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1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30801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130801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6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以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生育调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66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目录

基本信息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4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

市长陈建华

2013年6月15日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人口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1]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1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2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生育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上述再生育规定中两项以上规定的,只适用其中一项,只批准再生育1胎。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再生育1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一方或者双方婚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婚后参照再生育政策执行。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

随本人,因变更抚养关系造成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离婚判决或者离婚协议未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父亲还是母亲一方单独行使的。

(九)一方已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

(十)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已生育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在转制后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4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1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转制后的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第十四条归侨、侨眷生育的,户籍在本市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生育的,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市生育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1]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妇女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包括:定期孕(环)情检查、避孕药具使用和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符合生育规定的复通术;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免费项目。

以上费用的支付办法:职工享受公费医疗的,自付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的,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及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职工或者城镇失业人员的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其配偶在探亲期间接受以上项目服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或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支付;流动人口的以上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的、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者接受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而怀孕的,终止妊娠的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十七条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已生育1个子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指导下选择其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6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1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再生育1胎子女的,可以在产后1年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育龄夫妻在与女方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女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指导下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一)第1胎为双(多)胞胎的。

(二)依法收养子女后按规定再生育1胎子女的。

(三)生育1胎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

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其中一方婚外再生育子女的,无论其配偶是否已采取结扎措施,婚外生育方均首选结扎措施。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且已生育子女数达2个以上的,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女方凭相应证明可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指导:

(一)年满49周岁的妇女。

(二)离异、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

(三)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身体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

(四)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

(五)经批准可再生育的育龄妇女。

前款的手术费用支付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已婚育龄妇女在等待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期间,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第二十二条已生育子女但未选择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应当按期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组织的孕(环)情检查。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接受节育手术的对象提供术后随访服务,保障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权益。

第二十四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以及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相关资料和工作流程的审核确认工作。

经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治疗。治疗期间需要休息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假期,治疗以及休息期间待遇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1]

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初婚夫妻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增加婚假10日。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

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的,享受晚育假,增加产假15日。

第二十六条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接受节育手术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但因自身原因施行流产手术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可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假期。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日,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日。

(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二十八条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日的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二十九条符合政策生育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按规定落实使用宫内节育器或者结扎措施的,按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可以获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办理。

(二)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区、县级市局级单位办理。

(三)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

(一)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

(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五)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

(六)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七)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已享受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扶助金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规定的奖励金。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对于终生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未再收养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金和扶助金。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解决:

(一)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担。

(二)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再婚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夫妻双方去世的,由负担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

上述领取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金来源渠道为:

(一)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连续3年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市、区(县级市)、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连续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20%享受一次性奖励。

上述奖励经费,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第三十五条年度考评达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的育龄夫妻,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三十八条生育第1胎子女的育龄夫妻,夫妻一方应当在怀孕3个月后、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登记手续。

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胎儿流产或者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按生育第1胎子女的程序办理登记。第三十九条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的夫妻,在孕前应当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审批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持有外省生育证明的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应当到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换领本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迁入时尚未怀孕,且不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的,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收回其外省生育证明。

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告知所在单位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办理的由原发证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予以注销并收回:

(一)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但未与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的。

(二)符合规定生育2个以上子女,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1个的(双胞胎、多胞胎除外)。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

(四)子女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

(五)依法收养子女后再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

(六)有1个子女在境内,同时也有子女在境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七)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2胎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优待和奖励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第四十三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凭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居住证、工作调动、收养子女和各种社会福利保障等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本部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开出。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招聘雇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经居住地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招聘雇用;对招聘雇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制度和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并及时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育龄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向其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移交计划生育档案。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接收。

在档案移交前已违反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十八条民政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第四十九条各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时,应当充分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青春健康教育,推进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的就学政策;民政行政部门应当在社会救助、救济、慈善、优抚等方面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帮扶照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制定相关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五十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经营地和从业人员的现居住地、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合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本企业、市场内各经营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育龄人员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协助做好随访服务。

第五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属本省户籍的,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服务证》有无第1胎登记或者再生育1胎子女审批;属外省户籍的,应当查验其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计划生育服务证》没有第1胎登记、再生育1胎子女审批以及无有效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进行登记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使用医疗辅助生育技术助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查验其结婚证、身份证和女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方可施行手术。

第五十三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条件,怀孕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无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手术。

