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法律框架

BOT项目法律框架
BOT项目法律框架

BOT项目法律框架

BOT投资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当事方包括政府、投资者、项目公司、融资机构、总承建商、分包商、经营管理公司、原材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担保人、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等。众多当事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合同构成BOT投资方式的基本法律框架。法律框架因项目而异,并非一成不变。法律框架既关系到合同合法性、可操作性、合同之间的协调性,更关系到各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如何构建对项目能否成功极为关键。因此,精心设计具体法律框架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和严谨的工作。

(一)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私人投资者或投资者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对本属政府公共部门投资建设和经营的项目进行建设和经营、被特许者在一定期限内有专营权和收益权,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协议。特许协议是BOT方式赖以运行的基础,随后的融资、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诸多合同均以此协议为依据。特许授权的法律形式可以是立法性特许授权文件,也可以是合同性特许授权文件。目前中国法律对特许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并没有明确要求,在实践中可以非常灵活。特许协议的性质和许多敏感性内容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颇具争议,因此,特许协议具体条款应该小心设置。

(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同

为了分散项目风险,BOT项目多是由两个或以上投资者共同进行投资,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者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是通过各参股人之间的投资合同来确定。投资合同涉及投资者实质性权利义务,亦关系到在合作期内各方合作是否顺利,从而关系到整个BOT项目是否成功。投资合同的具体条款视项目大小、性质、投资方式、比例以及律师所代表的投资者不同而需精心安排。

(三)融资合同

BOT投资方式是将传统的股权投资与项目贷款结合起来,资金来源分两部分:股东投资与贷款。通常股本投资占总投资额的1/3,视项目和法律要求而定,而其余资金则来源于项目贷款。项目贷款合同通常由国际银团与项目公司达成,约定贷款人向某一特许工程提供贷款,以该项目的预期性收益偿还贷款,而无权向项目公司股东追偿,故项目贷款又称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贷款。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贷款人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和权益作为抵押或质押,或要求项目公司的股东或东道国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何为项目取得尽可能低成本和条件优惠的融资是项目顺利进行的极为关键的工作。

(四)工程承包合同

BOT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中介和项目管理者而存在,本身并不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即使具备条件,为了分散风险,项目公司也会寻找合适的工程承包商,签订详尽的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就工程的设计、采购、建

设与一家承包商签订总承包交钥匙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的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可以是项目公司的股东本身或东道国的专业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具备足够的实力与技术力量的专业公司。承包者对不超过造价预算按时完工提供履约担保。

(五)经营管理合同

如果项目公司本身具备足够的项目管理能力,会由项目公司本身负责项目建成后项目的营运。若无丰富经验,或即使有经验、有能力,但为了分摊风险或作财务上的安排,则项目交由专业的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若此,必须签订详尽的经营管理合同。关键视主要投资者的特点而定,有些投资者纯粹是投资公司,无项目所需的技术、管理经验,而有些投资者本身在技术、管理上就是行业的领导者。

(六)原材料供应合同

具体的BOT项目的原材料通常是特殊的、大量的,不可能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的价格按时取得(如污水处理项目的污水)。合符需要的原材料供应有保证,而且价格可预见,对项目的成功非常重要。为了减弱和抑制原材料不足、不合格、价格被动的商业风险,往往要求与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材料供应合同。在合同中,通常订有"照供不议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固定价格、稳定的质量品质为建设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材料。如果建成后的项目所需原材料可以随时在公开市场购买或所需原材料极少(如公路项目)则不必签订此类合同。

(七)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

产品或服务必须销售出去才能回收投资和还贷。有些BOT项目的产品或服务是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以自由价格直接销售给社会大众的,如电厂生产的电、污水厂处理过的污水。因此,必须事前签订产品或服务收购合同。在产品购买协议中,则往往载有"取否均付条款",约定购买者即使在产品服务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情况也必须支付一定的货款和费用,以保障项目公司的最低收益。购买者可以是政府,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实力的公司。为确保能按时收到货款或服务费,项目公司视情况可能会要求购买者或第三者对付款提供担保。如果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可依赖成熟、公开市场,则不应签此类合同。价格如何确定和支付是投资者、项目公司和产品或服务收购者极为着紧的问题,是购买合同谈判的核心内容。

