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各区县残联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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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各区县残联电话、地址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1日

和平区残联

地址:和平区十四纬路工学巷8号

电话:23872008

沈河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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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西区残联

地址:铁西区兴华北街34号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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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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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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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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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25834348

东陵区(浑南新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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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子区残联

地址:新城子区银河街30甲11号

电话:89863191

苏家屯区残联

地址:苏家屯区牡丹街63号

电话:89116334

新民市残联

地址:新民市市府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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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县残联

地址:辽中县商业街30号

电话:87802719

法库县残联

地址:法库县残疾人联合会

电话:87119440

康平县残联

地址:康平镇向阳街中心路43号

电话:87343944

浑南新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东陵区(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电话:23751981

棋盘山开发区残联

地址:棋盘山开发区管委会民政局

电话:88051381

农业高新区残联

地址:农业高新区辉山街20号

电话:88043740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

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表彰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表彰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残联发[2006]17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6.07.17 【实施日期】2006.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表彰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残联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近年来,在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的高度重视和地方各级残联的积极支持下,地方各级专门协会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各项工作进展迅速、成效显著、形势喜人,涌现出一批开拓进取、务实创新的先进单位和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先进个人,为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 为了进一步活跃各级专门协会,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巩固和扩大专门协会工作成果,推动“十一五”期间专门协会工作再上新台阶,按照《关于评选全国专门协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残联函〔2006〕48号)要求,经

过各级残联和各专门协会逐级认真推荐、评选、审核、公示,中国残联决定,对北京市朝阳区残联等178个“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盲人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聋人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肢残人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杨永红等62位“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努力工作,再创佳绩。各级残联、各专门协会和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密切与广大残疾人的血肉联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专门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推进专门协会实现“三个活跃”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在协会活动内容、社会化工作方式等方面有新的突破;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附件: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附件: 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综合性先进集体奖项 全国残联专门协会工作先进单位(31个) 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塘沽区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 (1988年3月1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全国 * 通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 第二条中国残联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中国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适应 * 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 * 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关心残疾人生活、学习和工作,做好宣传舆论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团结残疾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义务,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六条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社会服务及福利事业;推动残疾的预防工作。 第七条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培养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工作者。

第八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协助国家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九条协调残疾人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十条开展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承担“ * 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向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和建议。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 * 中国残联全国 * 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 实行民主集中制。 * 职权: 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委员中残疾人不少于半数; 二、确定工作方针,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设名誉职务,人选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中国残联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团会议由中国残联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 一、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副主席; 二、检查 * 决议执行情况,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

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 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盲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盲人协会,简称:中国盲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Blind,英文简称:CAB。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任务 (一)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盲人,反映盲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 团结、教育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盲文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盲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盲文出版、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盲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推动文化扫盲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盲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盲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 第七条全国盲人代表会议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盲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 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发[2005]33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5.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 知 (残联发[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局: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提出 "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同时指出:"要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决定从2005年开始,开

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发展,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为期3年。截至2008年,在全国共培育60个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二、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共同组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组织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共同组成的省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培育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推荐1-2个候选示范区,逐级申报并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四、培育活动主要以市辖区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县级市也可以参加。达到标准的,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授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荣誉称号。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附件:1.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2.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申报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 卫生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

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篇一:残疾人社会保障 一关于残疾人 定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现状全世界约有6.5亿多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其中80%在发展中国家。 据20xx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占总人口的6.34%,涉及近1/5的家庭。我省有700多万残疾人,涉及五分之一的家庭和近3000万人口 郑州市52万残疾人总人口的7.2% 节日1.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10月12日至13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举行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特别会议。大会通

