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服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根据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可以分为医疗损害纠纷和非

医疗损害纠纷。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

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体系]国家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体系。

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为非诉讼的主要渠道,健全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医疗意外保险为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第六条[财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政府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八条[基层职责]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负责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九条[新闻媒体]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及其媒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准则,客观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学协会职责]医疗卫生行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培训,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诚信执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鼓励和支持医务社会工作者参与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体系]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医疗安全管理和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医疗技术管理]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按照技术复杂性、风险性、伦理和资源稀缺性等原则,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公布并不定期修订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和技术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第二类

技术医疗技术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和技术管理规范。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人物、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医疗技术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大型设备配臵管理]为保障医疗安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大型医用设备按照配臵规划实行准入,加强使用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医疗纠纷预警、干预及持续改进制度, 定期统计分析和评价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质量安全信息,并向医疗机构发布指导意见。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建立预警和持续改进制度。

第十七条[法规宣传健康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防病、治病的医学科普知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

疗风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合法执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执业,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设备和设施,统筹安排医疗资源,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为患者提供便捷、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做好患者安全、药物和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等,均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或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处理预案]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预案,建立医疗风险预警和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发生医疗纠纷。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

全防范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就诊人数、场所规模、医院等级等情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投诉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投诉管理制度,设臵医疗服务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并处理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四)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情况,耐心解答其咨询,做好心理疏导;如实告知患者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如实告知患者近亲属。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医患沟通要求]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采用便于患者理解的语言与方式,引导患者参与医疗决策。

第二十六条[医疗行为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

(三)随意涂改兵力,伪造、隐匿、在病历保存期内销毁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患者的权利]患者在医疗服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二)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受到尊重;

(三)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有权优先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四)了解与自身健康和疾病防治有关的信息,选择诊疗方案;

(五)自愿参加药物和医疗的实验性研究,对所参与的研究活动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患者的义务]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要求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面材料;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医务人员权益保障]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医务人员执业条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维护医务人员劳动权益,不得让医务人员超负荷劳动。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医务社工服务]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臵或指定专门部门,探索开展医务社会工作,为患者整合社会资源,提供社会福利措施咨询,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鼓励招募、培训、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医务社工工作,为患者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病历资料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书写并妥善管理病历资料。

第三十二条[病历书写要求]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三十三条[病历复制查阅]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

(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五)公安、司法机关;

(六)医疗损害鉴定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机构。

上述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小时内予以复制病历或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医疗质量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全国性医疗质量安全危险因素报告系统。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临床工作中发现的威胁医疗质量安全的危险事件进行报告。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医患双方和解、人民调解、诉讼等途径化

解。

第三十六条[公开医疗纠纷投诉方式]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以及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或者咨询。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向投诉人书面反馈。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化解涉及收费、价格、服务态度等非医疗损害纠纷。

对于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积极引导进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三十八条[病历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患者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封存病历,医疗机构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复印件。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病历的封存期限为2年。从病历封存之日起满2年,患者或者近亲属不再主张权利医疗损害责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启封。

封存病历或启封病历应当填写封存记录或启封记录,参加病历封存或者启封的当事人、见证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封存记录和启封记录范本。

第三十九条[实物封存和启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四十条[尸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适时告知患者近亲属, 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或者司法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患双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长期留臵尸体的处理]遗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存放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死者近亲属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四十二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国家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制度。

中华医学会负责指导各省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组织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培训和考核,维护和管理全国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各省级、地市级医学会负责辖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管理、维护和更新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推选程序]候选专家须经地市级医学会审核,省级医学会审定后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第四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条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

(二)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工作;

(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高级技术职务的法医,或者从业5年以上法律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启动]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或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或者医患双方因医疗损害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组织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第四十六条[专家咨询启动]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或仲裁,患方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不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第四十七条[保险理赔]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及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理赔。

第四十八条[确定赔偿金额]医疗纠纷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根据医疗损害等级、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赔偿标准测算赔偿金额,协助医患双方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其中,死亡赔偿应当综合考虑其疾病预后以及预期寿命考虑赔偿期限,精神抚慰金实行限额赔偿。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处理]公安部门接到涉医的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及时处臵。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迅速制止过激行为,开展教育疏导,控制现场秩

