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简介

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简介
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简介

一、引言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反响巨大,无论学界和舆论界都认为这是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现代法治政府的建设都有深远意义。但是,《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由此可见,处理好保护国家秘密与公开政府信息之间的关系,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成败。但毋庸讳言,公众对我国现行保密制度诟病之处颇多。所以,为有效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对我们现行保密制度在借鉴和检讨的基础上进行配套性改革势在必行。

国家秘密是国家垄断占有的信息。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资源价值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掌握了重要信息的个人和组织,能够做出其他人在缺乏这些信息时无法做出的有利决策。国家秘密可以认为是继国家垄断暴力之后又一“合法”垄断之物。适度的保密行为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安全,但过度保密则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对信息的分享和利用,阻碍社会进步。此外,政府尤其是行政机关的过度保密行为,会使公民和代议机关无法掌握充分的决策信息,这将不可避免地损害民主制度的有效运作。如何合理利用并控制保密制度的运作在现代社会中是个非常微妙的问题。

美国是世所公认的信息自由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了解和比较它的保密制度,对于改进我国保密制度自然多有助益。本文首先介绍了美国联邦的保密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行保密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在9·11以后,美国保密制度的一些变化。然后,本文介绍了《信息自由法》,这一作为美国保密制度基础性国会立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它的诉讼受理和审判方式;在审理行政机关的保密行为时,判例法形成的“国家秘密特权”理论,以及法院利用它来限制当事人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的情况,当国会和行政机关对利用保密资料发生争议时,法院往往采取的消极、自我节制的态度。最后本文简要评论了美国保密制度以及对中国保密制度的反思。

二、美国联邦保密制度历史简述

与中国不同,在美国联邦立法史上从未有过专门针对保密制度立法。相反,联邦保密制度,尤其是联邦行政机关的保密制度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法规,并且主要是总统命令来建立并调整的。

不过,直到1946年前,在整个联邦行政机关中几乎都没有统一的保密制度,各个行政机关往往是根据自己的裁量加密信息和文件,且无需说明理由。 [1]1946年,杜鲁门总统发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旨在规范行政机关间信息保密和传递制度的总统命令:《关于对政府档案更有效的利用、传递以及处理的规定》, [2]命令每个行政机关“为其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处置建立并维护一个积极而连续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1946年是美国乃至世界行政法发展史上重要的一年,因为该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行政程序法》。 [3]国会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主要目的是在新政以后,行政机关对市场活动、公民生活介入越来越多的背景下,建立一个统一而公正的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程权的行使。但在立法过程中,几乎没有对公众知情权进行讨论。《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其内部行政组织与程序、作出决定时遵守的规则以及其它行政法上资料,但是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事后的司法审查,而不是保护公民知情权。 [4]与此同时, 《行政程序法》还规定,适当和直接涉及的当事人可以能获得行政记录的文件,但是可以基于正当原因而保密的信息除外;任何美国政府的职能要求为了公共利益而保密,或者任何完全只涉及一个机关内部管理事项规定的信息并不一定必须公开, [5]这些宽松的规定在实践中实际上成为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借口。 [6]

1951年,杜鲁门总统发布了第二个涉及保密制度的总统命令。 [7]如果说他的第一个命令是

在行政机关间正式建立统一保密制度的话,那么这个命令则是民选总统试图在行政机关内部,对公众知情权与国家保密需要进行不断平衡的开始。它对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自动降低密级或自动解密以及在行政机关内部对保密制度不断进行审核作出了许多更具操作性的规定,进一步约束了行政机关的保密行为,使行政机关对公众的知情之门畅得更开。

《行政程序法》对公众知情权的忽视引起了广泛不满,因此,十年之后的1966年,国会一致通过了对《行政程序法》涉及公共信息的部分的修正案, [8]也就是后来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简称 foia)。该修正案赋予公民广泛的接触政府信息和文件的权利,而不是只有涉及到的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公开信息;它规定了九项要狭义解释的免于公开的豁免,其中第一项是:“为了国防或外交政策,由总统命令特别规定保密的。” [9]这一条款是以后行政机关从事保密活动的主要权力依据。但是,直到《信息自由法》出台后六年后,总统才对行政机关的保密制度作出调整,以符合《信息自由法》的规定,这就是1972年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发布的总统命令。 [10]

在这以后,除了老布什总统,其它的几位总统都发布过关于保密制度的总统命令,总的趋势是行政机关不断放松政府对信息的管制,扩大的公民的知情权。虽然其间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事件,但是这一趋势基本上还是得到了维持,没有出现明显的反动。

三、美国联邦现行保密制度简介

美国联邦现行保密制度建立在克林顿总统1995年发布的12958号总统命令:《保密的国家安全信息》基础上的。 [11]2003年5月,布什总统的13292号总统命令对它进行了一些修改。

(一) 定密

在该总统命令中,最先规定的,也是篇幅最长的是关于定密的内容。

1.定密的理由

保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可以基于何种理由来加密信息。克林顿的总统命令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如果对该信息进行没有授权的公开,将可以合理地预期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而且进行原始定密的机关能够确定或描述这一损害。 [12]这一标准提出要对一定的信息进行加密,必须是针对那些会对“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带来损害的信息。

在任何国家都会存在一些信息,无限制公开这些信息会损害特定的国家利益,因而需要对它们的公开进行限制。在美国保密制度历史上,在对这种国家利益的表述有一个不断细化的过程。1951年以前,行政机关在进行保密活动时,可以像进行任何行政行为一样以“公共利益”作为行动的理由。1951年,杜鲁门的总统命令明确指出,只有为了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才可以进行保密处置。 [13]但是在很长的时间里,总统命令都没有明确解释什么是“国家安全”。如前所述,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规定了九种免于公开的情况,其中第一项豁免指出,只有为了国家防御和外交政策的利益,才能够根据总统命令来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 [14]在这之后,总统命令的口径逐渐统一到以“国家防御”和“外交政策”来解读“国家安全”上来。克林顿的总统命令就将国家安全明确地定义为“美国的国家防御和外交关系”。 [15]

2.可以保密的信息

但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可以自由地将任何信息都解释为同国家安全有关。克林顿的总统命令提出了8类信息,在此范围外的信息不能进行保密,这八类信息包括军事计划、外国政府信息、情报活动、外交活动、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科技事项、美国政府保护核设施的计划、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基础设施易受攻击的信息以及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信息等。 [16]但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对所有这八类信息都可以进行保密处理。行政机关只能对行政机关所拥有、产生以及控制的信息才可以进行保密。 [17]这就意味着,对于不处于政府控制范围内的信息,即使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政府也不能简单地利用它的保密权力来禁止这些信息在公民间的传播。

3.密级

美国的保密制度将信息的密级划分为三级:“秘密”、“机密”和“最高机密”(confidential,

secret, top secret),根据对它的公开会对美国国家安全带来的危害的大小来进行划分。 [18]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密级的划定不仅会决定保密措施的严格程度,同样还会决定定密机关的权力。