出具前款规定证明的条件和程序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对合法生育者,应当及时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

对双方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

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依据其单位劳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对其超生成员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当年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获得奖励;连续2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的,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任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发年终奖金。连续2年以上不达标的单位,上述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部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职责年度考评不达标的,追究其负责人责任。[1]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双方均属初育,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此前一方或者双方曾生育过子女的,按再生育计算子女数,并征

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九条第1胎子女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而再生育的,或者虽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但未经审批或者经审批不批准再生育而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六十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子女死亡的,不再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退还。第六十一条利用隐瞒、欺诈等不诚信方式骗取计划生育有关奖励和优惠待遇的,由原发放单位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和优惠待遇,并由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六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五)挪用、克扣、截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1]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

广州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Ⅰ: 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 1 排水工程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排水工程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 设计流量?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71.4 建筑给排水?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地表径流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 1.6?雨污分流改造 (22) 1.7排水泵站错误!未定义书签。 30 1.8 污水处理单位? 2?排水工程的施工、验收与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7 2.1 施工? 2.2?验收?错误!未定义书签。 2.3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排水工程设计 1.1排水工程规划 1.1.1排水工程规划应坚持城乡统筹,排污、排涝与排洪统一的原则, 对城乡结合部、中心镇、河涌等区域统一规划。 1.1.2排水工程规划应考虑城乡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用地、用电负荷 按远景规模预留控制。 1.2设计流量 1.2.1参考《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结合国内外其它城市的 经验,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按照表1.2.1采用。

注:①广州市中心六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白云、海珠、黄埔六区。 ②南沙区、花都区、萝岗区的区所在镇和从化市、增城市的市所在镇包括:黄阁、新华、萝岗、街口和荔城;番禺区的中心城区、北部片区及南站区域包括:市桥街、桥南街、东环街、沙头街、大龙街、石基镇、大石街、洛浦街、钟村街、石壁街。 ③中心镇是指根据规划在市城域范围内选择分布合理、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有一定规模的建制镇,依托产业或基础设施投资发展成为小城市。 全市共有16个中心镇。包括: 白云区:江高镇、太和镇、钟落潭镇; 花都区:狮岭镇、炭步镇、花东镇; 番禺区:沙湾镇、石楼镇、大岗镇; 从化市:太平镇、鳌头镇、良口镇; 增城市:石滩镇、新塘镇、中新镇; 南沙区:万顷沙镇。 1.2.2在进行雨水设计流量计算时,广州市中心城区设计暴雨强度按 照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番禺、花都、南沙、萝岗、从 化、增城市宜采用本区公式或者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 式。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分为区间公式和总公式,推 荐采用区间公式计算设计暴雨强度。 1.区间公式(推荐采用):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物质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住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防鼠板、墙,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工程和肉菜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鼠:粉迹法不超过5%、鼠夹法不超过1%;每一百间房(以15平方米为一间计,下同)有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路)的不超过2%;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和排水许可管理;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

落实雨水、污水管(渠)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开工审批时,应审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排水方面的咨询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公共建设项目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时, 应当会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

除四害工作制度

除四害工作制度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上级部门关于创建工作、健教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的要求,促进我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学生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本着科学、全面、可比性原则对我校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成立“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组长:贺盼 副组长:袁龙田 成员:食堂工人 组长总体负责“除四害”学校工作 副组长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开展 食堂操作组长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灭蟑螂工作: 1、坚持“标本兼治,以治为本”的原则,合理使用环境、物理、化学等综合防治方法,分段实施。 2、广泛开展蟑螂普查普治工作,发现有蟑螂侵害的部位,要认真做

好蟑螂孳生场所的综合治理。 3、要把涂挂药物及滞留喷洒作为化学防治的主要手段,有美洲大蟑螂侵害的部位,要采取烟熏的办法,对下水道进行处理,有效地杀灭蟑螂。 (二)、灭鼠工作: 1、大力开展鼠类孳生场所的环境综合防治,继续治理垃圾,硬化路面,堵塞鼠洞,发动师生,消除杂物,铲除鼠类隐藏场所。 2、继续完善灭、防设备,加强对灭鼠设施的管理和应用,抓好防鼠门、挡鼠板、防鼠台三道防线。各类通道和通风的地方加防鼠钢网,从根本上提高各行各业的防鼠能力。 3、认真做好春冬两季的统一灭鼠工作,加强对食堂、厕所、寝室、图书室的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控制鼠密度。 4、以坚持铲除鼠类隐蔽孳生场所为住,设立防鼠设施,采取定期药剂灭鼠。 (三)、灭蚊工作: 1、灭蚊工作要同灭蝇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早动手,消灭越冬蚊蝇和第一代蚊蝇。 2、广泛发动师生,开展以翻盆倒罐为主要内容的小型积水容器的控制,及时清排雨水和污水。 3、辖区内有消防缸、消防池的单位,要定时定量投放生物杀幼剂,防止蚊幼孳生。

