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深度分析

[内容摘要] 对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一直以来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同时,“对赌协议”对企业上市产生很大影响。本文将通过对“对赌协议”的内容分析,探讨不同情形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对上市的影响。

[关键词]对赌协议法律性质企业上市

最近几年,“对赌协议”作为外资私募股权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投资工具进入了中国境内并被频繁地使用于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中。伴随着蒙牛、国美等在私募股权融资中使用对赌协议而一战成名的案例,国内很多企业在IPO前引入PE 时,都签署了“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涉及的公司大量地成为国内A股的拟上市公司。

多年以来,国内A股有一不成文的惯例,那就是IPO申报前,申请人须清理此前公司管理层或控股股东与股权投资机构(PE)签署的以公司股权调整为主要内容的“对赌协议”,其理由是证监会的窗口指导意见认为带有此类“对赌协议”的申请人,在发行审核期间甚至在挂牌上市后相当长的期限内,其股权结构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过,疑惑的呼声同样大量存在。因此,“对赌协议”已成为企业上市审核中的热点法律问题。2009年6、7月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组织证券律师、保荐与创投机构代表共300多人参加的“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也对“对赌协议”进行了大篇幅的研讨,可见一斑。

多年来,笔者为各类投资公司提供了大量的投资法律服务,也从事了一定数量的股票发行上市等的律师服务事务,对“对赌协议”颇有感受。本文试图通过对“对赌协议”的内容分析,探讨不同情形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对上市的影响,以期抛砖引玉,与上市实务同行探讨。

一、对赌协议的实质及其常见类型

“对赌协议”英文原名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意思为“估值调整机制”。在私募股权融资市场,投资方在与融资方入股谈判时,通常面临如何为被投资企业股权定价的难题。股权的价值很大一部分取决于该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为股东创造投资回报的能力。鉴于企业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为尽

快达成交易,投资方(新股东)与融资方(一般由企业的老股东出面)通常遂约定:企业未来发生一特定情况时(通常为某个财务或经营指标、一定期限内上市、IPO发行价格、一定期限内的融资金额等),一方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企业实施一定的行为,比如调整股权比例、支付资金补偿、实施管理层持股等。

很显然,“对赌协议”的本质确实可能会导致企业股权的变动或者新老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形成。如果“对赌协议”在上市申报前尚未履行完毕,必然对企业上市申报当时乃至今后一定时期的股权、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而该等情形必然影响发行审核部门的判断。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因“对赌协议”具体内容的区分而有所不同,例如,根据“对赌协议”约定的具体调整内容,“对赌协议”的常见类型有:(一)股权调整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低廉价格调整一部分股权给新股东。

(二)货币补偿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向新股东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补偿,但不再调整双方之间的股权比例。

(三)股权稀释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同意新股东以低廉价格再向企业增资一部分股权。

(四)控股转移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同意新股东以低廉价格增资或者以低廉价格受让老股东的股权,以使新股东获得其对企业的控股权。

(五)股权回购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特别是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时),老股东将以新股东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新股东的股份,以使新股东推出投资。

(六)股权激励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老股东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低廉价格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企业管理层,以实现企业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

(七)股权优先型:该类协议主要约定,当企业未能实现对赌目标时,新股东将获得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

虽然新股东在投资企业时可能同时采用上述几类“对赌协议”中的几种,但

是从本质上分析,上述“对赌协议”可以划分为二大类:一类是企业股权变动型,另一类是新老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变动型。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一直以来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张“对赌协议”合法有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股权投资协议中带有“对赌协议”的禁止性规定;

(二)“对赌协议”的签署一般是由新老股东和企业共同进行的,他们各自有权对“对赌协议”的相关内容作出决断,是适格的权利主体,可以合法有效地签署“对赌协议”;

(三)“对赌协议”的签署一般都是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比如,合同一方受欺诈或受胁迫签署协议,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否则应当认定协议有效性;

(四)“对赌协议”的内容反映的是双方基本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投资方向企业投入了资金和管理支持,促使企业再发展,同时投资方也承担了资金成本和投资风险。尽管“对赌协议”的内容有后续的权利义务调整的条款,但是该等内容本质上属于协议双方之间商业利益的区别对待,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五)即使“对赌协议”存在部分无效的条款,也不因此而否定协议整体的合法有效性,我们也应当依法区别对待不同的协议条款。

而主张认定“对赌协议”无效的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对赌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

(二)“对赌协议”的对赌目标促使企业为追求短期目标而非常规经营,因此无限增大了企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的嫌疑。

仔细分析争议双方的理由,结合律师实务中接触的常见内容,笔者更加倾向于一般情况下“对赌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下列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1、关于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条款,如果已经同步修改了企业章程的,依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关于超比例表决权条款,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表决权进行约定,但是股份公司的表决权必须是“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因此在股份公司层面约定超比例表决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关于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尽管有观点认为有变相借贷的嫌疑,但是笔者认为,按照一定的方式确定股权回购的情形和回购价格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况且股权的投入和退出是真实的,股权的回购是例外情形而非协议双方的原始追求目标,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股权回购就是变相借贷;