4.可以行使定密权的人员

在具有定密权的人员方面,该总统命令规定只有美国总统、副总统以及受到美国总统指定的机关首长和官员,以及受到他们委托的政府官员才可以拥有定密的权力。其中进行“最高机密”定密的权力只能由总统、履行行政职务的副总统以及由总统指定的机关首长和官员才能来委托其它官员行使。所有定密权的委托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而且不能再委托。 [19]

5.申请定密

有时,享有定密权的官员以外的人士会觉得某些未加密的机关资料应当保密。针对这种情况,该总统命令规定,当政府雇员、政府合同的相对人、政府许可的持有人以及受行政机关授权的相对人等,相信他们产生的信息应当保密时,他们应当先根据该命令及相关指导性文件对这些信息进行事实上的保密,然后立即提交给有保密权的机关保密。如果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机关有权对相关信息保密,他们应当把信息提交给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information security oversight office,简称isoo,isoo在美国的保密制度的运作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在下文还要对其进行介绍),由它来决定怎么处理。 [20]

6.保密期限

如果对信息设密时,设置无限期的保密期限,实际上就对该信息的利用判了死刑。在美国保密制度的历史上却的确发生过这种情况。1982年里根总统的总统命令 [21]就规定,只要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有需要,就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尽可能长的保密。不过如果可以决定的话,原始定密机关应当在原始定密时决定解密的时间和事件。但是,该总统命令产生于冷战愈演愈烈时期,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里根总统的规定现在已经被克林顿的总统命令中的规定所取代。它规定,相关机关在进行原始定密时应当规定解密的时间和事件,而且它不能超过本命令所规定的最长的保密期。当这一事件发生或这一时间到来的时候,相关信息将自动解密。如果相关机关不能决定这一保密期的话,可以注明在10年后自动解密。如果定密机关认定该信息属于敏感信息的话,可以注明25年的保密期。 [22]

7.选择性保密

一份保密文件有可能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需要加密的,因此该总统命令规定,在加密文件上应当注明那些信息需要保密、哪些信息不需要保密。不过经过isoo同意,可以免除这种标注的要求。 [23]> 8.禁止保密的情况

显然,在保密制度的运作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庞大的官僚机构有时会让总统也觉得无力控制。因而,该总统命令规定,保密的权力不能用来掩盖违法情况、行政活动的低效性以及它们的错误,不能用来阻止会使某一个人、组织和机关感到窘迫的情况,不能用来限制竞争,不能用来阻止或限制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无关的信息的公布。 [24]

9.重新保密

信息公开以后,如果在国家安全方面有新的需要,通过机关首长或副首长以书面形式决定,而且该信息可以合理地重新获得,并且立即向isoo报告的话,可以进行重新保密处理。 [25]而且此前没有公开的信息,如果掌握该信息的机关收到公民的基于信息自由法以及其它法律的公开请求时,可以当时进行加密。 [26]

(二)解密

一般来说,一项规定保密制度的文件,在规定了与定密有关事项后,就会规定如何对保密信息进行保护。但是该总统命令的第二部分却规定了对保密信息进行解密的内容。这反映出行政机关,尤其是面临强大政治压力的总统在尊重信息自由上的一个高姿态。

首先,根据该总统命令所规定的最长25年的保密期,任何保密期已经超过25年的信息和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资料 [27]都将在2006年12月31号自动解密。其它保密信息则要在对它进行原始定密后的第25年的12月31日自动解密。 [28]不过前面也提到了,行政机关在原始定密时可以规定一定的时间和事件,当该时间到来或该事件发生时,相关信息应当自动解密。当这种方式规定的期限比25年短时,自然要适用这种较短的期限。当然,25年的期限规定有可能还是不能满足于一些特殊信息的保护要求,所以该总统命令规定,在9种情况下, [29]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总统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请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更长时间的保护。 [30]同时,该行政机关还要将此决定通知isoo。 [31]

为了加强保密机关的自我约束,该总统命令规定每个保密机关都要建立制度化的解密审查制度,在收到解密审查的请求时,它们要按照这一制度的规定审查是否应当解密,对已经不符合保密要求的信息和资料进行解密。 [32]

(三)保密信息的保护和利用

保密信息并不是只能在文件柜里被越来越厚的灰尘覆盖而绝对不能公开,对保密信息的适当利用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保密制度对信息自由的损害。在利用保密信息上,该总统命令规定,如果某行政机关首长或他指定的官员同意,本人也签署了保密协议,并且实际掌握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人员认为该申请人有使用该资料的需要的话,就可以允许该申请人使用资料。 [33]但是,除非得到了原始定密机关的同意,一个机关不可以公开由其它机关定密的资料。 [34]这样,要使用一份保密资料,通常情况下需要两位官员的同意,有的时候还需要三位官员的同意。而以前想接触保密资料只要由定密机关同意就可以了。这是克林顿总统的一个新规定。[35]在使用保密资料的过程中,没有正当的授权,相关资料不能带出政府的建筑。 [36]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和中央情报局以及得到总统批准的行政机关,对于一些特别敏感的信息还可以建立特殊的利用程序 [37]以进一步限制信息的公开和利用。

对外国政府提供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在外国政府管理下受到的保护程度有可能比美国政府提供最低保护程度还要低,在这种情况下,在符合对等性要求时,可以提供比最低密级“秘密”更低程度的保护。 [38]

即使在政府机关内部,一个机关的保密信息在没有得到该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也不能由其它机关随意接触和使用。作为联邦最庞大行政机关的国防部,是作为一个机关来处理的。 [39]

(四)保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1.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

前文已经提到了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isoo)这一重要机构。在联邦总档案官的指导下,并与总统安全事务助理进行协商,它可以发布执行该总统命令的各种指示。它对整个行政机关的保密制度进行监督,对各机关重要的保密决定进行审查,协调行政机关间有关保密制度的事项,对各个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申诉,并向总统报告本总统命令的执行情况等等。 [40]行政机关的一些重要的保密行为要得到它的批准。实践中,它还会对各个行政机关的保密制度和保密行为进行成本核算,搜集整个行政机关在保密制度的执行和运作中的各种信息。 [41]isoo在美国保密制度的运作中是一个非常活跃的机关。

2.行政机关内部的异议处理机制

为了处理针对保密制度的申诉和不满,在每个机关内部,该总统命令为相对人设置了两种提出异议的方式。一种是得到授权的保密信息占有人,如果他认为相关信息不应当保密的话,可以向定密机关提出要求解密该信息的异议。每个机关都要对此建立相应制度,以鼓励异议的提出。 [42]另一种机制是,每个机关都要建立系统的解密审查制度。只要能清楚地说明相关文件的存在从而使行政机关能方便查找到相关文件,而且该信息在过去两年中没有进行解密审查的话,一般来说应申请人的要求就要进行强制性的解密审查,不符合或不再符合保密要求的文件就要解密。 [43]

