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暂行实施办法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暂行实施办法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暂行实施办法

附件9: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暂行实施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落实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项目的管理,提高合作项目的合作效益,保证项目研究及建设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特指经过省院省校协调领导小组正式审批立项并给予了相应经费资助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合作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合作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合作双方及项目负责人均须严格履行,未经省教育厅科技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的实施合同是项目申请结题验收最主要的依据。

第四条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办公室(省教育厅科技处)对教育合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的执行情况有督促、指导、评估的责任和义务,并具体组织和管理对合作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及验收。

第二章成果鉴定(评审)

第五条凡省院省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最终形成的成果均

需由省教育厅或委托省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鉴定或评审,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不用进行鉴定或评审。省院省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责任人可选择会议鉴定(评审)或通讯鉴定(评审)方式进行。

第六条项目研究完成后,拟鉴定(评审)的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总结并填写《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评审)申请表》,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鉴定(评审)申请,并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同时向单位财务部门和监审部门提出项目经费审计要求,由单位监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七条申请鉴定(评审)的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全部完成项目研究计划内容;

2.成果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

3.成果只能申请鉴定(评审)一次,并以云南方承担单位为主申请鉴定(评审)。

第八条鉴定(评审)专家要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熟悉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3.思想正派,学风严谨,道德高尚;

4.身体健康,能认真阅读和研究鉴定材料。

项目所属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九条省教育厅科技处对项目的承担单位的鉴定(评审)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复。同意组织鉴定(评审)的,提出鉴定(评审)的时间、鉴定(评审)形式和鉴定(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同意组织鉴定(评审)的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十条会议鉴定(评审)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1.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项目鉴定(评审)材料送给参加鉴定(评审)的专家;

2.申请鉴定(评审)的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3.鉴定(评审)会中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评审)材料和听取的项目技术报告提出质疑;课题组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4.鉴定(评审)会评议由鉴定专家委员会独立进行,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鉴定单位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其它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和监督专家评议情况;

5.鉴定(评审)专家委员会评议的内容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做。经过评议,由专家委员会讨论并指定的专家起草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意见中应明确写有“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参加鉴定(评审)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会议评议的情况对外泄露。

6.鉴定(评审)意见形成以后,鉴定(评审)专家委员会成

员在鉴定(评审)意见原稿和《鉴定(评审)证书》中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评审)意见原稿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存档,复印件交项目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评审)证书》用。

7.鉴定专家委员会可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包括1至2名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指定的云南省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并由其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一条申请通讯鉴定(评审)的项目,其咨询报告必须由厅级以上部门加盖公章的书面采纳意见或由厅级以上领导批示的相关文件。

其按以下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1.组织鉴定(评审)单位选聘5至7名通讯专家组成通讯评议专家组,并指定其中的云南省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省外著名专家担任正、副组长;

2.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将批复同意鉴定(评审)的复印件、《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项目通讯评议表》(以下简称《通讯评议表》)和鉴定(评审)资料送通讯评议专家组审阅。

3.主持鉴定(评审)单位在收到通讯评议专家送回的已填写通讯评议意见的《通讯评议表》后,将此《通讯评议表》送通讯评议专家组正、副组长,综合专家的评审意见,写出评审意见,签字后送回主持鉴定(评审)单位。

4.通讯鉴定(评审)意见原件和《通讯评议表》由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存档,鉴定意见复印件交项目完成单位填写《鉴定

(评审)证书》用。

第十二条通过鉴定(评审)的成果应填写成果鉴定(评审)证书并签章认定。

第三章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项目、咨询建设省级重点学科在成果鉴定(评审)和建设周期期满之后,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通讯鉴定(评审)的人文社科项目,通讯评议专家通过评审且项目经费经单位监审部门审计使用合理,免于验收,直接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总结报告

3.合作方工作总结

4.成果鉴定(评审)报告

5.主要成果、论著

6.项目实施合同书

7.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由承担单位云南方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期满二个月之内统一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统一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

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除云南方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者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外,合作方项目负责人也必须到会参加验收。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答辩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项目的鉴定(评审)和验收可同时进行,也可以分步进行。

第十九条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办完有关手续后即可正式结题。第二十条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9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资料不齐全;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无故超越建设、研究周期或研究期限半年以上者;