过决议,将每年的12月3日定为“国际残疾人日” 2.我国助残日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决定于1991年5月15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保障法》第48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 定义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整个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及养老保险按照正常人实行 城市残疾人参加城市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 就业保障据全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国16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为3060万人,占当时残疾人总数的59.25%。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就业保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 就业办法1).福利性企业组织(残疾人占总员工比例的50%以上)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1995.09.15 【实施日期】1995.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几年来,一些地方结合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在普查残疾人状况的基础上制发了残疾人证,对开展残疾人工作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残疾人证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式样、内容、规格不尽一致,给残疾人使用带来一定困难。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中国残联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从1995年起,全国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后)进行管理。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和普查残疾人状况,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展按比例就业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 尚未发证的地方,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颁发新证。 已经自行发证的地方,实行逐步过度,分批更换的原则。1997年底完成更新换新证的任务。 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样有效。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本费为伍角伍分(含邮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定购。其具体办法是由各省残联将残疾人证的需求量报中国残联,中国残联汇总后分批向生产厂家下达任务,厂家直接将成品邮寄到各地。请接通知后,于11月15日前将本省今年需求数量报中国残联组联部。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2、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式样(略) 4、残疾人证定购单(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95年9月15日附件1:

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

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 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03.13 【实施日期】2017.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康复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康复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残联: 《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已经中国残联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各培训主办单位,合理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国家级实名制培训,同时参考国家级实名制培训计划,制定本省(区、市)实名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2017年度实名制培训任务。 中国残联康复部 2017年3月13日

2017年度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专业人才实名制培训计划(国家级) 13 月 孤独症儿童康复学 科带头人培训班 (第一期) 中国残 疾人康 复协会 孤独症儿童康复国内外学 科前沿与发展其实;专业 核心技能;科学研究能力 各省残联孤独症 康复学科带头人 北 京 1040 2 4月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 业务骨干培训班 中国听 力语言 康复研 究中心 听觉语言康复机构业务管 理内容、依据、原则与方 法 各省残联系统听 力语言康复机构 业务管理骨干 北 京 670 3孤独症儿童康复骨 干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康 复研究 中心 孤独症儿童功能评估及康 复训练技术,包括言语沟 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 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各省残联孤独症 康复骨干 北 京 7100 4省级残联辅具中心辅助器具学科带头人 5假肢、矫形器制作 师资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假肢、矫形器适配、制作 新技术;假肢、矫形器适 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 省级残联辅具中 心假肢、矫形器 骨干师资 北 京 735 6假肢、矫形器制作 骨干培训班(第一 期) 中国残 疾人辅 助器具 中心 假肢、矫形器适配、制作 技术 各省残联假肢、 矫形器技术骨干 北 京 735 7智力残疾康复社会 服务机构规范化管 理及服务评估标准 骨干师资培训 中国智 力残疾 人及亲 友协会 智力残疾康复服务新理 念、新技术、新模式;儿 童服务机构、成年服务机 构不同专业服务标准 中国智协及部分 省智协智力残疾 康复专业技术骨 干师资 北 京 530 8 5 月盲人定向行走及适 应训练骨干培训班 (第一期) 中国残 联康复 部 盲杖适配及服务;定向技 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 能力训练 省级残联盲人定 向行走负责人 四 川 570 9儿童耳蜗、助听器 适配及服务技术骨 干培训班 中国听 力语言 康复研 究中心 耳蜗、助听器佩戴及调 试;辅助材料评估及更换 各省残联系统听 力语言康复机构 听力辅助器具适 配技术骨干 北 京 770

全国残疾人服务工作平台

网站面向残疾人、残疾人组织机构和社会各界,整合国内外互联网资源,打造强大的应用服务交付平台和统一权威的信息发布窗口,宣传扶助残疾人政策,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提供详尽的残疾人服务资讯。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全国残疾人服务工作平台 (点击下图可直接进行访问) 全国残疾人服务工作平台 许多残疾朋友都有这样的问题,残疾人可以得到多少补贴,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残疾人的补贴有何区别 事实上,不同层次和不同家庭条件的残疾人士可获的资助金额亦不同。今天,我们进行一个关于残疾人可以得到多少补贴的简要介绍! 残疾人补贴基本情况简介 对残疾人最重要的补贴是残疾人的两项补贴低保。 对残疾人的两项补贴有两项基本规则 第一几乎所有最低保障的残疾人都可以享受有需要的残疾人的生活津贴。 第二,几乎所有严重残疾的人都有机会获得护理补贴。 特别提示 在某些地区,第一和第二次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不能享受护理补贴。请知道,本文所考虑的第一级和第二级残疾人可以享受护理补贴。 最新的低保标准 全国城镇最低保障标准达到602元/人/月,农村最低保障标准达到5078元/人/年。 两项补贴标准 生活补贴标准 每月有22个省在50元到80元之间,10个省每月达到或超过100元。 护理补贴标准

