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31日 民事诉讼法 2013年01月01日执行有关资料初步整理汇集

2012年08月31日 民事诉讼法 2013年01月01日执行有关资料初步整理汇集
2012年08月31日 民事诉讼法 2013年01月01日执行有关资料初步整理汇集

2012年08月31日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2013年01月01日执行有关资料初步整理汇集目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新闻发布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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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新闻发布会

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31日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2年8月31日上午11:15

地点:人民大会堂台湾厅

内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和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人大网](2012-08-31 10:34:14)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

[何绍仁](2012-08-31 11:16:30)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刚刚闭幕。出席今天闭幕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43人,符合法定的出席人数。会议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143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何绍仁](2012-08-31 11:16:55)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通过的这两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下面,我介绍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嘉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先生。胜明主任负责回答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先生,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先生。他们两位负责回答与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的问题。

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2012-08-31 11:19:24)

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作了一个规定。我们有一些不太清楚的地方,想请您进一步作一个解释,关于其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具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请您明确。另外,现在我国承认的大概有三种,除了在民政部正规登记过的团体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社会团体有没有资格,也请您明确。第二,关于再审审级的问题。我现在没有拿到三审稿,材料比较少,我想问一下表决稿和三审稿关于这个规定有没有区别?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是多数的情况,实际上和二审稿相比是引入了一部分可能是法人作为当事人司法的纠纷,是不是会导致地方上一些企业出现地方保护的可能性,因为让原审法院改变自己的判决不太容易,怎么去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王胜明](2012-08-31 11:24:01)

你问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公益诉讼的主体,你刚才讲到的公益诉讼主体,我想告诉记者朋友们,现在表决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三审稿的时候,也就是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的稿子上,写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把很多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名称是“社会团体”,还有20万是你刚才讲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在做这一修改时,专门讲了两句话,一句话是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比如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要研究哪些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另外还有一句话,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这句话我的理解是,哪怕有的问题目前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王胜明](2012-08-31 11:24:48)

刚才讲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万多家,这46万多家是不是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能队伍庞大了一些。什么叫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究竟解决什么问题?还有不同的认识。对这个问题,哪些组织能够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可以事先商量一个办法,划个杠杠。如果事先拿不出办法,也可以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再总结经验。

[王胜明](2012-08-31 11:29:31)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向哪一级法院提出?对于这个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修改。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这个原则要不要坚持?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反复研究,认为这个原则应该坚持。所以,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他应该向哪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还是规定向上一级,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规定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这一条中有两个“可以”,一个叫“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与后面的“也可以”,这两个“可以”的含义不同。第一个“可以”讲的是,民事权利涉及到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处分权,所以第一个“可以”讲的是我认为你有错,但是我申请不申请再审,这是我的权利,我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但是第二个“也可以”的含义,不是说也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而是讲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也可以向原审法院。法律实际上把究竟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你认为哪个法院处理你的事更适当,你相信谁能够比较公平、合理地来处理问题,你就可以找哪个法院。谢谢!

[农民日报记者](2012-08-31 11:30:12)

我想请问刘振伟主任,我们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一大亮点是农技推广的保障措施有所强化,而且新增加了一些内容,请您就这方面的情况向我们作一介绍。谢谢!

[刘振伟](2012-08-31 11:31:09)

这次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农技推广的保障措施方面增加了许多约束性的规定,主要是五个方面: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其中的“按规定”,是指农业法和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增长幅度的要求,而且是逐年都要有增长。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和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针对有项目就干、没项目就看的问题,为实现基层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常态化,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目前,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项目已有专项支持,今后主要是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农业发展基金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但目前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够好,今后执法中应加强监督检查。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能力较强,基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较弱的情况,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这次修改的一个突破是,对于基层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中央财政也有提供补贴的责任。三是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

队伍的稳定。”保障有一个标准,就是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在岗人员工资收入要与基层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平均水平相衔接。四是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实验基地、生产资料和设备、设施等。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五是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以上五个方面若落实到位,将大大增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能力,这是这次修法的一个亮点。

[何绍仁](2012-08-31 11:32:49)

谢谢,请继续提问。

[荷兰《忠诚报》记者](2012-08-31 11:33:38)

请问除了今天发布会谈到的一些法律文件的修改,在这次常委会的议程中,也涉及到个别人大代表的资格问题,请问何局长关于这方面讨论的结果如何?