4、若股权调整条款发生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的,则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笔者接触的实例中,有的“对赌协议”约定了股权调整的履行期限确定为法律允许股权转让和变更登记的一定期限内,则该等条款同样是有效的;

5、若股权调整条款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股权变动的,则同时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符合审批、评估、挂牌等的要求和程序,否则可能因此而导致该等条款无效。

6、若股权调整条款涉及企业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公司变动的,则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转让所任职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7、若“对赌协议”的相关条款涉及上市公司的,则必须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8、若“对赌协议”的相关条款涉及中国境内外支付等履行内容的,必须符合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可能导致该等条款的无效。

三、对赌协议及其披露对上市审核的影响

如果“对赌协议”在企业上市申请前尚未履行完毕,则该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可能对企业股权、管理团队、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事项具有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对赌协议”内容的丰富性本身决定了其必定对企业上市产生影响。

如前所述,企业股权变动型的“对赌协议”,不论是涉及股权转让、增资、

管理层持股等,均会直接影响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等,且该等影响的不确定性将持续,特别是那些以能否成功上市作为对赌目标的企业。这些内容有可能使企业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存在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重大变化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很显然都会因此而构成企业上市的根本障碍。

此外,对于新老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变动型的“对赌协议”,由于该等协议的履行可能导致新老股东之间形成大额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对于资产能力相对有限的自然人老股东而言(该老股东往往就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该等债务的压力非常容易构成偿债或有风险,进而潜在地影响该股东的股权稳定性和企业的控制力,甚至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同样会构成企业上市的重大风险。

(二)对“对赌协议”合法性问题认识上的歧义,导致了不少企业在上市申

请前无法理直气壮地面对“对赌协议”,处置方法和披露内容五花八门,影响着证监会对企业的上市审核。

在笔者接触的多起实例中,均在投资初期出现了增资协议加补充协议的现象,即分别签署对外披露(用于办理审批和登记)的增资协议和不对外披露的包含“对赌协议”条款的补充协议。如果上市申请前“对赌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不予披露的话,不仅违反了上市申请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要求,构成虚假陈述或欺诈,也无疑会引致对企业日后的诸多重大事项的潜在风险,严重影响企业上市审核。

当然,相当多的企业在上市申请前对“对赌协议”进行了相应的处置,包括权利义务的落地和“对赌协议”的解除等。不过,由于处置过程中的很多情形并未为“对赌协议”签署当时新老股东所预知,因此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新老股东之间的重大争议,构成对企业日后持续稳定经营管理的风险。为避免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上市风险,部分不诚信者可能出现形式上解除“对赌协议”但是实质上安排股份代持的情形。该等情况同样影响着企业上市审核。

四、发审机关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定位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管理者,中国证监会必须也早已直面“对赌协议”并给出了方向性结论。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实质性“对赌协议”: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做出了面向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承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延长禁售期和减持价格底限。例如,华海药业控股股东承诺3年内不在每股20元的价格以下减持股票。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股份追送。例如,金发科技第一大股东袁志敏承诺,若公司2005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2004年度增长低于30%,或公司2005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愿意将本次支付对价后所持股份数20%,在公司年报披露后1个月内按比例无偿分送给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3、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股价低于承诺价格时差额补足。七匹狼大股东七匹狼集团承诺,在公司股改方案通过后2个月内,如果公司A股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中累计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5元/股时,控股股东七匹狼集团将按不受流通限制的流通股份20%的比例将"市场价格"与5元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公司现有非流通股股东以外的其他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承诺若股价下跌至一定水平则增持公司股票。例如,宝钢股份大股东承诺,在方案通过后2个月内,若公司股价低于4.53元,将投入不超过20亿资金增持流通股。

5、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上市公司股改后每年的利润分配比例。例如,上港集箱大股东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承诺将在上港集团股东大会上提议,公司今后每年的利润分配比例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0%。

6、控股股东承诺持股比例。例如,长江电力大股东承诺在2015年之前持股比例不低于55%。

7、控股股东承诺在未来某一时间段内以某一固定价格收购流通股东持有的股份。例如,农产品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承诺,在农产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十二个月的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所有流通股股东有权

以人民币4.25元/股(该价格将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的价格将股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

仔细分析上述各类承诺,可以发现其内容基本上类似于前述的“对赌协议”,因此上述承诺的实质就是股东之间以一定条件作为对赌结果的一种“对赌协议”。而包含上述承诺的各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均已经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二)上市公司增发中的“对赌协议”

2008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东华合创定向增发1264万股,以收购北京联银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增发方案中就含有“对赌协议”条款,即联银通科技原五位股东就联银通科技2007至2009年的净利润做出承诺,若上述业绩承诺未能实现,联银通科技原股东同意在次年将其本次认购股份的一部分按其本次认购的比例无偿赠送给东华合创的全部其他股东,三年累计赠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认购的股份总数。

很显然,这又是一份实质上的对赌协议。

(三)IPO发审时对“对赌协议”的关注倾向

根据公布的《创业板重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简报》等的披露,证监会目前发审时对“对赌协议”的主要关注:

1、股权真实、股权结构稳定是发审的基本要求,但是“对赌协议”在发审期间乃至今后继续存在的情形,构成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证监会不太认可“对赌协议”特别是股权变动型“对赌协议”的存在。

2、以现金补偿为内容的新老股东权利义务变动型的“对赌协议”,发审机构可能担心上市融资以后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转移用来偿还基于“对赌协议”形成的或有债务,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证监会关注“对赌协议”本身是否足够完整,是否存在一些条款或者协议没有披露,比如在实践中就存在没有披露的代持问题。

4、在“对赌协议”中可能有盈利预测,这给了对赌双方一个调整空间;如果公司上市时也做盈利预测,两者可能发生冲突,从而影响发审判断。

5、审核部门倾向于相关“对赌协议”在材料报会之前执行完毕,但在创业型企业中,这类“对赌协议”能够横跨上市前后会更有价值。因此,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充分披露前提下,把相关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有效规避。

综合分析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证监会对“对赌协议”并不是一味地否定,特别是不涉及股权变动的“对赌协议”。

五、关于对赌协议的建议和呼吁

基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笔者建议和呼吁如下:(一)拟上市企业继续留存“对赌协议”有其可行性

“对赌协议”不仅在投融资活动中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而且在上市审核过程中也有其留存的可行性,笔者的主要理由是:

1、“对赌协议”总体上是合法有效的,部分条款的无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修改或者处置完善,一棍子打死“对赌协议”的做法显失公平,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活跃;

2、事实上,股权分置改革和上市公司增发中的大量实质性“对赌协议”已经得到履行,说明了只要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完全可以接受“对赌协议”;

3、如果不承认“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对赌协议”各方会表面上不实施,但实际通过代持股份等形式来实施,反倒造成上市公司日后的纠纷。

4、对于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上市后实施“对赌协议”没有实质障碍、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对赌协议”,发审部门应予放行:

5、《创业板上市规则》已经为股份锁定期内控股股东履行“对赌协议”转让股份提供了可能性:

《创业板上市规则》 5.1.6规定:“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2)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笔者认为上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相当于为股份锁定期内控股股东履行“对赌协议”转让股份提供了可能性。

(二)坚决避免发审期间“对赌协议”的实施

现在证监会审核政策(保荐代表人培训时明确)是,在审查期间如果发生了股权变更,则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要求撤回材料。因此,如果在发审期间因履行“对赌协议”而变更了股权的,则必须撤回材料加以补充。

(三)在招股说明书中增加“对赌协议”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详细披露“对赌协议”的不确定性等,要求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对赌协议”作了充分披露,并由上市中介机构分别发表明确意见。

(四)条件具备时,在发行申报之前提前终止“对赌协议”。

尽管提前终止“对赌协议”可能会偏离“对赌协议”签署当时各方的利益判断,可能会造成某方股东的利益损害,但是在目前发审机关审慎对待“对赌协议”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对赌协议”可以彻底消除发审机关的不确定担忧,增加通过发审的可能性,是一种稳妥的选择。

(五)不披露“对赌协议”的风险是巨大的。有的拟上市企业会选择对“对赌协议”不披露,认为这样中介机构有时也难以查证,从而将对赌条款掩盖起来。但此种做法会留下莫大隐患,不仅构成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欺诈公众的情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企业因未披露“对赌协议”而最终未能上市的,则同时可能成为“对赌协议”双方的纠纷缘由。

(六)如果发审机构认为“对赌协议”应予特别限制或者禁止的,也应该尽快做出明确规定,以引导“对赌协议”的利益相关方妥善处置,消除有关上市主体的疑惑,降低社会因“对赌协议”而支出的成本。

总之,对于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对赌协议”问题,实践中还没有特别明确统一的看法和处置方法。如果拟上市企业已经涉及了“对赌协议”,需要律师等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慎重的清理或重整,并积极与发审机构进行有效沟通,从而减少“对赌协议”对企业上市的影响。

并购江湖(4)——对赌协议

并购江湖(4)——对赌协议 声明:自5月19日开始,九袋长老正式推出《并购江湖》系列文章,试图从多个维度审视当下并购市场,由于并购市场过于庞杂,系列文章无法全面兼顾,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并购江湖》系列以上市公司实际并购案例为信息源,不随意对任何并购案例给予道德上的审判,连载系列不以盈利为目的,未授意于任何机构及个人。九袋长老遵从严肃、审慎、专业的原则,尽可能拒绝任何形式的谣言、猜测和无实质性内容的调侃。如有疑问,请直接联系九袋长老微信公众号“mayishenl”,未获授权,不得转载。 5月23日午间,一条重磅消息引爆财经界,顺丰要上市了。有人可能不知道什么叫上市,但一定知道顺丰,尤其是“败家娘儿们”或“剁手党”,见到顺丰快递小哥比见到老公或男朋友还高兴。根据预案,顺丰几乎将所有关联资产全部打包,以借壳方式实现曲线上市,壳公司就是皖籍公司鼎泰新材(上市6年就卖壳,我不鄙视你)。预案中明确说明,顺丰承诺2016年~2018年并表扣非净利分别不低于21.8亿元、28亿元和34.8亿元,否则,顺丰原股东将对鼎泰新材进行补,优先以借壳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补偿。上述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就是上市公司并购中常见的对赌协议,无论是借壳上市,还是一般的重组并