尽管规定了这两种异议程序,但是由保密机关自己来审查自己的决定自然还是难以摆脱成见的影响,当事人对审查机关的独立性可能也会有所怀疑。因而,该总统命令还规定了“机关间安全保密上诉委员会”(interagency security classification appeals panel),由它来处理来本总统命令规定的各种异议。 [44]在当事人穷尽了机关内部的救济途径的之后,就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由来自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中央情报局、国家档案馆以及总统安全事务助理的高级代表组成,它的主席由总统指定,isoo的主任担任执行秘书。

[45]不过向该委员会申诉的事项,应当在过去两年内没有被联邦法院以及该委员会审查过。

[46]

3.公共利益解密委员会

另外,在该总统命令以外,国会在2000年通过《公共利益解密法》(public interest declassification act of 2000),建立了“公共利益解密委员会”(public interest declassification board, 简称pidb)。该委员会是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在不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评价并向国会、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者在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方面提供建议。该法案和委员会的目标显然是最大程度的信息公开。它由在美国历史、情报、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档案学方面的9名专家组成,isoo要对它的工作提供帮助。

[47]

911之后,国会虽然通过了一些加强国家安全保护的法律,但是它没有对现行保密制度做出大修改。布什总统也没有对联邦保密制度做出大的变动,只是增加了四个可以定密的行政机关,其它的变化也都是在克林顿总统的总统命令的界限之内进行小的调整。不过制度的稳定并不代表实践中保密范围的稳定,法律条文的原封不动也不代表执法过程的一如既往,正如在下文要看到的,9·11之后,政府的保密信息的范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 [48]

四、保密行为的司法审查

在前文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看到,为了保证保密制度的合理运作,联邦行政机关在其内部就设置了各种监督和异议处理机制。但是只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依然有可能无法完全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志并保障对相对人的有效救济,也始终不能排除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时其中立性的疑虑。所以一个外部的审查机制对于保证保密制度的合理利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有些让人失望的是,虽然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法很早就考虑了这个问题,而且后来国会也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法院的审查权,但是各级联邦法院却表现出一种相当消极和保守的态度。

(一) 信息自由法

1.前信息自由法时期

相对于姗姗来迟的普通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来说,在普通法国家,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借助国家秘密的名义免于公开一定信息的特权,在美国历史的早期就得到了判例法的承认。早在1807年的united states v. burr [49]案中,法院就承认行政机关认为不适合公开的特定信息,在审判中可以不予采用。

早期的成文法对政府保密权力的考虑也要多于对公民知情权的重视。美国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就考虑了政府保密的权力。美国宪法第1条第5节第3款规定:“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each house shall keep a journal of its proceedings, and from time to time publish the same, excepting such parts as may in their judgment require secrecy )而且,如前所述,即使在1946年通过的,旨在统一联邦行政机关办事程序的《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将公众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的权利以及提高政府的透明度等问题考虑在内。不过《行政程序法》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要在《联邦登记》上公布它的组织、办事程序以及它们采用的实体规则;除非有着好的理由来对其保密,对受到行政机关处置的人员都要公布与其有关的官方记录。这一节实际上是后来的《信息自由法》的基础。

[50]

2.信息自由法有关保密的内容

1966年,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并建立一种普遍存在的公众知情权,国会对1946年《行政程序法》第三节做出修正,该修正案就是《情报自由法》的原型 [51]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只有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涉及到的人员才可以接触相关信息,foia则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政府掌握的信息提出查阅请求。对于政府掌握的信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不过foia也明确列举了9项精确定义的免于公开的豁免,它们取代了apa中含糊的说法。修正前的apa规定:“在涉及到(1)为了公共利益,任何美国的职能要求保密的,或者(2)只与一个机关的内部管理有关的任何事项的范围内” [52]的信息可以不进行公开。注意这里并没有提到“国家安全”而以“公共利益”作为保密的实体理由。

foia规定的9种免于公开的豁免分别是:(1)为了国防和外交政策的利益根据总统命令规定免于公开;(2)仅与一个机关的内部事务有关;(3)其它法律特别规定要予以保密的;(4)交易秘密和商业和金融信息;(5)机关内和机关间的备忘录和信件;(6)人事、医疗以及类似的会的损害个人隐私的文件;(7)执法记录和信息;(8)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信息和(9)地质和地理信息。 [53]其中第一项是“为了国防和外交政策的利益需要,由总统总统命令特别规定的需要保密的”。 [54]我们可以发现,在这9种豁免中,只有第一项豁免才能上升到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的高度。该豁免就成为了以后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主要立法基础。foia规定,对这些豁免要作出狭义的解释,且这些豁免在国会需要相关资料进行决策的时候并不适用。

虽然以后美国国会还通过了《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等法令,公民也可以通过这些法律来获取政府信息,但是foia目前依然是公民主要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途径。

3.产生于foia的诉讼

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调阅相关资料的要求时,如果行政机关根据foia的第一项豁免授予其的保密权力而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话,当事人在充分利用前面提到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之后,可能还会存在不满,这时他可以来到法院寻求进一步的救济。foia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产生于foia的诉讼有管辖权。 [55]不过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判例已经形成了一条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只有当事人穷尽了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机制后才能够将争议提交到法院来解决。 [56]所以当事人在这些案件中要先充分利用前面提到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机制之后,才能够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foia的诉讼同美国联邦一般的行政诉讼不同。首先,被告对拒绝提供保密资料的行政机关要负举证责任。 [57]法院可以不顾行政机关的判断,适用重新审理标准进行审查。 [58]不过大部分的有关foia的案件,因为案情比较简单都是适用简易判决做出的,并不用进行正式的开庭审理方式。 [59]实践中,专门针对foia的第一项豁免的案例不多见,而多是在进行别的诉讼时涉及到机关资料的利用时才发生。

(二)国家秘密特权 [60]

如前所述,美国的判例法很早就承认政府可以基于国家秘密特权,拒绝公开特定的信息和资料。foia第一项豁免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判例法的成文化。前面所谈到的1807年的united states v. burr案是一桩有关叛国罪的案件,被告人要求调取一位将军写给总统的信件作为重要证据。但是政府指出该信件包含了国家秘密,而它的公开将不可避免地对国家安全(national safety)带来危险,于是拒绝提供该信件。法院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但是对该信件中所包含的信息,法院在附带意见中承认公布该信息“将是鲁莽的,而且行政机关并不希望公开,如果这一信息对这一问题并不是直接和实质上可适用的话,它当然就将被禁止使用。”早期的国家秘密特权只是用来禁止调用一些敏感信息,但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基于该特权禁止受理此类诉讼的趋势。在1875年的totten v. united states [61]一案