6.经费使用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违规现象。

第二十一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整改,并在1~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申报和承担省有关项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解释并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镇(区)中心学校,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例行检查 (一)检查对象:有机构招牌、有固定场所、有稳定师资和生源的全县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二)检查要求:检查组深入实地,依据附件一内容进行检查。 (三)结果运用: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年度审验 (一)年审对象:获得“南漳县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二)年审要求:依据附件二要求提供年审资料。 (三)结果运用:年度审验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

“不合格”四种。县教育局对年度审验“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机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结论戳记,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审合格以上等次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名单。 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评估办证行为 (一)评估对象:提交评估申请,经县教育局初评基本符合评估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 (二)评估要求:依据《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附件)三实施评估。 (三)评估程序:1、自查申报。向举办地所在镇(区)中心学校提交评估申请及自评报告(附件四)。2、材料审查。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对申请材料及自查报告进行初审。3、实地评估。教育局组织专班对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实地量化考核。 (四)结果运用: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县教育局颁发“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四、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必须在举办地所在的中心学校进行申报,以镇(区)为单位统一建档管理。有多地分设机构(分校)的,在总部所在地申报。(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凡是存在突出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科学研究常用方法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 研究教育现象及其规律所采用的方法。中国教育科学研究方法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采取多种方法,以探求教育内部各要素之间和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教育的质与量之间的变化和规律。 古代的中国和西方,都有总结教育经验的记载,所用方法有的是有关事实的记录,也有初步的经验概括,但都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研究方法。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教育事业的兴起,社会科学研究的调查法、文献法、历史研究法,以及自然科学研究的归纳法、实验法、统计法等,都先后进入教育科学研究领域。特别是K.马克思、F.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教育科学研究奠定了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使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的使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教育科学研究常用的方法如下: 观察法。教育科学研究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研究者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计划,在自然条件下,对研究对象进行系统的连续的观察,并作出准确、具体和详尽的记录,以便全面而正确地掌握所要研究的情况。观察法不限于肉眼观察、耳听手记,还可以利用视听工具,如录音机、录像机、电影机等作为手段。观察法的步骤是:①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制订观察计划。先对观察的现象作一般的了解,然后根据研究的任务和研究对象的特点,确定观察的目的、内容和重点。如果情况复杂或内容多,可采取小组分工观察。最后制定整个观察计划,确定进行观察全过程所需的次数、时间、记录用纸、表格,以及所采用的仪器等;并考虑如何保持被观察对象的常态等等。②按计划进行实际观察。在进行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必要时也可随机应变。要选择最适宜的观察位置,集中注意力,记下重点,不为无关现象扰乱,观察时可借助仪器及时作记录,不要事后回忆。③及时整理材料,对大量分散材料利用统计技术进行汇总加工,删去一切错误材料,然后对典型材料进行分析。如有遗漏,及时纠正,对反映特殊情况的材料另作处理。 文献法。通过阅读有关图书、资料和文件来全面地正确地掌握所要研究的情况。查阅的文件最好是第一手材料。如果是第二手材料,必须鉴别其真伪后才可选用。文献法的步骤是:①搜集与研究问题有关的文献,如图书、资料、文件和原始记录等。然后从中选择重要的和确实可用的材料分别按照适当顺序阅读。②详细阅读有关文献,边读、边摘录、边立大纲。 ③根据大纲,将所摘录材料分条组织进去。④分析研究材料写成报告。使用这一方法须注意:查阅文献之前,要有与研究问题有关的知识准备,否则难于从材料的分析中作出正确的结论。调查法研究者有计划地通过亲身接触和广泛了解(包括口头或书面的,直接或间接的),比较充分地掌握有关教育实际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大量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找出科学的结论,以指导以后的教育实践活动。 调查法。一般的是在自然的过程中进行的,通过访问、发问卷、开调查会、测验等方式去搜集反映研究现象的材料。在调查的过程中,经常利用观察法作为调查和核对材料的手段。调查法必要时可同历史研究法、实验法等配合使用。调查法的步骤是:①准备。选定调查对象,确定调查范围,了解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研究有关理论和资料,拟定调查计划、表格、问卷、谈话提纲等,规划调查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各种必要的安排。②按计划进行调查活动,通过各种手段搜集材料。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计划作相应的调整,以保证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③整理材料。包括分类、统计、分析、综合,写出调查研究报告。 统计法。通过观察、测验、调查、实验,把得到的大量数据材料进行统计分类,以求得对研究的教育现象作出数量分析的结果。这是数理统计方法在教育方面的应用。统计法可用于对教育行政效率的检验,对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对课程分量规定的测定,对学生的成绩的科学比较等等。在教育实际工作中,经常使用描述统计研究情况,如整理实验或调查来的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214425517.html,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 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 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 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 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开展现代价值教育。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 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6) 第四章年检评估 (8) 第五章变更管理 (10)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11) 附件1 (13)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3) 附件2 (15)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5) 附件3 (17)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7) 附件4 (19)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 色学校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通[2015]28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2015.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环通〔2015〕285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教育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教育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决定》(云环〔2013〕11号)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省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鼓励在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校,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省级绿色学校的通知》(云环通〔2015〕219号)精神,云南省绿色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州市组织推荐的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进行了认真评审,决定对昆明市第十二中学等105所学校进行命名和表彰。 附件: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附件 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昆明(17)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 2.昆明市西山培奇全纳幼儿园 3.昆明市西山区福海杨家中心学校 4.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小学 5.昆明市五华区第三幼儿园 6.昆明市第十二中学 7.昆明市官渡区东华二小 8.昆明市盘龙区古幢小学 9.昆明市盘龙区东庄小学 10.昆明市第三十四中学 1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小学 12.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中学 13.昆明市石林县长湖镇维则青联希望小学 14.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小学