购,对赌协议均是交易方案中的关键条款,即被并购方(借壳方)原股东向作为并购主体(壳公司)的上市公司作出3年以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承诺。实务中,对赌协议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受到法律硬性约束,若被并购方原股东拒不履行承诺,上市公司有权依据对赌协议即时宣布债权,并提请司法机关强行划扣股份或冻结现金。 通俗解释就是,不要认为把资产卖给上市公司完成套现就高枕无忧了,你至少还要加倍努力玩命干3年,要为上市公司创造业绩,否则,上市公司有权让你把股份或现金吐出来。不妨再列举几个近期的并购案例,为了更直观的审视对赌协议,暂不列举借壳上市案例。 5月21日,中房地产披露拟以发行股份支付的方式收购中交地产100%股权、中住兆嘉20%股权、中房苏州30%股权等6项资产,作价64.34亿元,同时,中房地产拟募集配套资金42.5亿元。 预案中明确列明了对赌协议,6项资产原股东地产集团、中房集团对2016年~2018年连续3年业绩作出承诺,若承诺业绩不及预期,“地产集团、中房集团将以持有的中房地产股份向中房地产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由中房地产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应补偿股份数=(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预测净利润数总额-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数总额)×地产集团(或中

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案例】 蒙牛——一赌成名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蒙牛迅猛发展,年销售额突破10亿元大关。快速扩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而此时,行业内的企业,伊利股份(600887)、光明乳业(600597)、三元股份(600429)先后登陆A股。在国内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2001年底开始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等国际机构投资者接触。 2002年6月,蒙牛在英属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别成立了一家用以承载蒙牛上市任务的壳公司。其中,开曼群岛公司由蒙牛发起人、业务联系人以及雇员等蒙牛相关人士控制。开曼群岛公司100%控股毛里求斯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又 通过认购蒙牛普通股等方式,获得蒙牛控股权。 毛里求斯公司认购蒙牛股份的资金,就来自上述三家机构投资者。2002年9月,三家机构投资者以认购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方式,注入2 597.4万美元(约2.16亿元人民币)。一年之后的2003年9月,经过内部的股权转换和计算,三家机构投资者持有开曼群岛公司49%已发行股份,剩余51%由蒙牛管理层及相关人士持有。 此间,毛里求斯公司用注入资金购得蒙牛66.7%的股份,蒙牛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成为这个上市运作系统末端的一间子公司。 2003年10月,三家机构投资者对开曼群岛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注资。此番是通过认购开曼群岛公司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注入3 523.4万美元。这些可换股票据可以在蒙牛乳业招股完成一年后转换完毕。“可换股票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协议约定,从2004—2006年为止的三年内,蒙牛的年复合盈利增长率如果低于50%,金牛将会转让用一定公式计算所得的某一数量股份(也可以用现金代替)予摩根士丹利、鼎晖和英联等三家机构投资者;蒙牛的年复合盈利增长率如果超过50%,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会转让自己的相应股份给金牛,作为对给蒙牛管理层的奖励。双方规定,无论如何涉及转让的股份总共不得超过7830万股(占已发行股份的7.8%)。 2002年,中国乳制品行业年销售额复合增长率为15.5%,50%增长率的约定对蒙牛无疑是一次豪赌。 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里,蒙牛的发展状况已经远远超出了“对赌协议”预定的盈利目标。加上蒙牛历年来的表现,2005年4月6日,蒙牛发布公告称其获得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和金牛的通知,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以向金牛支付本金为598.7644万美元的可换股票据(合计可转换成6 260.8768万股蒙牛股票)的方式提前终止双方在一年前达成的估值调整机制。 目前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分别持有蒙牛88万股、27万股、16万股股份,仅占总股本的0.1%。在英联、摩根士丹利、鼎晖等中后期投资者成功实现退出之后,蒙牛又顺利为自己找到了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美资大行Capital Group(CG)等长期接盘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种条款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18种条款 对赌协议双方中,公司与公司大股东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只能签订“不平等条约”,业绩补偿承诺和上市时间约定是协议中的重要条款。 对赌协议,这是PE、VC投资的潜规则。 当年,蒙牛VS摩根士丹利,蒙牛胜出,其高管最终获得价值高达数十亿元股票。反之,也有中国永乐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对赌,永乐最终输掉控制权,被国美收购。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18条,我们将逐条解析。 1、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深圳某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 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该律师还告诉记者,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很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2、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盈信瑞峰合伙人张峰认