中,totten是一名战时间谍,他的继承人要求对totten从事间谍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从国家获得赔偿。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特殊关系以及原告工作的特殊性质要求双方对他们的关系始终保持沉默,而且公开他们的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对政府的公共职能、对个人或者对从事特务工作的人员带来损害。基于这些理由法院驳回了起诉。

不过,虽然国家秘密特权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对它的适用做出明确界定场合则是在1953年united states v. reynolds [62]案中。在这个案件中,失事的b-29轰炸机飞行员的遗孀们要求调取官方对该事件的报告以及幸存者的陈述,用来作为她们从国家获得赔偿的证据。该飞机在失事时正在执行高度机密的任务,因此政府基于国家安全、飞行安全和军事设备研发等方面的考虑,拒绝公开当事人所要求的信息和资料。法院在分析中明确承认不公布军事秘密的特权在证据法中得到了很好地建立。但是法院也指出,国家秘密特权只属于政府,同时也只能由政府主张,而且这种特权不能轻易被使用,必须通过正式的主张,由主管这一事项的行政机关首长亲自考虑之后才能够使用。法院是该特权的最后的评判人。但是它不能要求强制性的公开被审查的信息,而且如果会对国家安全会带来危险的话,即使单个法官在密室里也不能对相关秘密信息进行审查。基于这种规则,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裁决,同意海军部长可以不提供相应的资料。

在司法审判中,国家秘密特权有可能带来三方面的后果。首先,如果基于国家秘密特权而阻止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同样可以继续诉讼程序,但是如果该证据很重要的话,就有可能阻止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因为国家秘密特权豁免而不能使用相关资料的话,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简易判决。最后,有的时候即使当事人可以通过没有加密的信息来进行诉讼,如果法院认为相关诉讼的进行本身涉及到重要的国家秘密的话,它依然会驳回起诉。

2005年的tenet v. doe [63]一案试图对totten规则和reynolds规则做出区分。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国家秘密特权只是一个证据规则,它只是用来阻止调用相关证据。如果法院想在诉讼阶段就阻止诉讼的进行,它就应当适用totten规则,而不是国家秘密特权规则。不过totten规则只有在争议事项本身构成秘密的时候才可以适用。该案反映了最高法院要求谨慎使用totten案规则的考虑。

(三)普通公民在诉讼中利用国家秘密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存在着有限的利用政府保密信息的权利。当被告人意识到相关保密信息与其辩护有关时,他要及时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相关机关可以要求法院秘密审查该信息对诉讼进程是否相关或有用。如果法院同意公开保密资料的话,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要么只提供证明文件,承认相应保密资料会证明的事实的存在,要么只提供保密资料的摘要。当法院认为该动议不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辩护能力时,可以接受该动议。如果法院拒绝该动议,而检察部长作证如果公开该信息会给国家安全带来可确定的损害,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并禁止被告人公开相关信息。法院也可能只撤销与保密信息部分有关的罪状,或对与保密信息有关问题做出对美国不利的判决,或驳回当事人的证据。

同刑事诉讼不同,对美国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没有利用政府保密资料的权利。在前面提到的totten v. united states和united states v. reynolds案中,法院都拒绝承认当事人有权利用保密资料作为证据从联邦获得赔偿。totten案和reynolds案建立了一项原则:当事人在向美国主张合同或侵权责任的时候,没有公开军事秘密以及保密信息的宪法权利。在私人当事人的诉讼间,如果某些保密信息与诉讼事项有关的话,国家秘密特权也需要得到尊重。当法院运用这一特权理论时,它有可能会驳回起诉,或者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四)国会对保密信息的利用

除了公民利用政府保密信息的问题,国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涉及利用行政机关拥有的保密信息时,国会和行政机关也有可能就是否向国会公开相关资料发生争议,这时两个权力机关就

有可能不得不求助于司法机关以获得解决。虽然信息自由法规定,行政机关基于信息自由法的豁免扣留信息的权力,不能被解释行政机关对国会扣留信息的权力来源, [66]但是司法机关对这些争议的处理显示出这里面涉及到许多政治问题,面对这些政治问题,法院往往表现出相当消极的态度。

在这方面的一个重要案例是united states v. att [67]案。在这个案件中,司法部要求法院禁止att公司执行众议院州际和外国贸易委员会下的监督和调查小组委员会的传票,该传票要求att公司提供所有行政机关为国家安全目的,利用该公司设备进行的没有经过授权的窃听活动的记录。实际上在这个诉讼发生以前,国会就与司法部进行了协商,希望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公开方案。但是这一方案始终没有产生。国会也作为被告参与了这一诉讼。司法部在这个诉讼里认为公开这些信息将对1969年以来美国所有的外交情报监视活动的泄露产生威胁,并对美国的外交关系产生不利影响。地区法院同意了司法部的要求,颁发了这一禁令。国会提出上诉,而上诉法院则发回重审以寻求一个解决方案。上诉法院认识到国会要求总统提供特定外交情报的问题,将涉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政治问题。法院认为,在平衡国会的调查需要同行政机关保护国家安全的权力时,法院很难建立一个在审判中可行的标准。所以法院鼓励在两个机关间进行协商解决。

但是双方又一次协商不成,这个案件又回到了上诉法院。法院只好主动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这一次,法院否认这里面涉及到法院需要自我节制的政治问题,因为在这里并不存在可以适用的准确标准。只有当国会或行政机关有着明确的宪法权利时才可能适用政治问题原则。法院承认双方的利益需要被平衡,但是面对本案的复杂情况,法院却依然没有做出清楚的决定,而只是提出了针对这个问题的一个特定的、详细的解决方案。至于国会以后碰到的类似的问题该怎么做的问题,法院只是有些含糊地说这要看国会初步的调查结果怎么样了。 [68]

总的看来,在涉及到国家秘密的问题时,无论是专门针对信息公开的诉讼,还是在诉讼中附带要解决利用国家秘密的问题,法院都表现出相当的克制和对行政机关极大的尊重。一方面这里面涉及到法院不能解决的政治决策判断的问题;另一方面,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国家的安全需要其实的确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工作,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自我克制和对行政机关的尊重,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是将皮球踢给了行政机关,让它来承受各方面的压力。

五、美国联邦保密制度评论及对中国保密制度的反思

尽管通过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途径,在非国家秘密领域限制行政机关保密权力的努力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但近年来,美国政府主张国家秘密特权的案件以及根据这一特权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都在不断上升,这反映出国家秘密特权的扩张趋势。 [69]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的保密制度已经发展成一个精细复杂的制度,但在操作中,在限制行政机关过于宽泛的保密权力以及遏制过度保密的倾向方面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国家秘密特权的存在和发展对民主政治和分权制度以及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都有着很大的不利影响。对公众而言,保密制度的存在和过度保密会使公众对自己的国家和社会都没有足够的信息来进行认知,从而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而且,先广泛地对各种信息进行加密,然后有选择地公布有利于实现特定决策目标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操纵公众舆论的走向从而扭曲民意的表达。在分权原则方面,当国会进行决策时却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做参考的话,它势必无法很好发挥其职能。但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事项却恰恰更需要谨慎地决策,需要在充分审议和讨论后再做出决定。