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深教院通〔2015〕144号 关于表彰深圳市2015 年高考模拟试题 命题比赛获奖教师的通报 各区教育局教研中心(教科培中心)、各新区公共事业局教科研中心,市局直属各高中: 为促进高中教师更深入地研究高考,提高各学校和学科的高考备考效率,为2015年高考提供考前复习训练题源,我院开展了“深圳市2015年高考模拟试题命题比赛”活动。经各学科评委客观、公平、公正评审,评选出一等奖试题34份,二等奖试题60份,三等奖试题82份。现对命题比赛获奖教师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教师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推动我市高中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附件:深圳市2015年高考模拟试题命题比赛获奖教师名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龚湘玲,联系电话:82672129; 汪进阳,联系电话:25913384) 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电子)

附件 深圳市2015年高考模拟试题命题比赛 获奖教师名单 一等奖 市局直属高中 学校 学科命题人 深圳中学 语文刘艳平 深圳中学 数学郭玉竹 刘 锋 张文涛 深圳中学 英语李北京 郭炜敏 邹艳萍 深圳中学 政治安代杰 饶智勇 李 丰 王旭东 深圳中学 物理许如基 杨政平 张艳君 冉先进 深圳外国语学校 英语金 天 杨素宁 刘晓冬 郭 川 深圳外国语学校 政治佘志龙 蒋 壮 李兴梅 王 蕾 深圳外国语学校 化学林琼丽 胡端年 孙 丽 苏玉婵 深圳外国语学校 生物肖什元 王 云 陈文昕 陈育红 深圳市第三高级中学 数学金 宁 徐荣生 深圳市第三高级中学 地理陈 旭 袁连兴 李兴文 庄惠芬 深圳市第二高级中学 语文李剑林 深圳科学高中 地理艾志华 王乐乐 冉 杰 王芳丽 深圳科学高中 化学赵继海 敖小立 徐俊龙 刘 蒙 深圳科学高中 生物邱礼伟 杨香青 喻能丽 谢之文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要求) 依法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科学、有序、和谐发展。 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审批围) 凡在我省围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须经学校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审批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审批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审批权限)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全面开学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全面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各地各校要提前谋划,周密做好各项开学准备工作,确保学校全面如期开学。 (一)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2021学年普通中小学校教学日历的通知》(云教发〔2020〕38号)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二、高三年级学(略)报到,9月1日上课;高一年级学生9月6日报到,9月7日上课。 (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开学时间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执行,中职学校开学时间参照普通高中安排执行。 (三)高校按照“错区域、错层次、错时、错峰”原则,周密安排开学工作,所有高校须于9月10日前开学(新生可在9月底前开学)。 二、科学精准做好校园疫情防控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教体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开学前疫情防控准备、开学后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特别要加大对边境地区、条件薄弱学校防控硬件条件保障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校内各类风险隐患,确保防疫人员到位、设施设备到位、防疫物资到位、防控制度落实到位。 (二)做好开学准备。开学前,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20〕18号)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一人一档”建立师生员工返校前14天信息台账,掌握师生员工暑期行程轨迹、健康状况。对排查中发现的高、中风险人员,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要求返校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 (三)做好入校查验。开学当天,指导师生员工做好返校途中的自我防护。学校全面梳理所有入校通道,加强管控。在校门口设置临时等候区,为入校时出现可疑症状的人员提供临时处置场所。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师生员工进校门一律核验身份、扫健康码、测量体温。 (四)强化日常防控。开学后,要严格日常管理,严格守好校门,严格活动管控。强化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清洁消毒和安全管理。继续严格执行晨、午(晚)检制度和因病缺勤跟踪登记制度。指导师生员工科学佩戴口罩。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重点节点、重点事”的防控,加强秋冬季传染病高发时节等关键环节管理。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机制运转顺畅,做到疫情在校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结果一览表

