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论文-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DOC)

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姓名

准考证号

专业

层次

2016年5月16日

内容提要:再社会化是人的一生各种社会化中的特殊种类,而罪犯的劳动改造则是再社会化诸多途径中的特殊的一种。劳动改造并不必然实现人预期的再社会化,但作为社会控制中,违背社会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刑罚制度,却是实现人的再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如何去正确的利用劳动改造这一手段去实现特定的社会预期和社会规范所追求的

目的及效果,如何去顺利地将罪犯完成再社会化改造,不仅是刑法学、犯罪学关注的重点,也是社会学关注的一部分。我们不仅应该在思想上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引导、培养公民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应该在治理的过程中,不断的去发现、解决问题,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劳动改造等一系列监狱体制,最终实现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方面面。

关键词:劳动改造社会化再社会化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法律法制不断健全,行刑理论也发生了变更。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行刑目的从“剥夺”“隔离”转向“再社会化”即罪犯经过受刑后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在我国的社会意识中,监狱被认为是堕落者的“天堂”,一直是一个黑暗的角落,很少有人去关注。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看待理解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制度,为研究劳动改造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当前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的再社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改造制度。

一、劳动改造的意义和现状

(一)、劳动改造的意义

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自豪的防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的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从而根治哪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也可以使罪犯接受正确的规范的社会信息的指引,从而不断更新观念,保持与社会同步。由于劳动改造这一措施或者说是手段的产生具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要,故其本身的意义也具有多重性。

1、劳动改造的直接作用在于其惩罚性。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它具有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罪犯进行合理处罚的特性。

2、劳动改造的间接作用,也可以理解为终极目标在于通过这一措施的实施,最终达到对罪犯原有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适应社会的需要,能够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实现属于自己的人生价值。

3、劳动改造也是发展监狱经济的一种形态。罪犯通过劳动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对其自身而言,罪犯可以获得一小部分收入,并熟练掌握一门生存技能,从而在释放后能够寻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断去出狱后被社会抛弃的后顾之忧。对监狱来说,可以节省国家对监狱成本的投入,从而使监狱的运作形成良性循环,并能够很好的改善监狱环境、劳动环境,保障罪犯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再社会化过程。

(二)、我国劳动改造现状

当前我国的劳动改造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够适应在高速信息化时代的需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条例依然是几十年代的模式,远远落后与二十一世纪的时代要求。在许多方面也还不具体、明确,在有些理论方面也不能适应当代的刑罚执行理念,致使接受劳动改造群体的保护还无法可依,所以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法律保护意义深远而重大。建立健全的罪犯劳动改造的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是当务之急。

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

1、立法上对劳动改造的定义不清晰。劳动改造究竟是作为一种改造手段还是一种惩罚手段,这直接关系到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工作的重心问题。

2、发展监狱经济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发展监狱经济容易扭曲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的心理。培养出一种一切向钱看的坏风气。不利于清除社会上的不良思想,这样就不能达到预期的再社会化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在发展监狱经济的同时,对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罪犯的合法收入,人身安全等等都应该有立法上明确的表现、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3、监狱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瑕疵。罪犯的人身安全往往受到威胁。最近几年关于监狱虐待致死的事件大量涌现,让世人惊呆。可见监狱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漏洞。缺乏合理的机制制度安排和监督机制只会使罪犯不愿意接受再社会化的改造而跌入反社会的深渊。

作为一个刑法执行机构,监狱在世界各国都是必不可少的。监狱是国家机器,国家机器就是要制裁那些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人。我们监狱的宗旨是以改造人为主,我们的监狱改造超过了世界发达国家。西方的监狱是以惩罚为主,主要职责是关押犯人,不突出教育,甚至有些国家的监狱用独居的方式来囚禁犯人,这是对人的精神的摧残。而我们的口号是要让犯人收得下,关得住,改造好。我们一要正确认识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监狱经济的特殊重要性;二要继续争取落实国家对监狱的经费保障制度;三要对监狱经济运行机制进行改革,探索监企适当分离和经济结

构调整等工作,力求监狱经济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四要继续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工作;五要全面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建立一支适应新世纪监狱工作发展需要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二、社会化及再社会化