(二)及时依法处臵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

第五十条[应急现场的处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督促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救治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五十一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启动]对于医疗损害纠纷或医疗机构内部不能化解的非医疗损害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应当指派调解员开展现场疏导工作,并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第五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服务延伸至辖区内的区县。人口数量较多、医疗服务量大的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四)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五)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咨询和服务;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条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

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和兼职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且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五十六条[其他参加人]患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同时出示执业证。

第五十七条[调解期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性质及达成调解协议的后果及救济途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五十八条[不予调解的情形] 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调解, 已经受理的,

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已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其他第三方非诉讼渠道处理并达成调解协议的。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调解员回避]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具有在医疗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

(三)与医疗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

第六十条[调解保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也不得公开与调解有关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用于调

解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六十一条[调解的工作程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并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及时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调解员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第六十三条[调解专家咨询]对于应当进行专家咨询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选取。

第六十四条[专家咨询意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征求咨询专家意见:

(一)医疗机构在执行诊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四)其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专业问题。

咨询专家应当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医疗纠纷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咨询事项提供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五条[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根据医疗损害等级、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赔偿标准测算赔偿金额,协助医患双方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司法确认]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员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第六十七条[调解协议履行]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书面建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情况,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有关预防医疗纠纷的书面建议。

第六十九条[引导措施]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节医疗损害鉴定

第七十条[医疗损害鉴定的概念]医疗损害鉴定是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的专业性评判,是鉴定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无过错导致患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专门问题做出专业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的原则]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七十二条[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医疗损害鉴定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

卫生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单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概述 考点1 概念和构成要件(4方面); 第二条(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补充)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客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主观方面:过失 客观方面:行为和伤害间直接的因果关系 处理的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考点2 医疗事故的分级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考点1 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 考点2 医疗事故报告(两种) 科室负责人报告→医务处→院长 需要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过失行为: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 尸解时间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考点4 医疗事故处置中患者的权利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首先明确几个问题 1.医疗事故鉴定向谁申请?卫生局?医学会? 2.谁来鉴定?卫生局?医学会? 3.不服鉴定咋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

医院2017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

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是要开展培训和教育,让所有的医务人员都能掌握、运用好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以及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 三、是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机构和人员,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患者的设诉,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 四、是加强病历管理工作。 五、是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损害等。 1、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可以选择哪几种解决途径 一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 二是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违法吗?怎么处理?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主要有哪些权利?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知情权;有获得及时诊治的治疗权;有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有隐私保护权;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申诉权(《条例》第十一条等) 如果病人或家属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任一种或几种引起了不良后果,怎么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考试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考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__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___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 、_______ 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医疗事故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 ___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___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___年 4、疑似输液、_____、 _____、_____ 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 _______ 保管。 5、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___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___日。 6、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_______,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_______提起诉讼。 二、选择题。 1、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四级医疗事故 2、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加以注明。 A、3小时 B、6小时 C、9小时 D、12小时 3、下列内容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但不包括:() A、医嘱单 B、化验单 C、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D、住院志 4、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考核试题