对赌协议书

对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乙方通过在甲方公司任职岗位的形式,全面负责甲方公司的管理工作。以帮助甲方公司实现业绩提升。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期限 本协议为期年。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工作目标内容 乙方的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如下: 1)年年度销售额目标万元,利润目标 %。 2)年年度销售额目标万元,利润目标 %。 3)年年度销售额目标万元,利润目标 %。 4)年年度销售额目标万元,利润目标 %。 5)年年度销售额目标万元,利润目标 %。

(三)乙方期权股份收益 说明: 1)乙方如实现各年度目标,则可拿到年度的期权股份,待协议期满后甲方根据约定将乙方共计五个点的期权股份转为正式注册股; 2)每年度期权股份分红发放时间为甲方企业年度财务结算后一个月内发放; 3)本协议期满后若甲方企业年销售额达成约定目标,则乙方享受甲方企业的期权股份立即转为甲方企业的注册股份,甲方按双方约定办理乙方的期权股份转注册股份相关手续,期限为服务期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 (三)乙方薪酬支付方式 乙方年薪方案设计(年度)

注:在实现年度目标万的前提下提成总额万元,但为鼓励乙方向更高目标冲刺,甲方还设定了冲刺目标,如实现冲刺目标再给予2%的提成比例。 1.岗位固定工资按月度发放,发放时间以甲方企业工资发放日为准。 2.年乙方的薪酬发放形式仍然按上述方法进行推算与发放,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 协议生效期间,甲方有权利对企业发展方向及企业战略、定位等做出最终决策。 甲方有权根据时间节点对乙方工作成果做检验。 甲方对企业重大事件决策拥有决定权。 ④甲方拥有对企业高层人员最终人事任免权。 ⑤甲方拥有对超过万元(大写)的资金支出拥有审批权。 ⑥甲方拥有对企业年度规划的最终审批权。 2.甲方义务 协议生效期间,甲方需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运营、营销、生产、财务等方面配合乙方更好的完成工作。 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人事任免工作。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所有企业相关信息及资料。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权利 协议生效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团队的编制调整、业务流程梳理、各类制度、企业文化、各岗位薪酬与考核等方面拥有调整与修改权(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拥有对中、基层员工招聘、任命、解聘权。

对赌协议范本44574

投资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乙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在乙方资金到位后按本协议约定回购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2、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xxxx 万元持有甲方转让的xx%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3、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甲方公司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下列二家公司股权: 1、xxxx 公司(下称xx 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xxxx 万元;注册地址:;股本结构: 第三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转让股权(受让股权)是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包括xx 公司xx%股权及甲方自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止投资的全部公司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投资房地产、股票、保险、信托、购买理财产品等除外)的十分之一(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则按重新确定的股权比例)的股权。 2、甲方同意将转让股权以xxx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该股权。 3、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xxx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公司不存在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所融得的全部资金,负责用于xxxx 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3、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第五条乙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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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投资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乙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在乙方资金到位后按本协议约定回购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2、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持有甲方转让的_____%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3、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甲方公司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下列二家公司股权: 1、_____公司(下称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万元;注册地址:;股本结构: 第三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转让股权(受让股权)是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包括_____公司_____%股权及甲方自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止投资的全部公司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投资房地产、股票、保险、信托、购买理财产品等除外)的十分之一(如出现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则按重新确定的股权比例)的股权。 2、甲方同意将转让股权以_____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该股权。 3、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_____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质押、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拍卖,被人民法院冻结、. 公司不存在甲方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所融得的全部资金,负责用于_____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3、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 第五条乙方保证 1、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股权后至本协议期限届满日,乙方将受让甲方的股权委托甲方代持,乙方不实际持有股份,不得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不得参与甲方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干预甲方正常开展各项工作,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获得甲方转让股权后,除本协议约定外,不得将受让股权的任何权益部分或者全部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进行处置,否则若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股权转让款使用 甲方承诺将本次股权转让款用于_____公司及甲方的其它投资项目。

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财务分析

摘要 自2003年蒙牛对赌成功以来,对赌协议在我国被广泛使用和关注。对赌协议在私募股权融资中是一重要的工具,对投资方来说有风险控 制的作用,而对融资方起到激励以及约束的作用。本文主要有四部分,首先解释了对赌协议的概念与相关理论并阐述了对赌协议的特征,随 后介绍了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基本情况,然后通过对恒大地产对赌以及 碧桂园对赌这两个案例的分析,解析对赌协议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最后总结了对赌协议成败的原因,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对赌协议私募股权融资恒大地产碧桂园 Abstract Since Mengniu Group’s success, the gambling agreement is widely used in China and attracts public attention. As an important tool of private equity financing, the gambling agreement means a lot to investors and financing parties. It can help investors to control the financial risk and contributes to motivating the financing parties.It also provide the supervision . This thesis consists of four parts. First of all, the relevant theory and characters of the gambling agreement are introduced. And the overall situation about this agreement is shown below. After that, the main part is financial analysis based on the gambling agreements of Evergrande Real Estate and Country Garden Holdings respectively. Through this, the reasons why financing parties win or fail are concluded and the suggestions are given. Key words: Gambling Agreement;Private Equity Financing; Evergrande Real Estate;Country Garden Holdings