(一)、社会化的内涵

要将一个自然人训练、培养成符合社会要求的成员,最主要的途径便是通过与别人社会的互动,学习社会规范,而成为个人人格的一部分,这就是人的社会化。柯尼格(S.Koenig)○1说:“所谓的社会化是一种过程,个人由此成为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恪尽职守的一分子,即使他的一举一动符合于该社会的民俗民德。”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合格意味着个体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社会化的意义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塑造个人自我独立的人格、形象、文化、内涵等。一个人只有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接受并适应社会文化,才能在复杂的社会中生存下去。二是社会化是人类文明不断传递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途径。一个社会要想延续下去就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比如说家长教育子女,老师教育学生,企业教育职工等等,使前人的创造的文化得以传递,最终推动社会的发展。个体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终生的过程。国内有学者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2:1.基本社会化。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主要是学习语言、生活知识和培养认识能力,掌握行为规范,建立感情联系,发展道德及价值判断标准等。2.预期社

会化。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3.发展社会化。即个体在成年期以后的社会化,个体随着环境和自身状况的变化,接受新的期待和要求,承担新的责任、义务和角色。4.再社会化。指个体生活环境或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发生急剧变化时,或者由于社会化过程的失败而受到严重处罚时,为了适应新的环境,或者重新适应社会,需要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做出重大调整,进行重新学习。再社会化有主动再社会化和强制性再社会化两种基本形式。前者是个体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后者是指诸如罪犯、劳教人员等社会化失败者,被强制接受教育和改造,以便重新回归社会。

(二)、再社会化的内涵与作用

1、再社会化的内涵

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作为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同的学者出现了不同的见解。美国社会学家○3Neil Smelser 认为:“再社会化是指一个人早年学习不完全或面对某种新环境不适应而重新学习价值、角色和行为方式,亦即在生活每一阶段中吸收新的角色、价值或知识的过程。”而美国著名的社会学教授戴维?波诺普(David Popenoe)在其《社会学》中将再社会化定义为:“有意忘掉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接受新的价值观与行为。”学者的定义虽然存在分歧,但是都不约而同的强调了旧价值观的抛弃与新价值观学习、吸纳的这一动态过程。对于面临再社会化的犯罪人来说,这种转变是从监狱环境到社会环境的转变,是从特殊群体到正常群体的转

变。为了重返社会,犯罪人需要以一种新的价值观与人生观来重塑自己的人生。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主要是一种自愿的再社会化,需要犯罪人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心态去重新认识并采纳一种新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根据环境条件的变化自动接收新的生活方式和参加新的社会生活。因此,犯罪人的主观态度与积极性是其再社会化最关键的因素,也是最难以控制与把握的因素。

2、再社会化的作用

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推动并不只是依靠犯罪人的主观上的赎罪,醒悟与转变,社会成员、司法体制所形成的一种客观上良好的氛围,无疑将是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一针强心剂。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意义是广泛的,并非仅仅是有利于这些特殊的社会成员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真正醒悟、重新做人,无疑对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事法制的健全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接受社会的教育与社会成员的包容,无疑对于民主化进程、对于风序良俗的传承以及人道主义的弘扬的意义也是巨大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至少不至为害,无疑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意义更是非凡的!

三、影响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难以实现再社会化是与刑法、刑事体制未能合理的为犯罪人重返社会创造一定的条件紧密相连的。综合主观与客观上阻碍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因素,一般认为,这些困难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即犯罪人自身、监狱方面、社会成员的偏见与刑事司法

体制的缺陷。

(一)、从犯罪人的角度

犯罪人作为再社会化的主体,是再社会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犯罪人在监狱经过改造后以某种特定的身份重返社会,但是由于自己的这种特殊身份与经历,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增加了其再社会化的难度。主观上,犯罪人在回归社会时,通常会认为自己为“刑余之身”,认为自己被打上了“罪恶”的烙印,而且在长时间被桎梏在高墙之内,对这种生活的适应甚至会让他们对高墙产生依赖。犯罪人主观上的自卑与再社会化的主动性的丧失,阻碍了他们再社会化的信心与热情。而在客观上,犯罪人在经历了“与世隔绝”的改造后,逐渐的远离了社会。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他们的理念愈发落后,而在当代,这种趋势愈发突出。犯罪人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在他们出狱后很难成为其在社会上立足的有力保障,无法跟上社会变化的节奏,不能在社会中为自己准确定位,又加上心理上的不自信,往往会使得他们再次迷失自我,走上再犯的道路。因此,客观存在的差距也是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一大羁绊。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是一种主动的再社会化,主观上的能动性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客观上存在的种种对犯罪人不利的趋势则是再社会化主体所很难改变的事实。