保密制度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也可能是很严重的。在前面提到的reynolds [70]案中,行政机关成功地利用国家秘密特权拒绝公开了相关文件。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对一些信息进行加密并不是为了什么国家安全的考虑,而是为了掩盖行政机关的难堪、无能、腐败和对法律的违反,可是外人却无从知道行政机关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当50年后reynolds案所涉及到的信息和资料被解密后,当事人发现其实这里面并没有涉及到什么保密信息,这份报告谈到了军方工

作的失误,对这份报告进行保密实际上更多地是为了掩盖了军方工作的不足。 [71]

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消极态度和节制反映出,即使在一个高度重视信息自由和信息公开的国家,对国家秘密和保密制度的适当运用和控制也是一个无法轻易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在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国家安全需要之间,并没有一个能够一劳永逸解决所有问题统一标准,需要在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况不断地调整。

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无疑能为中国保密制度的发展提供许多经验和教训,但是想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思考自然必须要在对中国保密制度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进行,这超出了本文的能力范围。但是在对两者的比较中我们还是能发现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

首先,美国国会从未对保密制度制定任何立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从1988年便问世。但后者在规范政府尤其是行政机关保密活动,保护公众知情权、推动政府活动透明化方面作为甚少。其次,美国的保密制度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来建立和不断调整的,这和中国保密制度的实践基本类似。但是,在美国保密制度发展历史上诸多总统命令的出台,往往标志着在政府透明化、扩大公众知情权的发展进程中的又一个进步,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并没有成为阻碍这一进行程的不利因素。相反,我国行政机关的诸多涉及保密制度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既难以为公民知晓,也远称不上是公民接触政府信息的方便途径。即使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其实施半年来的情况看,也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问题,甚至对《条例》是否建立了普遍的公民知情权也是存疑的。第三,美国的行政法制度一度以司法审查为特色和中心,但是在保密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司法机关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但这也没有妨碍行政机关不断改变过时的保密制度,不断地更好地平衡公众知情权与政府保护信息的需要。这些反差说明没有一个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仅靠纸面上的立法并不能实现立法者的目的,甚至在立法越多的情况下,公民的实际自由和权利却会出现越来越少的情况,从依法治国堕落为以法治国。希望通过本文对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经验与教训的介绍能够为改变我国保密制度这些不尽如人意的现状,解决这些政府透明化进行中的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汇编.

保密管理制度 1保密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公司保密负责人是负责保密工作的专门人员,主管公司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依法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管理。 2.定期召开保密会议,分析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制定保密工作计划,组织检查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工作。 3.依法制定和修改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公司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5.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泄密事件,并进行查处。 6.负责有关事项的保密审查。 7.负责公司各项保密事项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协助处理涉外事项、机要档案及对外宣传中的保密工作; 8.负责公司涉及国家秘密的通讯、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含互联网)的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二条保密负责人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各委员应把保密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依据保密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融为一体,同步进行。 第三条公司保密负责人,负责公司各项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密负责人指定其他兼职人员三人。 第四条公司在每年预算中,设立保密工作经费,用于公司保密管理工作和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

2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涉密工作岗位来界定涉密人员,即“以岗定密”。 1.核心涉密人员:含专职保密干部、绝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2.重要涉密人员:档案室负责(或具体工作)人、兼职保密干部、机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3.一般涉密人员:秘密级项目负责人及核心骨干。 涉密人员的确定、增减和变动,由保密负责人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批准确定。涉密人员确定后,与公司签订《保密义务责任书》。新增涉密人员在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保密教育。 第二条根据最小化原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根据项目重要性设立保密级别。 1.保密级别的确定、增减和变动,经保密负责人审核决定。采取“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拥有保密项目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密工作。 2.未经项目负责人(或保密负责人)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参与。 3涉密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技术的范围包括: 1、国家长远科学技术规划和重大研究项目及其进展情况、科技政策、规划、指南、计划中需要保密的部分; 2、国防、军工研究项目及成果; 3、上级部门或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划定密级的科技保密项目; 4、科研项目结题前或对外公开前的原始资料,包括选题分析报告、课题任务书、调研论证报告、试验报告、研究报告、图纸、配方等; 5、具有较高技术、经济价值且尚未公开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材料、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2章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3条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第4条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公司生产、科研、科技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4.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6.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 7.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3章密级分类 第5条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6条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科研、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研制资料,各种产品配方,产品图纸和模具图纸。

XXX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汇编.doc

XXX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汇编该文档还有另外一个姊妹篇。,以下便是第1页的正文:XXX有限公司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颁布令(3) 一、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5) 二、保密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5) 三、涉密人员管理制度(18) 四、涉密载体管理制度(31) 五、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保密设施设备管理制度(43) 六、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场所等保密要害部门管理(54) 七、涉密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制度(60) 八、保密监督检查(70) 九、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75) 十、泄密事件报告与查处(82) 十一、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84)

十二、资质证书使用与管理(99) 十三、对外交流宣传报道管理制度(100) 十四、持续改进管理制度(103) 十五、附则(107) 颁布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上级有关部门对保密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斗争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是全公司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加强保密管理,预防泄密事件,保密办公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与制定本制度。 经公司保密领导小组审定,现予以正式颁布。作为涉密日常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XXXXX有限公司 总经理: XXXXX年1月9日 保密守则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不使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明码电报、计算机传输涉密信息;不在涉外宾馆、饭店组织涉密会议;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国家秘密; 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非涉密网; 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不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 不携带涉密载体游览、探亲、访友、参观和出入公共场所。 一、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 1.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副组长:XXX(保密管理办公室主任) 组员:XXX(财务部经理)、XXX(销售部经理)、XXX(技术部经理)、XXX(商务部经理)

保密工作制度汇编

保密工作制度汇编 2018-12-19第一部分机构职责保密委员会设置及职责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地方各级党的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 区县(市)和管理区均应按要求设置保密委员会,健全保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建立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具体是:1、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委员会的有关保密工作指示、部署。 2、制定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研究决定单位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审查审批保密管理有关事项。 4、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的领导。 5、制定保密技术(含人防、物防、技防)发展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6、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查处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泄密事件。 7、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建议。

保密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要求一、专职工作机构保密工作专职机构即各级保密工作管理部门。 目前,我市的保密工作专门机构为市、区县(市)两级国家保密局。 市、区县(市)国家保密局与市、区县(市)委保密委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 市国家保密局下设保密法规宣传科、保密技术监管科、保密技术检查中心和涉密载体销毁中心4个科(中心)。 主要职责如下:1、保密法规宣传科。 负责宣传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保密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性保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和报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和保密期限工作;负责全市保密工作队伍的培训、保密业务指导、保密法规咨询等工作。 联系电话:7786386。 2、保密技术监管科。 负责制定全市保密技术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各机关、单位的保密检查;负责对全市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监督《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的实施;负责对涉密单位、涉密网络及涉密事项进行审批、技术检查和监督;负责对全市印刷、复印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的监