除上述合同外,还有工程咨询顾问合同、财务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保险合同、工程分包合同、监理合同等诸多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个使BOT项目得以顺利运转的复杂而完善的法律框架。某一项目应包括哪些法律文件及具体内容如何,视项目本身和各方的谈判而定,切忌一成不变。

融资案例分析附答案

1.某地自来水厂项目 案例背景:某地的自来水厂项目是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立项的第三个BOT试点项目,也是我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中首例采用BOT方式兴建的试点项目。项目建设规模含80万吨/日的取水工程,40万立方米/日净水厂工程,27千米输水管道工程。特性经营期不超过18年(含建设期),由法国水务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组成的联合投标体中标。 项目合同结构:在该水厂BOT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公司主要通过提供各种合同作为项目担保。在该项目中,项目公司主要取得了以下合同: 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与所在地政府签订此协议,以明确项目公司据以融资、设计、建 设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水厂,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该厂所在地政府或其他指定人。 购水协议:由项目公司和该地政府指定授权的市自来水公司签订,用以规定自来水总公司的购水和付费,以及项目公司按照购水协议规定的标准净水质量提供40万立方米/日净水的义务。 交钥匙合同:由项目公司与总成本欧尚签订,用以规定购买设备及项目承建等内容。 融资文件:项目公司与格贷款人就项目的债务融资部分签订的协议。 保险协议:由于该水厂BOT项目结构、合同结构比较复杂,从而增加了风险分担安排的难度。 请问.(1)请分析该项目的项目融资结构,并画出融资结构图。

(2)分析该项目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以及各自的利益及其可能的风险。 ?成都市政府:减少债务负担和财政压力,吸引外资,引进新技术。 ?发起人(股东):降低风险,稳定回收投资,进行利润分红。 ?债权人:获取贷款利息,实现有限追索。 ?项目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净水销售获取利润。 ?建筑承包人:获得建筑工程价款。 ?保险商:分担风险,取得保险费用。 ? 1、汇率风险(风险承担方——建设期:承建方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贷款方和政府 ?)2、利率风险(风险承担方——贷款方、项目公司 ?)3、外币不可支付风险(风险承担方——外汇短缺风险:项目公司外汇汇出风险:政府、项目公司、贷款人) ?4、通货膨胀(风险承担方——项目公司) (3)您认为还需要补充哪些协议 这个实在不知道了。。。没找到。。。。。。 年底,受原国家计委委托,中海油牵头组织进行规划研究,于1996年底向国家上报了《东南沿海地区利用液化天然气项目规划报告》,建议广东LNG(液化天然气)项目作为试点项目之一先行。 1999年底,国家正式批准了广东LNG试点工程总体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2000年,经招标,广东LNG项目选择英国BP公司为外商合作伙伴,并于2001年4月签订项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则协议,开始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项目选择澳大利亚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资源供应方,并于2002年10月正式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LNG销售与购买协议。2004年2月23日取得了合资经营公司营业执照,项目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广东LNG试点工程总体项目包括LNG接受站和输气干线项目,以及配套新建电厂、燃油电厂