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标准

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 评审准入条件 根据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有关规定和《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行业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行业队伍建设及经营服务管理。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评审,定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凡申报资质等级评审的会员单位,都必须依照本标准各等级的评审条件、程序提供有关资料,并按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和接受《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的现场考核评定。 1、评审的准入条件 凡申请各等级资质评审的会员单位,必须符合如下准入条件,才能向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申请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等级评审书面报告。 (一)甲级 必备条件: 1、必须获得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颁发的《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资质证》。 2、按照甲级评分标准:自评总分达175分以上。(基础管理85分以上、服务质量90分以上)

3、有本专业有害生物防制施工人员30名以上,并均获得有害生物防制员(病媒生物防制工)职业资格证(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职业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及上岗证(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颁发)。其中,获中级职业资格证(或相应中级资格证)10名以上。 4、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必须由拥有有害生物防制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有害生物防制员(高级)职称证书持有者(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担任。 5、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药械仓库:其中,药械仓库面积8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80平方米以上。 6、办公设备齐全。如电话、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生产用运输工具、专业书籍(刊)等。 7、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器械设备:烟雾机4台以上,超低容量喷雾器4台以上,机动喷雾器4台以上,手动喷雾器6台以上,且完好率达80%以上。 8、配有相应的密度监测配套设备及药物配制工具:含鼠、蟑、蚊、蝇监测工具;量具、量杯等。 9、承包合同50个以上,有害生物防制服务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10、服务对象(客户)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乙级 必备条件: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版」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版」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上海市修正了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那么,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4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ang;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ang;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ang;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ang;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xx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ang;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ang;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属城镇。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除各级政府对公共无主地区予以补贴外,各单位和住户应予承担。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执行本规定

的主管部门。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会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控制与处理 第六条除四害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爱卫会统一领导,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蚊、蝇、鼠、蟑螂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中小单位应当达到无鼠要求;大型单位应当达到以鼠夹法测定,捕鼠不超过2只,或者以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5处,或者鼠征不超过2处;街道(镇)范围内应当达到鼠夹法鼠密度不超过1%,或者粉迹法阳性率不超过5%,或者鼠征阳性率不超过2%。 第九条各地区、单位、住户应当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过5%和10%。 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集聚。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发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3-01 点击数:72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4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3届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8.除四害管理规定

沭阳县潼阳中学除四害管理规定 为加强除四害工作,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除四害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学防制的方针,实行学校组织、全员动手、部门负责、科学指导,坚持集中治理与经常性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性治理为主的防制原则。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除四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科室除四害工作规划,筹措除四害经费。 (二)建立、健全除四害专职人员,每年制定年度除四害工作计划,组织召开除四害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除四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队伍和操作人员的除四害工作能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四害防制知识,提高群众的除害防病意识和防制水平。 (四)每年统一组织开展春秋灭鼠等除四害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除四害工作。 (五)组织开展除四害先进部门创建活动,负责对本部门辖区内除四害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对辖区内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调研督导、检查考核和效果评估。对部门年度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考核。 除四害标准执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灭鼠、蝇、蚊、蟑螂标准》。单位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校实际,细化、分解、制定相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四害孳生、消长规律,制订科学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整治、消灭四害及其孳生地等除四害活动,并组织采购和分发除四害药物、器械。 单位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统一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杀灭四害,以降低四害密度,预防控制疾病。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统一的灭鼠活动,要协调、督促所有部门参加,指导其采取消除栖息场所、设置防范设施、堵塞鼠洞、设置

