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交易行为,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的管理,制止非法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新车、二手车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

本办法所称新机动车,是指未入户上牌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已入户上牌的车辆。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

公安、交通、海关、经贸、财政、价格、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机动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除符合开办市场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其停车场地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

第六条机动车交易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按规定采取直接买卖、委托代销、函购函销、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

(一)走私车;

(二)盗窃、抢劫的车辆;

(三)非法拼装车、组装车;

(四)方向盘设置在右侧的车辆;

(五)各种证照、证明手续不全或证照、证明手续与车辆情况不符的车辆;

(六)超过报废期限或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车辆;

(七)发生交通事故尚未结案的车辆;

(八)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车辆;

(九)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车辆。

第八条机动车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交易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经营假冒伪劣车辆;

(二)为无机动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虚开、代开发票或提供发票;

(三)买卖国产机动车产品质量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等证明文件,或制造、使用、买卖虚假的上述文件;

(四)在合法市场或合法经营单位以外从事交易活动;

(五)在机动车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交易中采取欺诈、强买强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并依

照本办法规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需提交相关合法证明后,方可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鼓励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机动车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二手车交易的参考价格。涉及固有二手车交易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进行评估,并经相关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税务机关认为二手车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有权依法核定其应征税额。

第十三条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机动车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即可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卖方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单位有效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委托销售证明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证明;

2.车辆检验合格的有关手续、行驶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税费交纳凭证;

3.属国有资产的,应提供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出售许可证明和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书;

4.属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海关的解除监管证明;

5.抵债的机动车辆进行交易,还应当提供债权债务人协议书、资产评估证明书或者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二)买方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单位有效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2.需政府采附管理部门、控办、车辆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方能购车的,应提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控办、车辆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办理成交手续,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验二手车交易发票、交易合同及其他法定证明凭证后,办理转移、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交易行为时,对禁止交易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予以扣留、封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盗窃、抢劫的车辆,执法人员可当场扣留车辆及其证件并在当日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交易以国产零部件非法拼装、组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拆卸,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其条件、手续不齐备的,限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齐;过期不能补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电子商务中机动车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交易结算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交易结算,是指: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含资金)的结算,包括购买(销售)商品、提供(接受)劳务、租赁业务、资产处置、资金调拨等往来结算。 第三条内部交易结算涉及的价格、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财务中心是内部交易结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交易结算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各单位执行交易结算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对公司交易结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理建议。对内部交易、公司内部关联交易中出现的异议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公司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内部交易、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无理拒付(收)的业务负责办理强制转账。 第二章内部交易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交易结算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办理交易结算,应明确交易的结算主体,严格执行交易程序,做到结算依据合法、合规,结算内容真实、有效。 二、各单位在办理交易结算时,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公司在产品、产成品流转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协议)、实物流转凭证(入库单、出库单等)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才能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四、内部交易当期的收支应在当期进行结算,双方同时(即以收款方入账时间)办理交易的内部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结算时间,不得跨月、跨年。对交易手续齐备、程序规范的内部交易,收、付款单位不得无理拒收、拒付。 五、除内部资金拆借外,其它内部交易实行非货币结算,且通过母公司进行款项结算。 第三章内部交易结算的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内部交易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结算: 一、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办理结算所需的相关原始结算凭据,经双方财务部门认可后进行账务处理,对结算凭据的真实性负责。 结算凭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一般包括:合同(协议)或公司批准文件、结算价格依据、机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范本正式 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用说明 1、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 2、卖方(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才能与买方(甲方)签订此合同。 3、签订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持一分,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应使用钢笔填写。 5、本合同不得翻印。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协议条款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证照种类:号码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证照种类:号码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的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新、旧)机动车状况 车牌号码出厂日期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有效期从至最近一次年检时间车辆瑕疵状况: 第三条价款 (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2002]90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8.14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2]9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山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和《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如经营部,下同)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行旧机动车交易和中介活动。 第四条中山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是全市旧机动车市场和流通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对旧机动车实施特种行业管理;市工商局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实施注册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代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 (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五)成立满12个月; (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