bot项目融资案例

BOT项目融资结构及其案例 摘要:文章介绍了BOT(Build-Operate-Transfer)方式是指建设方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包括建造、运营、维修和转让。建设方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运营设施并且补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运营、维修费及其它费用。建设方在限定的期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还有BOT投资方式分析。BOT的特点,BOT提出程序,运用BOT的难点等。 关键词:BOT ; 特许合同谈判; 项目管理 一、BOT的含义 BOT的含义是建设—经营—转让,产生于80年代,是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出现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80年代以后,各国大型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长,而政府部门却缺乏足够的建设资金,为筹措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一些国家的政府力促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作,从而产生了BOT投资合作方式,进而被引仲到国际经济合作领域。BOT的实质是一种债权与股权相混合产权,它是由项目构成的有关单位(承建商、经营商及用户)组成的财团所成立的一个股份组织,对项目的设计、咨询、供货和施工实行一揽子总承包。项目竣工后,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向用户收取费用,以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后,财团无偿地将项目交给政府。运用BOT方式承建的工程一般都是大型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道路、交通、电力、通信、环保等方面。 二、BOT投资方式分析 1、建设。在BOT中,Build是建设,其含义就是直接投资。在通常情况下,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出资比例与东道国共同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等,这种公司或企业即为双方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但是,运用BOT方式,在投资方面具有形式多样、选择灵活的特点,具体表现是: (1)允许投资者出资举办新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产权等方式在旧企业占有股份,达到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的目的。

BT、BOT项目投融资方案

BT、BOT项目投融资方案 投融资方案 一、投融资方案 本项目的预计投资资金总额为万元,如果我公司有幸中标,我们拟准备万元的投融资额。我公司具有本项目开发、投资及销售的相关资质,同时与我公司长期合作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可以欠部分设备材料款。故本工程我公司融资万元已完全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我公司将遵守承诺,一方面利用我司长期结累资金万元(不包括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万元),另一方面通过以下融资渠道,以满足工程建设,主要融资方式可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具体又可分细为商业信用、内部融资、债务融资、项目融资等。 1、商业信用商业信用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材料商支持等,该融资方式应用灵活,操作简单,并且可以多次反复使用,财务成本为零,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2、内部融资面向企业内部的筹资,主要包括内部积累、资产变现、内部增资等。内部积累,指为了筹集企业长远发展的资金,通过减少企业利润分红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风险小,但积累额度偏低,并且不分红影响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资产变现,指通过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剥离、出售部分资产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内部增资,指向企业内部股东定向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不用到期还款的压力,风险小,但受股东自身资金实力、对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预期等影响,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3、债务融资本处债务融资指通过民间或银行信贷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等。民间借贷,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协议借款的方式筹集

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优点之一是操作简单灵活,没有银行借款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其二是抵押和担保少;其三是借款归还可以适当延展,风险相对较小。其缺点是渠道有限,数量有限。银行信贷,该方式是目前外部融资应用最为常用的融资方式。银行信贷的优点之一是资金供应量大;其二是操作灵活,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进行长、短期贷款搭配;其三是相对债权、上市、信托等渠道,手续相对简明,资金筹集费用低,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证明材料:银行贷款意向书原件)。 4、项目融资前述均属于公司融资的范围,即以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的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等为保障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则是以建设项目的名义,以该项目自身预期现金流量和未来收益、自身财产与所有者权益为保障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信托贷款和股权信托两种方式。 (1)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于向项目发放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该贷款类似于银行信贷,不同的是信托贷款的偿还方式比银行贷款灵活性大,企业与信托公司协商偿还方式,可以采取等本息、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等。同时信托公司对信用风险控制要求严格,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多种措施来降低信用风险,包括第三者担保、政府支持等。 (2)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到期转让股权方式作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相对贷款类信托,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大,一般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规避风险,包括对项目进行绝对控股、阶段性持股等。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5、综上所述我公司自有资金与融资总额为万元。 6、为确保本项目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根据本项目特点我们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1)融资计划硬币投入资金计划超前,时间及资金数量须有余地。

