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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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

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第十三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

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

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假币鉴定、收缴基本知识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该由金融机构()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10 分) A 一名 B 两名 C 三名 D 四名 正确答案:B ?2、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10 分) A 2日 B 3日 C 4日 D 5日 正确答案:B ?3、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10 分) A 5.0 B 10.0 C

D 20 正确答案:C ?1、伪造币是仿照真币的(),采用印制、打印、复印等多种手段伪造的货币。 (10 分) A 图案 B 文字 C 形状规格 D 色彩 正确答案:A B C D ?2、按照假币伪造手段和方式的不同,伪造币可以分为()(10 分)A 机制假币 B 复印假币 C 拓印假币 D 刻板印刷假币 正确答案:A B C D ?3、变造假币是在真币的基础上,改变真币形态的货币,可以采取的手段有()(10 分) A 挖补 B 揭层 C 涂改 D 拼凑

移位 正确答案:A B C D E ?4、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出现以下哪些情形,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10 分) A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10张以上 B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C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D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正确答案:B C D ?1、对假外币纸币,应当面在纸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10 分)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2、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需将该纸币退还持有人。(10 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3、金融机构发现假币时,假币收缴应在假币持有人面前进行。(10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鉴定项目内容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六条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考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 第八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任务单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如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①或其他利害关系②的,考评人员应主动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回避。 第十条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以文字形式公开声明。 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十一条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所考评职业和考评技术方法的学习研究,严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关。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

XX支行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

XX支行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X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赣榆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2003]第4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XX支行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XX支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XX支行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XX支行(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XX支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页脚内容1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XX支行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X支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XX支行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 页脚内容2

首件鉴定控制程序(含表格).doc

FAI归档资料清单 序号项目子项责任部门归档 归档不不需要 未归档备注 完全归档 1.1 项目进度计划技术部 1.2 项目管理项目组织机构图技术部 1.3 首件检验计划技术部检验点的确认 2.1 技术规格逐条响应技术部 2.2 合同图纸 / 文件清单技术部 2.3 系统设计说明文件 / 项目 技术部技术规范 / 图策划 2.4 纸产品构造明细技术部2.5 总图部件图技术部2.6 设计计算书技术部 2.7 文件 / 图纸变更清单技术部 3.1 DFMEA报告技术部 3.2 RAMS计划技术部/质 设计 FMEA 保部3.3 有效性 / 安全分析技术部 3.4 LCC分析技术部 4.1 设计审查设计评审记录技术部4.2 设计评审开口项关闭技术部 5.1 合同/ 定单合同市场部 5.2 备品备件清单技术部 6.1 型式试验计划技术部 6.2 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大纲技术部 6.3 更改方案评审记录技术部6.4 型式试验报告技术部 7.1 例行试验例行试验大纲技术部 7.2 例行试验报告技术部 8.1 重量重量测量报告技术部 9.1 尺寸测量尺寸测量记录质保部 10.1 质量保证计划技术部/质 保部 质量保证 10.2 主要部件供应商清单质保部 10.3 主要部件供应商评估质保部 11.1 主要原材料材质证明制造部采 11.2 主要原材料/ 特殊材料防烟火证明制造部采主要原材料 / 零部件检验制造部采 11.3 零部件检验证 报告购书及溯源性 11.4 主要或关键部件清单技术部 11.5 主要原材料变更清单技术部 12.1 生产流程图生产工序流程图 /QC 技术部 13.1 生产控制计划检查和试验计划技术部 14.1 特殊工艺清单技术部14.2 特殊过程操作特殊工艺确认证明文件技术部14.3 资格检查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和资质综合办14.4 喷漆、喷涂检验记录质保部 15.1 工艺 / 检验文工艺文件技术部 15.2 检验文件技术部 件 15.3 组装调试文件 / 调试大纲技术部 16.1 计量器具检定记录质保部 16.2 监视和测量装生产设备及工装清单、维 质保部置控制和维护护记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 机电修岗位等级鉴定规定 一、技术等级设定 1 维修工、电工、操作工,等级分为初、中、高共三级; 2 技术员等级分为初、中共两级; 3专业技术工程师等级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共三级。 二、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对于不同技术等级的员工,在初次鉴定时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1 初级工:新入岗最基本评级为初级工。 2 中级工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个月以上。 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 3 高级工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以上。 取得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 4 初级技术员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或专业技术知识。 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新入职时大专1年以上,本科及以上不做工作时间限制)。 5 中级技术员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大专,2年以上;本科,1年以上)。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以上。 在本专业领域能独立工作,凭借已有的工作经验,发现生产中潜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6 助理工程师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较为复杂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大专,5年以上;本科,3年以上)。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6个月以上。 在本专业领域能独立工作,凭借已有的工作经验,发现生产中潜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取得本职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7 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扎实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部门有较高的权威性。 全面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对工程设计、科研项目进行鉴定和评估的能力。 能进行技术可行性、经济性和市场前景分析,所取得的成果能满足市场需求,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大专,8年以上;本科,6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中级/高级工程师职称。 三、技能鉴定项目及方法 1 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个人素质评价三个方面。理论考试主要为所属工种的相关理论知识、操作规程、安全常识、常见问题分析等。由各专业相关专业人员拟定考试题库,设备部组织考试。 2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设备部门根据评定对象所从事的工种确定相应的考核项目,在指定场地通过现场实操的形式进行考核。 3 素质测评由部门、车间垂直管理层级确定。 4三项考核满分均为100分,三项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其中有一项达不到60分者为不合格。 5 对于文化水平较低者,可采用口头提问的方式进行理论考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障我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运作,验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工艺装备及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地避免和制止技 术问题的发生,确保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根据我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首件的鉴定。 3 职责 3.1 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3.2 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3.3 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并参与首件鉴定。 3.4 生产部负责协调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3.5 生产车间参与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4 工作程序 4.1 首件鉴定 对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产品、更换设备或设备大修后加工的首件产品、更换操作人员加工的首件产品,必须按规 定程序进行首件鉴定,未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 不准批量进货或生 产。 4.2 首件鉴定依据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在编制技术协议、外购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验收技术要求及工艺卡片等相关文件时,需明确是否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是在供方处还是在公司内部、批量生产前是否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4.3 在供方处进行首件鉴定 431物资部、市场部等部室接到供方鉴定邀请函后报总工程师或技术中心相关部室负责人。 4.3.2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并确定参与首件鉴定的成员,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公司内部相关部室或车间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3.3质量保证部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4.3.4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办理出差事宜并参与首件 鉴定。 4.4 在公司内部进行首件鉴定 4.4.1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 组织进行首件鉴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4.2对一般外购、外协产品进行首件鉴定时,首件进厂后,由物资部、市 场部相关业务员填写报检单报质量保证部,由质量保证部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4.4.3对工厂自制的一般加工件、组装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生产车间操作 人员在首件完成后向质量保证部报检,质量保证部组织进行首件鉴 定。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 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 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 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 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 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 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面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 【修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3.04.09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4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2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首件鉴定管理规定

