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公民直接上书最高院的相关法律问题?

至从“邓玉娇案”被媒体披露后,各种信息甚嚣尘上,不管是由政府部门

在官方网站发布的案件通报,还是由律师个人在其博客上发布的案件陈述,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在巴东官员看来可能“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何会演

变为社会影响性案件,各种缘由不一而足。当邓玉娇案在民意的“簇拥”

下达到了可能符合民意的判决,当邓玉娇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公布于世,当重获自由的邓玉娇可以自由回家,我们是否就达到了所谓的民意胜利,

我们是否就算完成了此案对中国司法的标本意义。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

我想,首先是否定,然后才是思索,思索案件背后的判决机理和法理基础,思索案件判决的结果公正和程序正义。虽然在诸多,包括我在内的法律学

人看来,本案的判决结果还难以让人接受,但对于一个在司法公权中处于

弱势地位的公民而言,能获得“自由”本身就是一种胜利。假如,我想到

了如果把此案还放在巴东这个县城,但是没有媒体的披露,邓玉娇们又会

出现什么样的人生命运,对此,我们无法也不应对一个人本身的自由权去

假设,因为自由对每一个公民而言是其天然的他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本案中,司法与传媒的对决博弈,演绎了一出现代意义上的民意和司

法的戏剧,虽然,我们无法给这出戏剧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各种争

论和观点的交锋确实展现了在公民社会的逐步构建过程中,我们每一个公

民自身所理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在逐步得到应有的确认和保护。诚如,如果

邓玉娇案的判决违背了民意,那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就会更为可怕,而我

们前期建立的普法教育远远不及一个案件对民众的普法宣传。

至于说,本案中,有人向法院施压,例如北大教授巩献田联名几位著

名人士向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上书行为,就被一些人士批评为民意对

司法的干涉,而在一个法治社会,干预司法明显是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格格

不入。

而在我看来,“施加”压力的原因更在于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而这

种不信任不仅仅存在于普通民众心间,更让法学家难以启齿。此种案件的

结果我持怀疑态度,虽然做出了符合民意的判决,民众看到的是邓玉娇被

判决免除刑罚,但在刑法上邓还一样备受着有罪的名分,已经被定罪但是

免除刑罚并不能证明邓没有犯罪,因为我更期望的判决是无罪释放,而非

有罪但免除刑罚,虽然这种判决结果完全是在我国刑法的规制范围内作出的。但在本身的罪与非罪之间却不是一个自由与否的简单问题,而是关涉

到一个公民犯罪与否的重大问题。我们到现在为止还不知道邓贵大们犯的

是何罪,而本身也应被判处刑罚的黄德智到现在为止,也不知道其有无被

刑法所规制。

作为防卫过当的邓玉娇,她防卫的目标是什么?因何防卫?邓玉娇受

到的不法侵害是什么?我们依然还身在迷雾里。这需要司法向我们交代,

也需要司法向我们还原案件的细节,而对于本案的司法审判而言,又是一

出被安排好的戏剧,作为本案的证人也是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居然“逍遥

法外”,这不能不让人深思司法在未受到民意的“关注”下又会出现什么

样的“闹剧”。

巩教授们的上书行为,其对案件本身的分析是站在民众的立场考虑问题,说他非刑法专业就不能站在专业的角度看问题。说到专业人士,我想,非刑法学家的学者分析此案都可以说是非专业,但一样有诸多其它部门法

的学者和社会人士加入到本案的讨论中来,而且我们一样会看到独到和独

家的见解和看法。放在中国的司法境遇下,现阶段的影响性案件有时是受

到了几个人的意志影响才做出了符合民意的判决,多数情况下,这些人的

意志也一定会潜在地左右法院的判决。至于说,以后法院绝对可能因为几

个人的上书得出不公正的判决,我想,至少,我们应该分清,上书的理由

和论证是否合理和充分,是否是站在法律层面和情理层面说事,而不是说,有人上书,上层就必须重视,判决就必须符合上书者的意愿,而是必须按

照法律程序裁判案件。再者,因为上书所做出的判决公正与否并不是因为

上书了就会不公正,民众或是学者、专家只是在表达自身作为专业人士的

看法,我们不应限制而应鼓励。到底我们应该鼓励什么,应该遏制什么,

作为民众而言,诸多人知晓,鼓励司法公正,鼓励独立裁判,鼓励秉公执法,遏制不当干预,遏制违法裁决,遏制民意审判,但是,遏制的心愿归

心愿,我们总是难随心愿,因为司法环境由不得民众看到真正的公正裁判,所以才会有,也应有民众对司法的上书行为。但是这种上书行为的阶段,

我亦期望只是作为特定阶段的特点手法,因为真正的法治是依法而治,我

们相信司法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交代,而最后司法的结果也会尽如人意。

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施加影响,如果是想影响判决结果的话,我也一样

反对,因为这明显是不把法官当法官看,如果民众都可以参与审判,那我

们还需要专业化的法官作甚?担忧就在于期望审判公正,因为假使在本案

中民众保持冷漠(而保持冷漠的心态也可能因为媒体的介入而加热,因为

司法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是和媒体的报道手法和技巧分不开的,但不能排除

案件本身的社会观察视角独特也一样可以成为影响性案件)也正是因为这

些上书者怀疑司法,并且担忧本案误导民众(误导是由于本案的结果让民

众难以接受,例如许霆案,并由此给民众传达了更加不信任司法的讯息),所以才有了毅然之举——上书。而上书本身并不是要左右司法,而是希冀

司法公正,这是一种愿望,一种通过网络时代可以迅速传达的美好愿望,

但实现与否谁都难以得知。我们看到了本案的判决结果——免除刑事处罚,在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读到——邓玉娇重获自由身,而此处的自由难

道不是应该获得的吗?难道这就是自由的价值吗?自由不是别人赋予的,

而是本身自己享有的,别人剥夺自由就是对自由的侵犯,而对于邓玉娇而言,她所享有的自由在于自由的享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而在本案中,我们把理应获得的自由当作了他人赋予的自由,本身就是对

自由的亵渎。

虽然判决如诸多人的期望,可能还超出了一些人士的预料,因为案件

以自由为终点(假设本案被告人和公诉机关都没有上诉的话,判决生效),而我们本身对自由的解释就是理应获取的却被他人赋予着,是否邓玉娇们

应该获取更大的自由,例如,刑法上的无罪和心理上的无罪感。而上书行

为所昭示的,是公民个人对国家司法的公正祈求,而不是力求干预司法,

对于公民的上书愿望,当司法无法给出满意的答复时,限制上书就是法治

的灾难。而当案件符合了民意的期望,上书了最高法又有何不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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