(二)、从监狱的角度

罪犯在监狱服刑本身已经属于“再社会化”,不能用欧洲中世纪的“监狱人”取代当今心理学的“监狱人格”,不能用监狱行刑的社会化取代罪犯个体的再社会化。应当通过监狱行刑的社会化,加速罪

犯个体的再社会化进程,提高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我们必须注重监狱行刑社会化和罪犯个体再社会化的研究和实践。要实现再社会化必须是在正常的社会互动中,通过观察学习、模仿等方式获得。而监狱是个封闭、人际关系单一的环境,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存在监狱警察与罪犯的互动和罪犯间的互动。其中监狱警察既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职能的实际履行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作为教育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是一种平等关系,这就决定了监狱警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控制罪犯的权利。对于罪犯间的互动,罪犯群体一般是指通过直接交往和心理沟通,以个人的需要、利益、感情和兴趣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共同体。在群体中罪犯个体得到认同,感受到自尊,对群体的依赖感加强。实践中罪犯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罪犯群体对个体消极影响。封闭的监狱环境,缺乏正常的社会互动,不能为罪犯提供正面的角色模式,因而,容易造成监狱警察及罪犯角色认知的强化,导致两种角色地位和差别加大,相互间尊重、信任难以建立,这必然影响罪犯的再社会化。

(三)、从社会成员的角度

社会成员对拥有特殊身份的“再社会化人”往往是排斥的、提防的,一是基于对他们曾经的罪过不耻与厌恶,二是基于对他们人身危险性的惧怕与防备。社会成员的“有色眼镜”或“自我保护”降低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可能性,因为他们的偏见会减少犯罪人的就业机会,也会让犯罪人感受不到社会的包容与温暖。犯罪人因为其身份,

丧失了许多重归社会和立足社会的机会。而且因为客观上文化知识与技能的落后,使他们无论从财产上还是人身上,都无法达到再社会化的要求。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的确是与社会成员对待他们的态度紧密相连的。来自其他社会成员的偏见所营造出的一种不和谐的氛围。因此,使社会成员对犯罪有一种更为客观、理性的认识,也是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重要客观因素。

(四)、从刑事司法体制的角度

上述三个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困难都并非是单纯法制所能直接改善的问题,而刑事司法体制本身的问题,则是可以通过司法制度的改良而缓解甚至是消除的。因此分析刑事司法体制中所存在的不足,对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来说,是必要的,也是有利的。其中自由刑本身的缺陷是导致再社会化进程困难的根本原因。自由刑将犯罪人与社会隔离,无法得知社会的发展趋势,这种封闭不仅会使其闭塞,更严重的是,长期的封闭有可能使犯罪人的心理出现疾病。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尤其是在变化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与监狱的封闭性形成强烈的反差。这就增加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难度,十分容易导致再犯。另外,也包括管辖权设定的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地区管辖权:“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人在异地犯罪后,通常由犯罪地来管辖,而这是很难准确的对犯罪人进行量刑的,异地犯罪的犯罪人不能得到最公正的判决,而使得其再社会化时遇到更大的障碍。

四、完善劳动改造,进一步促进对罪犯的再社会

对我国犯罪人再社会化道路中的重重荆棘有了理性的分析之后,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找准一把锋利的斧子一路披荆斩棘,来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也是对犯罪人人权保障,对社会秩序保护的促进。对罪犯的再社会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在劳动改造中对罪犯再社会化也已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这都是我们进一步工作的有利条件。为了达到用最低成本去取得最大化成绩,为了更好的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改造制度。

(一)、劳动改造和再社会化的关系

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有计划的、依法强制组织和指导有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宗旨在于改造罪犯思想,改善和提高罪犯智力、技能与身体素质。通过强制罪犯劳动,将其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从而使罪犯在劳动的过程中达到改造其身体,心理和思想方面的再社会化的效果。所以说劳动改造是实现再社会化的一条特殊途径。劳动改造的结果也可能使一些人不能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只能说再社会化是社会规范和群体心理上的一种期望值,是否能够达到则是效果与实效的关系。社会学中,再社会化所追寻的是将社会化失败的社会成员通过说服、教育、强制等社会控制手段最终达到使社会成员将社会规范内化的效果。

