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研究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研究

作者:陈坚

来源:《海峡科学》2007年第07期

【摘要】外来物种入侵被认为是威胁生物多样性的一个全球性环境问题,它已经给我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应当吸收、借鉴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关于此方面的立法经验,构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调控机制,保护国家生态安全。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危害立法措施

据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的统计资料显示,外来物种入侵是最近400年中造成39%动植物灭绝的罪魁祸首,在全球范围内,它已成为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的第二位原因,仅次于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的生物入侵被认为是生态系统的癌变,是21世纪三个最棘手的环境问题之一 [1]。

在我国,外来物种入侵也造成了严重危害,几乎所有类型的生态系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外来物种的侵害。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85年以来,我国平均每年发现一种病、害虫或杂草的入侵,其危害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活动和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改变,几种主要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达人民币5.74×1010元[2]。

1 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的危害

我国是一个生物灾害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的农业大国,外来入侵物种更是加剧了这一现状。2003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了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标志着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工作正式起步。经过三年的调查,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保研究所提交了如下报告:截止2004年,我国外来物种有400多种,其中外来入侵物种危害较大的有100多种;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入侵物种中,我国就有50多种。

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生态系统的危害、对社会经济的危害,和对人畜健康的危害三个方面。

1.1 对生态系统的危害

外来入侵物种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生物污染。大部分外来物种入侵成功后大爆发,难于控制,容易形成单优势种群,导致本地物种的消失和灭绝。水葫芦在我国广大水域所向披靡,如入无人之境,特别是在我国南方诸省危害严重。这种原产于南美洲的观赏植物,已经在中国的很多水域上泛滥成灾[3]。云南大理洱海原产鱼种类17种,大多为洱海特有,并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当人们有意或无意引入13个外来种后,外来种与土著种争食,争产卵场所等,破坏了生态平衡,17种土著鱼类已有5种濒临灭绝[4]。

1.2 对社会经济的危害

外来有害生物侵入新区后,占据适宜生态位,种群迅速增殖、扩大,发展成当地新的优势种,对人类社会经济造成很大损失。外来物种对我国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见表1。

在福建宁德,大面积、高密度的大米草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灾难,不仅海滩上大片红树林消失,而且诱发赤潮,堵塞航道,使沿海水产养殖减产,严重影响了渔业生产,使蓝色宝库——东吾洋一带的水产业每年损失高达1000多万元,使闽东6县农民每年减收数亿元。

1.3 对人畜健康的危害

豚草和三裂叶豚草的花粉能引起人患皮炎和枯草高热病,豚草被乳牛所食可使乳液品质变坏,危害人畜健康[5]。毒麦果实皮下含毒麦碱,可麻痹中枢神经。人类误食含w=4‰毒麦的面粉,会引起头晕、昏迷、恶心、呕吐、痉挛,我国已有多起人、畜毒麦中毒事件发生[6]。牲畜误食或吸入其假高粱花粉,可引起腹泻、气喘、鼻腔流血、流脓,对人则可引起呼吸系统疾病[7]。

尽管在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研究方面,有学者提出了利用“十数定律”、“阿利效应”、“时滞现象”等科学原理对其进行控制,但是由于现有技术的不完善,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必须通过法律的调控,制度的约束来控制物种的引入。因此,吸收、借鉴国际和世界先进国家关于此方面的立法经验,是构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律调控机制的有效途径。

2国际及部分国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

目前国际上已有50多个有拘束力和无拘束力的文件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的预防、控制和消除问题。有拘束力的入侵物种管理国际法律文件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本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保护野生动物迁徙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非航行利用国际水道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然而,任何法律文件作用的有效发挥都离不开精良制度的支撑,国际环境法亦不例外。综观有关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国际法律规定,主要国际法律制度包括:许可制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监测预警制度、责任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国际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立法实践中,成绩斐然的有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下面我们将简要介绍他们在立法方面的成就与特点。

2.1 美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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