项目管理BOT融资模式案例分析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的BOT融资模式分析 一、项目背景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全长912 公里,最初是由马来西亚政府所属的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但是在公路建成400 公里之后,由于财政方面的困难,政府无法将项目继续建设下去,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项目成为唯一可取的途径。在众多方案中,马来西亚政府选择了BOT融资模式。经过历时两年左右的谈判,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UEM)在1989 年完成了高速公路项目的资金安排,使得项目得以重新开工建设。BOT 项目融资模式在马来西亚高速公路项目中的运用,在国际金融界获得了很高的评价,被认为是BOT 模式的一个成功的范例。 二、项目融资结构 1987 年初开始,经过为期两年的项目建设、经营、融资安排的谈判,马来西亚政府与当地的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签署了一项有关建设经营南北高速公路的特许权合约。马来西亚联合公路公司为此成立了一家项目子公司———南北高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以政府的特许权合约为核心组织起来项目的BOT 融资结构。 项目的BOT融资结构由三个部分组成: 1、政府的特许权合约 马来西亚政府是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的真正发起人和特许权合约结束后的拥有者。政府通过提供一项为期30年的南北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特许权合约,不仅使得该项目由于财政困难未能动工的512公里得以按照原订计划建设并投入使用,而且通过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动周边经济的发展。 特许权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承建512 公里的高速公路,负责经营和维护高速公路,并有权根据一个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对公众收取公路的使用费。 (2)、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安排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但是,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一项总金额为1.65 亿马来西亚元(6000 万美元)的从属性备用贷款,作为对项目融资的信用支持;该项贷款可在11 年内分期提取,利率8%,并具有15 年的还款限期,最后的还款期是在特许权协议结束的时候。 (3)、政府将原已建好的400 公里高速公路的经营权益在特许权期间转让给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但是,项目公司必须根据合约对其公路设施加以改进。

成都某BOT项目融资案例

案例解析——成都水厂BOT项目 主要内容 一 背景介绍 二 成都BOT项目描述 三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与角色分析 四 项目融资的财务结构 五 项目融资的法律及合同关系结构 六 项目的风险分析 一1>.背景介绍 1 基础设施的滞后与中国城市化进行的加速推动 2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与资金短缺 3 政府考虑新的融资模式以及将竞争机制引入传统行业推动市政公用领域的改革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成都BOT项目严格遵循国际标准,项目的运行可分为多个阶段,即项目的确定和拟定、招标、选标、开发、建设、运营和移交。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1、项目的确定和拟定 该供水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80万立方米/日的取水工程,46万立方米/日净水厂工程和27千米输水管道工程。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2、招标 1997年9月,成都水厂BOT项目正式公开进行国际性招标。经对投标的33家国外公司或公司联合体进行资格预审后,最终选定了其中竞争力最强的法国威望迪水务集团——日本丸红株式会社联合体作为项目中标单位。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3、签约与融资 1999年8月,法国通用水务集团——日本丸红株式会社联合体与成都市政府最终签订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协议。 通过融资,在没有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下,该项目获得1.06亿美元运作资金。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4、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由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主体进行,经过2年的建设,水厂最终按期并在预算之内完成建设。 二.成都BOT项目描述 5、项目运营 项目建成到特许权协议期满,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协定的标准和协定的条件来运营项目。在整个项目运营期间,应按照协定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保

bot项目融资报告具体案例

bot项目融资报告具体案例 项目背景 项目发起人BF矿业公司,国内某矿业在贵州拥有一座重晶石萤 石矿山(已经取得采矿证在内的所有证照和批文,具备开工条件)。 矿样经权威机构检验其品质优:重晶石有害杂质非常少(白度高,密度大,块状,含钡量高达97%,深部块状萤石矿含量预计可达50%)。 矿体稳定且规模大,地面2-3km长均可见矿。矿体位于缓坡上,开采条件简单且成本低。 基础设施:条件好,(公路穿过矿体,距离县城5km,县城有四 通八达的高速公路,河运及规划铁路,电力3km),无农地、林地等 地方关系隐患。 受核电及高端材料需求拉动,本类高品质产品市场前景良好。 由于发起股东融资困难(自2014年初,矿业处于下行周期,绿地项目融资难度非常大),该项目自2015年初开始处于停滞状态。当 务之急是矿山权益拥有者及该项目发起人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项目,并尽快产生矿产品销售,实现现金流。 因此,成为BF矿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运营承包方,以及获得 矿山的特许权合约(萤石销售权益)不仅构成了BOT项目融资的核心,也构成了项目贷款的信用保证结构核心。 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BOT模式的主体,在这个矿山项目中,是贵州BF矿业公司拥有的重晶石萤石矿项目。