(二) 、进一步促进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完善措施

1、树立人权观念,加强犯罪者的权利保护

人是万物之灵,人权理论要求我们要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一切为了人的,为了人的幸福。罪犯虽然犯了罪,但如果没有被判死刑,且立刻执行,他们仍然是社会的成员,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他们仍然享有人格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申诉、控告、检举辩护权;休息权,宗教信仰权,婚姻家庭权等。此外一部分罪犯还享有选举权、著作权,在受到一定限制情况下,还享有通信权、会见权。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只有重视权利,才能使罪犯提高思想觉悟,认罪伏法,弃旧图新,改造成合法公民,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要求执法者转变观念,加强罪犯的人权保护。

2、改变教育态度,树立教育为本思想

坚持教育为本就是要使教育改造的内容无所不包,无所不能。这就要求必须突破监狱与社会、犯人与常人的两个方面的思想障碍,消除一些人为的鸿沟和禁区。凡是能促进罪犯改造的思想、理论、知识都应当列为教育的内容,即使那些被视为阴暗面的内容,也没有必要可以回避,而是因势利导,让罪犯从中受到启迪与反思。在进行教育时要做到时时处处有教育。在劳动改造中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尤其是要重视罪犯的基本的素质教育,加强罪犯的素质教育从而使罪犯能够把个人行为纳入道德和法制轨道,由反社会转向亲社会,由危害社会主义建设转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实现自身重新社会化的光明前景。

3、重视社会的作用,实行有条件的劳动改造社会化

实行有条件的劳动改造社会化是指劳动改造中注重社会因素在

矫正罪犯中的作用,放宽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加强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使之易于复归社会。我们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完善:(1)劳动改造场所转变,传统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是监狱,其特点是高墙电网、狱警武装守卫,完全封闭管理,在这里国家的专政意识太浓,不是十分有利于犯罪者再社会化,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改变改造场所,使之不再是完全封闭的监狱,而是封闭监狱与开放监狱、半开放监狱并用;(2)改造主体的转变。传统改造主体是单一国家机关(即监狱管理机构),社会参入很少,改造罪犯被认为只是国家机关的事,与社会无关。要转变观念,树立矫正思想,改造主体要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机关,而是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最古老的三大学科:医学、神学与法学都是因为尊重人和为了尊重人而产生的。”既然人,生而平等,那么对于犯罪人的保护与人道关怀是法律的职责范畴内的,也是法学研究范围内的。对于犯罪人的保护并不仅仅是局限在司法程序的时间内的,在犯罪人重返社会,也即再社会化的进程中,法律也应当给予更加完备的保障。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推动并不只是依靠犯罪人的主观上的赎罪,醒悟与转变,社会成员、司法体制所形成的一种客观上良好的氛围,无疑将是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一针强心剂。

完善劳动改造,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意义是广泛的,并非仅仅是有利于这些特殊的社会成员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真正醒悟、重新做人,无疑对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事法制的健全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接受社会的教育与社会

成员的包容,无疑对于民主化进程、对于风序良俗的传承以及人道主义的弘扬的意义也是巨大的;能够使这些不稳定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至少不至为害,无疑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意义更是非凡的!劳动改造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把罪犯重新改造成社会新人,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但是我们也注意到罪犯的再社会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参与和努力,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研究。我们期待着犯罪者再社会化的最大效果。

注释:

○1柯尼格(S.Koenig)著,朱岑楼译,《社会学》,台北:协志工业丛书出版公司,1986,16版

○2全国13所高等院校《社会心理学》编写组.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5.4.5.

○31975年至1999年通过<社会学年鉴>(简称<年鉴>)尼尔·J.斯梅尔塞(Neil J.Smelser)是享有崇高声誉的美国社会学家,也是<年鉴>发起人之一。

参考文献:

○1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

○2王泰主编:《狱政管理学》,法律出版社1999版

○3王顺安主编:《劳动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

○4李晓明:《行政刑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5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版

○6李小群: 《论劳动改造制度的性质》,载《劳改劳教理论研究》,2004年第3期

○7李建勇:《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8吴宗宪:《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致谢

经历一个月的时间终于把这篇论文写完,在写作的时候碰到无数障碍与困难,在同事的指导下度过,我在他的帮助下才得以完成这篇论文,感谢他的认真负责与细心指导。此外,在图书馆查找资料的同时,图书管的老师给予我无私的帮助。非常感谢帮助我的这些老师!

感激此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这些学者的书籍指导,此篇论文难以完成。

感谢帮助我的同事,给予我许多论文的指导与指点,你们的千千教诲,循序善诱,铭记于心,有了你们的帮助才使得我有了写此论文的信心,感激不尽。

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以此论文有不完善的地方,希望给予指导与原谅,感谢所有支持我的同事,感谢所有支持我的人,谢谢您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