山东高盛集团各公司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

山东高盛(集团)各公司内部交易 结算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集团内各公司内部交易行为,整合集团公司资源,发挥集团各公司协同作用,降低成本、费用支出,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明确集团各公司交易范围、定价、核算办法,保证集团各公司业绩评价及考核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山东高盛(集团)公司下属的山东高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宝路装饰有限公司、淄博托普工贸有限公司所有内部交易业务。 三.?定价原则 1、各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结算原则上以成本价为依据;经双方总经理商定签字确认后转财务开票结算;内部交易的结算管理统一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内部交易的账务处理核算由集团财务签字后转各分公司财务入帐。 2、特殊情况(重大质量问题等原因情况)下,各公司之间可以就交易价格提出调整申请,查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后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调整。 四.?业务流程 主要业务流程: 1、原材料领用流程:各公司之间的原材料原则上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各公司之间的原材料可以相互共用,以领料单的形式到仓库领用的:具体流程:使用部门开具填写完整的领料单→经采购同意→到仓库领用→仓库月底转集团财务开票→转各分公司财务入帐。

2、产品加工流程:需方公司以书面申请或合同→各公司销售公司(必须确定价格)→销售公司下单到各公司(或外协加工)→加工完验收入库→销售发货到各公司→月底集团公司财务根据发货确认数量开票→转各分公司财务入帐。 3、工程施工流程: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施工单位组织人员施工→工程完工验收后→出具工程结算书经申请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转集团公司财务开票→转各公司财务入帐。 五、财务规范 各公司之间内部往来交易要求定期核对、正确、及时反应内部往来账目。各公司内部交易单位需在每月底前完成内部交易业务账务处理并相互核对应收与应付账目,做到账账相符。各公司之间的主管会计负责往来每月核对一次并出具对帐报告,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监督落实。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财务中心 七.?本规定在签发之日起生效 2014年9月7日 山东高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_1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证照种类: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证照种类: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一致的基础 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

乙方受_________的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_________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新、旧)机动车状况 车牌号码:_________; 出厂日期:_________; 已行驶公里数:_________; 车辆类型: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 颜色: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_________;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_________;有效期从_________至

二手车交易规章制度

二手车交易规章制度 【篇一:二手车交易管理制度完整版】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商户经营守则 为加强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邯郸 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邯郸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 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邯郸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本标准所称二手车经销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 二.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管理自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二手车经销公司必须依法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营业。 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场地要整洁、美观,在经营场地明显位置要设 立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文示及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手续、应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号码等。 五.二手车经销公司应当有2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 业人员,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六.二手车经销公司要按照《二手车交易规范》确认卖方的身份及 车辆的合法性。 七.二手车经销公司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 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之条件。 八.二手车经销公司摆卖的车辆要明码标价,车辆信息要真实、清楚。 九.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二手车经销公司不准更改车辆里程表,有重大事故的车辆要 和消费者讲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 十一.二手车经销公司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 测和整备。设有专门的检测工位一个以上,备2人以上的检测人员。并 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在售车时提供给消费者。 商户经营制度: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一: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 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 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 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办法,

内部交易实施办法 1.目的 (1)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行为,整合集团资源,发挥各主体协同作用,降低不经济行为 (2)明确内部交易范围、定价、核算办法,提供业绩评价及考核依据 2.适用范围 XXXX集团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职责 XXXX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核算和报告内部交易情况。 各主体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集团总裁确认各主体之间内部交易能否成立。 4.内容 内部交易定义 本办法所指内部交易是指发生在XXXX集团内部各核算主体之间的资源使用和被使用的经济行为,具体的交易类型见所述。 内部交易实施原则 为了促进集团内部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各主体协同效应,各核算主体应优先考虑购买集团内部其他核算主体的产品或服务。 经济和竞争原则 为了促进各核算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集团总部鼓励各核算主体之间进行内部交易但并不限制集团内各核算主体向外单位购买价廉物美的产品或优质的服务,但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暂定为年采购额五万元或每次采购额两万元以上的交易)应由总经理室决定是否采购。 内部投诉和积极改善原则 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核算主体应该以市场的眼光对待集团内部交易,如果造成违约或其他有损另一方的行为,商品购买方或劳务接受方有权向总经理室投诉。被投诉的核算主体应积极改善,否则将应相应的处罚。 内部交易定价原则 (1)如果为货物买卖,交易价格每月由财务管理部提出,交总裁批准;

(2)如果为固定资产转售,交易价格按销售方的帐面净值; (3)如果为提供劳务,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财务管理部审核,交总裁批准; (4)如果为房屋、设备、人才租赁的,财务管理部提出指导价格,该价格每季度调整一次。 内部交易类型及核算方法 货物购买和销售:(规范该类型内部交易能够使集团整体减少增值税支出。) 不动产或其他资产的购买和销售:

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现将《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代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月报表》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深圳市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6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其经营主体主要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经纪机构等。根据经营行为的不同,按以下区分: (一)销售二手车的行为,应按照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纳税。 1.二手车经销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拍卖二手车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二手车交易代理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个人销售二手车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申报管理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需经过发票开具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的一窗式比对,比对通过后办理纳税申报和发票领购等事项。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 【法规类别】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7月6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8月1日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三章交易接入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五章交割业务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 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国际会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三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及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国际会员应当加强对代理客户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责任及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相关责任及义务落到实处。 第三章交易接入 第九条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须通过国际中心系统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参与交易所各合约交易设置不同权限,具体的权限根据交易所及国际中心公告执行。国际会员可为自身或其代理的客户向国际中心申请调整相关合约的交易权限,国际中心审批后执行。

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适用范围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

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策略,统一领导和规划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定期总结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层做专题报告。 (二)指导、监督、协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落实、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中涉及跨部门、跨分支行之间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业务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平台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并提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审议。 (二)负责牵头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内部交易结算管理规定

内部交易结算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交易结算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交易结算,是指: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含资金)的结算,包括购买(销售)商品、提供(接受)劳务、租赁业务、资产处置、资金调拨等往来结算。 第三条内部交易结算涉及的价格、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财务中心是内部交易结算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交易结算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各单位执行交易结算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对公司交易结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理建议。对内部交易、公司内部关联交易中出现的异议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公司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内部交易、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无理拒付(收)的业务负责办理强制转账。 第二章内部交易结算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交易结算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办理交易结算,应明确交易的结算主体,严格执行交易程序,做到结算依据合法、合规,结算内容真实、有效。 二、各单位在办理交易结算时,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公司在产品、产成品流转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协议)、实物流转凭证(入库单、出库单等)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才能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四、内部交易当期的收支应在当期进行结算,双方同时(即以收款方入账时间)办理交易的内部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结算时间,不得跨月、跨年。对交易手续齐备、程序规范的内部交易,收、付款单位不得无理拒收、拒付。 五、除内部资金拆借外,其它内部交易实行非货币结算,且通过母公司进行款项结算。 第三章内部交易结算的要求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内部交易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结算: 一、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办理结算所需的相关原始结算凭据,经双方财务部门认可后进行账务处理,对结算凭据的真实性负责。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模板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模板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的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新、旧机动车状况 车牌号码出厂日期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有效期从至最近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瑕疵状况: 第三条价款 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 金额大写: 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一半 ;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责一半。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付款方式支票、现金: 2、付款时间: 第五条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及交换时间、手续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式:双方约定车辆由甲、乙双方当面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接时间、交接手续: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乙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与车辆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审验乙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 2、持本人或本单位有效证件,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 3、车辆交接后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任何总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4、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交易。 5 、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在的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机动车交易合同范本(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3964 机动车交易合同范本(2020

机动车交易合同范本(2020版) 机动车车交易合同范文一 甲方(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信用的基础上,进行车辆的交易,为保护交易,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车辆类型:_____,型号_____,车牌_____,车架号:____,发动机号:____,的机动车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元。 二、甲方将保证此车随车手续正宗,如有假冒、仿造、或此车是法院、银行、公安等部门查封,或交通事故处理车,不能过户的,乙方有权退车。 三、甲乙双方交易成功后,车辆的产权及行驶权均属乙方所有,乙方在该车辆使用过程中,所遇任何交通事故,或产生违章行为,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前的一切交通事故及违章由甲方负责。 四、自乙方验车无误并向甲方交付车款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购买车辆,否则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按车价款___%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五、机动车交易过户费由(甲方/乙方)____承担。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备注: 甲方:乙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机动车车交易合同范文二 甲方(卖方)____身份证:____ 乙方(买方)____身份证:_____ 根据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按照甲乙双方的各自需求,经甲乙双方商定自愿达成以下买卖车辆协议。 甲方将————色,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现金————元整卖给乙方。交易金额(大写):————万————仟————佰元整。 一、乙方经认真检验后自愿购买。 二、————年————月————日————时,此车以前如有交通事故违章及债务纠纷或盗抢行为(扣分)由甲方负责,以后乙方负责。 三、此协议在乙方对车况外观内饰及手续认可后双方签字,签字后此协议生效,作为日后法律依据。售后约定条款:车辆交付后,出现任何故障,损坏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负责。 四、车辆过户,提档费用由————方负责。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 备注: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部交易业务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营业部各业务岗位职责 第二条营业部在营业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下设业务岗位有开户资金岗、委托交割岗、客户服务岗、业务发展岗、网上经纪岗。 第三条营业部总经理职责 (一)主持营业部的全面工作; (二)制定营业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各种业务规则、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三)带领员工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和各项工作,不越权、不违规; (四)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内部监管体系,防范经营风险,发现并能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或问题; (五)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六)负责制定、落实营业部岗位责任制,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和自律管理,组织考评工作; (七)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理运用经营权; (八)负责柜台系统密码的授权管理及超级用户密码的管理与授权; (九)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业务开展情况; (十)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系,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营业部副总经理职责