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结果一览表一等奖(15项,国防军事教育学科单列,以得分多少排序) 名次学科姓名单位成果名称 成果 形式 发表出版单位或 适用范围 1 教育发展战略郝克明国家教育发展 研究中心 当代中国教育结构体系研究着作广东教育出版社 2 教育心理林崇德北京师范大学教育与发展——创新人才的 心理学整合研究 着作 北京师范大学出 版社 3 教育发展战略“中国教 育与人力 资源问题 报告”课 题组 教育部 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 国 着作高等教育出版社 4 基础教育魏国栋人民教育出版 社 面向21世纪中小学教材建设 现代化研究与实践 研究 报告 人民教育出版社 5 教育经济与管 理 陈玉琨华东师范大学教育评价学着作人民教育出版社 6 教育心理莫雷华南师范大学文本阅读双加工理论的系列 实验研究 论文心理学报 7 体育卫生美育杨贵仁教育部体育卫 生与艺术教育 司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研究 研究 报告 大中小学校 8 教育经济与管 理 杜育红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不平衡研究着作 北京师范大学出 版社 9 教育理论与教 育史 吴康宁南京师范大学课堂教学社会学着作南京师大出版社 10 教育理论与教 育史 廖哲勋 田慧生 华中师范大学 中央教育科学 研究所 课程新论着作教育科学出版社 11 教育理论与教 育史 石中英北京师范大学知识转型与教育改革着作教育科学出版社 12 教育理论与教 育史 刘海峰厦门大学中国考试发展史着作 华中师范大学出 版社 13 国防军事教育雷渊深军事科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教育发 展史 着作军事科学出版社 14 国防军事教育于清吉总参军训和兵 种部 我军新型院校体系类型结构 研究 研究 报告 军委、各总部 15 国防军事教育向德全空军工程大学军事教育评价发展研究研究 报告 总部机关、军事 院校 二等奖(73项,国防军事教育学科单列,以得分多少排序)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214425517.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教学指导委员会暨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总结

教学指导委员会暨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总结 2008年,根据“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室教育科学研究所2008年工作计划”和分管院长的指示,顺利地完成了本年度既定的工作任务。现将2008年“**蓝天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蓝天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情况 2008年2月22日,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全面启动“六项工程”动员大会。此后,各项工程(即:教学名师培育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网络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工程、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程和教育教学研究与应用工程)陆续进入实施阶段。(转载请注明来自: ) (一)教学名师培育工程 教学名师培育工程于2008年4月正式启动,下达了院级教学名师、骨干教师评选通知。此后,17位教师提出申请,经过评审,产生院级名师2位,院级骨干教师7位。此外,还组织教师积极申报“**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等。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我院入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1人,省级学科带头人1人,省级骨干教师4人。为了提高院级名师、骨干教师的整体水平,还将于2008年12月底遴选省级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培育对象,进行重点培育。 (二)精品课程建设工程 精品课程建设工程于2008年4月开始启动。在下达了精品课程建设工程2008年度立项申报通知后,有32门课程申报,16门课程被列为“院级精品建设课程”,其中,本科课程10门,专科课程6门,初步投入建设资金19.2万元。 (三)品牌专业建设工程 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于2008年4月启动,15个专业申报,12个专业批准立项,其中本科专业4个,高职专业8个。2008年10月,还组织了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的申报工作,申报了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和8个省级特色专业。 (四)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程 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程于2008年3月启动,下发通知后,7个实验实训中心进行了申报,5个实验或实训中心获立项。此外,还组织申报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经教育厅批准,我院“汽车技术中心”、“计算机中心”成功获批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五)网络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工程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3) 第四章年检评估 (4) 第五章变更管理 (6)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6) 附件1 (7)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7) 附件2 (8)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8) 附件3 (10)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0) 附件4 (11)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