通用——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手册汇编

XX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汇编 XXXX有限公司保密委员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

目录 一、XXXX有限公司保密教育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7) 第二章保密教育的对象、内容和形式 (7) 第三章保密教育工作的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8) 第四章附则 (9) 附件一培训记录表 (10) 附件二会议签到表 (11) 二、XXXX有限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12)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 (12)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12)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13) 第五章涉密人员保密津贴 (13) 第六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13) 第七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15) 第八章附则 (15) 三、XXXX有限公司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定密范围 (16) 第三章定密和密级变更依据 (16) 第四章定密的责任部门、程序和原则 (17) 第五章保密期限及保密标志办法 (18) 第六章密级的变更和解除 (20) 第七章定密和密级变更工作的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21) 第八章附则 (21) 附件一科研项目密级审批表 (22) 附件二涉密项目基本信息登记表 (23) 附件三秘密载体密级审批表 (24) 附件四涉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 (25) 附件五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审定表 (26) 附件六涉密人员资格审查表 (27) 附件七涉密事项密级变更审批表 (28) 附件八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变更审批表 (29) 四、XXXX有限公司秘密载体和密品保密管理制度 (30)

第一章总则 (30) 第二章秘密载体的制作 (30) 第三章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31) 第四章秘密载体的使用 (31) 第五章秘密载体的保存 (33) 第六章秘密载体的销毁 (33) 第七章密品的保密管理 (34) 第八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35) 第九章附则 (35) 附件一秘密载体发放表 (37) 附件二 XXXX有限公司秘密载体发放通知单 (38) 附件三接收秘密载体知悉范围审批表 (39) 附件四文件领用归还登记表 (40) 附件五秘密载体复印申请单 (41) 附件六秘密载体复印登记表 (42) 五、XXXX有限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43) 第一章总则 (43) 第二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及变更 (43)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护 (44) 第四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44) 第五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45) 第六章附则 (47) 附件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定表 (48) 附件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变更审批表 (49) 六、XXXX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50) 第一章总则 (50) 第二章经费用途 (50) 第三章经费预算 (50) 第四章经费管理 (51) 第五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51) 第六章附则 (51) 七、XXXX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52) 第一章总则 (52) 第二章涉密系统场地与设施安全管理 (52) 第三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52) 第五章涉密设备更换、维修和销毁 (54)

保密工作制度汇编大全

保密制度汇编大全 目录 一、保密守则。 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四、保密室管理制度。 五、保密工作制度。 六、文件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八、要害部门保密制度。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十、复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十一、计算机保密及操作守则。 十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制度。 十三、新闻报道的保密审查制度。 十四、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十五、保密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十六、保密干部培训制度。 十七、阅文保密制度。

十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保密守则 单位全体人员均应自觉地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一)不准密件平邮;

(十二)不将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作废纸出售; (十三)不得擅自翻印、复印、全抄、录音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刊物。 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增强自身保密意识。 二、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及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意见。 三、按照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 四、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本会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 五、深入实际,开展保密调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

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的设计成果等知识产权,防止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泄露或被剽窃,防止不正当竞争,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保密范围 公司所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有的产品规划、创意、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含图纸及文档资料)、讨论结果结论;所有的资质认证的资料;所有的开发项目和进度;所有的技术资料和程序代码;所有的技术文档资料;所有的供应商资料;所有的采购数据;所有的客户资料及联络方式;所有的销售报表;所有的人事资料;所有的财务资料等。其他所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商业、技术、管理资料等公司认为需要保密的信息。 信息保密规则 第三条各部门人员使用的所有办公用电脑,必须设置开机密码,密码除了使用人应牢记外,应向各部门经理上报备案。电脑使用人员变更密码应及时向各部门经理报告。 第四条未经总经理(包括其授权人)或各部门经理批准,公司任何人不得开启其他员工电脑,不得查阅和拷贝其他员工电脑中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未经公司网管人员同意,公司任何人不得打开电脑机箱、拆卸、更换板(卡)。 第六条未经总经理(包括其授权人)或各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员工不得将上述属公司商业秘密范围的资料设置为共享文件的形式。 第七条各部门日常联络工作文件通过内部邮件系统进行沟通传递,尽量避免打印及复印。各电脑使用人员必须每半天接收一次内部邮件,并按信息级别由相应主管审批后方可以发布或传递。邮件要定期进行备份。 第八条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录公司信息资料,必须经部门经理和管理部主管共同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刻录。 第九条办公电脑中的资料要定期整理、清理和备份。各电脑使用人员应每周将本周重要工作文件整理备份一次。 第十条研发部与供应商的设计资料传递,由各设计小组长负责,普通设计人员不得使用外部邮件传递。设计人员应将相关资料用内部邮件传给各设计小组长,由小组长审核后再转发相关供应商。 第十一条营销部、产品部或市场部收到客户的设计信息,原则上只能把该信息发送给项目负责人。如确有需要,经部门经理发送给该项目的主要经办人。收到设计信息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客户的设计信息对外泄露,也不得转发给无关的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新产品通过公司网站对外发布,应事先将该产品的功能、结构和技术性能等报总经理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应避免信息泄露过早,造成他人的模仿或拷贝。 第十三条公司电脑网络管理人员可以使用各种办法(包括对公司服务器的搜索)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监控。如发现员工私自使用个人电子信箱发送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任何资料,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公司将根据奖惩管理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公司外人员需要动用我司电脑或查阅相关信息,必须有我司员工陪同。凡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一律不允许浏览。也不得拷贝、打印、复制,特殊情况下需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相关部分的数据。对擅自提供信息者,一经发现,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保密工作制度汇编秘密.doc

保密工作制度汇编秘密 篇一:保密制度汇编 保密制度汇编 目录 一、保密守则。 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四、保密室管理制度。 五、保密工作制度。 六、文件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八、要害部门保密制度。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十、复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十一、计算机保密及操作守则。 十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制度。 十三、新闻报道的保密审查制度。 十四、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十五、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十六、保密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十七、保密干部培训制度。

十八、阅文保密制度。 一、保密守则 单位全体人员均应自觉地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 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 所; 不准密件平邮; 不将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作废纸出售; 不得擅自翻印、复印、全抄、录音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刊物。 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 和指示,增强自身保密意识。 二、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及