[何绍仁](2012-08-31 11:35:34)

谢谢。这超出了今天新闻发布会讨论的内容,主要是讨论两部法律。您问到了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报告一下。这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个别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发布公告,新华社也会发消息稿。

[何绍仁](2012-08-31 11:37:06)

这次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广东选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支部书记钟明照因严重违纪提出辞职请求,这是一位代表资格终止。二是江苏省选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金城集团南京机电液压研究中心质量专务、研究员及高级工程师孟宪忠因病去世。三是湖北选出的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杨永良因病去世。四是解放军选出的代表,成都军区原副司令员阮志柏因病去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这几位代表的资格也自然终止,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发布公告,目前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代表2973人。

请大家继续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2012-08-31 11:37:31)

请问刘主任一个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法对我国“三农”建设非常重要,我想全面了解一下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另外,此次修改明确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性质,这应该是修改过程中的一大亮点,请问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谢谢。

[刘振伟](2012-08-31 11:38:38)

农技推广法经过近20年实施后重新修正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八个明确”:一是明确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公益性推广由国家各级推广机构承担,经营性推广由其他多元主体承担。二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农业技术推广涉及面广,投入量大,社会效益大而经济效益小,难以通过市场调节配置技术资源,盈利性组织不会大范围、长时间介入。在市场失灵的地方,需要政府履行好公益性职责,发挥主导作用。这次修改,把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明确为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七项公益性职责,不再搞有偿服务。这对稳定机构、健全队伍、提升服务能力将起到十分重要作用。这是这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对农民实行无偿服务,开辟了增加农民投入的新渠道。三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和管理体制。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和区域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与原法相比,新增了区域性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目前主要有“以县为主管理”和“以乡镇为主管理”两种模式。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一是体现因地制宜,二是为今后各地对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留出空间。

[刘振伟](2012-08-31 11:38:56)

四是明确多元化推广组织的法律地位。这次修改,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确定为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肯定了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业示范区在农技推广中的作用。这12类组织,可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也可以开展有偿服务。对多元化组织开展经营性服务的,可享受国家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五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的原则。包括编制、人员结构、知识结构、考评制度等。农技推广法正式实施,依法落实编制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六是明确农技推广工作规范。如要按规划、计划推广,推广的技术要经过应用示范和安全性验证,要坚持自愿原则,要提高推广效率等。七是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明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给予补助、明确中央财政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补贴责任、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方面。八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责任、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上述三个方面,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农技推广机构到推广人员,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都涉及到了,是依法规范农技推广工作的法律保障。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2012-08-31 11:44:00)

谢谢主持人。关于诉讼制度的问题,这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但是我们注意到其中的标的额从一审的5000到二审的1万,再到三审的相对数,这个变化的

过程是出于什么考量?有一个疑问,每年这个数字是由哪里、什么时候公布?另外,小额诉讼制度是一审终审,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的话,有什么救济渠道?谢谢。

[王胜明](2012-08-31 11:47:07)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是针对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程序。也就是大家比较熟悉的一句话,“繁简分流”。现在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600多万件,这600多万件中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案件比较复杂的,适用普通程序。案情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用比较简便的办法解决纠纷。小额诉讼是在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中,再拿出一小块数额比较小的,从标的额上切一刀,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它是一审终审。因为一般的案件是两审终审。这是小额制度建立和适用的意义。

[王胜明](2012-08-31 11:51:22)

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怎么定比较好?你刚才讲到一审用的是5000,二审用的是1万,三审用的是相对数,相对数是指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按照现在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有一个数据,全国2011年是平均41799元,我们算了一下,按照这个数30%大约是12000元左右,和二审的1万元是接近的。

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怎么定?定绝对数有道理,定相对数也有道理,法律委员反复研究,从5000到1万再到相对数,反复比较之后认为定一个相对数,而且拿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一个标准计算单位,更符合实际需要。时间关系,具体为什么更符合实际需要不展开说了。

关于小额诉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明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实施之后,这个数谁来发布。我刚才讲到,不是说拿全国的平均数,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照各省自己公布的数,或者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来决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不管是国家统计局,还是各省,每年都发布,但是发布的时候不会和你说30%是多少,或者说我们本省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标的额是多少。我们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就各省审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布,另外也可以由各个省的高级法院每年来公布数字。

[何绍仁](2012-08-31 11:51:40)

请继续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2012-08-31 11:52:04)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想请问张部长,此次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增加了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上岗条件等方面的规定,我想知道这是出于何种考虑?谢谢。