临时排水方案终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依据及施工总则 (1) 三、排水排污管理人员及管理目标 (1) 四、管理人员职责 (2) 五、排水排污控制及要求 (2) 六、现场主要排水点 (3) 七、施工现场的布置 (4) 1.桩基施工阶段 (4) 2.土方开挖阶段 (4) 3.地下室结构施工阶段 (5) 4.上部结构施工阶段 (5) 5.洗车台 (6) 6.办公区 (6) 八、施工方案 (6) 1.排水沟部署 (6) 2.地下室施工阶段 (6) 3.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7) 4.施工现场沉淀池及集水坑的布置 (7) 5.施工现场排水泵的设置 (8) 九、质量管理措施 (8) 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8) 附件:临时排水平面图 (9)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开发区长岭路以北(地块编号:CPPQ-A2-1),施工区域三面环山,东侧为规划路,南侧为永顺大道。该工程占地面积约万㎡,总建筑面积约万㎡。本项目由地下车库(-1~-3层)、11栋高层住宅建筑(32层)、13栋别墅建筑以及配套工程组成。 本地块原有一条自然形成的南北贯通整个施工场地的排洪渠,为了施工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场地东侧设置一条排洪箱涵,施工场地北侧采用临时预埋内径涵管的方式把施工场地内的水引入排洪箱涵内,以便把经过施工现场的排洪渠水排入永顺大道的市政排水管网内。 现本项目已经进入正式施工阶段,南区支护桩已施工完成,17#、25#、27#结构已封顶,23#楼处于地下室施工阶段,21#、22#、24#处于土方开挖阶段。 二、编制依据及施工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标准化手册; 广州市市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严格按广州市市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要求施工; 严格按建筑企业污水排放有关规定施工; 严格按广州市施工现场标化管理要求施工。 三、排水排污管理人员及管理目标 生产、生活用水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平面布置图等要求,在施工前对临时办公区认真选址,以方便、安全、达标为目标布置。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设置集水井及沉淀池,沉淀后

除四害服务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和《广州市除四害专业队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双方一致认为,必须做好除害防治及日常的巩固工作,为确保达到国家标准,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服务地点: 二、协议有效期: 三、费用(除四害费用已含税金):______¥/月,共______元/个月(人民币圆整)。 四、甲方责任: 1、在承包期内应配合乙方工作,每次投(施)药应派出人陪同,并在完工证上签名验收。 2、负责防鼠、防蝇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保养。 3、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四害孳生地的整治和清理鼠迹、蟑迹、蝇迹。 五、乙方责任: 1、根据《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和《广州市除四害专业队伍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确保在承包期内所服务的项目控制在达标范围内。 2、进场施放除四害药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一切财物,明确上岗服务,文明作业,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3、每月至少**次全面施放除四害药物,施放时间为***(节假日顺延),并在完工证上登记药物施放位置及其资料。 4、派出穿统一服装佩戴上岗证的工人进场施放除四害药物。 5、有责任建设和指导甲方防鼠、防蝇设施的安装和做好日常的除四害巩固工作。 6、注意药物的使用安全、投(施)药时需要防护的部位,应向甲方提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药物投放处、喷剂消杀现场均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围闭)。

