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

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
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

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接触的信息也越来越多,对于很多事物都有自己独特的观点以及见解。在这种信息量大,并且人们之间的价值观也存在较大差异的时代中,任何集体、企业甚至是国家要想实现发展就必须要有明确性的规范制度,只有在发展中具有了约束性,才能实现真正的发展。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中也是一样的道理,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实现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在经济法制的建设中坚持经济法的相关原则,可以让国家按照客观的规律进行协调的发展,能够平衡好各个方面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一、当代我国经济法的相关原则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属于相关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的,并且对于我国的经济立法、经济司法以及经济守法等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十分有价值的一个经济体系。对此,学界已经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是对我国具有公理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构成,很多人却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原则的根据就是经济法的价值。我国经济法与其基本原则之间是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的。首先,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是经济法原则的指导,经济法的价值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个是人们对经济法寄予了什么样的希望,另一个是经济法能够满足人们什么样的希望。经济法的价值可以很好的解决我国经济法所存在的目的问题以及方向问题,并且对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非常直接的指导作用,所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规范都要以经济法的相关价值为基础进行制定。其次,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经济法价值的具体体现以及保障。经济法价值的实现与合理的经济法规范体系之间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都能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价值的实现;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原则的性质以及效力来决定的,并且能集中体现我国经济法的实现。另外,要确定经济法相关原则的内容,就要坚持好以下的标准以及方法:第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是属于法律范围内的,所以应该具有相关的法律特征,要满足其应该具有的要素。第二,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并不是经济法与别的法律能通用的法律原则,是经济法的特点,不是其他法律能够遵循的。第三,我国的经济法原则要贯穿在整体经济法中,并且应该具有相应的引导以及规范作用,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大局,而不是仅仅在某一个小的范畴中起作用。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经济法应该遵循以下的两个原则,分别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以及保护中国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原因分析

(一)国家经济要按照客观的规律进行协调运行

当贯彻落实国家的经济协调运行原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以下几点:首先,国家的协调发展要保证是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触犯法律。第二,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在经济的发展尽管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但是也要尊重客观的规律,不能够代替市场进行调控,两者做好结合。国家调控不能代替市场对资源进行调配。第三个就是国家协调不能对经济的主体性与创造性进行压制,并且要充分地发挥市场这个经济主体的带动作用,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性以及自主性,进而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平衡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实现国家的发展

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多种经济主体共同存在。并且每一个主体代表的都是属于自己利益,且都在努力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对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进行追求的时候,就有可能会忽视法律的存在,进而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危害。只有在遵循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实现的发展,才是真正健康的发展,所以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定要坚持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会存在很多不正当的竞争方式,这些都是影响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良好的对

问题进行解决,就会引起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以及冲突,威胁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这就需要有相关的规范对其进行规范,平衡各个方面的关系,促进经济以及社会和谐的发展。

三、应该如何坚持经济法中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管理主体设置进行创新

国家相关经济管理机关在我国的经济法主体机构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是经济法中的重要主体,所以在贯彻落实相关制度以及原则的时候,都应该得到经济管理机关的支持。我国的经济管理主体可以对打破行政规划限制进行有益的尝试,其具体的做法应该是:一、全面的对外开放,并且大力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的经济特区以及沿海开放城市、保税区等经济区域中,设立起相关的经济管理机构,并且赋予其能够突破传统行政权力等级的权限,就像经济特区等。二、具有上下级关系的政府,以及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都可以在其所具有的职能部门中设置出不同的机构,各个地方的政府要依据不同地方的经济特点进行不同的改革,并且自主的对职能部门进行安排。在进行设置的时候,可以设置上级政府中没有的部门,也可以不设置和上级的政府对口的职能部门。比如,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在各个地方的设置具有很大的差异。三、建立起能够跨行政区的经济协调与管理机构。并且要赋予其一定的决策权以及调节权,和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确保我国地方经济的长足发展。四、逐步的增强经济管理的权威性,并且要保证相关经济管理机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

(二)对经济管理主体的相关调控手段进行创新

对经济的调控手段进行创新的时候,需要在以下方面来入手。首先是调控手段的多样化。经济主体在对经济进行调节的时候不要单一的进行,要用多样的手段进行调节,可以运用政策、法律、经济以及行政手段进行调节,其中的法律手段也是最为重要的手段,只有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获得发展的经济才能长足的发展,不然就会受到一定的惩罚。第二个就是,调控手段适用范围的变化,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对调控手段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在对经济进行调控的时候应该采用多样化的手段,其中包括经济、法律以及政治手段等,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以及法律的手段的权限范围在不断的扩大,但是行政的手段却在不断的缩小。这也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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