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科主要业务职能介绍

就业促进科主要业务职能介绍

一、主要职能:

拟订全市就业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拟订全市人力资源者平等就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综合管理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工作;拟订全市城乡人力资源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负责对全市职业培训机构与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全市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政策;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贯彻实施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

二、目前主要业务工作:

(一)行政许可两项: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发放

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以及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0号),设立条件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心”的称谓。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3)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4)有合法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及中介服务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5)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时须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其中备用金不少于10万元,);

(6)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资料柜、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在居民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物业管理部门或利害当事人同意。

(7)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熟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备财会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企业负责人、个体业主、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3)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5)企业法人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非企业法人提交出资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本市住所证明,机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7)国家和省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

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窗口自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后,须一次性提出核实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职业介绍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

审验

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受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

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验,经行政机关同意,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提出改进意见。申请人按改进意见整改后,按要求重新进行申请。

发证

审验合格的,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明确其可以从事的境内职业中介服务业务项目和有效期限。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审批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法?第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劳社培[2005]33号)全文。

设立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

(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申请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

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受理

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驻市民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办民办学校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审验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在54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标准进行文审和现场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转审定人员;分管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领导在6个工作日内按审定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批准发证

审验合格的,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明确其可以从事的培训项目和有效期限。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审批管理制度

根据我市场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规划和调控,按照?行政许可法?、?江苏省人力资源力市场管理条例?要求,严格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规划审批和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制度。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审批管理,完善退出机制,支持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年检公告制度

依法对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年检,完善年检办法,切实履行程序,准确了解和掌握职业中介机构的人员、经营、诚信度、市场运作和发展状况,作出评估,通过

年检优胜劣汰,不断优化职业中介机构队伍,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推荐诚信经营、求职者放心的职业中介机构。

日常监管制度

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和市场秩序的日常监管,通过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及时纠正和查处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活动,防止重大事件的发生,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正常秩序。

联合执法制度

坚持各职能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的制度。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况,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集中整顿规范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市场平稳运行。

投诉举报制度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或转达移送,对重大问题及时立案调查。坚持首问责任制,严禁推诿扯皮。

(三)民办职业培训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

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安排,并在开班前上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报名时,应依法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等内容,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办学条件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与实施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补贴培训的管理要求按照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性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货币化安置工作,

落实创建“双拥”模范城要求,考虑到我市原标准已执行了四年(皋政办发…2006?94号文件),远远低于周边县(市)的标准,经市财政局张勇局长、李晓红副局长签字,人保局周太荣局长、周桂祥分管领导签字,市政府黄成副市长2010.9.19批示同意从2010年起执行新标准

(1)自主择业补助金由原每人补助5000元调整为10000元;

(2)工龄补助金标准由按上年如皋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按南通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不论工龄多少,保底补助金为15000元。

办理流程

接受档案—审阅档案—确认工龄—测算补助标准—上报财政—拔付资金--签订协议—发放补助费—移交档案(市就业处)--人力资源保障事务代理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人力资源保障政策落实

政策依据

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人力资源保障政策具体处理意见?(皋劳社劳…2008?34号)

为进一步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5?17号)、?关于

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人力资源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人力资源保障政策作出如下处理意见:适用范围、对象

根据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是指,安臵在企业的军队退役志愿兵,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二次入伍的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2007年28号文件和168号文件中又增加了安臵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凡符合上述的对象的人员由市民政局扎口把关,将认定名单提供给人力资源保障局,建立数据库,形成基础资料。

就业和再就业

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照顾减免部分军队退役失业人员人力资源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费

经人力资源、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协商按三家形成的会议纪要办理,退役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经民政部门确认,人力资源部门受理,财政部门负责代缴;

退役失业人员停缴养老保险费

根据人力资源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人力资源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28号)等文件精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失业期间可暂时停缴养老保险费,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但当事人须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养老保险科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暂时停止缴纳,待有条件时继续接续。医疗保险可继续单独缴费,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

军龄是否视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根据南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2008年1月21日会议精神

统一规定,南通六县(市)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视同实际缴费年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必须补足到15年。

退役失业人员要求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只要符合皋劳社劳(2007)88号、皋财社(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五)职工跨地区调动

1、调入企业与调出企业协商同意调动职工后,调入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职工调动,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下简称调入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原则同意调动的,向调出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下简称调出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职工商调函?;

2、调出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职工商调函?的要求,提出调动意见。同意调动的,组织相关资料(职工档案、职工调动计划生育情况审查表、政治现实表现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调入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

3、调入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同意调动的,向调出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调动通知?;

4、凭?调动通知?、?职工调动计划生育情况审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调出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向调入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职工调动介绍信?,并办理人力资源关系、

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5、调入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职工调动介绍信?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向调入企业出具?职工调动介绍信?,并办理人力资源关系、社保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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