7、所使用的除四害药物按国家规定有“三证”或使用全国爱卫会除四害专家委员会推荐和认定的药物。如引起人蓄中毒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在甲方管辖区域内实施除四害时,应将用完后的废农药瓶与农药残留液一起带出小区范围并清理现场。 9、定期更换药品,同一种药品不能连续使用三次。 10、乙方作业前至少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通知业主,告知其安全事项,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六、乙方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如经过甲方三次提出整改,仍没有整改或整改没有效果,则扣除当月承包服务费的50%。如连续三个月出现上述情况,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服务费不予支付。 七、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于次月十五日内凭乙方收款发票付款给乙方。乙方收款同时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 八、每次消杀后的第二天,由甲方、乙方双方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计酬(未经双方签名确认的验收表无效),并填写《环境消杀记录与质量检验表》;每月两次消杀后的验收分数加权平均分值为当月付款分数。以百分制计,大于等于95分,全额支付,否则低于94分(含94分),每份扣100元计;低于85分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 九、因执行本合同所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签名盖章日起生效。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围蔽 (一)围墙。 1.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应采用围墙封闭。 2.统一采用砖砌18厘米厚砖墙,高度2米并压顶。 3.应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之间距离不宜超过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牢固、安全、可靠。 4.外墙面应批荡抹光和美化处理,鼓励建设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绿化外墙。5.利用墙面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围板。 1.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围板封闭。2.采用轻型钢架铝扣板(压型板)或装配式双面彩钢夹心板(板房板),高度1.8米,围板用角钢支撑,并通过C型钢柱与在地面固结,钢柱间距不大于3.3米。3.围蔽脚线统一采用砖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防止余泥杂物泻出围板外。 4.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压型钢板的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围板的颜色应一致。 5.临近机动车道的围蔽应设置成品铸铁或钢制防撞杆,按交通相关管理规定设置夜间反光警示标志。 (三)密扣式钢围栏(铁马)。 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务工程宜采用标准密扣式钢围栏(铁马)围蔽。 二、工地出入大门 (一)工地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应低于2米,宽度不宜少于5米。 (二)大门使用材料与围墙、围档等相适应,大门上应有企业标识。 三、场地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以下硬底化措施。 1.施工现场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钢筋加工场、仓库地面等区域,应当浇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15的混凝土进行硬底化。 2.施工现场内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采取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仓库)统一采用整体装配式活动房或砖砌房屋。 现场使用的整体装配式活动房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砖砌临设统一采用砖墙、锌铁瓦盖,墙内外面批荡刷白,屋盖应采取防台风加固措施。 (三)施工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经常畅通,不堆放构件、材料,道路应平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宜少于3.5米,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用混凝土挠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宽3米、长5米的矩形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驶离工地的机动车辆应当在驶出前冲洗干净。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

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1994年7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4〕59号公布,根据2005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媒虫害的防治,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和蟑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都负有义务。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除四害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五条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疫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防治责任与标准 第七条除四害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净洁。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室内外无鼠洞、鼠窝。 (五)地下管线沟或暗渠应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马路、街巷的沙井口,应设置活动闸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条单位辖内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蚊:每百间厅、房有成蚊的不超过5间,每间成蚊不超过3只。 (二)蝇:饮食业、食品业、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诊所的病房、诊室,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船、车室,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教室内无苍蝇,其他行业的工作间、车间等有蝇房间必须低于3%,有蝇房间的成蝇不超过2只。 (三)鼠:食品、饮食业室内无鼠迹,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粉迹法5%、夹日法1%)。 (四)蟑螂:食品、饮食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

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媒虫害的防治,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和蟑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都负有义务。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除四害责任人,加强管理, 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 定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五条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疫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 工作。 第二章防治责任与标准 第七条除四害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净洁。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 发酵的有机肥。 (四)室内外无鼠洞、鼠窝。 (五)地下管线沟或暗渠应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马路、街巷的沙井口,应设置活动闸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条单位辖内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蚊:每百间厅、房有成蚊的不超过5间,每间成蚊不超过3只。 (二)蝇:饮食业、食品业、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诊所的病房、诊室,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船、车室,以及机关、团体、学 校企事业单位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教室内无苍蝇,其 他行业的工作间、车间等有蝇房间必须低于3%,有蝇房间的成蝇不 超过2只。 (三)鼠:食品、饮食业室内无鼠迹,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粉迹法5%、夹日法1%)。 (四)蟑螂:食品、饮食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螂,其他单位有蟑螂的厅、房数不超过5%;每间 有蟑螂不超过5只。 第九条单位、住户可自行购置除四害的药物器械对四害进行治理,也可雇请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承包治理,但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条居民住户应按照街道、城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2014-9-12 执行日期:2014-11-1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已经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4年9月12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提高城乡防洪排涝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雨水径流控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源头控制、低影响开发的原则,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绿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雨水径流控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排水总体规划、排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规划雨水滞渗、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减少雨水径流量。

第六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是其排水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技术指引,经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后实施,指导相关单位设计、施工和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前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原始地块1∶500或1∶2000地形图,通过统计建设不同下垫面对应的雨水径流系数表的方式确定。 建设项目的建设后雨水径流量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大厦公共设施公摊费计收标准

白云电气科技大厦 公共设施分摊费方案(试行) 业主单位:广州市世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广州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部门:公司办 日期:2015年4月1日 目录 一、公共设施费用分摊原则 (3) 二、公共设施费用分摊总面积计算 (3) 三、公共设施运行总费用的测算(以设备100%运行时进行成本测算) (4)