【对赌协议】娱乐圈对赌协议意思

【对赌协议】娱乐圈对赌协议意思 对赌协议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 目录 [隐藏] · 1?什么是对赌协议· 2?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3?对赌协议的对象和工具[1] · 4?对赌协议的证券监管[1] · 5?对赌协议的法律架构[1] · 6?对赌协议法律风险[1] · 7?对赌协议的注意事项[1] · 8?对赌协议的应用类型 o 8.1?创业型企业中的应用 o 8.2?成熟型企业中的应用 o 8.3?对赌协议在并购中的应用· 9?对赌协议的意义 [] 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 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通常目标企业未来的业绩与上市时间是对赌的主要内容,与此相对应的对赌条款主要有估值调整条款、业绩补偿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 业绩补偿是指,投资时,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与PE机构就未来一段时间内目标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约定,如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按一定标准与方式对PE机构进行补偿。

股权回购(又称回购)是指,投资时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与PE机构就目标企业未来发展的特定事项进行约定,当约定条件成熟时,PE机构有权要求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回购PE机构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 对赌协议的对象和工具[1] (一)对赌对象由于私募投资的估值方法通常是以利润为指向的PE法,所以最为常见的对赌,就是选择利润指标为杠杆,按照利润指标的达成情况,对投资方或目标公司控制人(或管理层)予以股权调整或货币补偿。 但在投融资实践活动中,尤其境外资本市场,对赌的对象和工具都非常宽泛,对赌对象主要包括: (1)利润由于基金投资的议价通常以利润的PE倍数为标准,预期的利润就成了最为常见的对赌目标,一般是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税前利润。 (2)其他财务指标除了利润指标外,根据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投资基金也会对目标公司的销售收入、利润率等其他财务指标予以要求,并根据实际达成情况加以调整投资条款。 (3)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在具体的私募项目中,投资人有时会要求目标公司完成新引进一定金额的战略投资作为二轮或其他后续投

对赌协议范本(股权转让)

合同编号: 对赌协议范本(股权转让)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对赌协议范本(股权转让)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乙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在乙方资金到位后按本协议约定回购转让给乙方的股权。 2、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_________ 万元持有甲方转让的

_________%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3、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第二条甲方持股公司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持有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______ %的股权,其他股东及持股比例为:___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_ %,_________ 持股比例______ %,三方合计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第三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转让股权(受让股权)是指甲方持有 _______________ 公司______ %的股权。 2、甲方同意将转让股权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该股权。 3、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转让款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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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加工有限公司 之 C轮投资协议书2010年6月【30】日于中国.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授权代表: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授权代表: 地址: 戊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己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庚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辛方:_________(标的企业)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标的企业)”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壬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癸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子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丑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 执行事务合伙人: 地址: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方、子方、丑方以下合称为“协议各方”;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以下合称为“_________(标的企业)现有股东”;甲方、乙方以下合称为“_________(标的企业)创始股东”;丙方、丁方以下合称“_________(标的企业)A轮投资者”;戊方、己方、庚方以下合称为“_________(标的企业)B轮投资者”;壬方、癸方、子方、丑方以下合称为“_________(标的企业)C轮投资人”、“新股东”或“增资方”。 鉴于: 1、_________(标的企业)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叁万陆仟肆佰零肆元(RMB33,636,404.00)。_________(标的企业)现有股东合计持有_________(标的企业)100%股权,_________(标的企业)现时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出资额(人民币元)股权比例 *** 18,560,568.00 55.18% *** 1,439,638.00 4.28% ***** Venture Limited 4,715,824.00 14.02% ***** Company Limited 4,715,824.00 14.02% ********投资中心2,102,275.00 6.25% ********投资企业1,093,183.00 3.25%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1,009,092.00 3.00% 合计33,636,404.00 100% 其中***与***为配偶关系,为_________(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壬方、癸方、子方、丑方是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投资_________(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

