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单位选聘评分标准

评估单位选聘评分标准
评估单位选聘评分标准

评估单位选聘评分标准

根据省行《委托资产处置评估、拍卖机构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评估单位评标选聘的有关要求,结合有关行业规定及我部实际招标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我部拟对《实施细则》中评估机构评标计分表的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表格中第一项“收费标准”内容修改为收费金额

修改后将不再按照行业标准值分段计分,而是根据多家投标单位的实际收费报价由处审会委员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在相应的分值区间内为投标单位打分。

二、取消原表格中第二项“提交报告期限”内容

将该项内容作为委托评估合同中的一项内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填写,具体提交时间由双方在合同加以约定。

三、将表格中第三、四项“专业特长、资质水平”结合在一起按评估标的类别分别修改为资产评估资质、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三个类别:

其中资产评估资质按照(中评协[2007]109号)《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规定分为:AAA级、AA级、A级(中评协评定)B级、C级(地方协会评定)5个级别,分别确定得分;房地产估价资质按照(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分为:一级资质(建设部颁发)、

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建设厅颁发)3个级别,分别确定得分;土地估价资质按照资质按照(黑土资发2002第104号)《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分为:A级、准A级、B级、准B级4个级别,分别确定得分。

另如委托评估资产中既有房产、土地,又有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或其他动产(包括车辆)的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较高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分别委托具有特殊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评估。

四、在原表格中增加一项机动得分项,基础分值为一分,委员视情况可加分或减分

1、投标文件完整、评估方法得当等可酌情加减一分;

2、出具评估评估小样结果与内部估值或接收价格有明显差异的可酌情加减一分;

3、以往曾接收农业银行委托评估,依据其评估结果农业行处置资产溢价卖出或多次流拍的可酌情加减一分,没有接受过农业银行委托的得基础分值。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的条件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的条件资产评估结果公司成立的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情形 办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检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评字[1999]118号,见附件二十四)。办理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拍卖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信贷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新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1、由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登记, 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 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评估所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 地点; 5、财政部门规章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申报资产评估资格须资格证书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结果资格申请书; 2、董事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 复印件; 5、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缔结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子 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机制;

资产评估质量控制与风险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第一条为规范评估机构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评估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规模、业务特征、业务领域等因素,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评估业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三条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评估机构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政策执行和监控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针对以下方面制定相应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质量控制责任; (二)职业道德; (三)人力资源; (四)评估业务承接; (五)评估业务计划; (六)评估业务实施和报告出具;

(七)监控和改进; (八)文件和记录。 第五条评估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件。评估机构应当记录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合理界定和细分质量控制体系中控制主体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并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控制主体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层; (二)首席评估师;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审核人员; (五)项目团队成员; (六)评估机构其他人员。 第八条最高管理层是指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评估机构的一个人或者一组人。 最高管理层对业务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最高管理层应当在股东会(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让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到业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全员参与,以达到质量控制目标; (二)制定评估机构的服务宗旨,确保全体人员理解服务宗旨的内涵,并评审其持续适宜性;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当具体、可测量和可实现,并与服务宗旨保持一致; (四)策划组织架构和质量控制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处于适宜、充分和有效的状态; (五)合理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实施控制。 第十条首席评估师是指最高管理层在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代表。首席评估师应当为评估机构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且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验和能力。首席评估师由最高管理层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权限,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第十一条首席评估师承担以下职责: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

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本公司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3、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执行 4、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5、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现场调查;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6、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7、本公司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8、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 (1)本公司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2)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

(3)关注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 (4)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 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不承接评估业务。 (1)本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法保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或评估报告按时出具。 (2)影响评估程序的适当履行,导致本公司及项目人员无法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3)评估报告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较大,给公司及从业人员带来较大风险。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相关资料具有明显虚假,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9、现场调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必要的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如下事宜: (1)编制评估计划,其内容应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2)根据资产的规模和结构及特点、完成时间要求等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从业人员构成项目团队。 (3)根据项目特点,向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出评估的工作要求和具体计划。 10、从业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 11、从业人员应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12、从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形成评估结论。 13、评估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四章职业道德 14、从业人员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保密原则。 第五章签字盖章 15、评估报告由两名评估师签字盖章(包括该项目负责人),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盖章。 16、项目负责人、助理人员应当在所编制的工作底稿上签字。 17、审核人员应当在各自审核责任范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相关工作底稿、评估报告发文稿中签字。 第六章逐级审核

平安工地考评制度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一、目的 为切实加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日常的安全生产有机结合,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的目标,创建“零伤亡”工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及时间 1. 本制度适用于新晋高速公路LJ第四分部项目。 2. 本活动从开工建设至工程结束。 三、考核评价标准及等级