[张桃林](2012-08-31 11:54:09)

谢谢。刚才刘主任在回答的时候已经谈到,这次修订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履职的主体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是靠基层的农技推广人员,他们也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力量。特别是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技推广公共服务职能的拓展,对农技推广人员整个队伍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作为这次修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和上岗条件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张桃林](2012-08-31 12:02:05)

关于编制方面,我们都知道由于历次的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有一些地方确实有片面追求人员精简的问题,也导致一些地方的推广机构编制过少。现在总体来讲,相当一部分的基层推广机构的编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要求。所以这次法律增加了相应的规定,这个规定非常明确,我们设置编制主要是根据其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的范围、工作的任务合理地确定,保证有足够的农技人员履行公益性的农技推广服务职能。在岗位设置方面,因为我们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是以专业技术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的服务,所以我们要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其岗位主要是专业技术岗位。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能低于80%,之后经过各地的探索、实践,我们越来越感到保障这样一个比例,而且在这个基础上提高比例非常必要。尤其乡镇首先编制本身不多,在有限的编制限制下,怎么能够更好地、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提高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显得尤为迫切,这也是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包括这次人大在立法过程中,方方面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所以这次在修订法中规定,乡镇一级所有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都是专业技术岗位。在上岗条件方面,原来的法律对上岗条件规定相对比较宽泛,主要是要求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是经过相应的考核培训能够达到这样一个水准。多年的实践也证明,这一规定为当时条件下来充实、加强以及建设农技推广队伍是发挥了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地方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重不高。我们有一个统计,乡镇一级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大概是53.3%,我们的专业技术职称分初级、中级、高级,整个加在一起是73.2%。由于人员编制的挤占,对农技推广工作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现在国家整个高等教育大众化,也就是高等教育的普及非常迅速,所以这次修订过程中也规定,农技推广机构新进的人员一般要求是大专以上学历。但是也对一些特定的地区,包括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国家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根据情况由各省、地方制定一些规定,可以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这样有一个逐步的更新,提升的过程。谢谢!

[何绍仁](2012-08-31 12:02:26)

谢谢,请继续提问。

[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2012-08-31 12:03:08)

谢谢主持人。这个问题提给王主任,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从多个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我们注意到二审稿中,检察机关有阅卷和调卷权,

后来不见了,这是为什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这次予以明确,但也有人认为,这可能限制了当事人行使申诉权,也不利于检察监督,对此您怎么看?谢谢!

[王胜明](2012-08-31 12:07:14)

加强法律监督,加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为什么要加强?一是,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二是,各个方面,包括常委委员在审议过程中的审议意见,要求加强。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加强的必要性以及怎么加强意见基本一致。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往前迈了一步。你提到的调卷和查卷的问题,在二审稿中写过,后来三审稿当中没有了。就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审判的实践情况和法律监督的实践情况,向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以后,赞成这一意见,所以你讲的这一条作了这样的修改。

[王胜明](2012-08-31 12:13:28)

你问到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会不会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影响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我认为是不会的。在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问题上,首先讲的是最高检有什么职权,然后再说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有什么样的监督职权,包括地方的各级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权怎么行使?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中作出的新规定。为什么作出这个规定?理由主要是,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是先找法院,还是先找检察院,还是同时都可以找?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及时保护当事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是不利的。这次根据常委委员以及各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先向法院提,可能法院不理你,或者法院说你提的没道理,驳回你的申请,或者你有道理,启动再审,但是再审之后的判决或者裁定还是错的,或者发生了新的错误。这三种情况下,你都可以找检察院。这样也符合检察院监督的职责。如果有关问题法院自己能够纠正,就解决了。如果法院还有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时检察院可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

[何绍仁](2012-08-31 12:13:57)

请继续提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2012-08-31 12:14:15)

谢谢主持人。我想问张部长一个问题,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通过之后,农业部会对其贯彻实施做哪些新的安排?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

[张桃林](2012-08-31 12:17:24)

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订颁布,对于我们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也对整个农业科技创新都会起到更有力的法律保证。同时也是对各级农业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农业部门将以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订为契机采取措施,深入地推进农业技术推广