每月有18个省在50元到80元之间,14个省每月达到或超过100元。 在2019年,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残疾人能得到多少补贴 一级、二级残疾人能得到多少补贴 如果一级、二级残疾人有低保 只要第一级和第二级残疾人享有最低限度的保障,他们几乎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再加上已经为重度残疾人提供了护理津贴。 那么,在2019年,第一级和第二级最低安全保障的残疾人将能够享有低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如果一级、二级残疾人没有低保 如果没有低保,一级,二级残疾人只能获得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 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士可获多少津贴 如果三级或四级轻度残疾人有低保,那么他们可以享受低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如果三年级或四年级的轻度残疾人没有低保,那么他就很难享受任何补贴。 这就是为什么在第三层或第四层的残疾人经常抱怨他们没有补贴。 最后总结来说 第一级和第二级残疾人 无论是否有低保,一级和二级严重残疾人可获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但是,有低保的一级、二级残疾人补贴数额,远远高于没有低保的一级、二级残疾人的补贴数额。 三级、四级残疾人 三级或四级残疾人必须有低保,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如果没有低保,几乎享受不到任何补贴。 为什么残疾人领到的补贴不一样

聋人之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默者们的华丽转身 ——“我们是胡旋舞者无声亦能起舞” 嘉定区听障人士融入社会案例分析 引言 生于2009年10月的她,稚嫩的脸上堆着笑,空闲的时候,她最喜欢拿着蜡笔,沉浸在自己的世界。她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都是聋人。她虽不是听障儿童,但她的生活环境与听障儿童一样,生活在无声的世界里。在她意识到,当她叫妈妈的时候,得到的是无言的回答,她也越来越沉默。直到社工的出现,聋人之友项目沙龙活动的开展,才让她慢慢地打开封闭的心。如今的她,依然爱画画,也热爱舞蹈;有了新的朋友,共同在草地上奔跑撒欢。 一、案例背景 中国目前有13亿人口,残疾人占6000万人口,聋人约占2700万人口,占全国人口的20.76‰。通过数据来看,中国的残疾人是全球所有国家的人口最多的国家,聋人也是全球最多的国家。 上海有52万残疾人口,听力障碍者约占25万人口,。 嘉定区位于上海西北部,辖区总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为150.6万人,全区共有12个街镇,现有持证残疾人数有1.9万,听障人士1907人,且人数在逐年递增,越来越需要社会的关注。 2011年6月,多位听障人士联名写信给区残联,反应他们的心声:希望关注听障人士这一特殊群体,搭建交流、沟通和活动的平台,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听障人士与外界交流不畅是他们面临的最大的难题,他们普遍都较为敏感,容易产生自卑感、心理不平衡、不适应等心理问题。听障人士赖以交流的手语,也因其他社会群体对其不了解,导致听者与聋人交流频频产生误会。听障群体无法融入社会,容易对社会产生对立感和排斥感。 2012年嘉定区关爱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创设了“聋人之友”公益助残项目,项目运作4年来,通过各类增能活动,满足听障人士的精神文化生活,逐步引导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认真落实5月24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部门协作,下大力气抓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2018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再创历史新高,就业压力持续加大,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人数达到21130人,就业任务更加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充分认识到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残疾人基本民生。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障经费,精准服务,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摆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首位,将其列入各级残联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各地残联要落实责任,综合施策,形成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力,根据本地区就业新情况新特点和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措施,落实好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各级残联组织以及基层残协、专职委员岗位要优先招录、聘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协作机制,主动提供专业服务,确保残疾人毕业生既能够享受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优惠政策,也能够同步落实各项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享受到残疾人就业服务。要逐一找到服务对象,摸清每一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基本情况和求职需求,提前介入、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开展一对一的就业创业服务,确保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的提高,并将学生就业服务相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优先解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发[2010]14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残联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建设局、扶贫办: 住房是民生之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安居问题,通过制定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措施,积极解决低收入群众