四、公共设施分摊费单价计算(单位:元/月/ m2): (6) 五、公共设施公摊费的收费标准 (7) 六、周边大厦公摊费对比 (7) 七、大厦租户公摊费测算明细表 (8) 八、大厦公摊执行单价阶梯式费率参照表 (10) 九、大厦设施运营水电费、空调费及分摊费占比率分析表(2014年10-12月份) (10) 十、大厦公摊费用思路组合演示图 (11)

根据业主单位与租户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大厦的电梯、卫生间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用电等费用由租户根据其租赁面积的比例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公摊,具体的缴纳方案按照业主/物业公司后续发布的通知执行),白云电气科技大厦(以下简称“大厦“)各租户根据其租赁面积分摊大厦公共水电及空调费用。 2013年大厦刚建成,集团进驻初期,由于有些公共水电的计量仪器未安装好(比如电梯的独立电表等),同时考虑到大厦进驻前期人员不多,消耗也不大,因此未计收分摊费。2014年,前期为了鼓励租户进驻,促进大厦的招商工作,改进2013年的招商困境,因此作为其中一项优惠政策,经综合考虑,公摊费从2015年开始正式计收。 为达到大厦能耗的收支平衡为目的,租户自用的水电费及空调能耗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其余所有的公共能耗,都需要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摊,现按《租赁合同》之相关规定及结合大厦实际水电运行数据,对公共区域水、电、空调冷量特制定以下分摊方案: 一、公共设施费用分摊原则 1.总分摊费=总分摊电费+总分摊水费+总分摊冷量费 2.总分摊电费=总电费-地下停车场电费-天面(LOGO)LED泛光照明用电-用户总量电费 3.总分摊水费=总水费-用户总量水费 4.总分摊冷量费=中央空调总费-用户用量总费 二、公共设施费用分摊总面积计算 因大厦各楼层区域性质有所区分,现按以下分类计算分摊面积(单位:层/ m2):

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80318 【实施日期】1998031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卫生健康 【标准号或文件号】胜油爱卫发[1998]6号 【章名】全文 胜利石油管理局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工作的管理,提高科学除害水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四害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利用专群结合,因地和因时制宜,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防治和消灭四害。 第三条油田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积极履行除四害义务。 第四条全局实行四害密度监测和举报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除四害工作的领导,纳入爱国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统筹安排,同步发展。 第六条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全局除四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局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除四害工作的日常管理。 各单位爱卫会和有关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局爱卫会的领导,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除四害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局爱卫会办公室提供四害密度监测资料。 第七条管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灭鼠与其它杀灭病媒生物药物、器械的,须经局卫生防疫站和局爱卫会办公室申报山东省卫生防疫站检验审核,由山东省爱卫会和省卫生厅审查批准;未经申报和批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在油田从事经营性消杀药物、器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局卫生防疫站监测和局爱卫会批准。 局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局消杀药物、器械的优化、推荐、供应和统一组织协调;各单位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消杀药物、器械的采购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杜绝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化学性灭鼠毒饵(如氟乙酰胺等),灭鼠毒饵要新鲜、低毒,对鼠有良好的嗜口性。禁止剧毒类化学杀虫剂用于卫生害虫防治,任何卫生用杀虫剂中敌敌畏(DDV)含量不得超过0.5%;营销于本地区的卫生用杀虫剂,对本地家蝇或淡色库蚊的击倒中时(KT50)应小于5分钟,24小时死亡率100%。 灭鼠毒饵及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必须标明详细的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安全使用说明、主要成份含量及人畜误食后的解毒和抢救措施,并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油田准销证和质量监测报告。 第九条各单位除四害消杀服务站(队)在同级爱卫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内的消杀工作。 第十条单位对辖区或责任区进行四害消杀工作,可以与同级或上级爱卫会签订合同,委托有偿消杀和服务;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消杀效果。