1. 按照《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及《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价。 2.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评价评分90分(含)以上为示范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含)—90分为达标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工程(合同段)。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开工建设第一个季度) 结合本项目实际编制“平安工地”建设实施细则,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充分进行动员部署。 (二)创建示范阶段(动员部署后至工程结束) “平安工地”创建示范阶段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 编制路基、路面、桥梁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手册等具体实施细则。

2.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 要主动的、有目的、有组织的进行施工标准化培训工作。 4. 危险性较大工程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要经过严格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 进行劳务用工登记,三类人员要持证上岗,做好岗前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工资发放办法及管理制度,报建设单位备案,坚决遏制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弄虚作假现象。 6. 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消防安全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 7. 施工场地布置、驻地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防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要达标。 8. 确保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9. 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能力,降低灾害损失。 10. 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资产评估机构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成立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提交材料: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可在百度上找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证明;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八)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内部管理制度。 成立程序: (1)申请成立专营资产评估机构的,经市国资委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批准文件。 (2)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注册登记后申请人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发资产评估资质证书。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申报文件: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资产评估公司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职业质量,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关评估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资产评估准则》等行业规、遵守职业道德,接受后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依法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评估风险是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与受托项目相关当事有经济利益关系或直系亲 情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承接的评估项目,应在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等行业规,充分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遵照法定的资产评估程序,选用科学的资产评估法,选取恰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客观、合理地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资产评估结论,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说明书》。 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说明书》,应按《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发,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条与《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书》相关的评估依据、说明、资料、记录等(包括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取价依据、现场勘查记录等),均应按《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复核,由编制人与复核人签字、

审批,形成工作底稿,并归档保管。 第二章接受委托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 第七条正式接受委托前,项目经理首先应对客户的行为背景情况进行多面的了解,采取与客户接触、洽谈或者到现场了解和掌握情况,综合估测和评价风险与风险程度,对风险大或有欺诈性的项目,应拒绝接受。 第八条经过洽谈、实地考察,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了解项目工作量、难易程度、风险程度和特殊性后,决定承接的项目,应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明确评估目的及双的责任和义务,有关事项的限制条件和必要事项的声明,由经理(或项目经理)与客户充分协商后拟定、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定签字后,委托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为经手人,与客户正式签订。 第十条接受委托后,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复杂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组织选派或协调足够数量、富有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各专业职能人员组成项目组,明确项目经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确任务、明确要求。 第^一条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要求,由项目经理拟定出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或评估案,要求: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报经部门经理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由项目经理负责全过程落实执行(包括完成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以及评估结论的备案、核准和工作底稿归档工作);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情报告制度(包括更改或修改)。 第十二条向委托提出填报委托评估资产清单(规定格式)和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求,应留存记录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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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HC02标段(K16+931~K24+522.617)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中交隧道局长合高速二标项目经理部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制度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长合高速公路项目第二项目部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项目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长合高速公路项目第二项目部施工范围的所有工点。 (三)“平安工地”考核评价以工点、施工队为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四)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周期为12个月,每年的1~12月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按季度进行施工过程的“平安工地”动态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周期内达标考核的基础依据。经考核必须达到达标及以上等级。 (五)项目“平安工地”的建设按照质监站、业主、总监办、总承包部的指导进行有序开展,严格按照上级的相关要求不折不扣的执行。 二、考核及达标 所有工点及施工队必须在工程开工至完工的全过程均严格按照达标标准开展达标创建和施工活动。 (一)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达标创建及考核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卡和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 号)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及上级的相关文件为指导,采用达标标准及考核评价的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达标标准,对安全状况进行考核评价。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保障措施 本机构评估业务质量保障体系由以下部分组成,以实现评估业务活动全员、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1、技术委员会的设立; 2、首席评估师制度; 3、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4、评估业务活动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复核。 一、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总经理、首席评估师、核心技术骨干、部门负责人、协作专家、外聘技术专家组成。 工作内容:负责重大项目疑难问题的解决(针对新兴业务或重大项目中的特殊技术问题)、重大技术问题的审核、共性问题的总结、内部质量的检查、技术争议的判断等重大事宜的组织实施。

二、首席评估师制度 制度建设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质量工作的管理,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 首席评估师工作职责: 1、确保公司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动质量控制体系的实 施,监督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向股东会报告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案; 2、组织制定公司内部的技术标准; 3、组织对业务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进行处理; 4、组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5、承办公司股东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制度建设目标: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评估业务活动中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或重大事项,确保重大事项信息的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置,以保障公司执业质量。 重大事项:是指评估人员在评估业务活动中涉及评估对象和范围界定不清、评估对象权属瑕疵、价值类型选定、技术路线确定和评估方法选择、重要技术参数选取、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的确认及业务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工作障碍或超出评估工人员能力范围的事项。 运行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实行二小时复命制,即重大事项发生或确认后应在二小时内向项目负责人报告,超出项目负责人胜任能