事业的发展。我们主要抓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我们要加强学习和宣传的工作。部里将对此做出统一的部署和安排,组织各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教学单位认真地学习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同时,把学习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深入贯彻落实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相结合。大家都知道,今年中央的1号文件也是聚焦农业科技,特别是对农业技术推广做出了“一个衔接,两个覆盖”的明确要求和部署。我们要深刻地学习领会条文的精神,提高做好农业技术推广的责任感,把这个规定、条文精神逐条地传达到各个推广机构、每一个农技推广人员。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的宣传,让全社会各个方面更多地了解、理解农业技术推广法,能够更多、更好地关注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张桃林](2012-08-31 12:21:35)

二是,指导和推动各省抓紧制定、修订与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原法相比,我认为无论是针对性,还是可操作性方面都明确增强,应该说是更加全面、系统。不仅有一些方向性、指导性的要求,也有一些具体的、刚性的规定。但是,农业技术推广法毕竟是一个农业技术推广领域的基本法律,也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规定得那么具体。大家都知道,我国的经济社会,包括农业、自然条件、生态条件,差异、变化、组合类型很多,我们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发展不平衡,所以,还要地方具体地规定、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实施办法。农业部将抓紧研究出台在整个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基本框架下的政策文件,把一些具体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同时指导和推动地方能够抓紧制定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实施办法。三是,深入、加快地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与建设工作。这几年,特别是近三四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步伐很快,力度也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但是我们感到与现代农业需求相比,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将会同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按照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精神、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其中包括进一步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强化公益性职能。

[张桃林](2012-08-31 12:27:22)

进一步加大力度深化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最近几年,很多省份在这里做了很多的探索,现在县乡一体的农技推广体系所占的比例逐步提高。另外,在运行机制方面,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聘用制度、培训制度、责任制度、考评制度等等,特别是运行机制的创新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技术推广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再有,加强农技推广机构设施条件的建设,包括办公场所、试验示范基地以及正常的、必须的工作交通条件。还有是要加强“一主多元”体系的构建。刚才刘主任也向大家做了介绍,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是履行基本的公益性职能,但是光靠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是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服务需求的,我们需要通过这一个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建设,联合组织协调聚集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方式来参与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包括高校、科研院所、涉农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农技推广中来。这次在规定中,实际上对每一个推广主体都有要求和规定,也都有鼓励和引导的政策。

[何绍仁](2012-08-31 12:28:06)

谢谢,请继续提问。

[京华时报记者](2012-08-31 12:28:38)

谢谢主持人。我想请问王主任,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否罚款的问题,在审议期间,我注意到不少委员和代表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社会对此关注度也比较高,我看最终的表决稿与三审稿相比作了一些调整,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惩罚的情况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予采纳该证据;另一种是采纳该证据但是训诫、罚款,我想请问最后做这两种区别是出于什么考虑?在罚款这一项规定中,在今后的实践中如何实施?谢谢您!

[王胜明](2012-08-31 12:37:51)

你提的问题,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逾期举证,如何处理。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打过官司的当事人知道,举证问题在诉讼中非常重要,非常关键。我们讲打诉讼、打官司,首先打的是证据,打的是事实问题。如果提出证据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对整个审理程序的顺畅进行,是不利的。因此,这次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做了这么一个规定,基本含义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要告诉当事人,应该提出什么证据,提出这个证据的期限是多少?当事人可能在这个期限间里提出了证据,接下去有个质证问题,进入到证据认定的正常程序。如果当事人逾期没有提出证据,法院就有一个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是非。现在的问题是,当事人一方面逾期了,但逾期之后又把证据拿出来了,就有一个对这个证据是否允许进入到质证阶段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首先要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为什么逾期?逾期是故意的,还是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一时提供不出来。如果理由成立,就要进入到下面的证据认定程序。理由不成立,怎么办?经过反复研究,规定法院根据不同情节可以有三种办法处理。第一种是训诫,也就是批评、教育,你这么做是不对的,影响诉讼顺利进行,对自己也没好处,案子拖的太长。第二种是罚款。第三种是不予采纳该证据。所谓的不予采纳该证据,就是虽然提供了证据,但是不进行证据的认定程序。这一规定,对逾期提供证据的人,对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法院查明事实,比较合理、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纠纷,有积极意义。常委会审议期间,对这条规定作了修改,但是我讲的逾期提供证据的三种处理方式没有实质性改变,是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规定改得更明确了。证据有关键证据,也有非关键证据,不同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大小是不一样的。法律明确规定,如果证据被采纳,但是逾期提供的证据,理由又站不住,要予以训诫、罚款。这里的训诫、罚款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目的是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都要遵守诉讼规则。逾期提供证据,又没有正当理由,相当于妨碍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对你作出强制措施。这个强制措施包括训诫、罚款。在民事诉讼法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这一章明确规定,如果罚款,要有一定程序,比如说要经过院长批准,罚款具体数额也有规定。