(一)协助营业部总经理开展工作; (二)做好所分管部门的工作; (三)负责内部监管体系的运作,切实防范经营系统风险; (四)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能的基础上,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五)负责员工的岗位培训与日常考评工作; (六)经常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七)负责与媒体的联络,做好形象宣传工作; (八)当营业部总经理外出时,经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办公室主任(可兼任)职责 (一)负责组织做好文秘工作,管理文件; (二)负责人事工作,组织员工的招聘、培训、试用、聘任考核、奖惩,办理员工档案托管、社会保障等具体事务; (三)负责营业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组织培训、检查,保证人、财、物的安全; (四)负责营业部日常行政事务,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周边单位的公共关系; (五)接待来信、来访、办理营业部注册、登记、年检等法律手续; (六)负责属下员工的岗位培训; (七)与当地公安、工商、环卫等职能部门保持联络,保障营业部的正常经营; (八)经常向营业部领导汇报本部门的工作情况。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书样本

编号:PT-20213386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贵州省机动车买卖合同书样本 Promises resulting from either express or an implied agreement can be enforced.

[标签:titlecontent]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证照种类:号码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证照种类:号码: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的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新、旧)机动车状况 车牌号码出厂日期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有效期从至最近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瑕疵状况: 第三条价款 (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 金额大写: (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双方各负一半( );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双方各负责一半( )。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付款方式(支票、现金): 2、付款时间: 第五条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及交换时间、手续 1、验收时间: 2、验收方式:双方约定车辆由甲、乙双方当面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3、交接时间、交接手续: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乙方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与车辆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机动车交易合同(正式版)样本新编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机动车交易合同(正式版)样本新编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经双方协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出售/购买旧机动车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证明: (1)所有人名称,档案编号,检验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月;单位代码。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现常住地址。 (3)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有效期。 2.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旧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注册时间,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

委托出售价拟人民币大写元,价格浮动率%;其他。 3.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旧机动车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本合同签订成交后,乙方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后,甲方应当按旧机动车成交额的%支付乙方佣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出售的旧机动车(包含行驶证、保险单、购车发票、纳税票据等)由受托人保管和使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行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可以转委托。 2.乙方收取车款后,除偿还甲方抵押贷款本息、支付相关费用、扣除佣金外,余款应交还甲方。 3.乙方应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移交的车辆。 4.乙方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上海驭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山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 定 第三章债券买 卖 第四章债券借 贷 第五章债券做 市 第六章风险控 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债券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债券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

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资金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是指具备债券业务开办资格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地方 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债券业务包括债券买卖、债券借贷、债券做市 及其他经批准的债券投资业务。 (一)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二)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三)债券做市(含尝试做市),是指债券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开展债券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科学配置。开展债券业务必须以安全性、效益

性、流动性为前提,注重资产比例、期限结构和债券品种的合理搭配,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在确保流动性充足的前提下稳步提升资金营运能力。 (三)分离制衡。开展债券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流程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离,交易与结算人员结算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业务的交易对手须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机构及非法人产品。 第八条法人机构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监管指定的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业务,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第九条法人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应当依据《资金业务岗位说明书》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 第十条法人机构应加强债券业务交易人员管理,参与债券业务交易的人员,应当具有交易员资格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法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债券业务策略会议,分析判断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势,讨论市场变化,制定投资策略。 第十二条法人机构应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监测规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 第十三条法人机构应当对交易过程中的工作邮件、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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