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民宿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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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民宿消防安全要求

民宿改造、经营原则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一般略高于《农村防火规范》中的村民自建房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旅馆的防火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1.1 民宿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米,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 米。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平方米,当超过时,应成组布置,组内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平方米,组与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6 米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200平方米;当超过时,应成组布置,组内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200 平方米,组与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米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1.2 民宿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当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时,屋顶承

重构件也可采用燃烧体,但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 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 平方米。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的规定。

1.3 民宿每个楼层配备不少于2 具3 公斤以上ABC 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民宿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民宿建筑也应当安装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的除外。

1.4 民宿客房、厨房、餐厅和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餐厅、多功能厅等服务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应采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并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2015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 的规定。

1.5 民宿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 小时的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1.6 民宿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 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或1 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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