谢谢你的提问。

[何绍仁](2012-08-31 12:38:07)

谢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谢谢三位嘉宾。

[中国人大网](2012-08-31 12:38:35)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

责任编辑:海星

本文标签:民诉法修改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492477741.html,/fazhixinwen/lifa/201208/30904.html

解读民事诉讼法修改:公益诉讼制度将有法可依

今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

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

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引人关注的是,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

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为此,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新的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现行民诉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

新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新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新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法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作者:陈丽平责任编辑:海星

本文标签:民诉法修改立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492477741.html,/fayanguancha/sd/201208/3090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新民事诉讼法

新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

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X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集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实用参考]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GG 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G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GG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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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裁定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裁定适用范围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详解」 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与民事决定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几种法律文书,重点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具体适用。 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书适用于解决实体问题,民事裁定书则适用于解决程序问题。要准确适用法律文书,首先,必须界定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其次,已作出判决的实体性事项出现问题,则应当借助于法定程序进行纠正。 民事决定所要解决的是诉讼进行过程中几种特殊的程序性事项。 「例题」(2005年试卷三第35题) 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答案]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相关法条」《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由YJBYS小编来为大家讲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精品)《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等方面是否有效的标准,包括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等 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请求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决定法院裁判的内容和范围。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我国界定;主要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案由。民事诉讼案件案由主要是依据当事人主张得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对于少部分案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诉的分类 分类标准: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 (一)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分积极的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在于要求法院对某种现存的、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作出确认,结果不需要执行。(二)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特征:1、当事人就权利行使或者义务履行存在争议; 2、给付判决需要执行。 分类:1、现在、将来给付之诉2、实物、行为给付之诉 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的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分为:1、有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2、无广泛形成效力的形成之诉 特点:1、法定性2、现实性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反诉的要件:1、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1)法律上的联系(2事实上的联系 5、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基本原则的概念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特点为:概括性、稳定性、包容性 合议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 意义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擅断。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和知识上的缺陷,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具体表现:1实行合议制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有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

民事诉讼法全书重点笔记整理

民事诉讼法全书重点笔记整理

民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诉: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的请求。 诉的特征: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出;诉是一种请求;诉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间发生了民事诉讼。 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事实理由。 诉与诉权的关系: 联系:①诉权与诉有相同的主体和对象(提起诉和享有诉权的主体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对象都是人民法院);②功能方面有一定相似性(享有诉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司法救济,诉的目的在于启动诉讼并最终获得利己裁判); ③诉权是诉的基础,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诉权的具体的行使方式。 区别:①诉权是当事人的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而诉是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诉权处于静态,诉处于动态,诉权是法律规定的抽象的权利,而诉是一种具体的请求;②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公民、法人享有,获得依法设立的司法机关公平审判的权利,与当事人是否涉入某一具体的民事诉讼并无必然的联系,因而它属于应然的范畴,而诉作为法院提出的请求,较为强调请求的提出,因而一般情况下与某一具体民事纠纷关系密切。 哪些情形属于诉的合并? ①诉的主体合并②诉的课题合并③因被告反诉而发生的合并④因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引起的原诉与参加之诉的合并 反诉: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特征:当事人的特定性、目的的对抗性、时间的限定性、独立性 提起反诉的条件: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与本诉须能适用同种诉讼程序;无论一审或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均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须与本诉有牵连性。 提起反诉的时间在本诉开始后,作出裁判前,超过期限则不适用反诉,只能重新起诉。 民诉法基本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需理解哪种情况体现何种原则?) 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原则历史沿革概述:民事诉讼在历史上就是处理私人纠纷的方式之一,罗马法就有对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规定。资产阶级最先将其作为一项诉讼原则提出。18世纪后,资产阶级掌权后主张“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可以任意使用和支配。1806年法国民诉法最早以立法形式将处分原则规定在法律中。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条文理解】 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效之诉);规定了7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这11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本条属于第一类情形,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如果提出的申请再审书中声明的事由,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其中事由之一的,应当裁定进入再审审理阶段。 本次民诉法修正中结合审判实践,针对民事诉讼中容易发生错误的因素与环节,将应当予以再审的情形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进一步明细化、法定化,符合民事申请再审诉权化的改造方向。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再审事由与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之间的区别。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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