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程序

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申请办学程序 一、许可名称: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申请办学程序 二、办事部门:教育科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应准备的申办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分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 1、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报送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条件、办学章程、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等。 (2)《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筹设审批表》3份。见附件2 (3)举办者的证明材料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要提供反映其名称、地址、性质、业务范围、举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如办学资金的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反映其工作单位、个人简历、学历、职务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如办学资金的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 (4)举办学校的地点、环境、园舍、设施及布局方案。 (5)拟任学校法人代表、董事长、校长的证明材料1份。包括:身份证及反映其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个人简历、学历、职业资格、管理能力等有效证明。 (6)校园、校舍等校产的证明材料1份。自有校园、校舍的,要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校园校舍的,要提供租赁协议。占有国有资产办学的,要提供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要提供捐赠证明文件。 (7)校园平面地图1份。 (8)联合办学的要提供联合办学的《协议》1份。包括:举办者权力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说明:以上材料一律提供打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 2、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报送材料: (1)申请设立报告。 (2)筹设批准书1份、筹设情况报告1份。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臵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臵。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

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民办培训学校审批事项。具体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 云教师[2005]8号 各州、市教育局: 为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意见》(教师[2004]4号)的精神和《关于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首批实施工作的批复》(教师司[2005]24号)要求,以及省教育厅《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部署,并结合云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决定在我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制定下发《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见附件1),请各州(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该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

效”的原则组织实施。从2005年开始,组织我省部分州、市、县(市、区)作为首批实施地区。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到2007年底,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 该计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省教育厅成立了由师范处、电教馆和招考办等处(室)共同组成的云南省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和计划实施专家组(见附件3),对该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组织、实施与管理,该计划项目办公室设在省电教馆,负责该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启动实施该计划是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等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保证该计划的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请我省首批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州、市级教育局根据本通知和《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的部署,结合本州、市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师范处和项目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简介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简介 1998年3月云南省教育厅教材教学研究室更名为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并于1998年7月15日召开了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成立大会。2009年,经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教育厅批准,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加挂“云南省教育评估院”、“云南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两块牌子。2011年,经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加挂“云南省教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牌子。云南省教科院现已成为集教研、科研、质量评估及监测为一体的教育综合研究部门。有学前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室,中学教育教学研究室,体育艺术教育教学研究室,职业与终身教育研究室,民族教育研究室,教育评估与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研究室,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研究室,心理教育研究室,生命生活生存教育研究室,高等教育研究室等十个研究室,及院办公室和财务室,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和云南省教育学会秘书处、云南省教育史志办公室等四个合署办公机构,云南教育信息中心,云南省教科图书中心和云南课程教材教学研究杂志社等三个独立法人实体。全院现有在职在编职工64人,其中博士3人,硕士19人。正高3人,副高24人,中职24人。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以“笃学善策,促教兴滇”为宗旨,以“砥砺品质、陶冶情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专业引领,服务全局”为工作方针,以“转方式,提质量,强服务,创绩效”的工作思路,为“造就高素质的教科研队伍,健全充满活力的教科研机制,形成云南教育发展的思想库、智囊团,推动教育研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教改服务”做出积极努力。坚持教育科研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基层的教育教学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以教育科学研究为先导,深化改革为动力,指导服务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申办机构名称 申办机构地址 申报者(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云南省教育厅制 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1.填表人应当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本表。 2. 填表要字迹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也可电脑打印。 3. 所填各项内容需真实、准确无误。 4. 本表一式五份,学校自存一份,审批部门二份,其他相关部门一份。 二、填表说明 5.拟定名称:机构章程规定的和民政部门核定的机构名称。 6.拟注册地址:机构章程规定的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拟任法定代表人:代表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负责人:代表教育机构行使职权的、按照机构章程合法拟聘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8.办学类型: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等)。 9.办学内容: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办学层次、形式。 10.办学规模:拟定的最大在校生规模。 11.注册资金: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准备的有合法有效证明的资金数额。 12.固定资产: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投入的有合法有效验资证明的固定资产总值。 13.招生范围: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应为全省范围。14.所有表格不够填写的,可自行加页。 三、报送要求 15.表1-表9在申办时报送,表10在申办机构批准设立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表1申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表2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注:需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表3拟任负责人(校长)基本情况 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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