各职能部门负责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传达和培训员工,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运营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使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3.4.更新 1.运营部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及相关方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1)是否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消防有关。 (2)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2.各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四、附件 《适用性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记录表》

我国的行政法律守则-应松年.doc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应松年- 如拆迁房屋、拍卖财产等;二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行政机关针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依法采取的预防或制止危 害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强制行为,如扣留、查封、扣押、冻结 等;三是即时强制,这是指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情或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 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对传染病患者的强制隔离等

。这三项制度在性质、内容上有区别,但都采取强制手段,故可 统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 会秩序,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 益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手段。但这些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谨慎, 加强控制,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 我国在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强制执

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 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哪一行政机关在哪一方面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否则,都要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与国外很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 ,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只能通 过诉讼;在德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

政权的 一部分,但须有法律的授权。我国似介乎两者之间,既考虑行政 效率,又注意保护公民权益。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归于法律。 (2)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一 般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似乎更多。其 中劳动教养制度最引人关注。按法律条文表述,劳动教养属强制 教育措施。其实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财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预算法》自1994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预算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同时也是制订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2010年8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稿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 2.省级预算; 3.地市级预算; 4.县市级预算; 5.乡镇级预算。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可以把我国的预算分为(D )。 A.6级 B.3级 C.4级 D.5级 『正确答案』D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收支平衡原则 1.中央预算 中央政府预算(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回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总预算 总预算就是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 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收入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doc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刑罚种类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刑事辩护指南 刑事诉讼 死刑 取保候审 各罪辩护 重要罪名 引言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

的政治基 引言 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有着长期专制统治传统的中华古国尝试建立1,已有80多年的历史。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段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命运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的急剧变迁而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缺乏法治成长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文化基础及和平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只能作为一个纸面上的法存在,并未发挥多少实在的功能,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2.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念的束缚,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得到重视。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逐渐得以发育,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要求国家保护其利益的愿望愈益强烈,权利意识大为增强。而在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强调党政分工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扫清了体制障碍。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从多方面得以奠定。1989年4月,在此前所颁布的大量涉及行政诉讼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最终得以确立并走向成熟,是社会主义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在中华民族近两千年的成文法历史中,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该法的颁行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始。3

执法听证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访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听证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

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以上三个部分,就是行政法的范围。下面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分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

《立法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 )。 A.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B.某省人事厅颁布的《某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D.某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2、依《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下列哪一级机关报批( A )。 A.省级人大常委会 B.省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3、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有(A)。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 C.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为(A)。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 6、一个代表团或者多少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A)。 A.三十名以上 B.十名以上 C.二十名以上 D.五十名以上 7、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多长时间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B )。 A.10天 B.一个月 C.五天 D.六个月 8、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下列哪一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B)。 A.法制办 B.国务院 C.司法部门 D.内务司法委员会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B)。 A.人大常委会 B.主席团 C.各代表团 D.国务院法制办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A)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A.过半数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全体 11、(A)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政府规章 12、按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下列哪一机关( A )。 A.国务院直属机构 B.司级以上单位 C.法制办公室 D.局级以上单位 13、下列选项中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是( A )。A.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刑事基本法律 C.民事基本法律 D.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14、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为( C )。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听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 (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

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 (二)听证的主要事项;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旁听席位数。 第八条听证代表按有关规定产生,一般由相关社会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和学者代表组成。听证会代表为20人左右。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671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 与适用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详 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消防行政强制。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消防行政管理职责和灭火救援等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中。为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预防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自行或提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行为等权利强行予以限制、剥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消防即时强制,以其他行政强制。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履行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消防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

为。它同时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定职责直接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情形,也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至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或人民法院。哪种强制执行权由公安消防机构行使,哪种由人民法院行使,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一、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尚无专门立法,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常见于消防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之中。现行《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明确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的行政强制权,这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定职权自行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形式。

标准化法律制度题目

标准化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我国标准化法调整围,主要包括标准制定部门、标准使用部门、企业或个人在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有关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是强制性标准。 4、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5、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标准化行为进行查处的主要执法机关。 7、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8、按标志的功能不同,图形标志分为六类:禁止标志、(警示标志)、指令标志、限制标志、(提示标志)和(导向标志)。 9、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10、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年号构成。 11、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 GB/T )。 12、常和图形标志一起使用的两种辅助标志是(文字)辅助标志和(方向)辅助标志。 13、企业标准一般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14、受理企业采标标志备案审查的部门主要是(省级)和(省辖市)两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15、图示符号“≡”表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16、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 )及国家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17、一项标准自发布实施之日起,至该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即为标准的复审周期。 18、标准的实施工作一般可分为计划、(准备)、(实施)、(检查)

行政法律制度

第 四 章 行 政 法 律 制 度 教 案 目 的 要 求 : 通 过 教 学 , 使 学

员了解我国的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了解几项重要的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一、行政法概述 二、我国的几项行政管理规定 教学重点:一、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教学时间:2课时 ▲第四章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几项行政管理规定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概念 ▲●1、什么是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 ▲●2、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 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 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 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依据,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 ▲●(二)行政法的任务 ▲实现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的任务是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并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指导国家行政机 关活动的行政法规基本准则。●图片:海关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两个: ▲●1、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的行为应当合情、合理、恰当、适度。 其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 必须合乎情理;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 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亦称依法行 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和存废,必须符 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职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依 据;一切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政法律主体都应严 格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违反行政法规 或者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一)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 ▲●1、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亦称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指依照法律设立,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贯彻权力机关 的法律和决定,不能将其混同于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更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分为宏观体系结构和微观内部结构两个部 分。 我国行政机关的宏观体系从最高层到最基层为: (1)国务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3)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4)县级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图片:发票清理检查 ●图片:查获摩托车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立法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 )。 A.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暂 行条例》 B.某省人事厅颁布的《某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 法》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D.某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 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2、依《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下列哪一级机关报批(A )。

A.省级人大常委会 B .省政府 C ?国务院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C .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D ?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为(A)。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 ?执行 部门规章的事项 C .诉讼和仲裁制度 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是(A) o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 .司法部 6、一个代表团或者多少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A)o A.三十名以上 B .十名以上 C .二十名以上 D ?五十名以上 7、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多长时间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B )o A. 10天 B .一个月 C .五天 D .六 个月 &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下列哪一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B) o A.法制办 B .国务院C ?司法部门 D.内务司法委员会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 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B)。 A.人大常委会 B .主席团 C .各代表团 D.国务院法制办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A)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A.过半数 B .三分之一 C .五分之一 D.全体 11、(A)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精)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姚斌 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

和私权。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接、明显。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建立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障。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主观随意性。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说明自己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这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参考文本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解与适用参考文 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消防行政强制。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消防行政管理 职责和灭火救援等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中。为维护公共消防 安全。预防和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 生效的行政决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自行或提请法院。对 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行为等权利强行予以限 制、剥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消防行政强制执行, 消防即时强制,以其他行政强制。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履行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消防 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或提 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 行为。它同时包括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定职责直接采取一定

强制措施的情形,也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至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或人民法院。哪种强制执行权由公安消防机构行使,哪种由人民法院行使,须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 一、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尚无专门立法,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常见于消防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之中。现行《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经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明确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的行政强制权,这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定职权自行实施强制执行的具体形式。 除《消防法》第四十八条之外,对于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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