资产评估公司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 第三章业务执行 第五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

第八条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十条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 (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 (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 (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 (七)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 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应不得承接评估业务。 (一)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法保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或评估报告按时出具。 (二)影响评估程序的适当履行,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评估报告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可能涉及法律诉讼或相关检查。 (四)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相关资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可能,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合理的设定和使用评估假设,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五)其他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64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资产评估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资产评估质量保证措施 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以下质量保证措施: (一)、基本要求 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 (二)、业务执行 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 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

产评估师。 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 (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七)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应不得承接评估业务。(一)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法保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或评估报告按时出具。(二)影响评估程序的适当履行,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评估报告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可能涉及法律诉讼或相关检查。(四)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相关资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可能,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合理的设定和使用评估假设,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五)其他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签订业务约定书后,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方及时协商相关内容,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现场调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必要的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如下事宜:(一)编制评估计划,其内容应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1.doc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 度1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 第三章业务执行 第五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

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 第八条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十条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七)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应不得承接评估业务。(一)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具备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 制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x 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本公司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3、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执行 4、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5、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现场调查;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6、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7、本公司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8、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 (1)本公司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2)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 (3)关注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 (4)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 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不承接评估业务。 (1)本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法保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或评估报告按时出具。 (2)影响评估程序的适当履行,导致本公司及项目人员无法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3)评估报告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较大,给公司及从业人员带来较大风险。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相关资料具有明显虚假,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9、现场调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必要的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如下事宜: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机构名单公示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 前百家机构名单公示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百家机构名单公示 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的有关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开展了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4〕5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以及《关于上报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中评协〔2015〕36号),现将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综合排名前百家机构名单(附件1)、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年业务收入排名前百家机构名单(附件2)、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总部收入排名前百家机构名单(附件3)及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年全部业务收入(含关联业务收入)排名前百家机构名单(附件4)予以公示。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排名有关情况的说明(附件5)一并附后。 对公示名单如有异议,请在2015年8月16日17:00前提出。可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凡以单位或部门名义书面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注明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求署真实姓名并签字,同时注明所在单位及联系电话,便于进一步核实情况。 联系人:李晶?李偲

电话:00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中商大厦16层邮编:100045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资产评估公司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资产评估公司业务质量控制制 度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制度 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 第三章业务执行 第五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

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 第八条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十条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 (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 (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 (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 (七)本单位及从业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 1 为强化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有序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我部派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活动等进行定期排查,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根据考核评价体系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对此项目进行扣分,并说明扣分原因。 2我部积极组织人员每三个月对项目部驻地及施工现场进行考核评价,最后取得相应的得分。 2.1“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评价评分90分(含)以上为示范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含)—90分为达标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工程(合同段),详见表1。 表1 考核评价等级划分

2.2各考核项目评分时采取扣分制,扣分限值为各考核项目总赋分值。 2.3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计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2.3.1建设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2监理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3 施工单位得分=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0.5+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0.5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4工程项目阶段得分P= Σ监理单位得分∑(施工单位得分×合同价) 建设单位得分×0.2+————————×0.2 + ———————————×0.6 监理单位个数∑施工单位合同价 2.3.5 工程项目综合得分C=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5(分)+(∑工程项目阶段得分/项目考核评价次数)×0.7+项目交工前考核评价得分×0.25。 注:1.工程项目开工前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扣5分。 2.项目考核评价次数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价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依据:财政部令第22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一、要求: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评估师(不包括转到分支机构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评估师); (三)机构提出申请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1500万元; (四)机构提出申请前3年内执业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三、分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中持有评估证书的合伙人或股东; (二)分支机构评估师数量:6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应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 (一)原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做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三)总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拟投分支负责人的简历; (五)总机构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六)总机构评协出具的注册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 (七)总机构评估师评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分支机构地评协核实的拟转入评估师注册汇总表; (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 (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十一)总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时); (十二)评估师人事档案证明、三金缴费证明或承诺、注册评估师与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 要求:行政审批后的批准文件送:财政部、省评协、中评协(跨省的机构,加送总机构地财政厅、总机构地评协) 五、材料文本目录明细:(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以原件为主,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 (一)封面:申报材料名称:(参考机构设立格式文本) 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 (二)目录 (三)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参考机构设立格式文本)(全体股东决议) (四)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见财企[2005]90号附表)(五)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见财企[2005]90号附表)(七)总机构前3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八)总机构注册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总机构所在地省评协出具,见财企[2005]90号附表) (九)总机构评估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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