在这个总造价较高的矿山项目中(保密阶段),该项目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投资者除股本资金投入之外,还需要负责项目的工程设计、 建设的组织、成套供货及安装调试,与贷款银行谈判安排项目融资,并在5年的时间内负责矿山的生产托管运营及矿产品销售工作。 对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项目的贷款银行,矿山的特许权合约是整个BOT融资的关键核心。这个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浩特矿业(北京)负责承建该矿山项目,包括矿建、采矿系统,以及选矿生产线;浩特矿业(成都)负责经营和维护该矿山项目,并有 权根据一个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 (2)某金融机构(保密阶段)负责安排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增信条款:浩特矿业(北京)提供项目的完工担保+某保险公司对该矿山项目 承保。 (3)矿山原股东及该矿业公司将特许经营权转交给浩特公司;由浩特公司的海外合作伙伴,勘采控股公司负责矿产品贸易业务。 (4)该矿业公司向浩特矿业(北京)提供最低萤石销售量作为权益 担保,保证所销售的萤石收入能够满足该项目100%还本付息。 (5)特许权合约期为5年。在特许权合约的到期日,浩特(北京) 将无偿地将该矿山项目的所有权转让给该矿业公司。 项目的贷款银团 某金融机构作为项目的融资顾问(保密阶段),为项目组织了该项目的有限追索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有限追索的,贷款银团被要求承担项目的完工风险和市场风险。然而,由于实际上矿山特许权合约中所提供的最低萤石 销售权益担保,项目的市场风险相对减轻;并在某种意义上转化成为 一种市场预期风险(萤石突然从供不应求变得不容易销售的风险), 因而贷款银团所承担的主要商业风险为项目的完工风险。项目的延 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项目的收益。但是,与其他项目融资的完 工风险不同,该矿山项目可以分段建设,分段投入使用,预计矿建

BOT模式的国内外案例分析范文

PPP模式之中国BOT模式的国 内外案例分析 一、BOT建设案例分析 (一)英法海峡隧道 1、项目简况 英法海峡隧道口英法海峡隧道包括2条7.3 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1条4.5 m直径的服务隧道,长50 km。项目公司Eurotunnel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的France-Manehe公司、法国银行财团、法国承包商等十个单位组成。特许权协议于1987年签订,该项目于1993年建成。政府授予Eurotunnel公司55年的特许期(1987-2042,含建设期7年),项目总投资103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3项要求: (1)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 (2)项目由私人投资并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 (3)项目公司必须持有20%的股票。 2、项目参与方 发起人—英法两国政府:英法两国政府发出对海峡通道工程出资、建设和经营的招标邀请,作为项目的发起人。 投资者—CTG-FM:CTG-FM是一个由两国建筑公司、金融结构、运输企业、工程公司和其他专业机构联合的商业集团。