对赌协议

案例一:赌挂牌 根据欧迅体育(430617)2014年1月22日披露的《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内 容显示: 201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上海屹和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新增13.3333万元, 其中:上海屹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50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 注册资本7.8431万元、资本公积492.1569万元,上海鼎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30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7059万元、资本公积295.2941万元,上海棕泉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50万元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0.7843万元、资本公积49.2157万元; 2013年8月15日,公司的各投资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投资 方作出如下业绩承诺:(1)截至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60万元;(2)截至至2014年12 月31日,2014年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140万元;(3)即2013年和2014年两年的平均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950万元。同时,该投资协议约定了新三板挂牌的申报时间以及在 业绩承诺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朱晓东对投资人(投资人指:屹和投资、鼎宣投资、棕泉亿投资)的现金补偿和股权收购等条款,但同时约定,在公司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之日起,本协 议约定的关于投资人的特别条款自行失效,投资人依该等条款所享有的特别权 利同时终止。 上述投资协议的签署方包括欧迅体育原股东与投资方,并不包括欧迅体育,因此投资协议只对欧迅体育原股东和投资方具有约束力,对欧迅体育并不具有约束力,投资协议中并无欧迅体育承担义务的具体约定。此外,投资协议包括了欧迅体育实际控制人朱晓东在满足约定条件下收购投资方持有的欧迅体育股权或对投资 方的现金补偿条款,该等条款的履行将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朱晓东所持有的欧迅体育的股权比例增加或保持不变,不会导致欧迅体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投资协议为原股东和投资方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约定,并无关于欧讯体育义务、责任的约定,并未损害欧迅体育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赌考核 分豆教育成立于2011年,旗下产品包括慧学云教育平台的开发与运营。2015 年1月中旬,分豆教育挂牌新三板(831850)。根据公司2014年度报告,该 年度分豆教育营业收入为2898万元,毛利率为87.85%,归属于分豆教育的净 利润为7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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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私募基金)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目标公司股东)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目标公司)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丙方: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总股本为万股。 2.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左右,其中(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自然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如果目标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高于人民币万元但未超过人民币万元(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 ?如果目标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高于人民币万元(经各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作为股权激励。? ?如果公司不能再年月日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所持有的股份。乙方在收到“股份回购”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个月内需要付清全部回购款 ?股份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最大者确定 ?甲方按年复合投资回报率%计算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之和(包括已支付给甲方税后股利); ?回购时甲方对应的经评估(评估机构由双方认可)后的净资产 ? ?当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甲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及丙方提前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甲方介入时公司净资产的% ?乙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时; ?以上情形出现时,甲方有权要求出售目标公司任何种类的权益股份给其他买方,包括战略投资者。 ? ?在完成本次增资后、公司上市前,除非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的条件发行新的权益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 ?即使甲方同意发行该等新的权益类证券时,在同样的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认购权,以维护其在新一轮增资或发行之前的股权比例。

推荐-项目对赌协议(模板)

项目对赌协议书 为切实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激发项目部员工的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进取精神,全面提升项目团队素质和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确保顺利完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落实以项目责任人为主体的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甲方(公司) ; 乙方(参与人): 。 甲方决定任命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并接受任命,负责组建项目部,制定该项目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目标。实施项目目标管理,即对工程的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成本、绩效、合同信息和现场协调配合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验收。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定,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合同价款:; 3、合同工期:日历天, 二、责任目标 1、施工合同质量等级:优良(具体根据合同及公司要求填写) 2、安全目标:零事故(无伤亡事故)(具体根据合同及公司要求填写) 3、文明施工目标:争创文明工地(具体根据合同及公司要求填写) 4、进度目标:日历天(具体根据合同及公司要求填写) 5、责任期限:与工程工期一致。工程竣工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或其它原因而导致甲方(公司)被追索,甲方仍可以根据本协议追究乙方的终身责任。 6、责任总目标: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前提下,本项目完成后上

交公司目标利润为 30 % 。 7、乙方的优先权利:本项目的各项考核符合甲方要求,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业主等部门的要求,在不影响本项目正常运作情况下(本项目大部份已完工),乙方在甲方的其它项目并符合甲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任项目。 8、其他:。 三、乙方(项目经理)的权限与责任 本公司实行项目管理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甲方确认的总体方案、计划和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及实施。做到充分利用和保管甲方分配的资源,就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沟通、汇报,保证项目目标的成功实现。 1.权限 1.1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有权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业主洽谈业务,洽商、签署有关业务性文件。 1.2根据项目进度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要求,并在甲方批准的施工计划、进度计划的指导、监督下,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调整,有效控制生产进度。对工程项目有生产指挥权,自主灵活地开展项目施工活动。 1.3根据项目施工的实际要求,进行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及工薪编制(参照甲方工薪制度条文,接受甲方考核,并经甲方同意)。 1.4按经甲方批准的聘用编制招聘本项目所缺人员(公司委派除外),项目部聘请项目人员时必须要求入职人员出具各种资格证书及其它各类相关证件,并将上述的复印件交甲方存档;如中途离职(辞职或辞退),则公司将上述证件一并返还(辞职者需事先获公司书面批准)。所聘人员须与项目部签订劳务协议,报甲方备案。 1.5有权对项目内部人员的聘用、解雇、晋升作出决定(材料、仓管、财务等人员由公司委派),但须事先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经甲方考察,项目部人员不称职者或其他原因的,予以辞退的人员,乙方无条件服从。 1.6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和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原则上执行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在不违背甲方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予以适当补充,但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对赌协议

xx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 aaa BBBB 关于 广东XXCCC股份有限公司 之 拟投资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5年月日

拟投资协议 本《拟投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____月____日在签订: 甲方(投资方):xx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目标公司):广东XXCCC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业园 丙方(原股东):分别指 丙方一:aaa 住所:路1号 身份证号:445 丙方二:BBBB 住所:广东省路1号 身份证号:405 (丙方一、丙方二合称“丙方”或“原股东”)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协议书仅为意向性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 2、本次签订的协议书中涉及的所有金额以后期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为准。 3、正式投资协议尚需经尽职调查后,经双方进一步协商,并根据合作涉及的金额情况再签署。