住房困难,大批城乡贫困残疾人受益。 为加快推进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现就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好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群众的民生,关心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住房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残疾人家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对加快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和制定优先特惠政策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国务院领导同志就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作了重要批示。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困难群体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各地要深刻领会中央文件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简称中国残联。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它是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1953年成立)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 机构简介 宗旨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任务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机构 中国残联实行全国代表大会制度,设有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等机构。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是中国残联的决策和权力机构;执行理事

邓朴方 男,汉族,1944年4月生,四川广安人,196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1962—1968年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学习,1968年5月受迫害致残 1968—1975年“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 1975—1984年总参管理局服务处干部 1984—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1984—1985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副部长级)、副理事长 1985—1988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1988—1991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1991—2003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1999.12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2001.11明确为正部长级) 2003—2004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2004—2006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2006—200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2008—2008年11月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2008年11月—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名誉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征订《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征订《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国家标准实施手册》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征订《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中国残联、卫生部2012年共同组织编写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丛书,现已由华夏出版社出版。该书由承担国家残疾标准起草工作、具有资深专业背景和残疾评定经验的专家编写。丛书分为七个分册,分别是视力残疾评定手册、听力残疾评定手册、言语残疾评定手册、肢体残疾评定手册、智力残疾评定手册、精神残疾评定手册、多重残疾评定手册,各手册对各类残疾的标准、评定方法、评定工具、评定环境等做了深入、细致的阐述,对残疾评定工作进行了规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适用于有关医务工作者、科研人员了解掌握残疾评定规范,开展残疾评定工作,也是残疾人工

作者和残疾人及其亲友学习《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了解有关残疾评定知识的普及性读本。中国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使用该手册开展残疾评定专业人员培训。 各省残联要重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丛书的征订工作,做好本地各级残联和专门协会及残疾人工作者的订阅工作,送地方卫生和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等政府残工委有关成员单位参阅,并向承担残疾评定任务的各级医疗机构和人员宣传推荐。 (注:此件已在中国残联网站上公开,丛书征订单可直接下载。)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征订回执

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转发《残联系统 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精神,规范残联系统康复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康复机构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快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中国残联制订了《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残联系统康复机构是指隶属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以下简称残障者)提供康复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康复机构)。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编制、评估、审批、规划、管理康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残联系统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其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建设可参照本规范。 第四条康复机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章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康复机构建设要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以方便残疾人、有利于康复服务为出发点,合理布局,加大资金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第六条康复机构建设要形成以国家级康复机构为龙头,省级康复机构为骨干,地市级康复机构为支撑,县级康复机构为基础,与社区康复紧密衔接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七条康复机构具有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提供专业康复服务的职能,分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及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

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

认真学习做好调查 ――城西区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培训发言稿 古建英 一、组织实施 在全国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专项调查,是经李克强总理批准实施的,这项工作对于推动新的起点上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为搞好这项工作,国务院残工委与中国残联、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0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的通知》。这表明,抓好这项工作,不仅是残联组织的工作,更是政府部门的任务。 为搞好这次专项调查,中残联在国务院残工委领导下,建立了国家相关部委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由张海迪主席领衔。同时,成立了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与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并成立了专家指导委员会。从现在开始,专项调查工作进入实操程序,包括基础准备、入户调查、后续分析三个阶段。在实操阶段要突出抓好“核查、培训、调查、录入、分析”五个关键环节。 二、调查目的 专项调查工作是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兜住底、补短板措施的必然要求。做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兜住底、补短板的工作,是帮助残疾人奔小康的最基础性工作。完成这个任务,首先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制定措施就缺乏针对性,落实服务就缺少有效性,提出要求也就缺乏充分的依据。做好把底兜住的工作,落实保基本服务项目的托底服务,不仅要搞清兜底服务的具体项目,也要搞清最需要托底的人群底数、最需要托底的项目底线,不能乱拍脑袋、盲目估计。要推进政府部门做好托住底的工作,前提是我们要提供出准确的需求和实在的具体数字。