[考核试题] A1型题 [A型题] 1.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级。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E.六级 2.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捡,并告知家属。尸检应在死后( ) 以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A.24小时 B.36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E.86小时 3.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A.10日内 B. 15日内 C.20日内 D.25日内 E.30日内 4.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探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遂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王某行为的性质为( )。 A.属于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B.属于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 C.属于超范围职业,构成医疗事故D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 5.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 )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 3日内 B. 5日内 C. 8日内 D. 10日内 E.15日 6.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 A. 20年 B. 30年 C.40年 D. 50年 E.60年 7.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A. 5年 B. 6年 C. 7年 D. 8年 E.10年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 )起施行 A.1999年9月1日 B.2000年9月1日 C.2001年9月日 D.2002年9月1日 E.2002年4月4日 9.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E.60.小时 10.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其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 )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A.上一年度 B.本年度 C.下一年度 D.本季度 E.上半年 1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2小时 B.4小时 C.6小时 D.8小时 E.10小时 12.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 )。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二分之一 E.五分之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 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 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 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 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 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 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 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 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 专(兼)职人员,具体 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 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 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 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 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 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 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 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 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 据实补记,并加以注 明。 第九条严禁涂 改、伪造、隐匿、销毁 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 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 病历、住院志、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 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同意 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 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 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 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 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 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 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 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 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 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 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 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 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 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 的病情、医疗措施、医 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 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 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 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 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 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 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 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 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 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 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 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 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 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 控的部门或者专(兼) 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 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 或者专(兼)职人员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 行调查、核实,将有关 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 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 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 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 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 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 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 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 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 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 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 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 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 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 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 房记录、会诊意见、病 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 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 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 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 液、输血、注射、药物 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 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 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 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 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 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 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 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 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 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 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 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 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 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 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 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 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 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 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 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 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 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 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 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 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 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 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 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 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 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 延尸检,超过规定时 间,影响对死因判定 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 一方承担责任。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英文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英文版)1 [大] [中] [小]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2-07-30 16:51 共52人浏览 颁布日期:20020404 实施日期:2002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Docket No. 351) The Regulation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Accidents has been passed at the fifty fif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February 20, 2002,and is hereby promulgated for implementation as of September 1, 2002.April 4, 2002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 present Regulation has been enacted for the purpose of correctly handling medical accidents, protect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tients,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the staff members thereof, maintaining the medical order, safeguarding the security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dical science.Article 2 The term “medical accident” as mentioned in the present Regulation shall refer to those that have caused personal injury to the patients negligently by 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or the staff members thereof in the activities of medical treatment by violating the laws, regulations,ministerial rules concerning medical treatment and health or the standards or convention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nursing. Article 3 In the handling of medial treatments, the people involved shall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openness, fairness, justice, timeliness, and convenience, be practical and realistic so a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clear fact finding, precise determination of the nature, clear determin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and proper handling. Article 4 Medical accidents shall b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injuries done to the body of the patient, into four categories: Grade I medical accidents: those that have caused death or serious disability of patients; Grade II medical accidents: those that have caused mid-level disability or injury to the organs which leads to serious functional obstacles; Grade III medical accidents: those that have caused mitigated disability or injury to the organs which leads to general functional obstacles; Grade IV medical accidents: those that have caused obvious injury to the body of patients or other consequences. The criteria for specific grades shall be formulated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in charge of health.

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范护理行为,完善护理记录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带来的思考 1、举证责任倒置 2、赋予患者更多的权利 3、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 4、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中出现的某个事实或其形成原因以及如何得到解决,由于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争执。 3、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主要不同点: 分类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责任主体医患双方医方 主观形态故意或过失过失 损害后果可能有必然有 是否赔偿可能赔一定赔 广东省卫生厅三年来调查100家医院:医疗纠纷2000+例,围攻打闹237次。 特点: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 处理难度加大; 赔偿数额越来越大; 处理成为社会热点。 三、关于医患关系 医生:守护神 护士:天使

病人:上帝、衣食父母 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 1、社会保障不完善; 2、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 3、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 4、医疗卫生服务成为焦点:态度、质量。 四、认真贯彻新条例 1、适应“举证倒置”要求: (1)关于病历书写和管理; (2)关于服务程序和质量; (3)关于制定规范和常规。 2、增强法制意识 (1)宣传、学习《条例》及配套事件;(2)熟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常规;(3)知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己。 3、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4、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5、规范护理行为,完善护理记录; 6、建立医疗质量监控体系。