项目公司—欧洲隧道公司:欧洲隧道公司是一个合伙制组织,负责运行和经营。 总承包商—TML联营体:TML联营体负责施工、安装、测试和移交运行,作为总承包商。 贷款方:牵头银行组织的一个有40个二级银行组成的价值为50亿英镑的联合贷款承销团。 3、项目的承发包方式与风险承担 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和目标造价合同的方式。欧洲隧道公司承担了海峡隧道的全部建设风险,并为造价超支准备了一笔17亿美元的备用贷款。49亿美元的陆上建筑工程的一半按固定价格承包,而隧道自身则按目标造价承包,欧洲隧道公司将把实际费用加固定费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隧道以低于目标造价完成,承包商将得到全部节约额的一半。如果实际造价和预定目标超支,承包商必须支付规定的违约赔偿金。此外,由于不可见的水底状况、设计及技术规格的变更以及通货膨胀,其合同受到价格调整的影响。 计划总投资费用及建设工期的风险。总投资费用为92亿美元(在施工过程中已增加到120亿美元),计划1988年开工到1995年竣工。建设工期的风险就在于,拖延施工工期就会使经营期相对缩短,并会直接影响到该项目的收益和债务的偿还。这就有可能将欧洲隧道公司置于风险之中,因为该公司到期若不能偿还银行规定的额度时,银行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力对该公司进行监理并出售其资产。 4、项目的融资情况。 (1)政府对贷款不做担保; (2)该项目将按有限的追偿权,100%地由私营团体筹资,交付发起人使用,债务由完成的项目收益来偿还; (3)该团体必须筹资20%的股票投资,即17.2亿美元的现金。除此之外,74亿美元贷款将从209家国际银行筹措。筹款之初14家初期项目的承包商和银行首先赞助8000

BOT融资案例

BOT项目融资案例分析 一﹑项目情况介绍 BOT投融资模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投资衰退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其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BOT融资的应用是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全长912公里,最初是由马来西亚政府所属的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但是在公路建成400公里之后,由于财政方面的困难,政府无法将项目继续建设下去,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项目成为唯一可取的途径。在众多方案中,马来西亚政府选择了BOT融资模式。 二﹑项目投融资分析 1﹑项目融资方案 1987年初开始,经过为期两年的项目建设、经营、融资安排的谈判,马来西亚政府与当地的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签署了一项有关建设 经营南北高速公路的特许权合约。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为此成立了一家项目子公司——南北高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以政府的特许权合约为核心组织起来项目的BOT融资结构,由三部分组成:政府的特许

权合约、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国际贷款银团。 1)政府的特许权合约 马来西亚政府是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的真正发起人和政府的特许权合 约不仅构成了BOT项目融资的核心,也构成了项目贷款的信用保证结构核心。 2)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BOT模式的主体,在这个案例中,是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所拥有的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在这个总造价为57亿马来西亚元(21亿美元)的项目中,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投资者除股本资金投入之外,还需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与贷款银行谈判安排项目融资,并在30年的时间内经营和管理这条高速公路。特许权合约结束后的拥有者。政府通过提供一项为期30年的南北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特许权合约,不仅使得该项目由于财政困难未能动工的512公里得以按照原计划建设并投入使用,而且通过项目建设和运营带动了周边经济的发展。对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项目的贷款银行,政府的特许权合约是整个BOT融资的关键核心。这个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承建512公里的高速公路,负责经营和维护高速公路,并有权根据一个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对公众收取公路的使用费。 (2)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安排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但是,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一项总金额为1.65亿马来西亚元(6000万美元)的

(完整版)PPP模式之BOT模式的国内外案例分析

PPP模式之中国BOT模式的国内外案例分析 一、BOT建设案例分析 (一)英法海峡隧道 1、项目简况 英法海峡隧道口英法海峡隧道包括2条7.3 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1条4.5 m直径的服务隧道,长50 km。项目公司Eurotunnel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的France-Manehe公司、法国银行财团、法国承包商等十个单位组成。特许权协议于1987年签订,该项目于1993年建成。政府授予Eurotunnel公司55年的特许期(1987-2042,含建设期7年),项目总投资103亿美元。在特许权协议中,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3项要求:元立方金服,专注于PPP、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 (1)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 (2)项目由私人投资并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 (3)项目公司必须持有20%的股票。 2、项目参与方 发起人—英法两国政府:英法两国政府发出对海峡通道工程出资、建设和经营的招标邀请,作为项目的发起人。 投资者—CTG-FM:CTG-FM是一个由两国建筑公司、金融结构、运输企业、工程公司和其他专业机构联合的商业集团。 项目公司—欧洲隧道公司:欧洲隧道公司是一个合伙制组织,负责运行和经营。