首件鉴定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编号:版本号:V1.0 首件鉴定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2017年10月29日 审核:日期:2017年10月29日 批准:日期: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0月30日发布2017年11月1日实施

变更记录 注:对该文件内容增加、删除或修改均需填写此记录,详细记载变更信息,以保证其可追溯性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2.范围 公司应对能代表首批生产的产品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的范围应包括: A)试制产品; B)在生产工艺定型前试生产中首次生产的新的零(组)件,但不包括标准件、借用件; C)在批生产中产品或生产过程发生了重大变更之后首次加工的零(组)件,如:一一产品设计图样中有关关键和重要特性以及影响产品的配合、形状和功能的重大更改; 一一生产过程工艺方法、数控加工软件、工装或材料方面的重大更改; 一一产品转厂生产; 一一停产两年以上(含)两年等。 D)顾客在合同中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 3.职责 3.1.品质管理部负责组织成立和管理首件鉴定小组,是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3.2.首件鉴定组长负责首件鉴定报告审核及输出鉴定结论。 4.首件鉴定的制度 4.1.成立首件鉴定小组 品质管理部组织成立首件鉴定小组:由研发中心、品质管理部、生产部门、中试部门组成,必要时应邀请顾客代表参加首件鉴定会。 4.2.确定首件鉴定范围 对于A、B、C类中需要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工艺技术部门编制并经品质管理部会签。 对于D类的鉴定项目,《首件鉴定目录》由品质管理部编制,经顾客会签。 4.3.标识 应对首件鉴定零组件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有关文件进行标识,确保对首件鉴定的零组件的可追溯性。适用时,标识的范围应包括: 1、生产过程使用的作业文件上作“首件鉴定”的标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 (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 7 -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提高我省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10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医药行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必须适应市场和医药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医药企业的工作任务和行业特点,坚持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的方向,把培养从业人员的实践能力、技术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我省医药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关政策规定 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三)《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230号)第五条规定:“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就业和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 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下,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的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设在省医药学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及其市州培训工作站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开展相关培训与鉴定工作。各自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的培训与鉴定工作。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doc

附件: 烟草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烟草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深入发展,作好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烟草职工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对劳动者进行烟草行业特有工种的技术等级的考核和烟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烟草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2.制订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3.对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4.组建和管理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专家委员会; 5.负责审核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6.负责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和审核,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7.审核烟草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职业技能开发批准后实施; 8.负责管理和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9.负责对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10.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第四条烟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制订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与标准,负责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核工作; 3.参与制定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试题库; 4.制定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 5.指导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6.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7.参与推动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或集团公司劳动工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本省、本企业及集团公司烟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省、本企业集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本省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也可与他省合并建站),向国家局人事劳动司申请建立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 3.管理本省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及负责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4.承担国家局人事劳动司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烟草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实施机构。建立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2.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3.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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