护理文书规范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举证的要求 1、第十条规定 2、举证倒置 二、我国护理记录的现状与问题 1、功能制护理模式下,病历中关于护理的记录: (1)过于简单,或不规范; (2)不归档; 结果:不利于举证,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事故的处理。 2、整体护理记录: (1)掌握困难; (2)探讨中的护理记录繁琐、主观性资料较多,易与医疗病历不一致,而引发纠纷; (3)不归档; 结果: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三、修改目的: 1、预防事故发生; 2、客观记录,便于举证,利于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3、保护护士与病人合法权益。 四、内容 1、护理病历书写的原则 2、各项内容: (1)入院病人评估记录单; (2)体温单; (3)医嘱单; (4)护理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护理记录单);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特护单); (5)手术护理记录单; (6)出院病人评估记录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考题及答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64分)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和、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 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4、医疗事故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年。(30 15 5) 5、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6 3 ) 6、疑似输液、、、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保管。(输血、注射、药物、医疗机构) 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48 7) 8、对发生医疗事故有关的医务人员,除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6 1 ) 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 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 10、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 提起诉讼。(医疗事故人民法院)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36分) 1、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 C )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四级医疗事故 2、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B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3小时 B、6小时 C、9小时 D、12小时 3、下列内容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但不包括:( C ) A、医嘱单 B、化验单 C、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D、住院志 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之日起 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C ) A、5日是 B、10日 C、15日 D、20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测试题含答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3分,共60分)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3、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6、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7、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患者保管。(×) 3、患者无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4、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6、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可不在场。(×) 7、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8、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D) A:医疗机构支付B:患方支付 C: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D: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2. 以下属于医疗事故的是(C) A: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B: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C:药物不良反应造成不良后果 D: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3.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B),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A:10日内B:15日内C:20日内D:25日内 4. 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探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遂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 王某行为的性质为(D) A:属于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B:属于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 C:属于超范围职业,构成医疗事故D: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 5.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并告知家属。尸检应在死后(C)以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A:24小时B:36小时C:48小时D:72小时 6.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C)级 A:二级B:三级C:四级D:五级 7.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D)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3日内B:5日内C:8日内D:10日内8. 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B) A:20年B:30年C:40年D:50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培训考试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培训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A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B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C 药物不良反应造成不良后果 D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 A 医疗机构支付 B 患方支付 C 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D 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3、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并告知家属。尸检应在死后()以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A:24小时 B:36小时 C:48小时 D:72小时 4、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A:10日内 B:15日内 C:20日内 D:25日内 5、内科医生王某,在春节探家的火车上遇到一位产妇临产,因车上无其他医务人员,王某遂协助产妇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肢臂丛神经损伤。王某行为的性质为() A.属于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B.属于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 C.属于超范围职业,构成医疗事故 D.属于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6.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级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7、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3日内 B:5日内 C:8日内 D:10日内 8、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A:20年 B:30年 C:40年 D:50年 9、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A:5年 B:6年 C:7年 D:8年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 D )起施行 A:1999年9月1日 B:2000年9月1日C:2001年9月日 D2002年9月1日 11、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12、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其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A:上一年度 B:本年度 C:下一年度 D:本季度 13、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内据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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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你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了解吗?它有几个章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 关于,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1X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 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 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 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 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 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考试试题及答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考试试题及答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考试试题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称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 、、 和、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 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4、医疗事故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年。 5、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 6、疑似输液、、、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保管。 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 8、对发生医疗事故有关的医务人员,除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9、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10、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 提起诉讼。 二、选择题。 1、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 )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四级医疗事故 2、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3小时 B、6小时 C、9小时 D、12小时 3、下列内容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但不包括:( ) A、医嘱单 B、化验单 C、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D、住院志 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之日起 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 A、5日是 B、10日 C、15日 D、20日 5、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6、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 ) A、八项 B、九项 C、十项 D、十一项 7、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但不包括:( ) A、医疗事故等级 B、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责任程度 C、医疗事故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原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杜绝医疗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减少医疗纠纷(以下简称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医院,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纠纷及事故的预防及处置 1、组织学习及考核 1)医院按照医疗安全知识培训计划邀请国内、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来院讲课二次。授课内容:结合《条例》及相关法律及案例讲解纠纷、事故的防范及处理。 2)就《条例》及医院的核心制度每年考核一次,并有记录。 3)各科室利用早会每月一次用20-30分钟时间学习《条例》及医院核心制度,并做好记录。 2、医疗文献的管理 1)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及时送交病案室归档。 2)病程记录在电脑完成后马上存放在病历中,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慎防患者家属突然提出封存病历。 3)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或抢夺病历资料。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修改病历资料。 (1)患者、家属已经复印的病历资料。 (2)司法机关已经调阅的病历资料。 (3)已经发生纠纷的患者病历资料。 5)对因交通肇事、打仗斗殴住院患者的病历修改时要慎重。 3、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启封。 1)病历复印。 (1)患者、家属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2)患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命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住院患者由医疗组医师携带病历陪同患方复印后,到医务部加盖公章。 (4)出院患者到病案室复印,加盖公章。 (5)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要存入原始病历中。 (6)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持工作证和介绍信可以借调原始病历。 2)收费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3)医师、医务部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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