总承包商—TML联营体:TML联营体负责施工、安装、测试和移交运行,作为总承包商。 贷款方:牵头银行组织的一个有40个二级银行组成的价值为50亿英镑的联合贷款承销团。 3、项目的承发包方式与风险承担 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和目标造价合同的方式。欧洲隧道公司承担了海峡隧道的全部建设风险,并为造价超支准备了一笔17亿美元的备用贷款。49亿美元的陆上建筑工程的一半按固定价格承包,而隧道自身则按目标造价承包,欧洲隧道公司将把实际费用加固定费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隧道以低于目标造价完成,承包商将得到全部节约额的一半。如果实际造价和预定目标超支,承包商必须支付规定的违约赔偿金。此外,由于不可见的水底状况、设计及技术规格的变更以及通货膨胀,其合同受到价格调整的影响。 计划总投资费用及建设工期的风险。总投资费用为92亿美元(在施工过程中已增加到120亿美元),计划1988年开工到1995年竣工。建设工期的风险就在于,拖延施工工期就会使经营期相对缩短,并会直接影响到该项目的收益和债务的偿还。这就有可能将欧洲隧道公司置于风险之中,因为该公司到期若不能偿还银行规定的额度时,银行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力对该公司进行监理并出售其资产。 4、项目的融资情况。 (1)政府对贷款不做担保; (2)该项目将按有限的追偿权,100%地由私营团体筹资,交付发起人使用,债务由完成的项目收益来偿还;

BOT融资案例

BOT项目融资案例分析 一、项目情况介绍 BOT 投融资模式是在20世纪80年代投资衰退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其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BO融资的应用是一个典型的成功案例。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全长912公里,最初是由马来西亚政府所属的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但是在公路建成400公里之后,由于财政方面的困难,政府无法将项目继续建设下去,采取其他融资方式完成项目成为唯一可取的途径。在众多方案中,马来西亚政府选择了BO融资模式。 二、项目投融资分析 1 、项目融资方案 1987年初开始,经过为期两年的项目建设、经营、融资安排的谈判,马来西亚政府与当地的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签署了一项有关建设经营南北高速公路的特许权合约。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为此成立了一家项目子公司——南北高速公路项目有限公司。以政府的特许权合约为核心组织起来项目的 BO融资结构,由三部分组成:政府的特许 权合约、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国际贷款银团

1 )政府的特许权合约马来西亚政府是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的真正发起人和政府的特许权合约不仅构成了BO项目融资的核心,也构成了项目贷款的信用保证结构核心。 2)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 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BO模式的主体,在这个案例中,是马来西亚联合工程公司所拥有的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在这个总造价为57亿马来西亚元(21亿美元)的项目中,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投资者除股本资金投入之外,还需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与贷款银行谈判安排项目融资,并在30年的时间内经营和管理这条高速公路。特许权合约结束后的拥有者。政府通过提供一项为期30年的南北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特许权合约,不仅使得该项目由于财政困难未能动工的512公里得以按照原计划建设并投入使用,而且通过项目建设和运营带动了周边经济的发展。对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项目的贷款银行,政府的特许权合约是整个BO融资的关键核心。这个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承建512公里的高速公路,负责经营和维护高速公路,并有权根据一个双方商定的收费方式对公众收取公路的使用费。 (2)南北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安排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但是,政府将为项目提供一项总金额为1.65亿马来西亚元(6000万美元)的从属性备用贷款,作为对项目融资的信用支持;该项贷款可在11年内分期提取,利率8%,并具有15年的还款限期,最后的还款期是在特许权协议结束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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