专项调查工作是制定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具体措施的客观需要。在着力解决兜住底、补短板、保基本、广覆盖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基础上,更要重视残疾人奔小康过程中的康复服务、教育就业、增收致富、精神文化等事关广大残疾人幸福美好生活指数问题,而能否出台有针对性、有力度的政策措施,取决于我们对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的准确有效把握。因此,这次专项调查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以此为基础今后每年都要更新。要做到这一点,起步很重要,基础打不牢,后续的工作难以有效跟进。而抓好专项调查工作就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基中之基。 三、调查内容 紧紧围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开展专项调查,重点了解各类残疾人在生活救助、社会保障、康复服务、辅具服务、接受教育、就业帮扶、托养照料、扶贫开发、住房保障、无障碍改造、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现有服务状况、托底服务需求等内容。调查表由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委托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办公室统一设计。 四、调查安排 以2015年1月1日零时为调查标准时点,确定被调查残疾人的基本数量、类别等情况。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2014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做好专项调查的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包括核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和调查表等。 调查阶段(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调查登记、数据录入、初步统计分析等工作。 分析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统计分析等工作,提交成果报告。 五、调查方法 1、这次调查的对象是在全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附件2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 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

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附件1 情况统计表表一:基本状况 基地 全称 详细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 县(市、旗、区)乡、镇、街道村 法人(负责人)联系 方式 手机: 办公:(区号) 传真:(区号) 基地 网址 E-mail 行政主管部门基地 行政 级别 正司级□副司级□ 正处级□副处级□ 正科级□副科级□ 其他: 基地经济管理属性全额拨款□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社会团体兴办□ 个人投资兴办□其他: 建成 时间 基地面积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固定 资产 总额(万元) 基地主要任务以集训队训练为主□以本省队训练为主□ 以外省队训练为主□以国内外交流培训为主□以承办比赛为主□其他: 基地组织

机构 近三年 获奖 情况 获奖名称获奖时间授奖单位 自然条件状况气候综述: 平均海拔高度(m): 月份平均温度(℃)平均湿度(%)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交通状况 交通类型交通方式至基地时间 机场 到基地 火车站 到基地 长途汽车站 到基地 表二:人力资源状况 职工总数人 正式职工人其中:女职工人临时职工人其中:女职工人 年龄结构25岁以下人25-35岁人36-45岁人46-55岁人56-60岁人 60岁以上人 学历 学位结构研究生人本科生人专科生人其他人博士人硕士人学士人其他人 专业结构体育专业人管理专业人其中:场馆管理人医学专业人食品专业人其他专业人 职务结构管理 人员 总数人司级人处级人 科级人科员人其他人 专业 技术 总数人高级人中级人初级人 场馆技术人员人科研技术人员人

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人其他技术人员人 技术工人总数人高级技师人技师人 高级工人中级工人初级工人其中厨师: 高级技师人技师人高级工人 公共 营养师 一级人二级人三级人四级人 近三年 职工业务 培训情况 时间内容形式人次培训部门表三:场馆设施状况 体育场馆 名称 建筑 时间 数量 (个) 面积 (㎡) 场地 面层 建筑 结构已 有 场 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6]69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 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决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宗旨,大力开展面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科学统筹,制定工作规划,全面部署安排。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任务明确、分工负责、政策共享、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的重点对象是青壮年残疾人。要根据不同类别残疾劳动者的需求,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职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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