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网站运营模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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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网站运营模式的分析作者:李晓霞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摘要】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交易的常用结算方式之一,由于票据市场工具品种单一、

商业银行管理存在漏洞,出现了众多从事买卖及代理贴现为业的中介服务网站,主要有三种运营模式:直接购买、居间服务及免费信息发布,其中直接购买及居间服务可涉及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直接购买;居间服务;免费信息发布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由于有银行担保,并且流通性强,并能节约资金成本,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成为商业交易的常用结算方式之一。

在进行承兑时,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

元的按10元计,纸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子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因银行承兑汇票存在承兑期限,一些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但是急需现金的企业或个人如果向银行提前承兑汇票则需向银行缴纳罚息,加大资金成本,因此,一些公司或个人会从事介绍银行承兑汇票交易或者自己收纳银行承兑汇票获利,并设立各种网站用以包装或掩盖上述行为。目前,相关网站有以下三种运营模式:

一、直接购买他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有些票据网站直接购买或者设立一个“皮包公司”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者提前支付现金,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等承兑期限到期再持有票据向银行承兑或再转卖给下家,从中获利。但此种运营模式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仅限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经营,没有资质的机构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是非法的,一旦达到一定数额(200万元),可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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