除四害服务承包协议

除四害服务承包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和《广州市除四害专业队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双方一致认为,必须做好除害防治及日常的巩固工作,为确保达到国家标准,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服务地点: 二、协议有效期: 三、费用(除四害费用已含税金):¥/月,共元/个月(人民币圆整)。 四、甲方责任: 1、在承包期内应配合乙方工作,每次投(施)药应派出人陪同,并在完工证上签名 验收。 2、负责防鼠、防蝇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保养。 3、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四害孳生地的整治和清理鼠迹、蟑迹、蝇迹。 五、乙方责任: 1、根据《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和《广州市除四害专业队伍管理试行办法》的有 关要求,确保在承包期内所服务的项目控制在达标范围内。 2、进场施放除四害药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一切财物,明确上 岗服务,文明作业,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3、每月至少**次全面施放除四害药物,施放时间为***(节假日顺延),并在完工证 上登记药物施放位置及其资料。 4、派出穿统一服装佩戴上岗证的工人进场施放除四害药物。 5、有责任建设和指导甲方防鼠、防蝇设施的安装和做好日常的除四害巩固工作。 6、注意药物的使用安全、投(施)药时需要防护的部位,应向甲方提出并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药物投放处、喷剂消杀现场均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围闭)。 7、所使用的除四害药物按国家规定有“三证”或使用全国爱卫会除四害专家委员会

推荐和认定的药物。如引起人蓄中毒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在甲方管辖区域内实施除四害时,应将用完后的废农药瓶与农药残留液一起 带出小区范围并清理现场。 9、定期更换药品,同一种药品不能连续使用三次。 10、乙方作业前至少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通知业主,告知其安全事项,并 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六、乙方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如经过甲方三次提出整改,仍 没有整改或整改没有效果,则扣除当月承包服务费的50%。如连续三个月出现上述情况,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服务费不予支付。 七、每月结算一次,甲方于次月十五日内凭乙方收款发票付款给乙方。乙方收款同时需 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 八、每次消杀后的第二天,由甲方、乙方双方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计酬(未经双方签名 确认的验收表无效),并填写《环境消杀记录与质量检验表》;每月两次消杀后的验收分数加权平均分值为当月付款分数。以百分制计,大于等于95分,全额支付,否则低于94分(含94分),每份扣100元计;低于85分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 九、因执行本合同所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签名盖章日起生效。 十一、附件:1、灭虫服务工作范围及工作细则 2、除四害施放药物明细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效力与本合同同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联系人:联系人: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科学指导《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及其他排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二)本技术指引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适用于《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其他排水工程可参照执行。(文中带下划线部分的文字为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内容)(三)“水更清”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要求,以河涌流域为单位逐条梳理,按照“近远期结合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系统考虑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达到《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排水体制 (一)对事实上已经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旧城镇等区域的排水系统,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二)新建地区、成片改造区域、新建道路的排水系统

应采用分流制,并根据受纳水体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第1.04条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三、水量计算 (一)污水量计算 1、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 可按下表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2、人口密度 可按照各地块远期规划人口密度及现状人口密度取大值确定。 3、工业用地单位废水量 按0.65~1.6万m3/km2·d确定,具体可查阅《广州市污水总体规划修编》表5-2。 4、地下水渗入量 地下水渗入量取设计污水量的10%,在河网密集或地下

除四害预防控制制度

2010年除四害预防控制制度 一、建立除四害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并有分管员具体负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使除四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组长:付艳凤 副组长:肖金香 成员:各班班主任 二、年初制订除四害工作计划,年末有总结报告。 三、建立除四害责任制,并落实到责任人,明确任务和要求,做到责任区域有人管,除四害工作有人做。 四、搞好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四害”危害人人知,除害工作人人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除四害意识。 五、紧抓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清除卫生死角和暴露垃圾,铲除四害孳生场所。 六、除四害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制定除四害措施,组织检查、评比,并将除四害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七、明确奖惩激励制度,对在除四害工作中积极配合、任务完成出色的集体与个人给予表扬;对不服从管理者,经教育仍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组织力量清扫,加倍收取药费和劳务费。 八、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对开展的各项除四害工作及时记录。 频阳逸夫小学

2010年2月 频阳小学控烟工作制度 为贯彻实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健康,配合健康教育促进学校争创活动,创建无烟学校、绿色无污染学校,学校特制订如下控烟工作制度,并于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一、成立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控烟监督员: 二、控烟规章制度 1.学校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控烟工作,保障控烟制度的落实,并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 2.本校范围内除专设的吸烟室以外其余区域禁止吸烟。 3.学校大门口设立禁烟提示牌,教学楼、餐厅、体育馆、图书室、会议室、报告厅、教师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志,各场所均不设烟具。 4.设立控烟监督员,做好控烟检查教育工作。对外来人员,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义务及时进行提醒与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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