经初步交涉,xx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投资方”)拟出资【5000】万元对广东XXCC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初步达成投资合作意向。甲方、乙方与丙方三方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估值及业绩承诺 1.1业绩承诺 乙方承诺2015年至2016年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达到以下最低要求: (a)目标公司2015年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师审计实际税后净利润(以公 司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孰低计算)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b)目标公司2016年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师审计实际税后净利润(以公 司税后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孰低计算)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1.2估值与增资 (a)本次投资前,目标公司的注册股本为人民币【9386】万元,投后估值为人民 币【50000】万元,相当于2015年承诺税后净利润5000万元人民币的10 倍,2016年承诺税后净利润8000万元的6.25倍。 (b)甲方拟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投后占目标公司【10%】股权,以每股【3.73】 元的价格,认购目标公司【13407447】元的新增注册股本,溢价部分 【36592553】元列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 1.3估值调整 1.3.1估值调整的前提 (1)如果目标公司2015年扣非净利润低于4500万元(即低于当年承诺利润的90%),则触发第一次估值调整; (2)如果目标公司2015、2016两年公司扣非净利润合计低于11700万元(即低于承诺利润的90%)或者2016年净利润低于2015年,触发第二次估值调整。 1.3.2估值调整的方式

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注意事项

股权投资对赌协议里的注意事项 1 、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 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2、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3、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放心保),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上市时间”的约定不能算是对赌,对赌主要指的是估值。但这种约定与业绩承诺一样,最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 4 、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浅析“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实践探索

qiyekejiyufazhan 1揭开“对赌协议”的面纱 1.1“对赌协议”的概念 通俗来讲,“对赌协议”是商事活动中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一般出现在企业投资活动中,一方是坐拥丰厚资本的投资企业,另一方是需要融资的实业企业,双方通过对未来不确定的结果进行约定,按照结果进行利益分配。 “对赌协议”的英文全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简称VAM ),即“估值调整机制”,其实质是投融资双方对融资企业的未来股权价值进行或然性约定,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利益保障工具,对融资方来说是一种管理层激励机制。投融资双方签订“对赌协议”时预设业绩承诺,若融资方企业到期达到业绩承诺,投资方因股价上升获得更高的资金或股权回报;若融资企业到期不能达到业绩承诺,融资方就要按照约定对投资方以资金、股权等形式进行经济性或者权利性补偿,投资方也有权要求融资方企业进行股权回购。 1.2“对赌协议”的产生原因 当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方对于目标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预期,期望通过参与目标企业的业绩增长或股价上升来获得投资收益,但往往由于此类目标企业都是刚起步的创新型企业,其盈利预期非常不确定。一方面,急需发展资金的目标企业颇具成长性,一旦获得资金后盈利空间可能非常大;另一方面,投资方拥有充足的资金却担心盈利预期风险非常大,导致投资成本难以收回。因此,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市场交易中通过协商考虑,探索出一种尽可能达到双赢效果的新的合作模式———“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可以作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既能使目标企业如愿获得资金,也能减少投资方对于风险过大的顾虑。 2从法律视角剖析“对赌协议” 2.1“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虽然目前对于“对赌协议”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可以肯定其属于合同范畴。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上有多种说法,包括“附条件合同说”“担保合同说”“射幸合同说”和“股票期权说”等,主要倾向于“射幸合同说”。 笔者认为,“对赌协议”从合同类型上来看属于无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15类有名合同的基本合同类型,“对赌协议”并不属于其中;另外,“对赌协议”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类型。那么,其算不算是射幸合同呢?射幸合同在我国并非法定的有名合同,它仅是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合同的基础都是对未来不确定的事项进行约定,法律后果不确定,双方事先都明知合同签订的风险性。但两者之间依旧存在较大差异。射幸合同中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具有非常大的偶然性,不确定结果发生的概率非常小;“对赌协议”中的约定事项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其中存在理性分析。在合同目的上,射幸合同的签订双方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不相同的,一方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另一方付出巨大代价的基础上,即一方受利一方受损,也就是说双方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立的;而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和融资方的目标是一致的,融资企业希望获得资金后可以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业绩,投资方也希望目标企业的股价能够上升,自己的股权能够获得增值。所以说,“对赌协议”的双方都是希望目标企业能够达到约定的业绩,从而双方都获利达到双赢的局面。这样看来,“对赌协议”和射幸合同在合同基础上是相同的,但是在合同 【作者简介】王顺,男,安徽芜湖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浅析“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实践探索 王 顺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摘要】“对赌协议”作为资本市场的舶来品和新鲜事物,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受捧度不断提升。 “对赌协议”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能够使融资方及时获取资金,若利用得当能够取得显著的共赢效果。目前由于实践操作结果中“对赌协议”的利益大多偏向保护投资者一方,使得众多市场主体在面对“对赌协议”时心存忧虑,“对赌协议”在我国仍未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设计。研究“对赌协议”的案例和实践操作,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有效规避“对赌协议”中的法律风险,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实践操作中如何规避“对赌协议”中的法律风险,谋求“对赌协议”参与主体的共赢,还有待不断探索和总结。【关键词】“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射幸合同;审慎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6-0035-03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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