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意见。 三、按照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 四、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本会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 五、深入实际,开展保密调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 六、及时开展保密检查,善于发现苗头,督促和帮助单位切实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堵塞各种失泄密漏洞。 七、组织、协助、参与追查各种失泄密和窃密事件,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八、主动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保密部门翻印情况和报告工作。 九、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确保不丢失、不泄露国家秘密。 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一、熟悉本职业务,主动、认真地进行工作,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及时向本级保密组织和领导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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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概念和范围 第三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全体成员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六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及改进保密方式、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者职员实施奖励。 第七条公司保密信息界定: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以及公司的商务谈判资料、报价等信息。 4、公司财务预决算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相关信息。 7、公司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结算办法等系列制度;以及公司各部

门录入K3系统的数据(包含生产数据、财务数据、销售数据、技术数据等公司运营数据)。 8、公司内部流通文件、集团来文(外来文件)、行业内文件。 9、公司生产技术资料(工艺标准、技术指标、技术参数等项目)。 第三章秘密界别的划分 第八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力和权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失;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对于公司密级的界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例如:报价等信息); 2、公司的规划资料、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包含营销、生产、技术、设备等资料、部门的各类数据材料)、会议纪要、公司经营情况、规章制度等内部流通制度文件视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待遇、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四章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

企业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企业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1.目的作用 企业内部的“信息流”与企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均为支持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可见信息与人、财、物都是企业的财富,但信息又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客观上使人们利用过程中带来安全管理上的困难。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需要加强对信息的保密管理,使公司所拥有的信息在经营活动中充分利用,为公司带来最大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由于企业的信息贯穿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所以信息的保密管理,除了领导重视而且需全员参与,各个职能部门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公司督察部具体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3.公司文件资料的形成过程保密规定 拟稿过程 拟稿是文件、资料保密工作的开始,对有保密要求的文件、资料,在拟稿过程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初稿形成后,要根据文稿内容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编文号时应具体标明。 草稿纸及废纸不得乱丢,如无保留价值应及时销毁。 文件、资料形成前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审议稿等,必须同定稿一样对待,按保密原则和要求管理。 印制过程 秘密文件、资料,应由公司机要打字员打印,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严格按照主管领导审定的份数印制,不得擅自多印多留。 要严格控制印制工程中的接触人员。 打印过程形成的底稿、清样、废页要妥善处理,即使监销。 复制过程 复制过程是按照规定的阅读范围扩大文件、资料发行数量,要求如下:复制秘密文件、资料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 复制件与正本文件、资料同等密级对待和管理。 严禁复制国家各种秘密文稿和国家领导人的内部讲话。

绝密文件、资料、未经原发文机关批准不得自行复制。 4.公司文件资料传递、阅办过程保密规定 收发过程 收进文件时要核对收件单位或收件人,检查信件封口是否被开启。 收文启封后,要清点份数,按不同类别和密级,分别进行编号、登记、加盖收文章。 发文时要按照文件、资料的类别和文号及顺序号登记清楚去向,并填写好发文通知单,封面要编号并加盖密级章。 收发文件、资料都要建立登记制度和严格实行签收手续。 递送过程 企业内部建有文件、资料交换站的,可通过交换站进行,一律直送直取。 递送外地文件、资料,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递送。 凡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一般要有两人以上同行,必须装在可靠的文件包或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 递送的秘密文件、资料,一律要包装密封,并标明密级。 阅办过程 呈送领导人批示的文件、资料、应进行登记。领导人批示后,要及时退还或由经管文件部门当日收回。 领导人之间不得横向传批文件、不得把文件直接交承办单位(人)。凡需有关部门(人)承办的文件、资料,一律由文件经管部门办理。 绝密文件、资料,一般不传阅,应在特别设立的阅文室内阅读。 秘密文件、资料,不得长时间在个人手中保留,更不能带回家或公共场所。 要控制文件、资料阅读范围,无关人员不能看文件、资料。 5.公司文件资料归档、保管过程中的保密规定 归档过程 秘密文件、资料在归档时,要在卷宗的扉页标明原定密级,并以文件资料中最高密级为准。 不宜于保留不属于企业留存的“三密”文件、资料,要及时清理上交或登记销毁,防止失散。 有密级的档案,要按保密文件、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保密过程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总汇编大全

制度汇编大全 目录 一、守则。 二、领导小组职责。 三、专(兼)职干部的职责。 四、室管理制度。 五、工作制度。 六、文件的管理制度。 七、档案工作制度。 八、要害部门制度。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十、复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十一、计算机及操作守则。 十二、领导干部工作制度。 十三、新闻报道的审查制度。 十四、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十五、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十六、干部培训制度。 十七、阅文制度。 十八、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一、守则 单位全体人员均应自觉地遵守下列守则: (一)不该说的,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本上记录;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 (八)不在不利于的地方存放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事项; (十)不携带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十一)不准密件平邮; (十二)不将部文件、资料、刊物作废纸出售; (十三)不得擅自翻印、复印、全抄、录音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刊物。

二、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增强自身意识。 二、承办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事宜,及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意见。 三、按照上级工作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 四、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本会全体人员的意识。 五、深入实际,开展调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及时开展检查,善于发现苗头,督促和帮助单位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堵塞各种失泄密漏洞。 七、组织、协助、参与追查各种失泄密和窃密事件,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八、主动掌握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翻印情况和报告工作。 九、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法规和各项制度,确保不丢失、不泄露国家秘密。

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 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随州金戈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的安全保密制度。 二、为防止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光盘、软件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外来光盘、软件在公司内局域网计算机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事先必须进行防(杀)毒处理,证实无病毒感染后,方可使用。 三、严格限制接入网络的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或网络共享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设置,确保信息安全保密。 四、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一律安装杀毒软件,及时更新系统补丁和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并安装必要的局域网ARP拦截防火墙。 五、本公司酝酿或规划重大事项的材料,在保密期间,将有关涉密材料保存到非上网计算机上。

六、各科室禁止将涉密办公计算机擅自联接国际互联网。 七、保密级别在秘密以下的材料可通过电子信箱、QQ传递和报送,严禁保密级别在秘密以上(含秘密)的材料通过电子信箱、QQ传递和报送。 一、岗位管理制度: . . (一)计算机上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1、未经批准涉密计算机一律不许上互联网,如有特殊 需求,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安装物理隔离卡,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撤掉网络。 2、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科长负 责严格审查上网机器资格工作,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3、国际互联网必须与涉密计算机系统实行物理隔离。 4、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 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5、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 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二)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 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2、有涉密存储介质的科室需妥善保管,且需填写“涉密存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汇编.pdf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一、保守秘密关系部队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部队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二、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部队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四,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保密科长: 保密成员: 浙江卓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本公司在部队建设工程中的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制订如下制度。 二、公司所有人员必须做到: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6、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7、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8、不在普通电话中传递秘密事项; 9、不携带秘密材料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公司由专人负责管理保密档案,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如发现属于部队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 四,各类保密资料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保密科长: 保密成员:

最新版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方案

最新版 集团公司 保密管理制度方案

1目的 为保障公司秘密事项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职责 公司实施保密管理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副总)、总经理和办公室。 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副总):负责组织公司保密工作的开展(包括保密制度、规定等的制定,保密检查的部署,重大保密奖惩事宜的讨论),秘密事项的审核,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管理及相关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 总经理:协助总师办做好公司保密工作,负责公司文件、资料、信息和计算机网络、来访接待的保密管理及相关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 办公室:协助总师办做好公司保密工作,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保密教育和涉密员工的保密管理,及相关方面的保密工作指导。 3管理对象 3.1公司秘密事项 3.2公司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3.3公司涉密员工 4定义或范围 4.1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公司战略、方针与重大经营举措,公 司内部重大改革及人员变动的方案。

4.2商业秘密: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1技术信息:指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 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设计、 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方面。新技术 信息包括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中也包 含技术信息。 4.2.2技术秘密:公司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公司自行研制开发或 以其他合作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 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公司已采取了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 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 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指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 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 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4.2.2.1非专利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的四个 条件: 4.2.2.1.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 术诀窍; 4.2.2.1.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信息渠道直接 获得; 4.2.2.1.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或竞 争优势;

公司信息保密制度

公司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秘密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权责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定义 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到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五条管理要求 1、原则 ⑴公司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⑵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⑶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2、保密范围和密级规定 ⑴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①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②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③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纪要; ④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⑤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⑥公司的技术资料; ⑦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⑧其他公司确保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注:一般性决议、决定、通知、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公司秘密的密级划分 ①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②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失。 (3)公司密级的确定 ①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

级; ②公司发展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③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公司的技术资料; ④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3、保密措施 (1)口头信息保密规定 ①不要在公司内部或外部谈论有关单位的保密信息,包括对其他工作人员、客户、朋友或亲属。 ②在没有确认对方身份和是否被授权获得信息之前,不要通过电话、手机给出保密信息; ③只向来访者提供非保密信息,若超出范围,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④遵照会议的要求传达会议信息。 (2)纸面信息保密规定 ①接收任何保密文件、资料都要签收并登记; ②文件或其他纸面保密信息只发给或传阅到被授权的人员,并签收; ③在传递保密文件或资料时,要放在文件夹、盒中携带,以防失密或散落丢失; ④所有保密信息应归类在专用文件夹中,并清楚标明秘密等级,保存在带锁的文件柜中; ⑤离开办公室时,不把机密信息和文件留在办公桌上,应锁入抽屉或柜子,并锁好门窗; ⑥用邮件发送保密信息,信封要贴封口,并标记“秘密或保密”; ⑦复印完后,应将保密件取走,不要留在玻璃板上; ⑧当传真机密或绝密信息时,要求接收等在传真机旁及时收取; ⑨不再需要的保密文档要粉碎。 (3)电子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①计算机显示器应旋转在他人看不到屏幕的地方,如果来访者走近,应迅速滚动页面或关小亮度,或保存你的信息关闭显示器; ②打印保密材料要人不离机,负责保存和传递。 ③在提交电子信息给他人之前,应向上级核对,不能给未授权的人; ④计算机必须经常进行查毒、杀毒,为了安全,不得安装借来的程序; ⑤重要文件要备份,并存储在安全、加锁的地方; ⑥有保密信息的移动盘不能带出单位,以防止数据被不应该获取这些信息的人获取。 4、责任和处罚 (1)公司全体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利益。出现下

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XXXX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是指直接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涉密人员的等级界定、培训时间、出国(境)备案审查、脱密期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密人员。 第一章涉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方可成为涉密人员: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无犯罪记录; (二)公司正式员工,并在其他公司无兼职; (三)社会关系清楚,本人及其配偶为中国境内公民。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密级确定第二条根据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涉密人员的界定执行“以项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根据所在岗位涉密情况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涉密工作岗位指涉密项目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岗位。公司保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填写《涉密岗位审定表》(附表03-01),确定公司的涉密岗位及岗位密级。 第四条对拟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保密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填写《涉密人员审查表》(附表03-02)。

涉密人员经审查合格后进行岗位保密培训,方可进入涉密岗位,承担涉密任务。 第五条结合公司涉密人员所在岗位和承担涉密事项的涉密程度,由保密管理办公室组织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审定表》(附表03-03),经保密管理办公室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其涉密等级。保密管理办公室将涉密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备案填写《涉密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表03-04)。 公司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均为一般(秘密级)。 第六条涉密岗位确定后,如需撤销或提高、降低涉密等级,需填写《涉密岗位变更审批表》(附表03-05),并按照涉密岗位和涉密等级界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保密管理办公室将涉密人员情况汇总,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保密责任书 第八条涉密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密责任包括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及享有的权利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根据国家保密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公司应与涉密人员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附表03-18) 第十条经审核合格,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签订《涉密人员在岗保密承诺书》(附表03-06)。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认真履行保密业务; (二)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其他职责内容详见《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附表03-19)。 第四章涉密人员在岗管理

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保护和合理利用公司秘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关系公司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都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信息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又便于工作,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信息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和行为: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

尚不具备公开披露条件的信息; (二)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运作和决策,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一旦泄密将给公司带来损失或失去潜在收益的信息; (三)包括以书面和电子等方式存在的各种信息; (四)其他与公司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六条保密信息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未开标的投标文件、未公开的重大投资决策、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等,以及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如、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以及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如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薪金制度,人力资源对管理人员的考评材料等,以及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第七条定级方法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汇编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汇编

XXX公司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涉密计算机是指公司各部门按照本制度明确的程序,经过申报、登记、审批,并在公司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备案的计算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人员。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的确定及变更 第四条公司涉密计算机实行申报登记审批制度。 凡用于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审批。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审批的计算机均属非涉密计算机,严禁用于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必须与涉密机实行物理隔离,不得连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密设备。 第五条申报登记审批的涉密计算机,由计算机的责任人填写(附件l),经所在部门审

核,经保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的密级由其处理和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未经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变更。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要标明密级,应在计算机主机显著位置上粘贴密级标识,标明责任人、密级、保密编号、部门等,密级标识须不易脱漏,不易损毁,标识标签由保密办统一制作和管理。公司保密办负责对涉密计算机登记、编号和粘贴密级标识。 第八条低密级计算机变更为高密级计算机时,由计算机的责任人填写(附件2),经公司保密办审定合格后重新进行编号,纳入高密级计算机进行管理。 高密级计算机一般不得变更为低密级计算机,如确需变更时,报公司保密办审定同意后,更换新硬盘,原硬盘卸下交公司保密办统一处理。涉密计算机未进行非密化处理(更换硬盘)前,不得转为非密普通计算机使用。 涉密计算机变更相关信息时(含更换使用人、变更位置等),使用人须填写(附件2),经审批经过后,由保密办办理变更手续。涉密计算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私自更换房间或将终端挪作它用。 第三章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职责 (一)公司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遵循”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 作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职责,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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